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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3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32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旻均

游育涵

許佳芯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包喬凡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9278號、第10676號、110年度偵字第4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蔡旻均、游育涵、許佳芯因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被告3人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佑倫

法 官 蔡宜靜法 官 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裁判日期:2023-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