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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金訴字第 110 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金訴字第110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長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瑞峰被 告 陳緯宸被 告 陳祐綸

呂姿蓁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茂增律師

杜承翰律師被 告 鄭金定選任辯護人 方浩鍵律師

黃鼎軒律師被 告 陳子鈴選任辯護人 林宜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440號、109年度偵字第135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緯宸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參佰柒拾陸萬肆仟零柒拾柒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附表四(一)編號3、7、14、33、35所示之物,均沒收。

鄭金定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貳萬壹仟伍佰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附表四(三)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子鈴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陸拾柒萬參仟柒佰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陳祐綸幫助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柒仟貳佰伍拾玖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呂姿蓁幫助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柒仟貳佰伍拾玖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長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科罰金新臺幣參仟萬元。

事 實

一、陳緯宸為陳瑞鋒(另行通緝)、陳祐綸之父,呂姿蓁係陳祐綸配偶,陳瑞鋒為長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長華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街000 巷0 0 弄00號、民國98年4月22日設立登記,109年4月15日由主管機關廢止登記)登記負責人,陳緯宸為總經理,而為長華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陳緯宸、陳瑞鋒、鄭金定( 對外又稱:鄭賀玲)、陳子鈴均明知長華公司非依法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竟先由陳緯宸與鄭金定共同擬定「眾籌資方案」後,由陳緯宸、陳瑞鋒與鄭金定就附表一部分,另由陳緯宸、陳瑞鋒與陳子鈴就附表二部分,由陳緯宸、陳瑞鋒就附表三部分,分別共同基於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5年3月間起(起訴書誤載為自105年4月起,經蒞庭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見本院卷十第63頁)推行「眾籌資方案」,以長華公司生產之素食商品接獲大陸訂單、與國內數家大型連鎖超商合作上架,亟需資金為由,向不特定多數人招攬借款募集資金,並宣稱:借款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為單位,借款期間為1 年,借款期間每月領取本金1.5%至2%之利息(自105 年9 月起,每月利息調整為1.5%) ,換算年息為18% 至24% ;借款到期可選擇續約或將本金領回,續約每月利息為本金1.5%;貸與人亦可再行招攬介紹他人來借款予長華公司,長華公司將給付招攬介紹之相關人佣金」,而與貸與人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招攬不特定多數人借款予長華公司而收受款項,迨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貸與人,經由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招攬人介紹招攬因而借款予長華公司,陸續於附表

一、二、三所示之時間(含續約),將附表一、二、三所示之金額,分別匯款至土地銀行苓雅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生活禪企業有限公司)或長華公司開設之合作金庫銀行仁美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臺灣銀行苓雅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或林莉溱開設之合作金庫銀行仁美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臺灣銀行中庄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長華公司即由陳緯宸出面與貸與人簽定借貸合意書、專任顧問合約書、輔導諮商專任顧問申請書、續約意向書、業務員報聘申請書等文件(或將契約文件交由招攬介紹人轉交予貸與人簽約),復將陳瑞峰簽名之本票交予貸與人做為還款之擔保,長華公司並依約按月匯款予貸與人給付利息,至106年9月始停止付息,而分別共同非法以長華公司名義經營銀行業務,所收受之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8930萬4900元;鄭金定收受附表一所示之佣金共計92萬1500元;陳子鈴收受附表二所示之佣金(含業績獎金)共計367萬3700元。

二、陳祐綸、呂姿蓁均明知長華公司非依法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竟分別基於幫助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意,各自106年5月10日起至106年8月30日止(起訴書原記載自105年4月起,經蒞庭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見本院卷九第229頁),以每月薪資2萬1009元受僱長華公司,負責確認收訖貸與人匯款後或確認續約後,製作契約相關文件供陳緯宸簽約使用、建檔管理各貸與人之借款金額及每月利息、合約到期日等資料,並按陳緯宸之指示將每月利息、應歸還本金匯予各貸與人及將佣金(含業績獎金)匯予招攬介紹之相關人,陳祐綸、呂姿蓁以上開方式幫助非法以長華公司名義經營銀行業務。

三、嗣部分貸與人未如期收到利息,察覺有異,提出告訴始查悉上情。並分別於附表四(一)、(二)、(三)、(四)所示之時間、地點,各查扣附表四(一)、(二)、(三)、

(四)所示之物。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一)按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公司設立登記,為公司解散原因之一;公司之解散,其法人人格並非即告消滅,必須經清算程序,俟清算完結後,始喪失其人格,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第2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長華公司於98年4月22日核准設立登記,惟業於109年4

月15日經高雄市政府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959129300號

函廢止公司登記,且迄今未進行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未完結,有長華公司案卷檔案資料、高雄市政府上開函文、長華公司變更登記表各1份及本院刑事科查詢簡答表2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一第189、200、203、211頁、本院卷九第57頁),是就本案之受刑事審判及處罰,仍屬長華公司解散時尚未了結之事務,依公司法第26條之規定仍應繼續辦理了結,應屬長華公司清算範圍內之事務,依公司法第25條之規定,長華公司於此範圍視為尚未解散。

(三)又按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6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長華

公司所涉犯係銀行法第127條之4第1項罪嫌,屬專科罰金

之案件,其代表人陳瑞鋒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有本院刑事傳票回證2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九第399至401頁),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二、證據能力部分:

(一)證人鄭金定、陳子鈴、余岳騰、王素慧、陳美玲、楊繼存、黃寧甄、李建華、盧富美、朱忠楠於偵訊時經具結之證述: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是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上開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例外情況外,原則上為法律規定得為證據之傳聞例外。而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復對證人採交互詰問制度,未經詰問者,僅屬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並非無證據 能力,且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資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倘被告於審判中捨棄對質、詰問權,自無不當剝奪被告對質、詰問權行使之可言。被告陳緯宸、陳祐綸、呂姿蓁之辯護人就上開證人於偵訊時經具結之證述及被告陳子鈴之辯護人就證人盧富美於偵訊時經具結之證述,均以未賦予其對質詰問機會為由爭執證據能力,惟皆未提出上開證人於偵訊時經具結之證述有何顯不可信之特殊情形,且本院於審判程序時已合法傳訊證人余岳騰、王素慧、陳美玲、楊繼存、黃寧甄、李建華、盧富美、朱忠楠到庭具結作證,並分別給予被告陳緯宸、陳祐綸、呂姿蓁、陳子鈴及其辯護人對質詰問之機會,則渠等之對質詰問權業已獲得保障;另被告陳緯宸、陳祐綸綸、呂姿蓁及其辯護人捨棄傳喚證人鄭金定、陳子鈴進行交互詰問或對質(見本院卷五第259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取得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做為證據應屬適當,故認上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除上開爭執證據能力部分以外之其餘傳聞證據(含證人林碧惠於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下稱高雄市調查處)詢問時之證述及證人王銘琴、陳靜蘭、李秀芳於偵訊經具結之證述),檢察官、被告陳緯宸、陳祐綸、呂姿蓁、陳子鈴、鄭金定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或同意有證據能(見本院卷五第200至201頁、本院卷九第166頁、第232頁),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認為適於為本件認定事實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具有證據能力。

