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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8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42號聲 請 人 台灣耐落螺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告 訴 人 統一編號:00000000號代 表 人 蕭健仁代 理 人 吳尚昆律師

葉思慧律師相 對 人 豪塗扣科技有限公司即 被 告 統一編號:00000000號相 對 人 林銀德即 被 告兼代 表 人相 對 人 葛光輝律師即 上 2 人 馬思評律師選任辯護人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即被告豪塗扣科技有限公司等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110年度審智訴字第3號),聲請限制卷宗之抄錄、攝影暨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限制相對人豪塗扣科技有限公司、林銀德、葛光輝律師、馬思評律師抄錄及攝影本院110年度審智訴字第3號刑事案件卷宗內如附表所示之資料。

二、相對人林銀德、葛光輝律師、馬思評律師,就本院110年度審智訴字第3號刑事案件卷宗內如附表所示之資料,不得為實施110年度審智訴字第3號刑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為開示。

三、其餘聲請駁回。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0年度審智訴字第3號審理被告豪塗扣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豪塗扣公司)、林銀德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下稱本案),如附表所示訴訟資料暨聲請人即告訴人台灣耐落螺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8年12月16日刑事告訴狀所附告證1國立清華大學宋震國教授及國立交通大學劉尚志教授共同出具之營業秘密意見書(下稱告證1)、告證1-1「機台/ 生產流程」之營業秘密說明(下稱告證1-1)、109年6月24日刑事陳報狀附件一編號015、017所示照片(下稱編號015、017照片),均涉及聲請人所有之螺絲塗膠機、螺帽粉體塗佈機T型機、螺帽粉體塗佈機U型機等營業秘密內容,如非其他與聲請人同為深耕多年、極具機台開發實務經驗之螺絲功能膠預塗公司,無法輕易獲得此層次之螺絲功能膠預塗技術,如將附表所示訴訟資料、告證1、告證1-1及編號015、017照片公開,將導致其他競爭對手公司之研發及學習成本大幅降低,除嚴重影響聲請人之市佔率外,亦將造成聲請人重大且無法彌補之損害,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後段規定,聲請禁止相對人即被告豪塗扣公司、林銀德及其等選任辯護人葛光輝律師、馬思評律師就附表所示訴訟資料抄錄、攝影(告證1、告證1-1、編號015、017照片不在本案聲請限制抄錄、攝影之範圍內);並依同法第30條準用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林銀德、葛光輝律師、馬思評律師就如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及告證1、告證1-1、編號015、017照片,不得為實施本案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等語。

二、按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或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後段定有明文;復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亦有規定;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0條規定,於審理同法第23條所定刑事案件時準用之。

三、如附表所示訴訟資料及告證1、告證1-1、編號015、017照片,業經聲請人說明與其公司之螺絲塗膠機、螺帽粉體塗佈機T型機、螺帽粉體塗佈機U型機等生產流程、生產技術、結構圖面、照片相關,並有如附表所示訴訟資料及告證1、告證1-1、編號015、017照片在卷可憑,而聲請人之加工螺絲預塗研發(含表面處理暨驗證規範等)、量產加工圖及機台/生產流程等相關資訊,業經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營上字第3號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民事事件,認定係聲請人之營業秘密,並命相對人豪塗扣公司、林銀德不得利用、發表或洩漏在案(尚未判決確定),有上開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685號卷〈下稱橋檢他卷〉1第95至143頁),堪認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訴訟資料及告證

1、告證1-1、編號015、017照片,係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乙節,已為相當之釋明,合先敘明。

四、准許限制抄錄、攝影及核發秘密保持命令部分:

(一)有關是否限制相對人等抄錄及攝影如附表所示訴訟資料乙節,相對人林銀德、馬思評律師固陳稱:為比對細項以及相對人等間討論案情所需,仍需加以抄錄等語,本院審酌聲請人僅聲請限制相對人等抄錄及攝影如附表所示訴訟資料,並未聲請限制其等檢閱該等訴訟資料,相對人等仍可透過到院檢閱或開庭提示過程中,詳閱各該訴訟資料之細節、進行討論及提出意見,以行使其等訴訟上之防禦權、辯護權,雖然可能因此耗費較長之閱卷時間或開庭時間,惟相較於聲請人之營業秘密一但流出,恐遭聲請人以外之人利用而造成聲請人重大且難以彌補損害之風險,本院認為仍有限制相對人等抄錄及攝影如附表所示訴訟資料之必要。

