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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43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71號

110年度訴字第438號111年度訴字第354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冠傑指定辯護人 林易玫義務律師被 告 高文華指定辯護人 邱麗妃義務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7283號、第8208號、第9291號、第9934號、第9941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13079號、第14251號、第142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黃冠傑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六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黃冠傑被訴於108年9月29日、108年10月5日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張閱君;於110年4月1日、110年4月4日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丙○○部分均無罪。

丁○○犯如附表一編號十一至二十九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十一至二十九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事 實

一、黃冠傑、丁○○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販賣,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黃冠傑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於

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時間、地點,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張閱君1次、鄭燕玲9次(交易之方式、金額及毒品數量均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所載)。

㈡黃冠傑與丁○○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

意聯絡,由黃冠傑先提供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丁○○,再由丁○○兜售予購毒者;或由丁○○與購毒者接洽毒品交易事宜後,再向黃冠傑索取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交付予購毒者之方式,於附表一編號11至26所示之時間、地點,合作販賣第二級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黃宏欽9次、康必賢1次、陳慧蓉6次(交易之方式、金額及毒品數量均詳如附表一編號11至26所載),丁○○向黃宏欽、康必賢、陳慧蓉等人收取毒品價金後,均會全額回帳予黃冠傑,黃冠傑則每次提供少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或現金予丁○○,作為合作販毒之報酬。

㈢丁○○亦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

禁藥,依法不得轉讓,竟基於轉讓禁藥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27之時間、地點,無償轉讓禁藥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黃宏欽施用(轉讓之方式及毒品數量詳如附表一編號27)。

㈣丁○○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於附

表一編號28至29所示之時間、地點,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丙○○2次(交易之方式、金額及毒品數量均詳如附表一編號28至29所載)。

㈤嗣經警於民國109年6月16日19時2分許,拘提丁○○到案說明後

,循線於109年7月15日10時31分許,持搜索票至黃冠傑位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居所搜索,當場扣得附表二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檢察官、被告黃冠傑、丁○○及其等辯護人於審理中均同意有證據能力(院三卷第395頁),本院復審酌前揭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是本案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等供述證據,依前揭法條意旨,自均得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丁○○部分:被告丁○○關於犯罪事實一㈡、㈢、㈣部分,業據其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均坦白承認(警一卷第3頁至第48頁;他一卷第19頁至第21頁;438警卷第2頁至第10頁;438他一卷第137頁至第138頁;院卷二第65頁至第105頁、第137頁至第155頁、第241頁至第284頁、第291頁至第314頁、第403頁至第416頁;院卷三第91頁至第95頁、第263頁至第285頁、第361頁至第417頁),經核與證人黃宏欽、康必賢、陳慧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詞、證人丙○○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之證述大致相符(警一卷第89頁至第112頁、第147頁至第158頁、第187頁至第208頁;他一卷第137頁至第141頁、第163頁至第164頁;偵一卷第81頁至第84頁;438警卷第16頁至第24頁;438他一卷第101頁至第103頁;院卷二第403頁至第414頁),並有附表一編號11至29之通訊監察譯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丁○○與黃冠傑間之通訊監察譯文、本院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認可函各1份在卷可參(警一卷第49頁至第63頁、第117頁至第123頁、第163頁至第168頁、第213頁至第227頁、第245頁至第249頁;警二卷第237頁至第251頁;他一卷第67頁至第71頁;438警卷第11頁至第15頁、第34頁至第36頁;438他一卷第59頁;院卷一第103頁至第138頁;院卷三第217頁),足認被告丁○○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被告黃冠傑部分:關於犯罪事實一㈠部分,訊據被告黃冠傑固坦承有於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時、地與張閱君、鄭燕玲碰面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其歷次辯詞如附表三所載;關於犯罪事實一㈡部分,被告黃冠傑則辯稱:我沒有與丁○○合作販賣毒品,我聯絡丁○○,都是為了向綽號「長毛」之人合資購毒,我只知道丁○○有在販賣毒品,但不知道丁○○有於附表一編號11至26所載時、地販賣毒品予黃宏欽、康必賢、陳慧蓉,有時候我會幫丁○○代墊合資購毒的錢,所以我會打電話向丁○○催款,我遭員警搜索時,身上也沒有查獲大量毒品,可見我並非丁○○的毒品上游云云。其辯護人並辯以:黃冠傑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時、地與張閱君碰面,僅係要向張閱君索取木頭,且現場照片亦未見黃冠傑與張閱君有交易毒品之行為;就附表一編號2至10部分,黃冠傑僅係要向鄭燕玲拿豬排、見面聊天,或討論合資購毒事宜,並未販毒予鄭燕玲;另依黃冠傑與丁○○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可知,丁○○販毒予黃宏欽等人前、後,均未先致電獲取黃冠傑之同意,或與黃冠傑聯絡、見面拿取毒品,可知丁○○應係單獨販賣毒品予黃宏欽等人,而非與黃冠傑共同為之云云。

㈠經查,被告黃冠傑有於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時、地與張閱君

、鄭燕玲碰面乙節,業據被告黃冠傑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供承在卷(警二卷第11頁至第36頁;他一卷第63頁至第64頁;院卷二第11頁至第34頁、第414頁至第416頁;院卷三第263頁至第285頁、第361頁至第417頁),經核與證人張閱君、鄭燕玲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之證詞大致相符(警二卷第89頁至第113頁、第139頁至第167頁;他一卷第13頁至第16頁、第55頁至第58頁;院卷二第251頁至第283頁),並有附表一編號1現場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附表一編號2至10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黃冠傑與丁○○之通訊監察譯文、本院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認可函、員警職務報告各1份在卷可參(警二卷第37頁、第47頁、第51頁至第59頁、第75頁至第81頁、第117頁至第130頁;警三卷第41頁;偵三卷第53頁、第57頁;院卷一第51頁、第103頁至第138頁、第175頁至第631頁;院卷三第217頁),及附表二編號1之物扣案可佐,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附表一編號1(被告黃冠傑販毒予張閱君部分):

被告黃冠傑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時間前,有先電話連絡張閱君後,再至張閱君住處與其碰面乙節,有員警拍攝之現場照片及其等間之通聯紀錄各1份在卷可參(警三卷第41頁;院卷一第205頁)。而張閱君與被告黃冠傑見面後,於該日18時30分許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於隔日7時45分許,經員警持搜索票搜索其住處,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均經檢驗確認含有毒品成分),復經採尿送驗後,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認張閱君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867號判處有罪確定等情,有該判決1份附卷可佐(偵一卷第97頁至第101頁)。衡以張閱君於109年1月7日遭員警搜索住家並扣得毒品時,距離其與被告黃冠傑見面僅相隔十餘小時,時間非久,且證人張閱君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均證稱:我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時、地,向黃冠傑購買5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後,於該日18時30分許即加以施用,後隔日即遭警方查獲,警方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中,包含我昨日向黃冠傑購買施用剩下的毒品等語(警二卷第164頁至第165頁;他一卷第15頁;院卷二第260頁),堪認張閱君為警查獲之毒品,應係其前一日向被告黃冠傑購買之毒品甚明。從而,被告黃冠傑空言辯稱其僅係去向張閱君拿木頭邊腳料云云,應屬無據。

㈢附表一編號2至10(被告黃冠傑販毒予鄭燕玲部分):

⒈證人鄭燕玲於警詢、偵查中關於附表一編號2至10交易毒品之

證詞,分別如附表四之「鄭燕玲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詞」欄位所示。觀諸該證述內容,鄭燕玲均稱其有於附表一編號2至10所示時、地向被告黃冠傑購買毒品,並均有付清價金,交易後亦有施用毒品以確認毒品品質,且其只要與被告黃冠傑相約見面或詢問現在是否有空,被告黃冠傑即知悉要交易毒品,所述始終一致。

⒉又鄭燕玲除證稱有向被告黃冠傑購買毒品外,對於附表一編

號4,毒品價金係分2次給付完畢;附表一編號5,被告黃冠傑有預先收取毒品價金後隔1小時再交付毒品;附表一編號7,鄭燕玲除給付該次毒品價金外,連先前欠款也一起給付;附表一編號9,被告黃冠傑身上沒有足額之毒品,且該次毒品時價為1錢8,000元等交易細節,均記憶清楚且證述甚詳,顯係本於親身經歷所述,要非被動回應員警主導之提問,而一概作模式化之相同回答。佐以附表四被告黃冠傑與鄭燕玲之通訊監察譯文,亦顯示鄭燕玲曾短暫賒欠購毒款項(詳附表一編號4、5譯文)、被告黃冠傑曾因身上毒品不足,需調貨以滿足鄭燕玲之購毒需求(詳附表一編號5、9譯文),可見鄭燕玲之證述與譯文內容相互吻合,而非空言誣指。

⒊且鄭燕玲並非於員警每次提示其與被告黃冠傑間之通訊監察

譯文,均證稱該次有向被告黃冠傑購毒成功(詳警二卷第102頁至第104頁,鄭燕玲稱因被告黃冠傑後續未接電話,故未成功交易毒品);而被告黃冠傑於附表四之譯文中,稱鄭燕玲為「嬸嬸」,鄭燕玲則自稱「姐阿」,且鄭燕玲向被告黃冠傑表示其人不舒服,人在醫院後,被告黃冠傑即稱「你有要緊嗎」等語(詳附表一編號5譯文),足見2人不僅非屬有仇隙、宿怨之人,反而係具有相當情誼關係之親戚,倘非確有其事,鄭燕玲應無可能於警詢、偵查中率然誣指被告黃冠傑涉犯販賣毒品之重罪,是鄭燕玲應係本於親身經歷如實作證,始會針對各次向被告黃冠傑購毒成功與否詳加區別、確認。

⒋參以附表一編號2、9之譯文,均係鄭燕玲主動、頻繁致電被

告黃冠傑相約見面,縱經被告黃冠傑以現在不方便、毒品價錢很貴等理由回覆,鄭燕玲亦不放棄相約,並表示價錢高一點也沒關係,此情要與一般購毒者因毒癮發作,不論價錢高低,均急於向上游購買毒品之情形相符。而被告黃冠傑於附表一編號9之譯文中,經鄭燕玲詢問毒品價錢時,既可馬上回答「現在很貴」、「差不多在8」等語,而無須與上游再為確認,顯見其對於毒品之貨源與成本價格,知之甚詳,而立於毒品供應者之角色甚明。再依附表一編號4至7之譯文,鄭燕玲與被告黃冠傑相約見面時,經常特別提及其老公之動向,更稱「我老公沒有工作會一直跟著」、「我老公要出去了」「你回來,他回來很難那個」、「可以快點嗎,因為我老公要回來」等語,顯係為了避免其老公發覺要與被告黃冠傑見面乙事,此情亦與一般進行毒品交易時,為免遭查獲,會防止閒雜人等在場以掩人耳目之情形相符。從而,附表四之譯文內容,顯然與毒品交易乙事相關,益徵證人鄭燕玲於警詢、偵查中證稱有於附表一編號2至10所示時、地向被告黃冠傑購毒等情,應與實情相符。

⒌證人鄭燕玲雖於審理中改稱:除附表一編號7、9、10所示時

、地,我有向被告黃冠傑購買毒品外,其他次均是與黃冠傑合資購毒,警詢及偵查中我沒有提到合資購毒的事情,是因為我會害怕,我與黃冠傑一起合資後,大多由黃冠傑負責去向毒品上游拿貨,我們每次購買的量都不一樣,但都是一人一半,我不認識黃冠傑的毒品上游,因為我很少出門,所以沒有請黃冠傑介紹他的毒品上游給我等語(院卷二第268頁至第273頁、第275頁至第277頁),與其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迥異。惟查:

⑴鄭燕玲與被告黃冠傑間不僅無任何仇恨,反而係相處融洽之

親戚,已如前述,而販賣毒品乃政府嚴禁且重罰之罪,倘經法院判刑,極可能受長期自由刑之拘束,如鄭燕玲與被告黃冠傑間僅為合資購毒,2人自均應於警詢、偵查中及早說明並再三強調該有利之事項,以免遭受枉判、自陷囹圄,惟鄭燕玲、被告黃冠傑竟均捨此不為,於警詢、偵查中對合資購毒乙事均隻字未提(詳附表三、四),鄭燕玲甚至坦承有向被告黃冠傑購毒之情事,從而,鄭燕玲及被告黃冠傑於審理中始改稱有合資購買毒品云云,是否為真,已屬有疑。

⑵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謂販賣行為,係指以營利為目的,

有償將毒品販入或賣出。而參與交付買賣標的物,及收取價金之行為,即屬販賣構成要件之行為。又所謂「合資」,係共同出資,委由合資者其中一人或他人,向合資者以外之第三人購買所需物品,該第三人始為物品之賣方,合資者均非擔任賣方角色,且合資一般並依出資比例分配購得之毒品,其分配並交付物品之過程,依一般社會通念,除合資者一同前往購買,合資雙方對於交易過程均明瞭情形外,倘推由一方負責購買,為杜絕日後爭議,衡情對於購買毒品之價格、數量、出資及分得毒品比例等事項會事先協議,或事後核算時加以釐清,而毒品於我國係屬違禁物,取得不易,價格高昂,倘施用毒品者係合資購買者於購買前多會先約定出資金額及分攤比例或毒品數量,始合常理;而所謂「購買」則係由買方將金錢交付與賣方,由賣方直接出售物品,至賣方究係如何取得物品,係向他人取得或自行製造,均非所問。又所謂合資、代購、調貨行為是否構成販賣,自應視被告在買賣毒品過程中之交易行為特徵而定,即其究係立於賣方之立場,向上游取得貨源後以己力為出售之交易,抑或立於買方立場,代為聯繫購買加以判斷。若被告接受買主提出購買毒品之要約,並直接收取價金、交付毒品予買主,自己完遂買賣的交易行為,阻斷毒品施用者與毒品提供者的聯繫管道,縱其所交付之毒品,係其另向上游毒販所取得,然其調貨行為仍具有以擴張毒品交易而維繫其自己直接為毒品交易管道之特徵,自仍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販賣行為,因上游毒販與買主間並無直接關聯,無從認係立於買方立場,為買主代為聯繫購買毒品,該毒品交易行為,自僅屬被告自己一人之單獨販賣行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17號判決意旨參照)。