(三)至於本院所引之非供述證據部分,經查並非違法取得,亦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有證據能力。

三、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陳緯宸、陳祐綸、呂姿蓁、鄭金定、陳子鈴均對於知悉長華公司係未向金融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之銀行,不得經營銀行之收受存款業務;眾籌資方案對外招攬說明之理由為長華公司生產之素食商品接獲大陸訂單、與國內數家大型連鎖超商合作上架,亟需資金為由對外募集資金,眾籌資方案內容:長華公司向不特定多數人借款收受款項與貸與人約定:「借款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為單位,借款期間為1 年,約定借款期間每月領取本金1.5%至2%之利息(自105 年9 月起,每月利息調整為1.5%) ,換算年息為18% 至24% ;借款到期可選擇續約或將本金領回,續約每月利息為本金1.5%;貸與人亦可自行介紹他人參與借款,長華公司將給付招攬介紹之相關人佣金」等內容;貸與人將所借款項匯入林莉溱持有管理之土地銀行苓雅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生活禪企業有限公司)或長華公司開設之合作金庫銀行仁美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銀行苓雅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或林莉溱開設之合作金庫銀行仁美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臺灣銀行中庄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長華公司即由陳緯宸出面與貸與人簽定借貸合意書、專任顧問合約書、輔導諮商專任顧問申請書、續約意向書、業務員報聘申請書等文件(或將契約文件交由招攬介紹人轉交予貸與人簽約),並將陳瑞峰簽發之本票交予貸與人做為還款擔保;對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貸與人確實有以本人或親友名義參與眾籌資方案(被告陳緯宸爭執附表三編號4涂枝文、5李文貝改名為李晏榕部分,被告鄭金定爭執附表一編號43黃英嘉部分除外),並於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時間,各匯款(即借款、含續約)附表一、二、三所示之金額予長華公司,嗣長華公司清償各貸與人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款項(本金);長華公司自106年9 月起停止按月付息予貸與人等情不爭執(見本院卷九第156至163頁、第224至228頁);惟被告陳緯宸、鄭金定、陳子鈴均矢口否認有何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行;被告陳祐綸、呂姿蓁皆矢口否認有何幫助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行;被告陳緯宸辯稱:長華公司向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貸與人借貸之款項用以經營長華公司登記之公司業務,並無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非法吸金之主觀犯意;長華公司眾籌資方案與貸與人約定給付之利息與本金並無顯不相當;眾籌資方案係由鄭金定所擬定;附表三編號4涂枝文、5李文貝部分,是伊與涂枝文、李文貝間之私人借貸,與長華公司眾籌資方案無關云云;被告鄭金定辯稱:伊無與陳緯宸共同制訂眾籌資方案,伊只是將自己投資過程分享給其他人知悉,將長華公司舉行說明會之時間提供給其他人自行決定是否出席,貸與人是因陳緯宸說明方案後才決定借款,故伊與陳緯宸無非法吸金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長華公司給伊之款項92萬1500元,並非伊招攬介紹貸與人借款予長華公司,長華公司給付伊之佣金,而係伊借款250萬元予長華公司,長華公司給付伊之利息;附表一編號43黃寧甄借貸部分,黃英嘉並無出資云云;被告陳子鈴辯稱:伊僅單純擔任介紹人,伊所介紹之貸與人都是吃素或一貫道之道親,並非不特定之多數人;伊未將借貸相關之契約文件轉交貸與人,亦未從中獲有利益云云;被告陳祐綸、呂姿蓁均辯稱:渠僅係聽命陳緯宸之指示辦理行政事務,也未因此獲利,並無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之事實及主觀犯意云云。

(二)經查:⑴長華公司係未經向金融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之銀行, 不得經營銀行之收受存款業務等情,為被告陳緯宸、陳 祐綸、呂姿蓁、鄭金定、陳子鈴所知悉,復於本院審理 時不爭執(見本院卷九第156、224、225頁),且長華公 司並非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設立之銀行,亦有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112年4月6日銀局(法)字第1120 000000號函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十第21頁),則不得 以長華公司名義經營收受存款或收受款項給付利息業務 ,至為明確。

