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38號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楊良慶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110 年度戒執一字第3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聲明異議人)楊良慶因施用毒品,經本院以109 年度毒聲字第230 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9 日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115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確定等情,此有上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三、又聲明異議人雖以本件須重新評估其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需執行強制戒治為由向本院聲明異議,惟其所受上開強制戒治處分,業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並經本院以110 年度聲字第619 號裁定其所受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等情,亦有該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是本院既已免其戒治處分之執行,則聲明異議人以上開事由聲明異議,即無實益,本件聲請於程序上之要件即有欠缺,自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