⑶被告黃冠傑於審理中辯稱:鄭燕玲找我合資購毒時,合資比

例有時候一人一半,有時候三、七分,有時候六、四分,我跟鄭燕玲講好合資購毒比例後,由我負責去拿毒品,拿回來後我們再用目測的方式分毒品數量等語(院卷三第406頁至第409頁),是其所述之合資比例,已與鄭燕玲前開所稱「合資比例都是一人一半」不符。觀諸附表四之譯文,亦未見其等於購毒前有事先約定購毒比例、分攤價金等事宜,倘被告黃冠傑所稱合資比例有時候一人一半、有時候三、七分、有時候六、四分等情為真,其等更應於購毒前及早約定該次購毒數量、合資比例,而無可能於譯文中全然未提。另考量買賣毒品為非法交易,不僅取得不易,毒品亦所費不貲,若被告黃冠傑與鄭燕玲間每次合資比例均不相同,為公平起見,應會於分裝時使用磅秤仔細測量,要難想像其等每次均以輕率之目測方式分裝毒品。而證人鄭燕玲於審理中證稱:我沒有看到毒品上游給黃冠傑2包毒品,每次我跟黃冠傑見面,都是他跟我收錢後,直接給我毒品等語(院卷二第280頁),不僅與被告黃冠傑所稱目測分裝毒品之情形歧異,亦與一般合資購毒者為求公平,避免拿取毒品之一方從中偷偷抽取毒品施用,通常會在雙方均在場之情況下,以磅秤量測重量再分裝毒品之情形有別。

⑷況依附表一編號7之譯文,鄭燕玲稱「阿傑你有多少就拿多少

沒關係」等語;於附表一編號9時,稱「不要說不夠,你聽得懂意思嗎」等語,可知鄭燕玲顯然不在乎其向被告黃冠傑拿取毒品之數量,而係求越多越好,與一般合資購毒者會事先談好各自分配比例之情形大相逕庭。且被告黃冠傑於附表一編號9譯文中,無須與上游預先確認,即可告知鄭燕玲目前毒品時價,可徵其係立於賣方之角色,已如前述,則以被告黃冠傑與鄭燕玲聯絡頻率甚高,且其等感情融洽,倘被告黃冠傑僅係單純幫鄭燕玲跑腿購買毒品而無任何營利意圖,其大可直接介紹毒品上游給鄭燕玲認識,或2人輪流向毒品上游購買毒品,無須每次親為毒品及價金之交付,徒增遭警查獲之危險。

⑸再依證人鄭燕玲於審理中證稱:我不認識黃冠傑的毒品上游

,也沒有叫黃冠傑介紹上游給我認識,我不管黃冠傑是跟別人拿毒品,或是他自己身上本來就有毒品,我只要求我給黃冠傑錢之後,他能給我相當價額的毒品等語(院卷二第268頁、第281頁),足見被告黃冠傑均係直接向鄭燕玲收取價金、交付毒品,自己完遂買賣的交易行為,阻斷鄭燕玲與毒品上游之聯繫管道,縱其有向毒品上游調貨後再交給鄭燕玲,揆諸上揭判決意旨,仍屬被告黃冠傑自己一人之單獨販賣行為。據此,被告黃冠傑與鄭燕玲於審理中始改稱有合資購毒乙事,顯係事後勾串之詞,而鄭燕玲於審理中經法官多次提示其警詢、偵查之筆錄後,亦於最後改稱:本案我都是跟黃冠傑購買安非他命,以我之前警詢、偵查所述為準等語(院卷二第281頁),是被告黃冠傑所辯,應屬無稽。

⒍被告黃冠傑另辯稱附表一號2、3、6、8、10是要向鄭燕玲拿

娃娃、幫忙買菸、單純見面聊天、幫忙拿豬排、冷凍食品云云,惟其每次辯稱均不相同(詳附表三),已難盡信為真。於附表一編號2,鄭燕玲急於與被告黃冠傑見面,若僅為單純拿取娃娃,應無急迫性,而無頻繁撥打電話相約見面之必要;於附表一編號3,被告黃冠傑辯稱僅係幫鄭燕玲買菸,然香菸並非稀有之物,而屬隨時、隨處可得之日常用品,要難想像2人需特別相約見面拿取香菸;於附表一編號6,被告黃冠傑辯稱係要向鄭燕玲拿豬排,然鄭燕玲於譯文中數度要求避開其老公耳目後再相約見面,如僅係單純分享與違法事項無關之豬排,衡情應無需避開他人;於附表一編號8、10,被告黃冠傑辯稱僅係單純聊天,然鄭燕玲於譯文中稱「你直接來是怎樣,是一趟還是怎樣」、「你來一趟就走了嗎」等語,以其等聯絡、見面頻率甚高,如僅為閒聊,為何要反覆確認被告黃冠傑是否只來一趟,又何必一天內撥打3通電話頻繁確認見面時間,足見鄭燕玲急於與被告黃冠傑見面,應係別有目的,是被告黃冠傑所辯,均與常情有悖。綜上所述,被告黃冠傑應有於附表一編號2至10所示時、地販賣毒品予鄭燕玲甚明。㈣附表一編號11至26(被告黃冠傑與丁○○合作販毒予黃宏欽等人部分):

⒈證人丁○○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均證稱:我經濟狀況不好,

剛出獄找不到工作,黃冠傑就問我要不要幫他跑腿賣毒品,每2至3次毒品交易後,黃冠傑會給我免費毒品施用,或給我現金,販賣對象有時候是我決定,有時候是黃冠傑決定,我有時也會告知黃冠傑我要賣給誰,得到他的同意後才去販售,我賣給黃宏欽、康必賢、陳慧蓉的毒品,都是黃冠傑給我的,有時候我會先拿錢給黃冠傑,黃冠傑給我毒品後,我再分次賣給購毒者,若我身上毒品不足,就會請購毒者稍等,我向黃冠傑拿取毒品後,再賣給購毒者,但不論是哪一種狀況,我向購毒者收的錢都會回帳給黃冠傑,我會在收錢後半小時內交給黃冠傑,或等到累積一定金額後,再一次交付給黃冠傑,黃冠傑有空也會跟我收錢,但黃冠傑只有在我將販毒價金回帳給他的時候,才知道我有販毒成功,他未必會知道我與購毒者每次相約之時間、地點,我跟黃冠傑一天會通好幾次電話,因為他如果需要用錢,就會叫我趕快交付向購毒者收取的價金,如果我身上毒品不夠,黃冠傑也會趕快送來給我,我們之間的毒品、金錢均係呈現相互支援的狀態,案發時我只有跟黃冠傑一人合作購毒,因為我們之間拿取毒品的數量太多次,所以時間、地點我都無法確認,只知道大多是在黃冠傑的所在地,如岡山、楠梓、路竹或市區等語(警二卷第198頁至第220頁;他一卷第20頁至第21頁;院卷二第85頁、第294頁至第297頁、第302頁至第303頁、第306頁至第307頁、第311頁至第312頁),足見被告丁○○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所述始終一致。又被告丁○○並非每次販賣毒品予他人,均稱其毒品來源為被告黃冠傑(詳貳、無罪部分中關於被告丁○○販毒予丙○○部分),若其毒品來源確非被告黃冠傑,其亦會明確於審理中澄清(院卷三第277頁至第285頁),可認被告丁○○並非為獲取查獲上游減刑之利益,而一概誣指、謊稱被告黃冠傑有參與每次販毒行為,其證詞應有相當程度之可信性。

⒉觀諸附表五、六之通訊監察譯文,核與被告丁○○前揭證詞相符:

⑴附表五編號1:被告黃冠傑與丁○○相約見面,被告黃冠傑因途

中想睡,一度傳簡訊稱「你用存的好了因為要睡著了」,然因被告丁○○已抵達被告黃冠傑之處所,故其等仍有於109年3月28日13時27分8秒後相見,嗣被告2人分開後,被告丁○○又於同日16時41分51秒對被告黃冠傑稱「我11,000給你嗎」,被告黃冠傑稱「你收完整數給我」,被告丁○○則稱「收到全部給你」、「我是要拿過去給你,還是直接匯進去就好」,被告黃冠傑稱「那個快點,因為那個在催我了」,被告丁○○稱「我沒有辦法那2個做一次給餒」,被告黃冠傑稱「我知道,反正你收一收總數給我就好」;附表五編號2:被告黃冠傑於109年3月29日9時26分32秒,向被告丁○○催款,被告丁○○則稱「我再催另一個剩下的3,000叫他快點拿過來」、「我4,000先打過去」,嗣被告黃冠傑於同日11時23分12秒許,又繼續催促被告丁○○收款狀況如何;佐以證人丁○○於審理中證稱:附表五編號1、2的譯文,都是黃冠傑說他的毒品上游在催款,所以要我趕快交付向購毒者收取的價金等語(院卷二第305頁、第307頁至第308頁),足認被告黃冠傑應有囑咐被告丁○○向數名購毒者收取價金,且被告丁○○所收之款項,需隨時待命依指示面交或匯款給被告黃冠傑,衡酌毒品交易為法所禁止之行為,買賣雙方為免遭警方查緝、驗尿,行蹤均飄忽不定,則身為賣方之被告黃冠傑為免毒品價金遭拖欠,或為因應毒品上游催款,而要求負責跑腿之被告丁○○需於第一時間收齊、繳回購毒者之價金,避免黑吃黑,均與經驗法則無違⑵附表五編號3:被告黃冠傑問被告丁○○「你那有多少」,被告

丁○○稱「我這現在有2,300」,被告黃冠傑稱「不是,我是說鞋子,剩幾雙了」,被告丁○○稱「我這等一下人家要那個,我都乾了」、「他差不多6點多到這」,被告黃冠傑即稱「6點多,那等一下拿給你」、「我們在大樹加油站相等」,而其等間所稱之「鞋子」,即為毒品之暗語乙節,業經被告黃冠傑於審理中自承在卷(院卷第401頁至第402頁);附表五編號6:被告丁○○問「你現在身上有嗎」,被告黃冠傑稱「有,我等一下」,被告丁○○稱「你現在在哪,我過去,等一下那個要來,會來不及」、「你有辦法先過來鳳山嗎,你現在身上全部還有多少」,被告黃冠傑稱「好,我等一下看看我身上還有剩多少,現在人家要下來了」、「先讓他解癮嗎」,被告丁○○稱「你沒東西來,我不好意思跟他講,他這個是他叫朋友先轉」;參以證人丁○○於審理中證稱:附表五編號3、6的譯文,都是有購毒者要向我購買毒品,但我身上剛好沒貨,所以我就要黃冠傑拿毒品給我等語(院卷二第308頁至第309頁),足認被告丁○○身上毒品不足,而又適逢他人有購毒需求時,被告黃冠傑均會隨時支援毒品。

⑶附表五編號4:被告黃冠傑稱「你可以幫我存嗎」,被告丁○○

稱「可以」、「我現在有5,是要全部寄嗎」,被告黃冠傑稱「5張先寄,25你寄1張來,1張你留著」;附表五編號2:

被告黃冠傑稱「幫我先繳一下代碼」、「買1,000,500就好」等語,證人丁○○於審理中證稱:附表五編號4的譯文,是黃冠傑跟我說我向購毒者收5,000元價金時,先給他4,000元,我自留1,000元,因為黃冠傑有時候會叫我幫他買遊戲點數、代碼,所以會留一點現金給我,附表五編號2的譯文,就是黃冠傑要我從購毒者價金中先拿500元去買遊戲點數等語(院卷二第307頁至第308頁、第310頁至第311頁),堪認被告黃冠傑除另有指示款項用途外,原則上均要求被告丁○○將購毒者之價金全數繳回,益徵被告丁○○之地位,應係聽命於被告黃冠傑之受僱跑腿者至明。

⑷附表五編號5:被告黃冠傑稱「一修(應係被告黃冠傑之友人

)中槍」、「你等一下,你看一下可以馬上換現金給我嗎」、「那個工作,可以馬上換現金嗎,因為一修需要現金」,被告丁○○則稱需等到購毒者下班回來,才有辦法收取金錢,被告黃冠傑進一步追問中午以前有辦法嗎,被告丁○○稱不可能,因為購毒者是下午下班,被告黃冠傑又稱「幫忙湊一下,看怎樣,好嗎」、「目前差30,000張」,被告丁○○問「你等一下要全部給我嗎」,被告黃冠傑稱「全部給你啊,加那台車」,被告丁○○稱「加什麼車,你的嗎」,被告黃冠傑稱「對,湊湊看,好嗎」;而被告黃冠傑於此通電話16分鐘後,隨即致電陳慧蓉(附表六關於附表一編號23之譯文參照),稱:「你到底是怎樣,要先拿還是,要講,因為等一下人家要現金,怕沒有辦法留,所以你看怎樣,如果確定要先那個,我就幫你留」、「我不是跟你講,你要就做一次,你每次都這樣」、「我等一下要用到錢,伶北跟我講你要1個,還想,還是要拿現金」等語;證人丁○○於審理中證稱:黃冠傑問我有沒有購毒者要拿毒品,因為他朋友中槍,他想趕快賣出毒品換現金,平常黃冠傑都會問我毒品要賣給誰,但他這次很急著用錢,所以就不管我毒品要賣給何人等語(院卷二第309頁至第310頁),而實務上以「工作」作為毒品之暗語,甚為常見,且毒品交易多以現金進行,被告丁○○係有施用毒品前科之人(院卷二第381頁至第398頁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參照),則在被告黃冠傑急須售出毒品換取現金之情況下,要求被告丁○○就近尋求有毒癮之人以將毒品迅速變現,亦屬合理。