⑵長華公司自105年3月間起實施眾籌資方案等情,業據證人

即同案被告陳緯宸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九第308頁),且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貸與人確實有以本人或親友名義參與長華公司眾籌資方案(被告陳緯宸爭執附表三編號4涂枝文、5李文貝部分,被告鄭金定爭執附表一編號43黃英嘉部分除外,詳後述),並於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時間,各匯款(即貸款、含續約)附表一、二、三所示之金額予長華公司等情,為被告陳緯宸、陳祐綸、呂姿蓁、鄭金定、陳子鈴於本院審理時不爭執(見本院卷九第157至158、162頁、第225、228頁),復有附表一、二、三(附表三編號4涂枝文、5李文貝、附表一編號43黃英嘉部分除外,詳後述)證據欄所示之各項證據附卷可證。至附表三編號4涂枝文、5李文貝改名為李晏榕部分,被告陳緯宸對其2人有於附表三編號4、5所示之時間,出借附表三編號4、5所示之款項並不爭執(見本院卷九第225頁),核與證人李晏榕(原名李文貝)於本院審理時所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本院卷七第228至234頁),復有長華公司分別與涂枝文、李文貝之借貸合意書及專任顧問合約書各2份在卷可按(見調查卷第69至83頁),是應認其2人亦係參與長華公司之眾籌資方案而借款予長華公司無訛;再參以,證人李晏榕(原名李文貝)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是朋友吳美華介紹我去的,我朋友跟我說,說公司有困難等語(見本院卷七第231至233頁),而證人吳美華係經由王銘琴之招攬介紹參與長華公司之眾籌資方案,而以其兒子王舜弘名義借款予長華公司(附表一編號16)等情,為被告陳緯宸於本院審理時不爭執(見本院卷九第225),復為證人吳美華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七第200至206頁),則李晏榕(原名李文貝)係經由吳美華之介紹而出借款項,依常理,益證係因眾籌資方案而借款予長華公司,而非與被告陳緯宸間之私人借貸甚明。另附表一編號43黃寧甄借貸部分,黃寧甄與黃英嘉係經由鄭金定之招攬介紹,各出資10萬元,共同出資20萬元,以黃寧甄名義,於附表一編號43所示之時間借款予長華公司等情,業據證人黃寧甄、黃英嘉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且互核一致(見本院卷七第389至402頁、第412至424頁),復有附表一編號43證據欄所示之各項證據在卷可按,故附表一編號43部分係黃寧甄與黃英嘉共同出資20萬元借款予長華公司無訛。是長華公司確有自105年3月間起,以眾籌資方案對外招攬貸與人借款予長華公司,且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各貸與人確實有以本人或親友名義參與眾籌資方案,並於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時間,各匯款(即貸款、含續約)附表一、二、三所示之金額予長華公司甚明,則長華公司為未經向金融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之銀行,卻有以借款名義收受款項至為明確。

⑶非法吸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之總金額:①若貸與人於舊借款期間屆至,先領回本金,再以同額本金

為新借款,既與舊貸與人領回本金後,另有新貸與人以同額本金為新借款之情形無異,則該舊借款期滿後重新借貸之本金及同額之新借款之本金,均應計入,以呈現吸金之真正規模。縱貸與人於舊借款期間屆至,為簡化金錢交付(匯款)、收受之程序,未現實取回舊借款之本金,即以該本金為新借貸之款項,於法律上仍屬不同之投資;且其情形與舊借款期間屆至,先取回本金,再交付該本金為新貸款無異,該新舊借款之本金當均應計入借款總額,並非重複列計,僅於計算犯罪所得之金額時,應扣除到期且形式上有領回之金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4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988號判決意旨參照)。揆諸上開說明,眾籌資方案對原借款期間屆至後,未取回本金,復以同額再與附表一、二、三所示貸與人之續約金額,自當應計入非法吸金之範圍甚明。

②行為人於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而吸收取得資金時,其犯罪行

為即已既遂,自應以所收受之借款數額計算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原吸收資金之數額俱屬之,不應僅以事後損益計算之,並無成本計算問題,故行為人所允諾給與投資人之報酬、紅利、業務人員之佣金、公司管銷費用等,均無扣除之必要(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㈡可為參考)。再者,又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計算,自以行為人對外經辦收受款項、吸收資金或收受存款業務,所收取之全部款項金額或財產上利益為其範圍,方足以反應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真正規模。是以被害人借貸之本金,不論事後已經返還或將來應予返還,於計算犯罪所獲取之財物時,均應計入。若計算「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時,將已返還被害人之本金予以扣除,則其餘額即非原先違法吸金之全部金額,顯然無法表彰其違法吸金之真正規模。因此,被害人所投資之本金,不論已經返還或將來應返還,既均屬行為人違法所吸收之資金,於計算「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時,自應全數計入,而無扣除之餘地(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㈡可為參考)。故長華公司雖已償還附表一、二、三所示貸與人之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本金,共計已償還554萬823元,惟於計算非法吸金之數額時,自無庸扣除;另長華公司所給付貸與人之利息、招攬相關人之佣金及公司管銷費用(如員工薪資)亦均無庸扣除。

③銀行法對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予以處罰,其規

範目的在落實金融監理,有效控管資金供需中介者,以彌補市場機制自我修復功能之不足,防止系統性風險所導致之市場失序,以保護投資大眾。故只要是提供資金而為非法聚資之來源者,不論其是否為共同參與犯罪之人,均屬市場投資者之一員。因此,共同正犯被吸收之資金,既屬該共同正犯以市場投資者即存款人之地位所存入之資金,而享有與其他存款人相同之權利與義務,則其被吸收之資金,與其他存款人被吸收之資金,在法律上自應作相同之評價。雖然該項資金來源為共同正犯之一,原屬於該共同正犯個人所有,但該資金一旦被吸收以後,其性質已經轉變為該共同正犯與其他正犯共同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所獲取財物,應屬於該共同正犯與其他正犯共同犯罪所獲取財物之一部分,而不再屬於該被吸收資金之共同正犯所有,該共同正犯僅能以存款人之身分主張其權利(例如本金返還請求權及利息支付請求權),而不能以該資金原屬其所有,而認非屬犯罪所獲取之財物。故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所處罰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行為,共同正犯被吸收之資金,仍應列入犯罪所獲取之財物,不予扣除(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㈢可為參考)。故本案被告陳子鈴及其女兒陳嫚萱所借貸予長華公司之附表三編號1、3所示之借款金額,如前述說明,即使是一同參與犯罪之共同正犯所投入的資金,仍應列入犯罪所獲取之財物而予計算。

④從而眾籌資方案所借貸之非法吸金總金額合計為8930萬490

0元(詳如附表一、二、三借款金額(含續約)所載)。⑷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貸與人,分別經由附表一、二、三

所示之招攬人介紹招募而出借款項予長華公司等情,有附表一、二、三證據欄所示之各項證據附卷可證。且被告鄭金定於高雄市調查處詢問時供承:我只招攬陳芳、朱軒、楊繼存、葉軒豪等語(見109年度偵字第13569號卷一第18

