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32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旻均
游育涵
許佳芯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包喬凡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9278號、第10676號、110年度偵字第4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蔡旻均、游育涵、許佳芯因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被告3人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佑倫
法 官 蔡宜靜法 官 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