⑸再依附表六被告丁○○與黃宏欽、陳慧蓉間之譯文,其等約定

毒品交易時,會稱「人家(指毒品上游)現在要過去載」、「等一下人(指毒品上游)下來之後,看怎樣再說」、「我朋友(指毒品上游)現在來到這裡了」等語(附表一編號16、17、21之譯文參照),要與證人丁○○證稱其有時會請購毒者稍候,再向被告黃冠傑拿取毒品等情相符。據此,被告丁○○前揭證詞,均與譯文內容無違,洵屬有據。

⒊次按購買毒品者稱其係向某人購買毒品之供述,固須補強證

據以擔保其供述之真實性;然此所謂補強證據,並非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倘得以佐證購買毒品者之證言非屬虛構,能予保障所陳述事實之真實性,即已充足,且得據以佐證者,雖非直接可以推斷該被告之犯罪,但以此項證據與購買毒品者之陳述為綜合判斷,若足以認定犯罪事實者,仍不得謂非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523號判決參照)。查被告丁○○販毒予黃宏欽、康必賢、陳慧蓉等人之時間係介於109年3月25日至109年4月27日間,而被告2人間如附表五之譯文時間係介於109年3月28日至同年月30日間,二者所涵蓋之時間雖非全然一致,然相隔非遠;衡以現今通訊科技發達,聯絡管道甚多,以電話、網路或直接見面,均可達到溝通效果,是被告2人間之聯絡內容,本不可能經由員警監聽而全數查悉,自難僅以其等間之譯文時間未涵蓋被告丁○○販售毒品之時間,即率認被告丁○○所言不實;加以證人丁○○於審理中證稱該段時間僅有與被告黃冠傑一人合作販毒(院卷一第312頁),足見被告2人於109年3月至4月間,應均維持相同之販毒合作方式甚明。

⒋被告黃冠傑固辯稱附表五之譯文內容,均係與被告丁○○合資

購毒云云,惟此情業經被告丁○○否認,並於審理中供稱:我向黃冠傑拿取毒品賣給黃宏欽、陳慧蓉等人之後,我才有跟黃冠傑合資購毒,且我們合購的毒品,都是我們自己要施用的,跟販賣給他人的毒品無關等語(院卷三第281頁至第282頁);觀以附表五被告2人間之通話頻率頻繁,同日內甚至可以聯絡高達7、8次,倘其等間僅係單純合資購毒,殊難想像需如此頻繁聯絡,且譯文內容明顯係關於被告丁○○幫被告黃冠傑收取款項後再行交付或毒品相互支援等事項,業如前述,並無任何約定購毒比例、分攤價金之字句,從而,被告黃冠傑所辯,顯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⒌綜上,被告黃冠傑應有於附表一編號11至26所示時、地,與

被告丁○○合作販賣毒品予黃宏欽、康必賢、陳慧蓉等人,至為明確。

三、末按毒品之非法交易向為政府查禁森嚴且重罰不寬貸之行為,為一般民眾普遍認知之事,倘非有利可圖,絕無平白甘冒被查緝重罰之高度風險,而單純代無深切交情之人購買毒品之理。又販賣毒品本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價格,而每次買賣之價量,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之評估等,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論之,是販賣毒品之利得除被告坦承犯行或價量俱臻明確外,委難察得其交易實情,然販賣者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之方式雖異,惟其販賣行為在意圖營利則屬同一。參以取得毒品之成本需費不貲,販毒之行為復極具風險性,則被告黃冠傑與張閱君、鄭燕玲間、被告2人與黃宏欽、康必賢間、被告丁○○與丙○○間,既均非至親,若無利可圖,自無甘冒被查緝法辦重刑之風險而與購毒者交易之理,且被告丁○○於審理時亦稱:我幫黃冠傑跑腿賣毒品,每2至3次可獲得免費毒品施用,有時候也會獲得現金,我賣毒品給丙○○時,毒品上游「紅毛」也會給我毒品施用等語(院卷二第87頁至第88頁、第149頁、第303頁至第304頁),堪認被告2人本案販賣毒品之犯行,均獲有利益而有營利意圖無訛。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黃冠傑於事實欄一㈠、㈡犯行;被告丁○○於事實欄一㈡、㈢、㈣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經比較裁判時及裁判前之法律,以適

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者,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比較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整體之適用;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附表一編號1至26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及同條例第17條第2項,均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7月15日生效。經查:

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修正前規定:「製造、運輸、

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舊法對被告2人較為有利。

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修正前規定:「犯第4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而增加須於「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得依該條項減輕其刑之要件,是經比較新舊法後,舊法亦對被告2人較為有利。

⒊揆諸前揭說明,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被告2人分別

涉犯附表一編號1至26之犯行,適用修正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予以論科。至被告丁○○所犯附表一編號28至29之犯行,既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後所犯,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必要,逕予適用新法即可,合先敘明。

㈡次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

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及轉讓,且亦屬於藥事法所稱之禁藥。而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者,藥事法第83條亦定有處罰明文。故行為人明知為禁藥即甲基安非他命而轉讓予他人者,其轉讓行為同時該當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之轉讓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之轉讓禁藥罪,屬法條競合,應依重法優於輕法之法理處斷。而藥事法第83條轉讓禁藥之處罰(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之處罰(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為重,是轉讓甲基安非他命,除轉讓達一定數量,或成年人對18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為轉讓行為,分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第9項規定加重其刑至2分之1外 ,均應依藥事法第83條規定處罰(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08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丁○○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黃宏欽之行為,既無證據證明該毒品已達前揭加重標準,且黃宏欽已成年(年籍詳警一卷第89頁),故依法規競合之重法優於輕法之法理,自應適用藥事法第83條規定論處。

㈢核被告黃冠傑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為、被告黃冠傑與丁○○如

附表一編號11至26所為,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丁○○如附表一編號27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被告丁○○如附表一編號28至29所為,係犯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2人前述各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前各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俱為其後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而被告丁○○如附表一編號27所為,其高度之轉讓行為既已依藥事法加以處罰,依法律適用完整性之法理,其低度之持有甲基安非他命行為,自不能再行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予以處罰,且藥事法亦無處罰持有禁藥之明文,是被告丁○○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持有禁藥甲基安非他命部分,自無庸論處。

㈣被告2人就附表一編號11至26所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成立共同正犯。另被告黃冠傑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6之罪、被告丁○○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1至29之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㈤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

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行為人轉讓同屬禁藥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未達法定應加重其刑之一定數量)予成年人(非孕婦),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擇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論處,如行為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仍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24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丁○○就附表一編號11至29所示販毒、轉讓禁藥之犯行,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犯罪,業如前述,自均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均應依法減輕其刑。

㈥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所稱「供出毒品來源,

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係指犯罪行為人供出毒品來源之對向性正犯,或與其具有共同正犯、共犯(教唆犯、幫助犯)關係之毒品由來之人的相關資料,諸如其前手或共同正犯、共犯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項,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得據以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程序,並因此而確實查獲其人、其犯行者,始足該當(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18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丁○○雖供稱附表一編號11至26之毒品來源係被告黃冠傑,然員警係偵辦張閱君販毒案時,依通訊監察譯文查得被告黃冠傑為張閱君之毒品上游,並再對被告黃冠傑進行通訊監察,進而自譯文內容查知被告丁○○涉犯本案乙節,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4月16日橋檢信結109偵7283字第1109013200號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偵查報告及本院通訊監察證據認可函各1份在卷可憑(院卷一第73頁;院卷三第189頁至第217頁),是被告黃冠傑並非係因被告丁○○之供述而查獲本案,被告丁○○自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㈦爰審酌被告2人知悉毒品對人身心戕害之嚴重性,竟仍罔顧他

人健康,單獨或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牟取利益,被告丁○○更轉讓禁藥兼第二級毒品予他人,造成毒品之流通與氾濫,並易滋生其他刑事犯罪,所為均不可取;並考量被告2人本案販賣毒品之數量、金額、被告丁○○轉讓毒品之數量,及被告黃冠傑犯後始終否認犯行,被告丁○○則始終坦承犯行;再酌以被告黃冠傑自陳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目前從事水電工作,日收入約2,300元,家庭經濟狀況一般,身體狀況正常;被告丁○○自陳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從事板模工作,月收入約4萬元,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身體狀況不好等一切具體情狀(院卷三第413頁),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另考量被告2人本案單獨或共同販賣毒品之種類、數量,被告丁○○轉讓毒品之種類、數量,暨其等為本案犯行之時間長短,及所販賣、轉讓毒品對象之數量,而認被告2人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其等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其等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被告2人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五、沒收㈠被告黃冠傑販賣第二級毒品予張閱君、鄭燕玲所獲之價金,

分別如附表一編號1至10「交易金額」欄所示,均為其犯罪所得,雖均未扣案,仍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丁○○收取附表一編號11至26之毒品價金後,均會全額繳

交予被告黃冠傑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而附表一編號13部分,業經被告丁○○於審理中供稱:本次黃宏欽僅給付300元,剩餘200元價金至今未付等語(院卷二第83頁),是附表一編號13部分之犯罪所得應為300元;另附表一編號14部分,被告丁○○雖將價金500元回帳給被告黃冠傑,然因被告黃冠傑身上未帶毒品,故逕將500元現金交給被告丁○○,作為其本次跑腿之報酬等情,業經被告丁○○於審理中供稱在卷(院卷二第87頁至第88頁),是除附表一編號14之毒品價金應於被告丁○○之犯罪項下宣告沒收外(詳後述㈢),附表一編號11至13、15至26「交易金額」欄所示之毒品價金,均應於被告黃冠傑之犯罪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次按針對未扣案犯罪所得財物,法院應適度調查,若未能證

明其仍屬存在或現由何人管領,當認已該當「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之要件,直接諭知追徵價額即為已足,要無再行諭知原物沒收之必要。查被告丁○○於審理中供稱:我於附表一編號11至13、15至26時,每跑腿2、3次,均會自黃冠傑處獲得價值約1,000元至1,5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作為報酬,而附表一編號14時,則係直接向黃冠傑拿取現金500元作為報酬等語(院卷二第87頁至第88頁、第303頁至第304頁),則以被告丁○○於附表一編號11至13、15至26所為,估計每次跑腿可獲得價值約500元之毒品,衡以該毒品數量非鉅,員警亦未併予查扣,足見被告丁○○所獲毒品應均經施用完畢而不復存在,依前揭說明,自應逕於被告丁○○附表一編號11至13、15至26之罪刑項下各諭知追徵其價額500元;另就附表一編號14部分,因被告丁○○係直接收取現金500元作為報酬,屬其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被告丁○○販賣第二級毒品予丙○○所獲之價金,分別如附表一

編號28至29「交易金額」欄所示,均為其犯罪所得,雖均未扣案,仍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㈤再按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

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之IPHONE手機1支,經被告黃冠傑於審理中自承係供本案聯絡張閱君、鄭燕玲、丁○○所用之物等語(院卷二第28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黃冠傑附表一各編號犯罪項下宣告沒收。至被告丁○○用以聯繫黃冠傑、黃宏欽、康必賢、陳慧蓉、丙○○之手機、門號,雖為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然考量該等物品並未扣案,且經被告丁○○於審理中供稱:本案犯行所用之手機已經不見了等語(院卷二第149頁),故為避免日後執行沒收或追徵價額而過度耗費有限之司法資源,暨手機、門號為日常生活所用之物,單獨存在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倘予沒收,除另使刑事執行程序開啟之外,對於被告丁○○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影響,復不妨其刑度之評價,對於沒收制度所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亦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毒品咖啡包1包,雖經檢驗含有第

三級Mephedrone、Eutylone成分成分乙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12月1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631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考(偵一卷第111頁),惟經被告黃冠傑於審理中自承該毒品係供己施用等語(院卷二第28頁),既與被告黃冠傑本案犯行無涉,即無從於本案宣告沒收銷燬。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均據被告黃冠傑於審理中供稱

與本案無關(院卷二第28頁),且亦無證據證明該等物品與本案有何關聯,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以:㈠被告黃冠傑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於108年9月29日1時33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張閱君;㈡復於108年10月5日19時23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張閱君;㈢又與被告丁○○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黃冠傑先提供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被告丁○○,再由被告丁○○兜售予購毒者;或由被告丁○○與購毒者接洽毒品交易事宜後,再向被告黃冠傑索取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交付予購毒者之方式,於附表一編號28至29所示之時間、地點,合作販賣第二級毒品予丙○○2次(交易之方式、金額及毒品數量均詳如附表一編號28至29所載),被告丁○○向丙○○收取毒品價金後,均會全額回帳予被告黃冠傑,被告黃冠傑則每次提供少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或現金予丁○○,作為合作販毒之報酬,因認被告黃冠傑涉犯修正前(公訴意旨一㈠、㈡部分)、修正後(公訴意旨一㈢部分)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貳、按傳聞法則之設,係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故於無罪判決,縱然法院採用無證據能力之證據,作為判斷依據,對於被告而言,既無不利益,自毋庸贅述所依憑之證據資料究竟有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74號判決意旨可參)。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黃冠傑涉有前述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張閱君、丁○○、丙○○之證述、被告黃冠傑與張閱君間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黃冠傑與丁○○間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丁○○與丙○○間之通訊監察譯文等件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黃冠傑堅詞否認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辯稱:我於108年9月29日與張閱君通電話,是要叫張閱君還我錢,順便關心一下施朝富欠張閱君的錢有沒有還;我於108年10月5日與張閱君通電話,是為了要與張閱君合資購買毒品;我沒有於附表一編號28至29所示之時間、地點,與丁○○合作販毒予丙○○等語;其辯護人並辯以:黃冠傑於108年9月29日與張閱君聯繫,僅係要確認施朝富有無還張閱君錢,若已還錢,請張閱君用匯款方式還錢,雙方並無任何交易毒品之行為;黃冠傑於108年10月5日與張閱君聯繫,係想問張閱君有無管道可購買毒品,黃冠傑該次並無販賣毒品予張閱君;另就附表一編號28至29部分,丁○○已稱該次毒品上游不是黃冠傑,故黃冠傑並無與丁○○合作販毒予丙○○等語。