6、191頁),復於偵訊時供稱:陳芳、朱軒、楊繼存、葉軒豪這些人是我帶去的;莊文宗、蔡淑卿、葉軒豪、朱軒、薛秀霞、楊繼存是我介紹投資的等語(見109年度偵字第13569號卷一第253頁、109年度偵字第13569號卷二第567頁),又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於109年11月24日,在車號00-0000號休旅車查扣之名單2張是我的,因為我不知道我帶去長華公司的人有何人借款給長華公司,所以陳緯宸就請會計印這份名單給我,裡面有記載匯款人、匯款日期、匯款金額、借貸合意書輔導編號、本票號碼、本票金額等語(見本院卷九第169頁),並有上開名單2張扣案可證(名單影本見本院卷九第215、217頁)。又被告陳子鈴於本院審理時亦自承:張詠晴、許李月、盧富美、林文淋、黃羽伶、陳冠升、涂素真、黃俐雁、莊存賢、林碧惠是我招攬介紹借款給長華公司,我有跟他們講長華公司的方案,亦有轉貼陳緯宸傳給我line的資料給他們,也有跟他們說方案的內容,也有提到可以將錢給長華公司領利息,到期會歸還本金;葉庭錚的第一筆借款部分是我介紹招攬借款給長華公司,但後面三筆借款是葉庭錚和她先生(郭信志)直接跟陳緯宸接觸借款;至於劉慧妙、張徐香、何雨蓁是張詠晴介紹招攬借款給長華公司等語(見本院卷七第5頁、第20至21頁、本院卷九第163頁)。另證人即同案被告陳緯宸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於105年3月開始推行制定好的眾籌資方案。鄭金定、陳子鈴都有依眾籌資方案幫長華公司招攬介紹他人借款給長華公司,鄭金定、陳子鈴都向她招攬來之貸與人說明借款方式和利息等借款條件;鄭金定招攬來之貸與人如王素慧,有再招攬其他人來借款給長華公司;陳芳是鄭金定招攬介紹借款給長華公司的;陳子鈴招攬之貸與人如張詠晴,有再去招攬其他人借款給長華公司;相關借貸合約書、專任顧問合約書有部分是交由陳子鈴轉交,有的直接寄送,也有寄送到陳子鈴那邊由她轉交貸與人等語(見本院卷九第300頁、第308至311頁)。

則長華公司經由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招攬人對外招募介紹他人借貸款項予長華公司,人數多達84人,被告鄭金定直接招攬十餘人,被告陳子鈴直接招攬11人,且其2人所招攬來借款給長華公司之貸與人又可再去招攬他人借款給長華公司,則所招攬之對象顯無何限制亦可隨時增加,與一般特定少數人間之理財投資行為有異,且對社會一般公眾資金或金融市場秩序有造成損害之虞,故應屬向不特定之大眾招攬借款甚明(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14號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長華公司自105年3月間起推行眾籌資方案,陸續向不特定多數人招攬邀約借貸款項予長華公司甚明。

⑸長華公司眾籌資方案之內容:長華公司與貸與人約定:「

借款以10萬元為單位,借款期間為1年,約定借款期間每月領取本金1.5%至2%之利息(自105年9月起,每月利息調整為1.5%),換算年息為18%至24%;借款到期可選擇續約或將本金領回,續約每月利息為本金1.5%;簽立契約之目的是借貸,並按月給付利息,期滿返還本金;「專任顧問合約書」上所記載之顧問費是替代利息之名稱;長華公司自106年9月起停止按月付息予貸與人等情,為被告陳緯宸、陳祐綸、呂姿蓁、鄭金定、陳子鈴於本院審理時不爭執(見本院卷九第159至162頁、第226至228頁),並有附表

一、二、三證據欄所示之各項證據附卷可證,則長華公司與貸與人約定借款期間每月給付本金1.5%至2%之利息(自105年9月起,每月利息調整為1.5%),換算年息為18%至24%,續約每月利息為本金1.5%,與當時期通常銀行之存款利率相比較,台灣銀行於104年至107年之定存年利率均在

1.425%以下,有台灣銀行新台幣存(放)款牌告利率4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十第9至16頁),則長華公司以借款名義收受款項與貸與人所約定給付利息之利率,相較台灣銀行同時期存款利率顯高出甚多,是依當時經濟社會狀況、一般金融機構存款利率水準比較,長華公司與貸與人約定給付利息之利率確有特殊之超額,已足生吸引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投資之風險,自屬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無訛,核與銀行法第29條之1所規定以收受存款論之情形相符,殆無疑義,則長華公司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行堪予認定。

⑹被告陳緯宸為長華公司眾籌資方案之實際負責人:

①按自然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規定者,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

1項之罪,至於法人違反法令,辦理收受存款或吸收收資金等銀行業務,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125條第3項規定,處罰其行為負責人,換言之,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規定「法人犯前2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此係因法人負責人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之行為,始予以處罰,並非代罰或轉嫁性質。故所謂行為負責人,乃指實際參與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決策或參與實施收受存款業務行為之法人負責人(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7530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507號判決意旨參照)。②被告陳緯宸為長華公司之總經理,並為長華公司制訂及推

行眾籌資方案,與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貸與人借款事宜均由被告陳緯宸負責處理,陳瑞鋒沒有出面處理等情,業據被告陳緯宸分別於高雄市調查站及本院審理時供承明確(見109年度偵字第13569號卷一第260至273頁、本院卷九第223至228頁),被告陳緯宸之辯護人於112年4月10日提出之答辯狀亦自承:被告陳緯宸為長華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等情(見本院卷十第229頁),且證人即同案被告陳祐綸於本院審理時復證稱:陳緯宸在長華公司擔任總理經,陳瑞峰在眾籌資方案裡沒有出面向貸與人借款,只有簽立要交給貸與人之本票而已。長華公司眾籌資方案出面向貸與人借款事宜都是陳緯宸在處理;向貸與人說明介紹借款方式、借款條件、利息及簽約部分都是陳緯宸處理,伊輸入電腦借款相關資料後,也是由陳緯宸核對,不是陳瑞鋒等語(見本院卷九第319頁),則被告陳緯宸顯為長華公司眾籌資方案之實際負責人,其執行業務非法吸金,當具有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所定之行為負責人身分無訛。