(二)又如附表所示訴訟資料,皆係營業秘密持有人即聲請人於本案偵查中提出之資料,相對人林銀德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承如附表所示訴訟資料中,除附表編號19所示聲請人109年6月24日刑事陳報狀附件一編號016照片(下稱編號16照片)外,其餘均未在另案中透過閱卷等方式取得過等語(見審智訴卷第67至69頁);至於其雖陳稱:編號016照片在另案中有看過,但在哪一個案件中看過不確定等語(見審智訴卷第69頁),此為聲請人所否認(見聲字卷第51頁),參以聲請人於偵查中提出編號016照片之用意,係為佐證相對人林銀德所聲請之M568737「螺絲塗膠機之上膠及刮膠結構」新型專利,該專利說明書圖示經比對後與聲請人之螺絲塗膠機相同,此觀聲請人109年6月24日刑事陳報狀之主張即明。反觀聲請人與相對人豪塗扣公司、林銀德另案所涉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民事事件中,關於營業秘密之爭點在於相對人豪塗扣公司、林銀德是否有侵害聲請人營業秘密之虞,有前引之民事判決在卷可稽,並未涉及相對人林銀德是否已將聲請人之營業秘密用以聲請新型專利之爭議;至於相對人豪塗扣公司另案所涉違反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4罪嫌,係因另案被告孫漢寶、盧姮均(上2人經另案檢察官認定係實質上替相對人豪塗扣公司處理事務之人)涉嫌重製、使用、洩漏聲請人之營業秘密予相對人豪塗扣公司,以致相對人豪塗扣公司應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4規定,科以同法第13條之1第1項之罰金,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調偵字第1088號起訴書在卷可稽(見橋檢他卷4第211至228頁),該案亦未涉及相對人林銀德是否已將聲請人之營業秘密用以聲請新型專利之爭議。此外,相對人林銀德復未具體指出究竟在何案件中看過編號016照片,堪認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林銀德未在另案中經閱卷取得編號016照片乙節,應屬可採。是以,本案既無證據顯示相對人林銀德、葛光輝律師、馬思評律師在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前,已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方法,知悉或持有如附表所示訴訟資料,且相對人林銀德、馬思評律師於本院110年7月22日準備程序時,業經本院提示上開資料予其等檢閱而知悉內容,有該次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相對人葛光輝律師於該次準備程序雖未到庭,惟其既為相對人林銀德之選任辯護人,自可在閱卷、開庭、或與相對人林銀德、馬思評律師討論本案訴訟等過程中,知悉如附表所示訴訟資料內容,上開資料內容倘若遭相對人林銀德、葛光輝律師、馬思評律師供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或開示予第三人,應認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自有限制其等開示或使用之必要。

(三)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限制相對人等抄錄、攝影如附表所示訴訟資料,以及相對人林銀德、葛光輝律師、馬思評律師不得為實施本案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另按秘密保持命令自送達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發生效力;違反秘密保持命令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3項、第3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併此敘明。

五、駁回核發秘密保持命令部分:按秘密保持命令制度在於鼓勵營業秘密持有人於訴訟中提出資料,而協助法院為適正裁判,並兼顧被告之防禦權,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如於秘密保持命令聲請前,已依其他途徑取得或持有營業秘密者,因與秘密保持命令上開制度目的無涉,故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2項設有前揭除外規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立法理由參照)。查告證1、告證1-1在聲請人與相對人豪塗扣公司、林銀德另案所涉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民事事件中,業經聲請人提出作為證據,並經聲請人與相對人豪塗扣公司、林銀德在該民事事件中進行攻擊、防禦,有前引之民事判決在卷可稽;而相對人豪塗扣公司另案所涉違反營業秘密法之刑事案件中,告證1、告證1-1亦被列為該案之證據,相對人林銀德並經由該案之辯護人轉交而取得該案之電子卷證光碟等情,亦有另案起訴書、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蒞字第570號補充理由書、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316號裁定在卷可按(見聲字卷第53至74、75至81頁),而編號015、017照片亦經相對人林銀德在另案中經閱卷取得乙情,有聲請人之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見聲字卷第51頁),故告證1、告證1-1、編號015、017照片均屬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2項所稱「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之情形,自應排除秘密保持命令之適用,聲請人就告證1、告證1-1、編號015、017照片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後段、第11條第1項、第13條第1項、第3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簡祥紋法 官 馮君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准許部分不得抗告,駁回部分如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宛蓁附表:

┌──┬────────────┬────────────┐│編號│證據名稱 │卷宗頁數 │├──┼────────────┼────────────┤│ 1 │告證2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 ││ │告訴人公司螺絲塗膠機之生│度他字第724號卷(下稱北 ││ │產技術營業秘密說明 │檢他卷)第46至53頁、橋檢││ │ │他卷4第269、271至274頁 │├──┼────────────┼────────────┤│ 2 │告證3 │北檢他卷第54至61、387、3││ │告訴人公司螺帽粉體塗佈機│92頁 ││ │T型機之生產技術營業秘密 │ ││ │說明 │ │├──┼────────────┼────────────┤│ 3 │告證4 │北檢他卷第62至66頁 ││ │告訴人公司螺帽粉體塗佈機│ ││ │U型機之生產技術營業秘密 │ ││ │說明 │ │├──┼────────────┼────────────┤│ 4 │告證27-1 │北檢他卷第338至339、342 ││ │告訴人公司所有之螺絲塗膠│至343、346、361至366頁 ││ │機與M566116專利說明書圖 │ ││ │示比對相同之紙本圖面⑴ │ │├──┼────────────┼────────────┤│ 5 │告證27-2 │北檢他卷第344、348、367 ││ │告訴人公司所有之螺絲塗膠│至370頁 ││ │機與M566116專利說明書圖 │ ││ │示比對相同之紙本圖面⑵ │ │├──┼────────────┼────────────┤│ 6 │告證27-3 │北檢他卷第340、371頁 ││ │告訴人公司所有之螺絲塗膠│ ││ │機與M566116專利說明書圖 │ ││ │示比對相同之紙本圖面⑶ │ │├──┼────────────┼────────────┤│ 7 │告證27-4 │北檢他卷第341、372頁 ││ │告訴人公司所有之螺絲塗膠│ ││ │機與M566116專利說明書圖 │ ││ │示比對相同之照片⑴ │ │├──┼────────────┼────────────┤│ 8 │告證27-5 │北檢他卷第345、373頁 ││ │告訴人公司所有之螺絲塗膠│ ││ │機與M566116專利說明書圖 │ ││ │示比對相同之照片⑵ │ │├──┼────────────┼────────────┤│ 9 │告證27-6 │北檢他卷第355至357、374 ││ │告訴人公司所有之螺絲塗膠│至377頁 ││ │機與M568737專利說明書圖 │ ││ │示比對相同之紙本圖面⑴ │ │├──┼────────────┼────────────┤│ 10 │告證27-7 │北檢他卷第350至353、378 ││ │告訴人公司所有之螺絲塗膠│頁 ││ │機與M568737專利說明書圖 │ ││ │示比對相同之紙本圖面⑵ │ │├──┼────────────┼────────────┤│ 11 │告證27-8 │北檢他卷第354、379頁 ││ │告訴人公司所有之螺絲塗膠│ ││ │機與M568737專利說明書圖 │ ││ │示比對相同之紙本圖面⑶ │ │├──┼────────────┼────────────┤│ 12 │告證28-1 │北檢他卷第381至382、397 ││ │告訴人公司所有之螺帽粉體│至405頁 ││ │塗膠T型機與M566113專利說│ ││ │明書圖示比對相同之紙本圖│ ││ │面⑴ │ │├──┼────────────┼────────────┤│ 13 │告證28-2 │北檢他卷第383至384、386 ││ │告訴人公司所有之螺帽粉體│、406至407頁 ││ │塗膠T型機與M566113專利說│ ││ │明書圖示比對相同之紙本圖│ ││ │面⑵ │ │├──┼────────────┼────────────┤│ 14 │告證28-3 │北檢他卷第385、408頁 ││ │告訴人公司所有之螺帽粉體│ ││ │塗膠T型機與M566113專利說│ ││ │明書圖示比對相同之照片 │ │├──┼────────────┼────────────┤│ 15 │告證28-4 │北檢他卷第388至391、393 ││ │告訴人公司之螺帽粉體塗膠│至394、409至412頁 ││ │T型機與M566115專利說明書│ ││ │圖示比對相同之紙本圖面⑴│ │├──┼────────────┼────────────┤│ 16 │告證29-1 │北檢他卷第414至416、420 ││ │告訴人公司所有之螺帽粉體│至428頁 ││ │塗膠U型機與M566113專利說│ ││ │明書圖示比對相同之紙本圖│ ││ │面⑴ │ │├──┼────────────┼────────────┤│ 17 │告證29-2 │北檢他卷第417、419、429 ││ │告訴人公司所有之螺帽粉體│至430頁 ││ │塗膠U型機與M566113專利說│ ││ │明書圖示比對相同之紙本圖│ ││ │面⑵ │ │├──┼────────────┼────────────┤│ 18 │告證29-3 │北檢他卷第418、431頁 ││ │告訴人公司所有之螺帽粉體│ ││ │塗膠U型機與M566113專利說│ ││ │明書圖示比對相同之照片 │ │├──┼────────────┼────────────┤│ 19 │告訴人109年6月24日刑事陳│橋檢他卷3第13至74、77頁 ││ │報狀附件一編號001至編號0│、橋檢他卷1第158、160、1││ │14(含告證30、告證31)、│62、164、166、174、176、││ │編號016 │178、181、183、192、194 ││ │ │、196、200、206、208至2 ││ │ │11、213至214、216至218、││ │ │221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 ││ │ │署109年度偵字第11515號卷││ │ │第125至126頁、臺灣橋頭地││ │ │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續字第1││ │ │8號卷第21至22頁 │└──┴────────────┴────────────┘

裁判日期:2021-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