肆、公訴意旨一㈠部分:

一、張閱君於108年9月28日12時13分許,曾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施朝富,而施朝富有延遲付款等情,業經張閱君於警詢中供承在卷(警二卷第143頁),經核與證人施朝富於警詢、偵查之證述相符(院卷三第150頁至第152頁、第164頁),並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91號判處張閱君有罪確定(院卷三第129頁至第142頁、第181頁),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而張閱君該次販賣予施朝富之毒品來源,係其於108年9月27日17時許,先以2,000元之價格向被告黃冠傑購買而得乙節,亦經證人張閱君於警詢中證稱在卷(警二卷第143頁);觀諸附表七編號1施朝富與張閱君之譯文,張閱君於108年9月28日交付毒品予施朝富後,因施朝富遲未給付價金,張閱君遂致電向施朝富催款,並稱「你11點之前沒有拿過來試試看」等語,經比對附表七編號2張閱君與被告黃冠傑間之譯文,張閱君向施朝富催款後,被告黃冠傑隨即於該日18時51分42秒許致電張閱君,並稱「朝富有拿給你了嗎」,張閱君稱「有阿」,後被告黃冠傑詢問張閱君可否以匯款方式給付款項,張閱君稱其不會匯款,2人遂相約見面,該譯文中並無任何疑似再次相約交易毒品或談論購毒細節之內容。

二、由上情觀之,附表七編號2之譯文,應僅係被告黃冠傑為了向張閱君拿取其於108年9月27日17時許販毒予張閱君、而張閱君轉售予施朝富之毒品價金,而非其等間有再次於108年9月28日交易毒品之事實。公訴意旨既載明被告黃冠傑係於108年9月29日1時33分販毒予張閱君,已就犯罪時間、地點具有特定起訴犯罪事實之效力,要非單純誤載,亦不能逕予更正犯罪時間,故被告黃冠傑於108年9月27日17時許販毒予張閱君之行為,未經起訴而不得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公訴意旨一㈠部分,則屬不能證明,而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伍、公訴意旨一㈡部分:證人張閱君雖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我於108年10月5日19時23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向黃冠傑購買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等語(警二卷第164頁;他一卷第15頁);惟參照附表七編號3之譯文,僅見被告黃冠傑詢問張閱君「你那工作(應係指毒品)有沒有支援一下?」,張閱君回稱「都沒有,我昨天早上就已經沒有到現在了」,被告黃冠傑又稱「那誰能找」,張閱君稱「我大寮的朋友」,後續被告黃冠傑即繼續詢問張閱君之毒品上游能否賒帳、何時可交易毒品等節,是由譯文內容,僅能查知被告黃冠傑有請託張閱君協助購買毒品,並無任何張閱君向被告黃冠傑購買毒品之對話內容,自難率認被告黃冠傑有於公訴意旨一㈡所述時、地販賣毒品予張閱君。

陸、公訴意旨一㈢部分:

一、證人丁○○固於警詢及審理中證稱:我販賣給丙○○的毒品來源都是黃冠傑等語(438警卷第9頁;院卷二第146頁);惟於審理中又改稱:我於110年4月份販賣毒品給丙○○時,毒品上游不是黃冠傑,而是綽號叫「紅毛」的人,我跟黃冠傑合資購毒只有在109年那段期間,因為我跟黃冠傑合作販毒後,有被警察抓去做筆錄,黃冠傑知道後,就不想跟我合作,我於110年4月份才會改找「紅毛」拿貨,之前在警詢時,我之所以說賣給丙○○的毒品上游也是黃冠傑,是因為警察問得很混亂,我才把毒品來源搞錯等語(院卷三第277頁至第285頁);參以被告丁○○於附表一編號11至26與被告黃冠傑合作販毒均係在109年3至4月間,被告丁○○於附表一編號28至29販毒予丙○○則係於110年4月間,2者間相差近1年,已有相當之間隔;且被告丁○○於109年6月16日即因附表一編號11至26之犯行遭員警查獲而至警局製作警詢筆錄(警一卷第3頁),可見被告2人合作販毒之模式已於109年6月間遭警方破獲,是被告黃冠傑為防免再遭員警查獲,自109年6月後拒絕與被告丁○○合作,應與常理無違,是證人丁○○於審理中更改之證詞,應較與實情相符。

二、況證人丙○○於審理中證稱:我不知道丁○○賣給我的毒品是向何人拿的,我只知道丁○○販賣給我的毒品是跟他的毒品上游調的,我從來沒看過丁○○的毒品上游,也不知道丁○○與他的毒品上游間是如何合作,我認識黃冠傑,因為我們都是大樹人,但我沒有聽丁○○提過黃冠傑,我跟丁○○間見面就只是單純交易毒品等語(院卷二第406頁至第409頁、第413頁),足認丙○○亦無法指認被告黃冠傑即為被告丁○○之毒品上游,是卷內除證人丁○○之證述外,並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黃冠傑有與丁○○合作販毒予丙○○,自無法率認被告黃冠傑有此部分犯行。

柒、綜上所述,公訴意旨就此部分所提出之事證,尚有合理懷疑之存在,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此外,卷內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黃冠傑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此部分犯行,揆諸上揭說明,既不能證明被告黃冠傑此部分犯罪,自應就此部分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陳盈辰、李門騫、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方佳蓮法 官 楊凱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雅如附表一:

編號 行為人 購毒者 交易時/地 交易方式 毒品數量 交易金額(新臺幣) 主文欄 1 黃冠傑 張閱君 109年1月6日13時33 分許 張閱君先以電話聯繫黃冠傑,黃冠傑即會前去張閱君左列住處,直接交付裝有甲基安非他命之夾鏈袋給張閱君,張閱君則是當場給付黃冠傑金錢。 甲基安非他命1包 500元 黃冠傑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高雄市○○區○○路 00 號 2 黃冠傑 鄭燕玲 108年11月13日14時20分許 黃冠傑以門號0000000000號與鄭燕玲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嗣黃冠傑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鄭燕玲,並向其收取右列價金。 甲基安非他命1包 2,000元 黃冠傑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高雄市○○區○○路00號門口 3 黃冠傑 鄭燕玲 108年11月26日15時25分許口 黃冠傑以門號0000000000號與鄭燕玲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嗣黃冠傑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鄭燕玲,並向其收取右列價金。 甲基安非他命1包 3,000元 黃冠傑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高雄市○○區○○路00號門口 4 黃冠傑 鄭燕玲 108年12月12日15 時20分許 黃冠傑以門號0000000000號與鄭燕玲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嗣黃冠傑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鄭燕玲,並向其先收取2,500元價金,餘2,000元價金,鄭燕玲於下次見面時交付。 甲基安非他命1包 4,500元 黃冠傑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高雄市○○區○○路00號門口 5 黃冠傑 鄭燕玲 109年1月 16日21時58分許 黃冠傑以門號0000000000號與鄭燕玲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嗣黃冠傑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鄭燕玲,並向其收取右列價金。 甲基安非他命1包 4,000元 黃冠傑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高雄市○○區○○路00號門口 6 黃冠傑 鄭燕玲 109年1月20日19時53分許 黃冠傑以門號0000000000號與鄭燕玲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嗣黃冠傑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鄭燕玲,並向其收取右列價金。 甲基安非他命1包 2,000元 黃冠傑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高雄市○○區○○路00號門口 7 黃冠傑 鄭燕玲 109年2月20日16時39 分許 黃冠傑以門號0000000000號與鄭燕玲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嗣黃冠傑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鄭燕玲,並向其收取右列價金。 甲基安非他命1包 3,000元 黃冠傑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高雄市○○區○○路00號門口 8 黃冠傑 鄭燕玲 109年2月25日21時9分許 黃冠傑以門號0000000000號與鄭燕玲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嗣黃冠傑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鄭燕玲,並向其收取右列價金。 甲基安非他命1包 2,000元 黃冠傑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高雄市○○區○○路00號附近廟宇 9 黃冠傑 鄭燕玲 109年3月8日18時59分許 黃冠傑以門號0000000000號與鄭燕玲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嗣黃冠傑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鄭燕玲,並向其收取右列價金。 甲基安非他命1包 4,000元 黃冠傑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高雄市大樹區姑山國小附近檳榔攤 10 黃冠傑 鄭燕玲 109年3月29日18時許 黃冠傑以門號0000000000號與鄭燕玲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嗣黃冠傑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鄭燕玲,並向其收取右列價金。 甲基安非他命1包 3,000元 黃冠傑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高雄市○○區○○路00號門口 11 黃冠傑丁○○ 黃宏欽 109年3月28日5時38分許 丁○○以門號0000000000號與黃宏欽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嗣丁○○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黃宏欽,並向其收取右列價金後,再交給黃冠傑。 甲基安非他命1包 500元 黃冠傑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追徵其價額新臺幣伍佰元。 高雄市○○區○○路00 ○ 0號 12 黃冠傑丁○○ 黃宏欽 109年3月28日17時2分許 丁○○以門號0000000000號與黃宏欽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嗣丁○○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黃宏欽,並向其收取右列價金後,再交給黃冠傑。 甲基安非他命1包 500元 黃冠傑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追徵其價額新臺幣伍佰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 13 黃冠傑丁○○ 黃宏欽 109年3月28日22時21 分許 丁○○以門號0000000000號與黃宏欽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嗣丁○○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黃宏欽,並向其收取右列價金後,再交給黃冠傑。 甲基安非他命1包 500元(實際僅收得300元) 黃冠傑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追徵其價額新臺幣伍佰元。 高雄市○○區○○路00 ○0號 14 黃冠傑丁○○ 黃宏欽 109年3月29日14時13 分許 丁○○以門號0000000000號與黃宏欽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嗣丁○○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黃宏欽,並向其收取右列價金後,再交給黃冠傑。 甲基安非他命1包 500元 黃冠傑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 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高雄市○○區○○路00 ○ 0號附近100 公尺舊鐵路橋 15 黃冠傑丁○○ 黃宏欽 109年3月30日13時17 分許 丁○○以門號0000000000號與黃宏欽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嗣丁○○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黃宏欽,並向其收取右列價金後,再交給黃冠傑。 甲基安非他命1包 500元 黃冠傑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追徵其價額新臺幣伍佰元。 高雄市大樹區興山路與龍目路口 16 黃冠傑丁○○ 黃宏欽 109年3月30日17時20 分許 丁○○以門號0000000000號與黃宏欽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嗣丁○○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黃宏欽,並向其收取右列價金後,再交給黃冠傑。 甲基安非他命1包 500元 黃冠傑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追徵其價額新臺幣伍佰元。 高雄市大樹區龍目路上關帝廟 17 黃冠傑丁○○ 黃宏欽 109年3月31日13時6分許 丁○○以門號0000000000號與黃宏欽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嗣丁○○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黃宏欽,並向其收取右列價金後,再交給黃冠傑。 甲基安非他命1包 500元 黃冠傑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追徵其價額新臺幣伍佰元。 高雄市○○區○○路00 ○0號 18 黃冠傑丁○○ 黃宏欽 109年4月5日13時55 分許 丁○○以門號0000000000號與黃宏欽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嗣丁○○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黃宏欽,並向其收取右列價金後,再交給黃冠傑。 甲基安非他命1包 500元 黃冠傑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追徵其價額新臺幣伍佰元。 高雄市大樹區井腳路邊涼亭 19 黃冠傑丁○○ 黃宏欽 109年4月11日14時22 分許 丁○○以門號0000000000號與黃宏欽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嗣丁○○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黃宏欽,並向其收取右列價金後,再交給黃冠傑。 甲基安非他命1包 500元 黃冠傑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追徵其價額新臺幣伍佰元。 高雄市大樹區龍目國小校門口 20 黃冠傑丁○○ 康必賢 109年4月20日16時9分許 丁○○以門號0000000000號與康必賢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嗣丁○○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康必賢,並向其收取右列價金後,再交給黃冠傑。 甲基安非他命1包 500元 黃冠傑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追徵其價額新臺幣伍佰元。 高雄市大寮區某全家便利商店 21 黃冠傑丁○○ 陳慧蓉 109年3月25日8時52分許 丁○○以門號0000000000號與陳慧蓉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嗣丁○○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陳慧蓉,並向其收取右列價金後,再交給黃冠傑。 甲基安非他命1包 500元 黃冠傑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追徵其價額新臺幣伍佰元。 高雄榮民總醫院急診室門口 22 黃冠傑丁○○ 陳慧蓉 109年3月28日5時17分許 丁○○以門號0000000000號與陳慧蓉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嗣丁○○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陳慧蓉,並向其收取右列價金後,再交給黃冠傑。 甲基安非他命1包 500元 黃冠傑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追徵其價額新臺幣伍佰元。 高雄市大寮區7-11便利商店 23 黃冠傑丁○○ 陳慧蓉 109年3月30日12時36分許 丁○○以門號0000000000號與陳慧蓉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嗣丁○○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陳慧蓉,並向其收取右列價金後,再交給黃冠傑。 甲基安非他命1包 400元 黃冠傑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追徵其價額新臺幣伍佰元。 高雄市○○區○○街00號樓下 24 黃冠傑丁○○ 陳慧蓉 109年4月4日13時35 分許 丁○○以門號0000000000號與陳慧蓉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嗣丁○○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陳慧蓉,並向其收取右列價金後,再交給黃冠傑。 甲基安非他命1包 500元 黃冠傑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追徵其價額新臺幣伍佰元。 高雄市○○區○○街00號樓下 25 黃冠傑丁○○ 陳慧蓉 109年4月18日7時58 分許 丁○○以門號0000000000號與陳慧蓉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嗣丁○○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陳慧蓉,並向其收取右列價金後,再交給黃冠傑。 甲基安非他命1包 200元 黃冠傑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追徵其價額新臺幣伍佰元。 高雄市區大寮區周廣街89 號附近寺廟 26 黃冠傑丁○○ 陳慧蓉 109年4月27日19時10 分許 丁○○以門號0000000000號與陳慧蓉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嗣丁○○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陳慧蓉,並向其收取右列價金後,再交給黃冠傑。 甲基安非他命1包 500元 黃冠傑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追徵其價額新臺幣伍佰元。 高雄市六合夜市青草茶攤 27 丁○○ 黃宏欽 109年4月7日16時43 分許 丁○○以門號0000000000號與黃宏欽聯絡後,於左列時間、地點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黃宏欽施用。 甲基安非他命1包 無償轉讓 丁○○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高雄市○○區○○路00○0號 28 丁○○ 丙○○ 110年4月1日0時10分許 丁○○與丙○○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嗣丁○○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丙○○,並向其收取右列價金。 甲基安非他命1包 3,000元 丁○○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即丙○○住處) 29 丁○○ 丙○○ 110年4月4日20時50分許 丁○○與丙○○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嗣丁○○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丙○○,並向其收取右列價金。 甲基安非他命1包 2,000元 丁○○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即丙○○住處)附表二(扣押物品):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IPHON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 為被告黃冠傑所有供本案犯行所用,爰依法宣告沒收。 2 毒品咖啡包1包(含包裝袋1只,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Eutylone成分,檢驗後淨重為7.043公克) 1.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12月1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631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一卷第111頁)。 2.非被告黃冠傑供本案犯行所用,不予宣告沒收。 3 毒品殘渣袋1包、毒品吸食器1個、電子磅秤1臺 無證據證明與被告黃冠傑本案犯行有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表三(被告黃冠傑對於附表一編號1至10犯行之歷次辯稱):