⑺當初係因長華公司之前財務人員李忠勇挪用公款導致長華

公司資金有缺口,且佘尚益借名登記後,以公司資產借二、三胎,導致長華公司要向銀行借貸有困難,無法正常向銀行貸款,且銀行也在逼長華公司償還貸款,所以才會想找民間一般人借貸,才會有眾籌資方案出來等情,業據被告陳緯宸於高雄市調查站詢問時、偵訊及本院審理時陳述明確(見109年度偵字第13569號卷一第262頁、第342至343頁、本院卷九第305頁),又被告陳緯宸於高雄市調查站詢問時供稱:借來的款項主要都是支付貸與人的利息及佣金等語(見109年度偵字第13569號卷一第268頁),其於偵訊時復供承:長華公司的營運不是很理想,有將收到的借款拿去給付利息給之前借款給公司的人等語(見109年度偵字第13569號卷二第565頁);另證人即同案被告陳祐綸於偵訊時亦證稱:貸與人將貸款匯入長華公司後,公司用來支付之前積欠的貨款、廠商款、員工薪資;還有一大部分匯出給付利息、佣金等語(見109年度偵字第13569號卷二第8頁)。再參以,證人高德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參與眾籌資方案是財務診斷的部分,經我檢視長華公司的房地產已借了二順位這比較嚴重,我認為償債能力有問題,這個案子不妥當,當時已經知道公司不動產設定二胎,跟陳緯宸說二胎已經借了這麼多錢2千萬元,利息那麼大,招募資金還要再負擔投資人的報酬,長華公司是否有辦法承載,怎麼負擔得了,所以我才勸阻;用財務角度說,如果要募資多少人的資金,要有多少成本的業績才能去做,有一定的比例,如果承載不了就根本不能做這件事情;招募資金看起來是有要填補公司虧損的用意;我的功能就是財務診斷,佣金比例以損金點的計算方式,就是能夠賺的錢可以支付利息,當初講的是借貸,錢要付的起,如果付不起就不用做,統籌規劃我分析財務就是不能投資;我說賺了多少利潤能夠分配盈餘才可以做,我是真心真意跟陳董(陳緯宸)說,一定要有盈餘才可以做,如果沒有盈餘如何做等語(見本院卷八第316至318頁、第323頁、第331至335頁),則被告陳緯宸既明知長華公司之財務及營運狀況不佳,且經證人高德峯告知及勸阻,惟仍執意推行眾籌資方案向不特定多數人借款,並以借得之款項支付貸與人利息及相關人佣金,是被告陳緯宸顯有非法吸金之主觀犯意至為明確。

⑻被告陳緯宸與鄭金定共同制訂長華公司之眾籌資方案:

證人高德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是陳緯宸跟我表達有資金的需求;我知道鄭金定有幫三強法鑫找投資人的經歷,才轉介鄭金定給陳緯宸認識;鄭金定交給我三強法鑫使用之相關資料(即制度表、借貸合意書、輔導諮商專任顧問聘約書),我有轉交給陳緯宸;佣金制度表是陳緯宸和鄭金定在討論;鄭金定說他要自己去跟陳緯宸談,長華公司眾籌資方案確定下來是陳緯宸和鄭金定2位商討之後決定的等語(見本院卷八第313至315頁、第317至第320頁、第332至334頁、第340頁);又被告陳緯宸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我跟鄭金定原本不認識,是經由高德峯介紹的,高德峯跟我說鄭金定可以幫我借款;三強法鑫文件是高德峯轉交給我,由鄭金定提供的資料,這些契約文件資料上有鄭金定的簽名。長華公司制定眾籌資方案的時候有跟高德峯討論過,但最後眾籌資方案定案之借款條件、給借款人的利息及給介紹人的佣金制度,是我跟鄭金定一起討論的;眾籌資方案的借款合約書、專任顧問合約書的樣本是鄭金定提供的,鄭金定有幫忙修改,眾籌資方案這個制度最後是我和鄭金定討論決定等語(見本院卷九第286至287頁、第306頁),是長華公司之眾籌資方案應為被告陳緯宸與鄭金定共同制訂無訛。另經本院當庭勘驗證人高德峯當庭提出之上開三強法鑫文件(輔導諮商專任顧問聘約書、借貸合意書),勘驗結果:①「輔導諮商專任顧問聘約書」其中契約乙方有以立可白塗改資料,依照目視所及,塗改內容乙方姓名記載鄭金定,有手寫簽名字跡顯示鄭金定,另外尚有記載身分證Z000000000,地址為住澎湖縣○○鄉○○村○○000 號。②「借貸合約書」其立契約書甲方記載姓名鄭金定,簽章部分有以手寫字跡顯示鄭金定,身分證Z000000000,地址為住澎湖縣○○鄉○○村○○000 號,另有檢附本票影本一張,受款人手寫字跡為鄭金定等情,有本院111年7月11日勘驗筆錄附卷可按(見本院卷八第342頁),益證證人高德峯及同案被告陳緯宸上開證述應可採信,係由被告陳緯宸與鄭金定共同制訂長華公司之眾籌資方案。

⑼被告鄭金定領取長華公司之佣金非借款之利息:①長華公司匯款予被告鄭金定共計92萬1500元之事實及長華

公司匯款予被告鄭金定之匯款相關單據,被告鄭金定於本院審理時均不爭執(見本院卷九第164頁),惟辯稱長華公司匯款給伊92萬1500元,是給付伊借款給長華公司250萬元之利息云云,然查:被告鄭金定於高雄市調處詢問時證稱:我記得應該是在105年4月1日前1個月左右投入50萬元至長華公司參加專案;除了我自己投資的50萬元外,我另外有拿我乾媽陳玟的100萬元與我前男朋友的100萬元,以我名義投入長華公司投資專案,總計250萬元等語(見109年度偵字第13569號卷一第192至194頁),而證人李威寰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初在社區管理室鄭金定有拿2份合約書給我看,投資金額一份100萬元,一份50萬元,他簽立的合約書是銷售的部分,當下看完合約書就還給鄭金定,我跟鄭金定說合約太簡略;鄭金定說長華公司還有一個素食小火鍋連鎖的投資案,她還想要投資;105年左右鄭金定有委託我去投資虛擬貨幣,當時有獲利,金額大概有100萬元,鄭金定有跟我拿回這筆款項,她打算拿這筆金額去投資長華公司素食小火鍋連鎖方案等語(見本院卷八第215至219頁、第222頁);則前2筆款項合約書之內容究係投資借貸或銷售,第3筆100萬元之投資金額究係鄭金定之前男朋友出資或鄭金定投資虛擬貨幣之獲利,被告鄭金定與證人李威寰所述皆不相符,則證人李威寰之上開證述已有可疑,且被告鄭金定亦未提出與長華公司簽立之相關借貸合約書以實其說資為證明;再參以,證人即同案被告陳緯宸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鄭金定沒有借款給長華公司,依照長華公司的帳上資料是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九第289頁),證人即同案被告呂姿蓁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整理資料時,我沒有看到鄭金定以自己之名義借款給長華公司,長華公司只有給付鄭金定佣金,沒有給付利息等語(見本院卷九第328頁),證人高德峯於本院審理時復證稱:鄭金定是要找人來投資長華公司,不是她自己有錢要來投資長華公司,我只知道鄭金定要找人投資長華公司,她沒有跟我說她自己有錢要投資長華公司等語(見本院卷八第328、330頁、第336頁);另於109 年11月24日,在被告鄭金定車號00-0000號休旅車上查扣之名單2 張,亦無被告鄭金定匯款(借款)予長華公司之記載,有上開名單2張扣案可證(名單影本見本院卷九第215、217頁),是尚難認被告鄭金定有借款250萬元予長華公司。

②另證人即同案被告陳緯宸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鄭金定有依

據長華公司制定好的眾籌資方案幫長華公司招攬介紹貸與人借款給長華公司,長華公司有因為鄭金定介紹招攬貸與人借款給長華公司,長華公司因而給付佣金給鄭金定,鄭金定招攬之貸與人如王素慧,有再招攬其他人來借款給長華公司,長華公司有因為鄭金定招攬來之人再去招攬其他人借款給長華公司,因而給付鄭金定佣金,就是所謂層級之佣金給付制度,鄭金定知道層級式的佣金給付制度;本院卷七第490 頁以下長華公司匯款給鄭金定的佣金明細表、匯款單據及本院卷八第385-390 頁所提供借款人借款明細暨給付佣金明細,總共給付鄭金定佣金92萬1500元,92萬元1500元全部均是佣金沒有利息。其實有很多鄭金定的下線匯款給長華公司,是鄭金定知道再通知我說錢已經匯款到公司帳戶,我應該將佣金給人家,並將借貸合意書等資料備齊,鄭金定的下線要投資其實鄭金定都知道,我們也會再通知,因為有牽扯到佣金及借貸合意書利息的問題等語(見本院卷九第296頁、第308至310頁),又證人即同案被告呂姿蓁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長華公司給付鄭金定之佣金明細及總額是依據借款人借款明細暨給付佣金明細,總共給付鄭金定佣金92萬1500元,92萬元1500元全部均是佣金沒有利息等語(見本院卷九第327頁);復有長華公司匯款給被告鄭金定之佣金明細表、匯款單據及借款人借款明細暨給付佣金明細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七第490至508頁、本院卷八第385至390頁),且上開被告鄭金定所不爭執之匯款單據之金額與日期,經核與佣金明細表及借款人借款明細暨給付佣金明細表所載均相符合,並無違誤,則該明細表均堪予信實;再參以被告鄭金定確有招攬介紹貸與人借款予長華公司,業詳如前述,則長華公司所匯款予被告鄭金定之92萬1500元應為長華公司給付被告鄭金定之佣金無訛。

③綜上,被告鄭金定與同案被告陳緯宸間就附表一部分之不法吸金行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

⑽被告陳子鈴領取長華公司之佣金(含業績獎金):

①長華公司匯款予被告陳子鈴共計1193萬8858元(此金額包

含佣金、業績獎金及利息)之事實及長華公司匯款予被告陳子鈴之匯款相關單據,被告陳子鈴於本院審理時均不爭執(見本院卷九第164頁);另證人即同案被告陳緯宸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談到相關借貸合同時,我跟陳子鈴提到現在有一份現成制式化的,依據鄭金定提供的這份,陳子鈴表示這份就可以了;陳子鈴有幫長華公司招攬介紹貸與人借款給長華公司,長華公司有因為陳子鈴介紹招攬貸與人借款給長華公司,長華公司因而給付佣金給陳子鈴,陳子鈴招攬之貸與人如張詠晴,有再招攬其他人來借款給長華公司,長華公司會因為陳子鈴招攬來之人再去招攬其他人借款給長華公司,因而給付陳子鈴佣金,陳子鈴知道層級式的佣金給付制度;本院卷二第571 頁長華公司匯款給陳子鈴的佣金明細表、第573至647頁匯款單據及本院卷八第391-395 頁借款人借款明細暨給付佣金(含業績獎金)明細,長華公司是依據上開資料之時間、金額給付陳子鈴佣金(含業績獎金)等語(見本院卷九第288至289頁、第309至311頁),又證人即同案被告呂姿蓁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長華公司給付陳子鈴之佣金(含業績獎金)明細及總額是依據借款人借款明細暨給付佣金、業績獎金明細,依本院卷八第391 至395 頁給付佣金、業績獎金明細表上記載,貸與人葉庭錚第一筆借款時間為105 年10月24日,其總共借了四筆款項給長華公司(即105 年10月24日借款50萬元;106 年3 月28日借款100 萬元;106 年4 月19日借款180 萬元;106 年6 月13日借款180 萬元),依照上開表格之記載這四筆借款分別有給付陳子鈴佣金;依本院卷八第395 頁給付佣金明細,貸與人劉慧妙借款部分也有給付陳子玲佣金;依本院卷八第391 頁給付佣金明細,貸與人張徐香借款部分依據表格也有給付陳子玲佣金;依本院卷八第395 頁給付佣金明細,就貸與人何雨蓁借款部分,依據最下表格記載並沒有給付佣金,也沒有給付陳子鈴佣金;給付陳子鈴的佣金明細及總額是依據本院卷八第391至395 頁之借款人借款明細暨給付佣金、業績獎金明細表;依據本院卷二第571 頁之明細表,長華公司有給付陳子鈴佣金(含業績獎金)及利息,佣金(含業績獎金)部分為835萬5700元,利息部分為358萬3158元等語(見本院卷九第326至328頁);復有長華公司匯款給被告陳子鈴之給付佣金明細表、匯款單據及借款人借款明細暨給付佣金、業績獎金明細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571至647頁、本院卷八第391至395頁),且上開被告陳子鈴所不爭執之匯款單據之金額與日期,經核與給付佣金明細表及借款人借款明細暨給付佣金、業績獎金明細表所載均相符合,並無違誤,則該明細表均堪予信實。