犯罪行為 109年7月15日警詢(警二卷第11頁至第36頁) 110年5月3日準備程序(院卷二第11頁至第34頁) 112年1月11日刑事辯護意旨狀(院卷三第289頁至第304頁) 附表一編號1 我是要向張閱君拿木頭邊腳料。 我是要去向張閱君拿木頭的邊腳料。 我是要向張閱君拿木頭的邊腳料。 附表一編號2 我是要向鄭燕玲拿冷凍豬排。 鄭燕玲夾到很多娃娃,所以問我有沒有女朋友,她要把娃娃送給我女友。 鄭燕玲問我有沒有女朋友,因為她要給我她夾到的娃娃。 附表一編號3 我沒有販賣毒品給鄭燕玲。 鄭燕玲要向我買冷凍豬排,我向她收冷凍豬排的錢,並交付豬排給她。 我是幫鄭燕玲買菸。 附表一編號4 鄭燕玲說要拿半箱冷凍豬排,且給我購買冷凍豬排的錢。 鄭燕玲要向我購買冷凍豬排,但她錢不夠,要先付一半,所以給我2,500元。 我是要與鄭燕玲談論合資購毒事宜。 附表一編號5 鄭燕玲要向我購買整箱冷凍豬排。 鄭燕玲要向我購買冷凍豬排,我向她收取4,000元。 我是要與鄭燕玲談論合資購毒事宜。 附表一編號6 鄭燕玲要向我購買整箱冷凍豬排。 我要向鄭燕玲拿取煮好的豬排,因為我自己不會煮。 我是要向鄭燕玲拿起司豬排。 附表一編號7 鄭燕玲要向我購買冷凍豬排、雞排、蝦排,並先給我錢。 鄭燕玲要向我購買冷凍豬排,並說她很急,看我這邊剩多少豬排,她都要買。 我是要與鄭燕玲談論合資購毒事宜,鄭燕玲要我先給她毒品,之後她再補給我合資款項。 附表一編號8 鄭燕玲要向我購買冷凍食品。 我是要與鄭燕玲見面聊天。 我是要與鄭燕玲見面聊天。 附表一編號9 鄭燕玲要向我購買冷凍食品。 鄭燕玲要向我買冷凍豬排及其他冷凍食品。 我是要與鄭燕玲談論合資購毒事宜,鄭燕玲該次順便要還我之前合資購毒欠的錢。 附表一編號10 我是要與鄭燕玲見面聊天。 我是要與鄭燕玲見面聊天。 我是要與鄭燕玲見面聊天。附表四(黃冠傑與鄭燕玲表一編號2至10之通訊監察譯文[警二卷第117頁至第130頁]及鄭燕玲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詞):