②再參以被告陳子鈴確有招攬介紹貸與人借款予長華公司,

業詳於前述;則長華公司所匯款予被告陳子鈴之 835萬5700元應為給付被告陳子鈴之總佣金數額(含業績獎金);然附表三編號1陳子鈴及附表三編號3陳嫚萱(陳子鈴以其女兒陳嫚萱名義)借款予長華公司部分,因被告陳子鈴本身為借款予長華公司之貸與人,經蒞庭公訴檢察官當庭表示就被告陳子鈴之起訴範圍予以限縮,此部分排除在被告陳子鈴之起訴範圍(見本院卷九第166頁),故被告陳子鈴因眾籌資方案所領得之長華公司給付佣金數額(含業績獎金)之計算,應扣除長華公司因被告陳子鈴及陳嫚萱借款予長華公司而給付被告陳子鈴之佣金(含業績獎金)468萬2000元部分(詳見附表三編號1、3陳子鈴收取佣金、業績獎金明細欄),則長華公司給付被告陳子鈴之佣金(含業績獎金)應為367萬3700元。

③綜上,被告陳子鈴與同案被告陳緯宸間就附表二部分之不法吸金行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

⑾被告陳祐綸、呂姿蓁部分:

①被告陳祐綸、呂姿蓁在長華公司之工作內容均為負責在確

認收訖貸與人匯款後或確認續約後,製作契約相關文件供被告陳緯宸簽約使用、建檔管理各貸與人之貸與借款金額及每月利息、合約到期日等資料,並按被告陳緯宸之指示將每月利息、應歸還本金匯予各貸與人及將佣金匯予招攬介紹之相關人;被告陳祐綸、呂姿蓁各自106年5月10日起,以每月薪資2萬1009元,受雇長華公司負責上開工作內容至106年8月30日止;被告陳祐綸、呂姿蓁均知悉長華公司向不特定人招攬借款予長華公司,約定每月固定付息1.5%至2%,1年為期,到期還本;有關LINE的眾籌專用群組,係被告陳祐綸於106年5月10日設立,被告陳緯宸、陳祐綸、呂姿蓁均為群組成員,LINE的眾籌專用群組設立目的是為了在群組內直接討論眾籌資方案的工作(如貸與人之匯款情形、給付利息、佣金、還款等),該群組設立後處理的工作事項即貸與人之匯款情形、給付利息、佣金、還款等情,為被告陳祐綸、呂姿蓁於本院審理時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九第228至231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陳緯宸於本院審理時所證述之情節相符(見本院卷九第311頁),復有LINE眾籌專用群組鑑識報告(見調查卷第45至66、121至140頁)在卷可稽;另被告陳祐綸、呂姿蓁均未參與眾籌資方案之招攬、招募款項過程乙節,為蒞庭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不爭執(見本院卷九第230頁),亦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陳緯宸於本院審理時所證述之情節相符(見本院卷九第311頁),復有附表一、二、三證據欄所示之證人證述附卷可憑;則被告陳祐綸、呂姿蓁雖未出面向不特定多數人招攬介紹說明借款予長華公司,僅以每月薪資2萬1009元,受雇長華公司負責上開工作事項,且本案卷內亦查無證據足資證明其2人有取得眾籌資方案之任何佣金或報酬,惟其2人既於上開時間,受雇長華公司從事前揭工作事項,且對長華公司眾籌資方案之內容均知之甚詳,又明知長華公司係未經向金融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之銀行,不得經營銀行之收受存款業務(詳於前述),則其2人均顯係對長華公司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違反銀行法犯行施以助力,而為非法以長華公司名義經營銀行業務之幫助犯甚明,故其二人辯稱並無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之事實及主觀犯意云云,委無可採。

②至公訴意旨(經蒞庭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起訴法條,見本

院卷九第166至167頁)雖認被告陳祐綸、呂姿蓁均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之正犯云云,惟依銀行法第29條之1之立法理由,認違法吸收資金者,所以能蔓延滋長,乃在於行為人與投資人(貸與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股息、利息或其他報酬以觀,違法吸金之核心行為,應係在於行為人以顯不相當之紅利、股息、利息或其他報酬招攬、吸引投資人(貸與人)同意參與投資、借予交付款項,且因之與行為人約定或給付,則顯不相當之紅利、股息、利息或其他報酬,則對於並無招攬或其他吸引借貸行為,僅單純於貸與人決意借貸款項之後,依指示代為收取借貸款項、發給利息、佣金、返還本金等輔助行為者,其既無任何前階段擴散吸金規模之行為,則其所為即難認係屬本條犯罪之構成要件行為。故本案並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陳祐綸、呂姿蓁有何參與經手招攬、招募借款、吸收資金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構成要件行為,業詳於前述,則其2人均僅係對長華公司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違反銀行法犯行施以助力,而為非法以長華公司名義經營銀行業務之幫助犯,並非正犯甚明,併此說明。

⑿綜上所述,被告陳緯宸、陳祐綸、呂姿蓁、鄭金定、陳子

鈴之上開辯解,均係卸責之詞,委無可採,長華公司非銀行而經營銀行業務之犯行,其違法吸金因本案獲取之財物共計8930萬4900元,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陳緯宸、陳祐綸、呂姿蓁、鄭金定、陳子鈴、長華公司之上開犯行均洵堪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⒀至被告鄭金定之辯護人另聲請傳訊證人謝依蒸到庭作證,惟本案事證已臻明確,核無傳訊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論罪科刑:⑴核被告陳緯宸所為,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第29條第1

項規定,而犯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之法人行為負責人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被告鄭金定、陳子鈴本身雖非長華公司(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然其2人分別與具有法人行為負責人身分之被告陳緯宸共同非法吸金,是俱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核其2人所為,均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第29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之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被告陳緯宸、陳瑞鋒與被告鄭金定就附表一部分,被告陳緯宸、陳瑞鋒與被告陳子鈴就附表二部分,被告陳緯宸與陳瑞鋒就附表三部分,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應各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分別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鄭金定、陳子鈴均非法人長華公司行為負責人,因有利可圖而為長華公司招攬借貸,其2人犯行之可責性較輕,爰均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

⑵核被告陳祐綸、呂姿蓁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 、第29條第1 項規定,而犯同法第125 條第3 項、第1項前段之幫助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被告陳祐綸、呂姿蓁各基於幫助之犯意,幫助長華公司非法經營銀行業務,均為幫助犯,爰俱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公訴意旨認被告陳祐綸、呂姿蓁應與被告陳緯宸成立共同正犯,尚有未洽,業如前述,又共同正犯與幫助犯,僅係犯罪型態與得否減刑有所差異,其適用之基本法條及所犯罪名並無不同,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檢察官起訴之法條(最高法院102年度臺上字第1998號判決意旨參照)。⑶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