編號 時間 譯文內容 鄭燕玲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詞 附表一編號2 108年11月12日15時49分40秒(黃冠傑發話) 黃冠傑:喂 鄭燕玲:喂,你在哪裡 黃冠傑:你那等一下,我帶人來當鋪 鄭燕玲:我暈了 黃冠傑:我現在要回去了,在九如這而已 鄭燕玲:好啊,你開慢一點,我是說剛才在工地,你那還有七辣嗎,女朋友 黃冠傑:要晚一點,晚一點我去找你 鄭燕玲:我是說你有女朋友嗎 黃冠傑:女朋友,我沒有,哪有女朋友 鄭燕玲:沒有女朋友,沒有交七辣嗎 黃冠傑:沒有 鄭燕玲:喔,好啦,我問一下,我這裡有給你,我這裡有夠多的 黃冠傑:哈哈 鄭燕玲:好,掰 我問黃冠傑有空嗎,他就知道我要買毒品,我於附表一編號2所示時、地向黃冠傑買2,000毒品並付清價金,我施用後感覺良好,可以不用睡覺等語(警二卷第91頁至第94頁;他一卷第56頁)。 108年11月12日21時56分19秒(黃冠傑受話) 黃冠傑:嬸嬸我明天過去好不好,我這邊出了一點事情 鄭燕玲:這樣子,是喔,我是說你方便今天過來,很晚沒有關係 黃冠傑:我明天早上早一點過去 鄭燕玲:差不多幾點 黃冠傑:很早,因為我今天沒有要睡,我要把事情處理完 鄭燕玲:是喔,要不然你事情處理完打給我 108年11月13日8時54分56秒(黃冠傑發話) 黃冠傑:喂 鄭燕玲:喂,你回來了嗎 黃冠傑:有,差不多要下來了,等我朋友來載我 鄭燕玲:哦,好阿,你到大湖這何時 黃冠傑:到大湖那應該不會超過10點 鄭燕玲:這樣哦,好阿,處理好了嗎 黃冠傑:嘿,對,有 鄭燕玲:好,小心一點掰 108年11月13日12時29分42秒 (黃冠傑簡訊:我要下去) 108年11月13日12時36分53秒(黃冠傑受話) 黃冠傑:喂,阿嬸是嗎 鄭燕玲:嘿 黃冠傑:現在下去唷 鄭燕玲:你從哪裡要來 黃冠傑:我在橋下 鄭燕玲:橋下到這裡多久阿 黃冠傑:從這半小時吧 鄭燕玲:我跟妹妹要去大樹買東西餒 黃冠傑:好阿,等一下大樹相等阿 鄭燕玲:要去鳳山管制唷 黃冠傑:那我走大路 鄭燕玲:你幾點到那相等比較方便阿 黃冠傑:好阿,我到大樹打給你 鄭燕玲:嘿阿,你到的時候打給我一下這樣 黃冠傑:是大路管制還是鄉下小路 鄭燕玲:...不知道管制到哪裡餒 黃冠傑:好,這樣我知道 鄭燕玲:這樣你講說半小時會到這邊的話我趕回去來得及嗎 黃冠傑:沒關係,我到大樹在打給你,我也是要去住的地方 鄭燕玲:好 108年11月13日13時5分20秒(黃冠傑受話) 鄭燕玲:你到那裡了 黃冠傑:鳳林路 鄭燕玲:鳳林路 黃冠傑:嘿 鄭燕玲:那我在家等你好了 黃冠傑:好好 鄭燕玲:好 108年11月13日13時51分43秒(黃冠傑受話) 鄭燕玲:喂,喂,我在家餒 黃冠傑:嘿,我要到了 黃冠傑:好 鄭燕玲:好 108年11月13日14時18分36秒(黃冠傑發話) 黃冠傑:喂 鄭燕玲:嘿 黃冠傑:我到了 鄭燕玲:你到了,我在外面等你半小時了,靠腰 黃冠傑:有哦 附表一編號3 108年11月26日14時29分51秒(黃冠傑受話) 黃冠傑:喂 鄭燕玲:喂 黃冠傑:嘿 鄭燕玲:阿傑嗎 黃冠傑:嘿 鄭燕玲:拍謝,阿姐的手機沒電,剛好壞掉了,就沒有辦法那個 黃冠傑:嘿 鄭燕玲:你現在有空過來嗎 黃冠傑:我現在,好阿,還是我下去大樹,看我的機車怎樣。好阿 鄭燕玲:萬春你知道嗎 黃冠傑:萬春在那裡 鄭燕玲:騎腳踏車那有沒有 黃冠傑:腳踏車店,你說菜市場腳踏車店那嗎 鄭燕玲:嘿阿,那不是有一間萬春...那好嗎 黃冠傑:好 鄭燕玲:你在那就好,我手機沒有什麼電,我現在要去我的機車好了沒有 黃冠傑:好 我問黃冠傑有空嗎,他就知道我要買毒品,我於附表一編號3所示時、地向黃冠傑買3,000毒品並付清價金,我施用後感覺效果與之前相同等語(警二卷第94頁至第95頁;他一卷第56頁)。 108年11月26日14時42分11秒(黃冠傑受話) 黃冠傑:喂 鄭燕玲:阿傑到哪裡 黃冠傑:我剛好在仁武橋這餒 鄭燕玲:那裡 黃冠傑:仁武橋有沒有 鄭燕玲:仁武的唷 黃冠傑:嘿 鄭燕玲:要不姐阿回家等你好嗎 黃冠傑:好 鄭燕玲:我車修好了,要回去了 黃冠傑:好好好 鄭燕玲:這樣你的回家可以順便嗎 黃冠傑:我下來之後,我再拿下來 鄭燕玲:沒有關係,姐阿回家好了 黃冠傑:好 2019年11月26日15時19分33秒(黃冠傑發話) 鄭燕玲:阿傑 黃冠傑:嘿 鄭燕玲:喂,你開出來,開出來 黃冠傑:好 鄭燕玲:因為我開出來沒看到嗎 附表一編號4 108年12月12日13時37分30秒(黃冠傑發話) 鄭燕玲:喂 黃冠傑:喂 鄭燕玲:你有辦法過來嗎 黃冠傑:現在嗎 鄭燕玲:嗯 黃冠傑:嗯,好阿 鄭燕玲:差不多多久 黃冠傑:差不多1小時半吧 鄭燕玲:1個小時半哦。好阿 我問黃冠傑有空嗎,他就知道我要買毒品,我於附表一編號4所示時、地向黃冠傑買4,500毒品,但我身上只有2,500元,所以先給他2,500元,剩下的2,000元我星期六才給他,我施用後感覺效果之前相同等語(警二卷第96頁至第98頁;他一卷第56頁)。 108年12月12日14時13分46分(黃冠傑受話) (鄭燕玲簡訊:你方便讓我先差二嗎?拿半來星期六再給你今天那2.5給你可以嗎?) 108年12月12日14時14分32秒(黃冠傑發話) (黃冠傑簡訊:嗯) 108年12月12日14時18分25秒(黃冠傑發話) (黃冠傑簡訊:所以等等你要先給我2.5?) 108年12月12日14時31分57秒(黃冠傑受話) (鄭燕玲簡訊:對可以嗎) 108年12月12日14時32分3秒(黃冠傑發話) (黃冠傑簡訊:嗯) 108年12月12日14時34分8秒(黃冠傑發話) (黃冠傑簡訊:我先下去) 108年12月12日14時32分18秒(黃冠傑受話) (鄭燕玲簡訊:好) 附表一編號5 109年1月16日8時30分19秒(黃冠傑受話) 鄭燕玲:喂,阿傑嗎 黃冠傑:嘿 鄭燕玲:我這二天不舒服在醫院 黃冠傑:哦,沒有關係,你有要緊嗎 鄭燕玲:沒有,胃不曉得怎樣 黃冠傑:哦 鄭燕玲:你現在過來,我錢給你 黃冠傑:順便過來是怎樣 鄭燕玲:阿 黃冠傑:要載下去嗎 鄭燕玲:我不夠本錢餒,你要讓我差嗎,你讓我差二天就夠了 黃冠傑:我跟你講,我先過去跟你拿,之後我去跟人家拿 鄭燕玲:好 黃冠傑:因為我也有現金跟人家拿 鄭燕玲:我4,000給你 黃冠傑:嘿阿 鄭燕玲:嘿,你過來拿沒有關係 黃冠傑:好,我跟你講,我差不多中午才會到哦 鄭燕玲:沒關係,你工作,好 黃冠傑:好 我問黃冠傑有空嗎,他就知道我要買毒品,附表一編號5時,黃冠傑先跟我收4,000元價金,說要去幫我調毒品,1個小時候,黃冠傑拿毒品回來給我,我施用後感覺效果與之前相同等語(警二卷第99頁至第100頁;他一卷第56頁)。 109年1月16日21時1分32秒(黃冠傑發話) 黃冠傑:喂 鄭燕玲:嘿 黃冠傑:喂,阿嬸 鄭燕玲:嘿 黃冠傑:拍謝,我睡著了,我現在要過去 鄭燕玲:你現在要過來,我老公現在還沒有睡覺,沒關係,你現在過來 黃冠傑:好,半小時左右 鄭燕玲:半小時那,你要過來打給我阿 黃冠傑:好好 109年1月16日21時53分8秒(黃冠傑發話) 鄭燕玲:喂 黃冠傑:我到了 鄭燕玲:好 附表一編號6 109年1月20日8時44分4秒(黃冠傑受話) 鄭燕玲:喂 黃冠傑:嘿 鄭燕玲:阿嬸昨天電話沒拿,你還有在那嗎 黃冠傑:阿 鄭燕玲:還是走了 黃冠傑:你講什麼 鄭燕玲:你有回來嗎 黃冠傑:有阿,我昨天有回來,你沒接,我又騎回來 鄭燕玲:你又上去了哦,拍謝,我不知道 黃冠傑:我等一下會下去 鄭燕玲:我老公沒有工作一直跟著 黃冠傑:沒有關係,等一下會去寮仔,等一下會下去 鄭燕玲:好阿 黃冠傑:好 鄭燕玲:差不多幾點那,你跟我說大約一下 黃冠傑:應該下午了 鄭燕玲:好,沒有關係 黃冠傑:好 鄭燕玲:好,掰掰 我問黃冠傑有空嗎,他就知道我要買毒品,我於附表一編號6所示時、地向黃冠傑買2,000毒品並付清價金,我施用後感覺效果與之前相同等語(警二卷第101頁至第102頁;他一卷第57頁)。 109年1月20日16時59分54秒(黃冠傑受話) 黃冠傑:喂 鄭燕玲:喂 黃冠傑:嘿 鄭燕玲:你有下來嗎 黃冠傑:有,我要下來了 鄭燕玲:你現在才要下來而已唷 黃冠傑:嘿,因為我剛才在等朋友來 鄭燕玲:好,等一下阿嬸在打給你好了 黃冠傑:好 109年1月20日18時7分55秒(黃冠傑受話) 黃冠傑:喂 鄭燕玲:喂,你在那 黃冠傑:你等我,我在鳳山 鄭燕玲:哦,阿嬸拿一些東西回去煮好嗎 黃冠傑:拿回去什麼 鄭燕玲:豬排裡面有起司 黃冠傑:好好好 鄭燕玲:真的很好吃餒 黃冠傑:這樣我到了打給你,差不多,應該不會很久,10幾分吧 鄭燕玲:我老公要出去了 黃冠傑:好,OK 鄭燕玲:黑阿,你回來,他回來很難那個 黃冠傑:我了解 109年1月20日19時36分59秒(黃冠傑受話) 鄭燕玲:喂,你到了嗎 黃冠傑:差不多了 鄭燕玲:來我家了嗎 黃冠傑:還沒有 鄭燕玲:這樣要多久,他要回來了 黃冠傑:我現在去拿阿 鄭燕玲:阿 黃冠傑:我現在下去拿 鄭燕玲:你要來我這嗎 黃冠傑:嘿阿 鄭燕玲:好,你來 黃冠傑:好 109年1月20日19時50分27秒(黃冠傑發話) 鄭燕玲:喂 黃冠傑:我到了 鄭燕玲:好 附表一編號7 109年2月20日14時55分59秒(黃冠傑發話) 鄭燕玲:哈囉你好 黃冠傑:嘿 鄭燕玲:下課了嗎 黃冠傑:有阿,下課了 鄭燕玲:你要來嗎 黃冠傑:好 鄭燕玲:多久,因為他時間都跟你一起,我不好意思說 黃冠傑:你大概何時方便阿 鄭燕玲:現在可以,你多久 黃冠傑:我也不知道我多久餒 鄭燕玲:那我就不知道怎麼講了餒 黃冠傑:剛下課而已餒 鄭燕玲:這樣,你從哪裡來 黃冠傑:榮總這阿,等一下我看一下 鄭燕玲:4點之前 黃冠傑:現在幾點 鄭燕玲:還沒有3點 黃冠傑:4點之前嗎,這樣可以嗎 鄭燕玲:好,我等你唷,你慢慢騎阿 黃冠傑:好 我問黃冠傑有空嗎,他就知道我要買毒品,我於附表一編號7所示時、地向黃冠傑買3,000毒品並付清價金,另外又給他2,000元現金,是我之前積欠黃冠傑的款項,我施用後感覺效果與之前相同等語(警二卷第104頁至第106頁;他一卷第57頁)。 109年2月20日15時30分8秒(黃冠傑受話) 鄭燕玲:喂,阿傑你有多少就拿多少沒有關係,因為我沒車出去 黃冠傑:好 鄭燕玲:這樣好嗎,拍謝阿 黃冠傑:OK,沒關係 109年2月20日15時32分45秒(黃冠傑受話) 鄭燕玲:喂 黃冠傑:喂 鄭燕玲:你來我一樣給5給你,你在補我就好,可以快點嗎,因為我老公要回來 黃冠傑:我知道 鄭燕玲:好,掰 109年2月20日16時37分4秒(黃冠傑發話) 鄭燕玲:喂 黃冠傑:我在廟這裡 鄭燕玲:你騎過來 黃冠傑:好 附表一編號8 109年2月25日18時45分25秒(黃冠傑受話) 黃冠傑:喂 鄭燕玲:你現在在哪裡 黃冠傑:我現在可以下去了阿 鄭燕玲:你直接來是怎樣,是一趟還是怎樣 黃冠傑:對啊,一趟 鄭燕玲:你來一趟就走了嗎 黃冠傑:嘿,對 鄭燕玲:你幾點會到 黃冠傑:差不多7點多吧 鄭燕玲:你說幾點阿 黃冠傑:7點20之前 鄭燕玲:好,你要到的時候打給我說了,可能不在家 黃冠傑:好 鄭燕玲:好掰 我問黃冠傑有空嗎,他就知道我要買毒品,我於附表一編號8所示時、地向黃冠傑買2,000毒品並付清價金,我施用後感覺效果與之前相同等語(警二卷第101頁至第102頁;他一卷第57頁)。 109年2月25日19時42分42秒(黃冠傑受話) 黃冠傑:喂 鄭燕玲:你到那了 黃冠傑:到仁美了 鄭燕玲:我在家 黃冠傑:好,OK 109年2月25日21時7分3秒(黃冠傑發話) 鄭燕玲:喂 黃冠傑:到了 附表一編號9 109年3月8日16時3分8秒(黃冠傑受話) 黃冠傑:喂 鄭燕玲:喂,我嬸嬸 黃冠傑:嗯 鄭燕玲:拍謝,我昨天沒有辦法接電話 黃冠傑:沒有關係 鄭燕玲:你在那裡 黃冠傑:三民區這,現在可以下去嗎 鄭燕玲:這樣哦,因為我等一下要跟比阿出去 黃冠傑:嘿 鄭燕玲:我想問現在多少 黃冠傑:現在,現在很貴餒 鄭燕玲:現在很貴唷,好用嗎 黃冠傑:不錯阿 鄭燕玲:不是啦,好用嗎,什麼不錯,多少阿 黃冠傑:差不多在8餒 鄭燕玲:不要緊,8還好啦,順便還你這樣阿 黃冠傑:恩恩 鄭燕玲:你有辦法一次走一趟嗎 黃冠傑:嘿阿,可以阿 鄭燕玲:你可以,你多久會到,嬸嬸要去大樹烤肉 黃冠傑:這樣,我要去那裡找你 鄭燕玲:沒有關係,你要到的時候,打給嬸嬸身上方便沒有,不要說不夠,你聽得懂意思嗎 黃冠傑:我是要去你家,還是要去那 鄭燕玲:沒有,我去大樹,你打給我 黃冠傑:好,我到大樹打給你 鄭燕玲:你到廟就知道了,你慢慢騎,我要出去了 黃冠傑:好 我問黃冠傑現在毒品一錢多少,黃冠傑稱一錢要8,000元,我覺得不會太貴,就跟黃冠傑約要交易毒品,結果黃冠傑到姑山國小附近的檳榔攤時,才跟我說他的毒品不夠,我就於附表一編號9所示時、地向他買4,000毒品並付清價金,我施用後感覺效果與之前相同等語(警二卷第107頁至第110頁;他一卷第57頁)。 109年3月8日16時59分18秒(黃冠傑受話) 黃冠傑:喂 鄭燕玲:你到哪裡了 黃冠傑:我現在要下去而已,我剛才在洗澡 鄭燕玲:好,我想說我在這等那麼久都沒打電話 109年3月8日18時5分40秒(黃冠傑受話) 鄭燕玲:喂,你還沒有要出來嗎 黃冠傑:塞車哦 鄭燕玲:塞車,不要拖到沒辦法見面餒 黃冠傑:不會啦 鄭燕玲:嘿啦,現在2點了餒 黃冠傑:要道鳳林路了 鄭燕玲:好阿 109年3月8日18時39分1秒(黃冠傑受話) 黃冠傑:喂,我在林仔內,要約在那 鄭燕玲:我跟你講,我現在要去大溪回去載妹妹,10分鐘有辦法到嗎 黃冠傑:10分鐘沒有辦法,要15分鐘 鄭燕玲:好,我等你,快點,我要馬上出門 黃冠傑:好 109年3月8日18時54分5秒(黃冠傑發話) 黃冠傑:喂,到了唷 鄭燕玲:好 附表一編號10 109年3月29日12時27分41秒(黃冠傑發話) 黃冠傑:喂 鄭燕玲:很久沒見面了 黃冠傑:嘿阿,我下午才有下去餒 鄭燕玲:差不多幾點阿 黃冠傑:差不多6點多那 鄭燕玲:看怎樣,再打給你好嗎 黃冠傑:好 鄭燕玲:你差不多時間打給我 黃冠傑:好 鄭燕玲:好 我問黃冠傑有空嗎,他就知道我要買毒品,我於附表一編號10所示時、地向黃冠傑買3,000毒品並付清價金,我施用後感覺效果與之前相同等語(警二卷第110頁至第111頁;他一卷第58頁)。 109年3月29日17時28分5秒(黃冠傑受話) 黃冠傑:喂 鄭燕玲:你到哪裡了 黃冠傑:在小港 鄭燕玲:那麼遠哦 黃冠傑:嘿,等一下到那的時候,我打給你,看你有沒有接,好嗎 鄭燕玲:我打給你就好 黃冠傑:OK 鄭燕玲:好,掰掰 109年3月29日17時57分29秒(黃冠傑發話) 鄭燕玲:哈囉,喂,你好 黃冠傑:我到了 鄭燕玲:你到哪了 黃冠傑:我到你家了 鄭燕玲:好,等我一下附表五(黃冠傑與丁○○之通訊監察譯文,警一卷第49頁至第63頁):

編號 時間 譯文內容 1 109年3月28日8時45分16秒(丁○○發話) 黃冠傑:喂 丁○○:嘿,怎樣 黃冠傑:靠杯,我忘了要跟你講什麼 丁○○:你要來找我嗎 黃冠傑:沒有,我想說,不要等到下午,我現在要回去的話,差不多要快下午那,我就過去你那,你那沒好,我就要睡了 丁○○:睡覺 黃冠傑:下午我就爬不起來了 丁○○:我在金銀島餒 黃冠傑:什麼島阿 丁○○:你來這倒的這裡 黃冠傑:島阿 丁○○:你前天在那睡 黃冠傑:哦 丁○○:我剛進來而已,你要來沒有 黃冠傑:好 丁○○:快點,剛開而已 黃冠傑:好 丁○○:112 109年3月28日11時56分55秒(丁○○發話) 黃冠傑:喂 丁○○:你在那 黃冠傑:現在要下去了 丁○○:你現在從上面要下來而已嗎 黃冠傑:嘿 丁○○:我下來大樹全家了 黃冠傑:我不敢下去大樹阿 丁○○:那要在那 黃冠傑:到了打給你阿 丁○○:好了,到仁武打給我 黃冠傑:嗯 109年3月28日12時40分52秒(丁○○受話) 黃冠傑:你在那 丁○○:我在大樹阿奇這,怎樣 黃冠傑:我要去哪找你 丁○○:你看在那,我過去阿 黃冠傑:醫院阿 丁○○:好 黃冠傑:自己來 丁○○:好,OK 109年3月28日13時23分3秒(丁○○受話) (黃冠傑簡訊:你用存的好了因為要睡著了) 109年3月28日13時27分8秒(丁○○發話) 黃冠傑:喂,怎樣 丁○○:靠杯,我到了餒 黃冠傑:跟管理員講一下 丁○○:哦,我還以為你睡著了 黃冠傑:你跟他說,你馬上要走了,車停一下 丁○○:好 109年3月28日16時41分51秒(丁○○發話) 黃冠傑:喂(女聲) 丁○○:你拿給冠傑聽 黃冠傑:你講 丁○○:我11,000給你嗎 黃冠傑:你講什麼 丁○○:我說11,000給你 黃冠傑:嘿 109年3月28日22時35分32秒(丁○○受話) 黃冠傑:你那好了嗎 丁○○:等一下,他再2張給我就那個 黃冠傑:可以給他 丁○○:哦 黃冠傑:這樣,我在大順路那,回去差不多是嗎 丁○○:大順路 黃冠傑:我現在在蚵窪寮,過去大順路在過去你那應該差不多吧 丁○○:沒有關係,你先去大順路,你要過來之前打給我 黃冠傑:好 109年3月29日0時12分28秒(丁○○發話) 丁○○:你在那裡阿 黃冠傑:我在大社 丁○○:你在大社 黃冠傑:嘿 丁○○:我現在在鳳山 黃冠傑:所以那個... 丁○○:還沒有,幹伶娘還有1個,車不能那個嗎 黃冠傑:你收完整數給我 丁○○:收到全部給你 黃冠傑:嘿,你再打給我 丁○○:我是要拿過去給你,還是直接匯進去就好 黃冠傑:嘿 丁○○:有地方可以走嗎,林北,我沒有地方餒,都在外面順便逛 黃冠傑:我在我妹妹這瞇一下 丁○○:你在你那小妹那 黃冠傑:我瞇一下你就打給我 丁○○:有哦,你要瞇,車子給我開 黃冠傑:你要開到哪裡 丁○○:對哦,你的車會吃黑油 黃冠傑:嘿 丁○○:幹伶娘現在騎都冷死了 黃冠傑:很冷餒 丁○○:伶娘基掰,我騎機車 黃冠傑:機車...用走的 丁○○:你騎機車看看 黃冠傑:好啦,你先忙 丁○○:好,我先那個,你先休息,我好了之後匯進去我再打給你,如果你沒接,我用簡訊 黃冠傑:那個快點,因為那個在催我了 丁○○:我沒有辦法那2個做一次給餒 黃冠傑:我知道,反正你收一收總數給我就好 丁○○:好,OK 2 109年3月29日1時31分53秒(丁○○受話) 黃冠傑:幫我先繳一下代碼 丁○○:什麼代碼,幹伶娘,你還在打 黃冠傑:我很無聊,我想玩玩就睡覺了 丁○○:你睡啦 丁○○:我玩一玩就睡著了啦 黃冠傑:買300就好 丁○○:買1,000嗎 黃冠傑:沒有啦買1,000,500就好 丁○○:好 黃冠傑:等一下,我傳代碼給你 丁○○:你要傳訊息唷,我沒有賴也沒有微信餒 黃冠傑:我知道 丁○○:嗯,我去買 109年3月29日1時33分32秒(丁○○發話) 丁○○:你有跟阿寶講嗎 黃冠傑:講什麼 丁○○:手機阿 黃冠傑:寶阿,也沒有在我這 丁○○:我是說你可去的時候 黃冠傑:我有跟他講阿,我有說先拿錢給他 丁○○:那他說什麼 黃冠傑:他說好阿 丁○○:好,是什麼時候 黃冠傑:應該是等一修回來吧 丁○○:你快點傳 黃冠傑:好,OK 109年3月29日1時37分26秒(丁○○受話) (黃冠傑簡訊:Gash點數1張 300/2 張 100代碼:00000000000000 (000元)) 109年3月29日2時0分17秒(丁○○受話) 丁○○:嘿,怎樣,你講 黃冠傑:我傳給你的那個 丁○○:你在等我嗎 黃冠傑:嘿 丁○○:你睡著了還爬起來打 黃冠傑:嗯 丁○○:好,我來用 黃冠傑:嗯 109年3月29日2時1分22秒(丁○○受話) 丁○○:那個是Gash的嗎 黃冠傑:嘿啦 丁○○:你說那個Gash的點數嗎 黃冠傑:嗯 丁○○:好,傳給你 109年3月29日9時26分32秒(丁○○受話) 黃冠傑:喂(女聲,應為黃冠傑之女姓友人代黃冠傑傳話) 丁○○:嗯 黃冠傑:那個要找你(女聲) 丁○○:誰阿 黃冠傑:冠傑阿(女聲) 丁○○:怎樣 黃冠傑:你想餒,還能怎樣(女聲) 丁○○:錢而已 黃冠傑:不然餒,等你,人家要拿了(女聲) 丁○○:阿 黃冠傑:人家要跟他拿了,還不快點(女聲) 丁○○:人家要拿了嗎 黃冠傑:嗯啦,人家要拿了(女聲) 丁○○:昨天我又開500了 黃冠傑:知道,那個我知道(女聲) 丁○○:我不夠 黃冠傑:等一下(女聲) 黃冠傑:(換黃冠傑接聽)喂 丁○○:喂 黃冠傑:怎麼說 丁○○:我身上剩4,500餒 黃冠傑:伶娘,你昨天說 丁○○:5,000阿 黃冠傑:嘿 丁○○:你開500不是45,000 黃冠傑:對對 丁○○:我再催另一個剩下的3,000叫他快點拿過來 黃冠傑:嘿,沒有關係,你先打過來 丁○○:這樣,我4,000先打過去 黃冠傑:好 109年3月29日11時23分12秒(丁○○受話) 丁○○:大哥,怎樣 黃冠傑:喂 丁○○:你講 黃冠傑:其他餒何時 丁○○:剩下的。後面都那個阿 黃冠傑:嗯嗯 丁○○:你在那 黃冠傑:我剛才車禍餒 丁○○:什麼又車禍了,錢多嗎,人沒怎樣吧 黃冠傑:沒有 丁○○:沒有就好了 黃冠傑:我等一下打給你 3 109年3月29日17時29分29秒(丁○○受話) 丁○○:嘿,你講 黃冠傑:好了嗎 丁○○:還沒有,現在等下班的 黃冠傑:你那有多少 丁○○:我這現在有2300 黃冠傑:不是,我是說鞋子,剩幾雙了 丁○○:我這等一下人家要那個,我都乾了 黃冠傑:他幾點 丁○○:現在幾點了 黃冠傑:雞掰阿,現在5點半 丁○○:他差不多6點多到這 黃冠傑:6點多,那等一下拿給你 丁○○:靠杯,他到了,怎麼辦 黃冠傑:我來得及,6點半我來得及,因為這樣我就不用回去了,你聽得懂嗎 丁○○:重點你要多少 黃冠傑:剝雙阿 丁○○:阿 黃冠傑:剝雙阿 丁○○:什麼剝雙聽不懂 黃冠傑:1半啦 丁○○:有嗎 黃冠傑:我知道,那我們在大樹加油站相等 丁○○:那裡 黃冠傑:大樹加油站 丁○○:我在這而已,阿奇他家 黃冠傑:好 109年3月29日17時51分2秒(丁○○受話) 丁○○:那裡 黃冠傑:要到了,還有3分鐘 丁○○:廟,你知道嗎 黃冠傑:那裡的廟 丁○○:他家的廟 黃冠傑:那個大廟嗎 丁○○:嘿,我在廟等你 黃冠傑:好 109年3月29日18時30分43秒(丁○○發話話) 丁○○:喂,在那阿 黃冠傑:修理車 丁○○:修理車,在那裡修車,那個了嗎 黃冠傑:嘿 丁○○:有了嗎 黃冠傑:等一下,我修理車,要不然怎麼走 丁○○:好,快點 109年3月29日18時56分46秒(丁○○受話) 黃冠傑:你在那 丁○○:一樣 黃冠傑:好 109年3月29日19時58分47秒(丁○○受話) 黃冠傑:嘿,怎樣 丁○○:你不是打給我,沒有啦,我剛是要問你在那裡的保養廠 黃冠傑:人家拿多少 丁○○:有阿,人家先拿...給我 黃冠傑:他拿給你嗎 丁○○:嘿阿,還一個25的 黃冠傑:好,我下去拿,他在催了,靠杯 丁○○:我剛才也講,昨天跟今天都拿給他了,我們也沒有那個 黃冠傑:他在靠杯,給他了,我另外想辦法,沒有關係 丁○○:等一下給他們了,還有嗎 黃冠傑:還有,我這裡還有 丁○○:我一樣餒 黃冠傑:嘿阿 丁○○:好 4 109年3月29日21時16分17秒(丁○○受話) 黃冠傑:哈囉 丁○○:嘿,怎樣 黃冠傑:你可以幫我存嗎 丁○○:可以 黃冠傑:感謝你了,好了跟我說 丁○○:嗯 黃冠傑:然後我順便帶下去 丁○○:好 黃冠傑:帶朋友下去 丁○○:好,你多久回來 109年3月29日21時21分55秒(丁○○發話) 黃冠傑:喂,你好 丁○○:我現在有5,是要全部寄嗎 黃冠傑:你不是說還有25 丁○○:嘿,還有25 黃冠傑:25的還沒有下來 丁○○:還沒有,25的那個就是電話沒接,是酒醉,還是怎樣 黃冠傑:靠杯,等一下會雞雞掰掰的 丁○○:我盡量,因為我有叫奇阿幫問另外一個那個什麼先處理沒有 丁○○:好阿 黃冠傑:5張先寄,25你寄1張來,1張你留著 丁○○:我現在全部總數剩5張 黃冠傑:要不然你寄4張,留1張 丁○○:好,我先寄這上去好了 黃冠傑:這1張 丁○○:4張 黃冠傑:你25來的時候,你留1張 丁○○:你等一下要那個餒 黃冠傑:我知道,我順便帶下來 丁○○:好,你順便帶下來 黃冠傑:好 丁○○:好,我先處理 5 109年3月30日6時30分24秒(丁○○發話) 黃冠傑:喂 丁○○:你在那 黃冠傑:一修中槍,我在這 丁○○:你在那 黃冠傑:一修中槍,我在這 丁○○:那個,你在忙哦 黃冠傑:嘿 109年3月30日7時30分28秒(丁○○發話) 黃冠傑:喂 丁○○:沒怎樣吧 黃冠傑:要下去了,沒事情了 丁○○:沒事情了唷 黃冠傑:下去再說 丁○○:你慢慢來就好,不要...好嗎 黃冠傑:我知道,了解 丁○○:你到鳳山,一樣打給我 109年3月30日7時31分33秒(丁○○受話) 丁○○:嘿,怎樣 黃冠傑:喂,兄弟,你等一下,你看一下可以馬上換現金給我嗎 丁○○:多少阿 黃冠傑:那個工作,可以馬上換現金嗎,因為一修那需要現金 丁○○:沒有,我跟你講,如果你要,要下午了,人家下班回來 黃冠傑:12點之前有辦法嗎 丁○○:晚上嗎 黃冠傑:沒有,今天中午 丁○○:不可能,沒有辦法 黃冠傑:有可能 丁○○:不是有可能,一定沒辦法,因為人家下午下班 黃冠傑:對,我知道 丁○○:人家下班後 黃冠傑:幫忙湊一下,看怎樣,好嗎 丁○○:好啦 109年3月30日7時43分43秒(丁○○發話) 黃冠傑:喂,怎樣 丁○○:我要幫多少阿 黃冠傑:什麼 丁○○:你不是說先那個,叫我可以幫忙多少嗎 黃冠傑:嘿,就看看,現在目前差30,000張 丁○○:我這,你等一下要全部給我嗎 黃冠傑:對阿,全部給你阿,加那台車 丁○○:什麼,加什麼車,你的嗎 黃冠傑:對 丁○○:...... 黃冠傑:湊看看,好嗎 丁○○:好 6 109年3月30日10時26分30秒(丁○○發話) 丁○○:你在那裡 黃冠傑:我現在在小港 丁○○:你現在身上有嗎 黃冠傑:有,我等一下 丁○○:不等了,我跟你講,你現在在哪,我過去,等一下那個要來,會來不及 黃冠傑:對,你聽我講,我叫你整理的東西,整理好了嗎,現在人家誤會我 丁○○:伶娘雞掰,他被人家打,弄到我們這裡了 黃冠傑:對 丁○○:怕什麼 黃冠傑:對,走 丁○○:我這裡全部用一用1,000而已,現金1,000而已 黃冠傑:那個都沒有關係 丁○○:1,000是要先匯還是怎樣 黃冠傑:沒有,那個都沒關係,我已經先跟他用了 丁○○:嘿 黃冠傑:現在換我不爽了餒 黃冠傑:幹伶娘,伶北挺他,雞掰他那邊是怎樣 丁○○:不用理他 黃冠傑:我叫小弟...伶娘雞掰咧,當作我在開玩笑 丁○○:伶娘雞掰咧,這是挺他的,不是我們該做的 黃冠傑:我說要不然我賣輪子,賣一賣給你補那一條,伶北當作我欠收50,000 丁○○:哈哈 黃冠傑:幹伶娘咧 丁○○:好了,不要在那個...要就直接看他們怎樣就好了,對,要東西就拿了 黃冠傑:好,我了解,你那個我處理了 丁○○:重點是,現在有辦法的話等一下我跟你講的這個,看你可以馬上拿嗎 黃冠傑:我知道 丁○○:你不要跟他們有的沒的 黃冠傑:我知道,我對你不好意思 丁○○:10分鐘後,看有辦法沒有,如果有馬上跟我說 黃冠傑:好,對你不好意思 丁○○:你先去處理 黃冠傑:好 109年3月30日10時36分35秒(丁○○受話) 丁○○:嘿,怎樣 黃冠傑:喂,兄弟,1,000先幫我匯進來好嗎,我要做計程車的錢 丁○○:嗯 黃冠傑:好,謝謝,拜託 109年3月30日10時47分44秒(丁○○受話) 丁○○:你現在在哪 黃冠傑:小港 丁○○:你有辦法先過來鳳山嗎,你現在身上全部還有多少嗎 黃冠傑:好,我等一下看看,我身上還有剩多少,現在人家要下來了 丁○○:你有的話,我馬上處理 黃冠傑:先讓他解癮嗎 丁○○:他要寄東西進去了 黃冠傑:我知道,現在人家要坐車下來了 丁○○:他到還有多久,因為他昨天有一條5,000的下來 黃冠傑:他差不多40分阿 丁○○:40分 黃冠傑:他從路竹到我這裡差不多40分阿 丁○○:好,你沒東西來,我不好意思跟他講 黃冠傑:我知道妳的意思 丁○○:他這個是他叫朋友先轉,收到 黃冠傑:我等一下打給你 109年3月30日11時37分5秒(丁○○受話) 黃冠傑:喂 丁○○:那個 黃冠傑:你沒有匯哦 丁○○:我現在剛下來而已 109年3月30日16時22分28秒(丁○○受話) 丁○○:你要過來找我了沒有 黃冠傑:現在要出發了 丁○○:什麼要出發了,你現在在小港,還是在那 黃冠傑:我現在要過去我朋友那凱旋路 丁○○:嘿嘿 黃冠傑:去那之後順便過去你那剛剛好 丁○○:好,不會很久哦 黃冠傑:好,OK 丁○○:我一直 黃冠傑:我知道 丁○○:好不好 黃冠傑:好,拍謝附表六(丁○○與黃宏欽、陳慧蓉之通訊監察譯文,警一卷第102頁至第103頁、第213頁、第218頁至第219頁):

附表一編號16 109年3月30日17時9分36秒(丁○○發話) 丁○○:你可不可以騎過來關帝廟這裡往三民社區這 黃宏欽:我阿母要回來了 丁○○:你騎過來一下啦 黃宏欽:我出去,我阿母就會怪他們,要不然你等一下 丁○○:我等一下沒時間下來了,我可能要3、4點半了,聽得懂嗎 黃宏欽:你沒有辦法過來嗎 丁○○:沒有啦,人家現在要過去載,聽不懂嗎 黃宏欽:嘿 丁○○:嘿啦,要就過來,不要也沒關係,聽得懂嗎 黃宏欽:我在煮東西,我阿母要吃的,所以說要等一下 丁○○:你就先過來嗎 黃宏欽:喂,關帝廟嗎 丁○○:對啦,你關帝廟騎過來,路口有沒有 黃宏欽:嗯 丁○○:路口這裡而已 黃宏欽:對阿,騎過來,我騎450的沒力 丁○○:好,你騎到關帝廟那裡,我騎上去 黃宏欽:我現在騎上去了 丁○○:你過2分鐘再騎 附表一編號17 109年3月31日12時2分12秒(丁○○受話) 黃宏欽:有了嗎 丁○○:你現在在家嗎 黃宏欽:嘿阿 丁○○:你要怎樣 黃宏欽:用500給我 丁○○:這樣喔 黃宏欽:啊 丁○○:都沒有比較那個嗎 黃宏欽:... 丁○○:嘿啊 黃宏欽:昨天,我不知道啊,我身上剩6、700 丁○○:喔,好 黃宏欽:怎樣 丁○○:等一下人下來之後,看怎樣再說 黃宏欽:好 丁○○:沒事 黃宏欽:好 109年3月31日12時56分10秒(丁○○受話) 丁○○:嗯 黃宏欽:人還沒有下來嗎 丁○○:還沒有,他要到了會打給我 黃宏欽:從哪過來 丁○○:他是從鳳山還是哪裡我不知道他沒講 黃宏欽:嘿,剛才他有說要過來了嗎 丁○○:嗯 黃宏欽:好啦,我順便用手機 丁○○:有喔,要換了,謝謝 黃宏欽:我手機不知道怎麼了,空手機拿看看 附表一編號21 109年3月25日8時3分9秒(丁○○受話) 丁○○:怎樣 陳慧蓉:出院了嗎 丁○○:你在哪 陳慧蓉:家裡啊 丁○○:來啊,來榮總找我快點 陳慧蓉:我現在過去嗎 丁○○:馬上來啊 陳慧蓉:可是我等一下要出去 丁○○:我朋友現在來到這裡了,人家找我 陳慧蓉:好,我等一下過去,你先幫我拿,我等一下就過去了 丁○○:你要多少 陳慧蓉:5就好 丁○○:好啦 附表一編號23 109年3月30日7時47分26秒(丁○○受話) 丁○○:喂 陳慧蓉:我下班,再過去 丁○○:你到底是怎樣,要先拿還是,要講,因為等一下人家要現金,怕沒有辦法留,所以你看怎樣,如果確定要先那個,我就幫你留,你聽得懂嗎 陳慧蓉:不用,用一些給我就好,到底那個什麼,用一用就沒有了,那個都是粉,過了一天下午打給你,我出去整天,我出去整天都沒在家,你看昨天晚上就沒了 丁○○:嘿 陳慧蓉:對啊 丁○○:再來捏 陳慧蓉:所以我這樣就好,有點爬不起來,我媽還叫我,我媽還餵奶 丁○○:我不是跟你講,你要就做一次,你每次都這樣 陳慧蓉:這樣就好 丁○○:你自己算,你前前後後這樣,對吧,你就做一次嗎 陳慧蓉:不要了,要吃死的嗎,我連假要休息了,要睡飽,每天都要正常上班了 丁○○:靠杯 陳慧蓉:我爬不起來,很恐怖 丁○○:你周罵 陳慧蓉:原本要找你了,我想說不行,所以沒堅持,這樣就很可惜了 丁○○:你繼續堅持,你不要打給我 陳慧蓉:我等一下下班打給你 丁○○:你不要打給我,拜託 陳慧蓉:我等一下讓你 丁○○:我等一下給你100,拿到你家 陳慧蓉:我等一下讓你死 丁○○:你去工作好嗎,你乖一點 陳慧蓉:我早餐還沒有吃,我來不及了 丁○○:你好好的工作 陳慧蓉:你不要講話,我等一下找你就對了 丁○○:我手機要關機了,掰掰 陳慧蓉:試試看 丁○○:幹 陳慧蓉:好啦,我先去,等一下打給你 丁○○:你要怎樣,還不快點 陳慧蓉:我要拿 丁○○:我等一下要用到錢,伶北跟我講你要1個,還想,還是要拿現金 陳慧蓉:要不然,我拿5而已 丁○○:5 陳慧蓉:嘿啊,伶娘機掰,昨天100的還沒給我,等一下拿給我,我等一下拿3給你 丁○○:好,你不用來 陳慧蓉:你都在那嗎 丁○○:嘿附表七(張閱君與施朝富間之通訊監察譯文[院卷第150頁至第151頁],及黃冠傑與張閱君之通訊監察譯文[警二卷第171頁至第176頁]):

編號 時間 譯文內容 1 108年9月28日10時10分4秒許(張閱君發話) 施朝富:喂,我昨天電話沒電啊 張閱君:手機沒電,是關機吧,說手機關機 施朝富:我手機沒電,昨天啊 張閱君:現在拿過來 施朝富:我在美濃做工作,早上拿過去你家鎖著啊 張閱君:你現在拿過來 施朝富:我在美濃做工作啊 張閱君:啊 施朝富:我在美濃做工作啊 張閱君:在屏東做工作 施朝富:在美濃 張閱君:你要拿過來門就鎖著 施朝富:真的啊 張閱君:你旁邊怎麼會有小孩的聲音 施朝富:什麼,那個是老闆娘的孫子 張閱君:他的孫子 施朝富:嘿 張閱君:你要拿過來就對了 施朝富:我五點下班 108年9月28日10時13分29秒 許(張閱君發話) 施朝富:喂 張閱君:你11點之前沒有拿過來,你試試看,我跟你講 施朝富:啊 張閱君:你11點之前沒有拿過來試試看,你最好是... 2 108年9月28日18時51分42秒(張閱君受話) 張閱君:喂 黃冠傑:喂,朝富有拿給你了嗎 張閱君:有阿 黃冠傑:有哦,你有在家嗎 張閱君:有阿 黃冠傑:好,我過去 108年9月28日18時59分5秒(張閱君受話) 張閱君:喂 黃冠傑:喂,你會用匯的嗎 張閱君:阿 黃冠傑:你會用匯的嗎 張閱君:不會 黃冠傑:不會哦,那我晚一點下去找你好了 張閱君:好 黃冠傑:好 108年9月28日23時29分16秒(張閱君受話) (黃冠傑簡訊:我過去) 108年9月28日23時33分12秒(張閱君受話) 黃冠傑:喂 張閱君:喂 黃冠傑:我過去拿哦 張閱君:好 3 108年10月5日10時9分6秒(張閱君受話) (黃冠傑簡訊:你那工作有沒有支援一下?) 108年10月5日10時25分11秒(張閱君發話) (張閱君簡訊:都沒有 我昨天早上就已經沒有到現在了) 108年10月5日10時26分20秒(張閱君受話) (黃冠傑簡訊:我欸雜係我0.0!我單子來了 14號要進去了 雞掰) 108年10月5日10時28分26秒(張閱君發話) (張閱君簡訊:我是16號 你早我2天) 108年10月5日10時28分37秒(張閱君受話) (黃冠傑簡訊:啃) 108年10月5日10時28分50秒(張閱君受話) (黃冠傑簡訊:那誰能找) 108年10月5日10時29分45秒(張閱君發話) (張閱君簡訊:我大寮的朋友) 108年10月5日10時31分46秒(張閱君受話) (黃冠傑簡訊:能差嗎禮拜一給他) 108年10月5日10時40分32秒(張閱君發話) (張閱君簡訊:我還欠他2千 要完全差我想是不可能啊 只少要一點現金才有可能讓我差啊 這樣你了解嗎 ) 108年10月5日10時43分54秒(張閱君受話) (黃冠傑簡訊:是喔) 108年10月5日10時44分1秒(張閱君受話) (黃冠傑簡訊:你有多少) 108年10月5日10時48分9秒(張閱君發話) (張閱君簡訊:我身上沒有 我等一下跟我阿母借看看 最多也只能一千而已) 108年10月5日11時26分23秒(張閱君受話) (黃冠傑簡訊:嗯) 108年10月5日11時26分28秒(張閱君受話) (黃冠傑簡訊:我過去) 108年10月5日12時2分37秒(張閱君受話) (黃冠傑簡訊:聯絡一下你朋友) 108年10月5日12時35分4秒(張閱君發話) 黃冠傑:喂 張閱君:喂 黃冠傑:喂,嘿,怎樣 張閱君:你要來哦 黃冠傑:雞掰阿,我剛才過去打不到人,我下來了 張閱君:是哦 108年10月5日12時40分12秒(張閱君受話) (黃冠傑簡訊:有沒有聯絡) 108年10月5日12時40分49秒(張閱君受話) (黃冠傑簡訊:現處理的) 108年10月5日13時30分53秒(張閱君發話) 黃冠傑:喂 張閱君:喂 黃冠傑:怎樣,怎樣 張閱君:我現在在我朋友這,赤山這,在這就好 黃冠傑:好好好 張閱君:你差不多多久會到阿 黃冠傑:雞掰阿,我剛到我朋友這而已 張閱君:哦,你要快點,我要工作餒 黃冠傑:你就先去做阿 張閱君:阿 黃冠傑:你就先去做阿 張閱君:沒有啦,我出來3小時餒 黃冠傑:嘿阿,那有關係,我下來就等你而已,要不然餒 張閱君:沒有啦,我現在在這,你快點,我在這等你 黃冠傑:好好 108年10月5日14時7分23秒(張閱君發話) (張閱君簡訊:你2點半會到嗎 我3點要去工作) 108年10月5日18時13分20秒(張閱君發話) 黃冠傑:喂 張閱君:喂 黃冠傑:嘿,怎樣 張閱君:那個餒 黃冠傑:在那 張閱君:他先寄到我這了 黃冠傑:他先寄放給你,好,等一下過去找你 張閱君:好 108年10月5日18時15分30秒(張閱君發話) 黃冠傑:喂 張閱君:你下來順便帶電動的下來 黃冠傑:雞掰,我在別處要下來餒 張閱君:你電動的沒帶哦 黃冠傑:伶娘,我電動的,沒事情帶在車上做什麼 張閱君:嗯,好啦 黃冠傑:好 108年10月5日18時16分25秒(張閱君受話) 黃冠傑:喂 張閱君:有了 黃冠傑:阿 張閱君:有帶了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罰金。

前5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卷宗標目對照表:

[110年度訴字第71號] 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高市警刑大偵19字第10971877600號卷,稱警一卷 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高市警刑大偵19字第10972165800號卷,稱警二卷 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高市警刑大偵19字第10972352600號卷,稱警三卷 四、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3409號卷,稱他一卷 五、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754號卷,稱他二卷 六、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283號卷,稱偵一卷 七、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208號卷,稱偵二卷 八、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291號卷,稱偵三卷 九、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934號卷,稱偵四卷 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941號卷,稱偵五卷 十一、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查扣字第983號卷、109年度查扣字第235、598、672、780、869、874號卷,稱查扣983卷、查扣235卷、查扣598卷、查扣672卷、查扣780卷、查扣869卷、查扣874卷 十二、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1號卷,稱院卷一 十三、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1號卷二,稱院卷二 十四、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1號卷三,稱院卷三 [110年度訴字第438號] 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高市警刑大偵十七卷,稱438警卷 二、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928號卷,稱438他一卷 三、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他字第1602號卷,稱438他二卷 四、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079號卷,稱438偵一卷 五、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251號卷,稱438偵二卷 六、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252號卷,稱438偵三卷 七、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查扣字第219號卷、第423號卷、第835號卷、第937號卷、第938號卷,稱查扣219卷、查扣423卷、查扣835卷、查扣937卷、查扣938卷 八、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38號卷一,稱院438卷一 九、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38號卷二,稱院438卷二 [111年度訴字第354號] 一、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54號卷,稱院354卷

裁判日期:2023-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