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72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陳緯宸(附表一、二、三部分)、鄭金定(附表一部分)、陳子鈴(附表二部分)上述多次共同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行為,及被告陳祐綸、呂姿蓁分別於上開受雇期間,各自多次幫助長華公司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本質上即有反覆、繼續為之之性質,均為集合犯,各應論以包括一罪。

⑷被告陳緯宸為被告長華公司之行為負責人,因執行業務違

反銀行法第29條之1 、第29條第1 項規定,而犯同法第12

5 條第3 項、第1項前段之法人行為負責人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被告長華公司應依銀行法第127條之4第1項之規定,科以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罰金刑。

⑸至附表一、二、三所載續約(時間、金額)部分雖未經起

訴,惟此部分與起訴論罪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犯行為集合犯包括一罪之關係,故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⑹爰審酌被告陳緯宸、陳祐綸、呂姿蓁、鄭金定、陳子鈴均

否認犯行;被告陳緯宸為長華公司實際負責人,為本案非法吸金犯行之核心角色,長華公司非法吸金之金額高達8930萬4900元,被害人多達84人,使被害人蒙受財產損失,影響國家金融秩序及危害社會安定非輕,惟念已償還部分款項;被告鄭金定參與擬定眾籌資方案,與被告陳子鈴分別招攬貸與人借款予長華公司,並收取佣金,兼衡各自招攬之人數、金額及獲取佣金之數額;被告陳祐綸、呂姿蓁受僱長華公司,依被告陳緯宸之指示而為上開非法吸金之協助行為,助長不法。亦屬不該,惟念未參與招攬行為,犯行較輕;另參酌被告陳緯宸自述高中畢業,現在無業;被告鄭金定自述高中畢業,現在從事自由業,每個月薪水不一定,平均薪水3萬上下;被告陳子鈴自述高職畢業,現在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工作,收入不定;被告陳祐綸自述大專畢業,現在從事司機工作,每個月薪水2萬8千元;被告呂姿蓁大學畢業,現在從事人事工作,每個月薪水2萬8千元,被告陳緯宸、陳祐綸、呂姿蓁、鄭金定均無犯罪前科紀錄,被告陳子鈴有偽造文書前科,但已緩刑期滿,未撤銷緩刑宣告,有渠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5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十第至35至48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文所示之刑;被告長華公司科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金。

(四)沒收部分:⑴依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

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則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在新法施行之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再者,刑法第11條、第38條之1 第1項分別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則規定:「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故其他法律於105年7 月1 日之後如就沒收另定有特別規定,自應適用該特別規定。而於107 年1 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2 月2 日施行之銀行法第136 條之1 規定:「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 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係屬105 年7 月1 日之後就沒收所制定的特別規定,依據前述說明,就違反銀行法之犯罪所得的沒收,應優先適用銀行法第136 條之1規定。但銀行法第136 條之1 就沒收範圍、方法、執行方式等未規範事項,仍有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實際合法發還排除沒收或追徵、第38條之1 第3 項沒收之代替手段等規定之適用。

⑵刑法沒收相關規定修正施行之後,沒收已非從刑,而關

於犯罪所得沒收、追徵之規定,是採義務沒收主義,其目的在於澈底剝奪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使其不能坐享犯罪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並讓權利人得就沒收、追徵之財產聲請發還或給付,以回復犯罪前之財產秩序序,並以「實際合法發還」作為排除沒收或追徵之條件。因此,上述銀行法所設「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之例外規定,自應從嚴為法律體系之目的性限縮解釋,以免適用之結果,違反前述沒收規定修正之立法目的。從而,法院於查明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及已實際合法發還等應扣除部分後,不得僅因仍有應發還之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或其應發還、賠償之數額尚有未明,即認不需宣告沒收、追徵犯罪所得。另依銀行法第136條之1立法理由二所載:「原規定沒收前應發還之對象有被害人及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較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範圍廣,如刪除回歸適用刑法,原規定之『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恐僅能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規定,於沒收之裁判確定後1年內提出聲請發還或給付

.保障較為不利,爰仍予維持明定」,而為貫徹該立法目的,除非確無應發還之被害人或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則於諭知沒收犯罪所得時,應在扣除不予沒收部分後,就其餘額依前述條文所定「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之附加條件方式諭知沒收,以使該等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於案件經確定後,仍得向執行檢察官聲請發還或給付。

⑶被告陳緯宸因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罪,所獲取犯

罪所得之總額為8930萬4900元,已如前述,雖均未扣案,仍屬其本案之犯罪所得。至因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所支付給貸與人的利息、招攬相關人之佣金,是為達成犯罪目的所自行評估付出之犯罪成本,基於刑法第38條之1「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的立法意旨【該規定立法理由五之(三)參照】,不需於沒收犯罪所得時予以扣除;惟已經償還附表一、二、三所示貸與人之本金部分,為被告陳緯宸等人及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均不爭執(見本院卷九第225至226頁),復有已償還各貸與人款項之明細表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五第225頁),且上開明細表所載之償還各貸與人之金額,經核與本院卷二至四及本院卷五第123至147頁、第227至237頁所附之相關還款單據金額相符,是該明細表堪予信實;則依附表一、二、三所示已償還各貸與人款項(本金)之總金額為554萬823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予以扣除,故被告陳緯宸本案之犯罪所得應為總額8930萬4900元,扣除已償還本金554萬823元後為8376萬4077元,於其所犯罪刑項下,依修正後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諭知,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並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⑷被告鄭金定所取得長華公司給付之佣金總額為92萬1500元

,業詳於前述,雖均未扣案,仍屬其本案之犯罪所得。則被告鄭金定之犯罪所得92萬1500元,於其所犯罪刑項下,依修正後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諭知,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並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⑸被告陳子鈴所取得長華公司給付之佣金(含業績獎金)總

額為367萬3700元,業詳於前述,雖均未扣案,仍屬其本案之犯罪所得。則被告陳子鈴之犯罪所得367萬3700元,於其所犯罪刑項下,依修正後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諭知,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並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⑹被告陳祐綸、呂姿蓁各自106 年5 月10日起至106年8月30

日止,均以每月薪資2萬1009元,受雇長華公司負責上開工作事項,幫助長華公司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犯行,詳如前述,則被告陳祐綸、呂姿蓁因而分別取得之薪資7萬7259元(21009×2+21009÷31×52=77259元、以四捨五入計算、6月及7月以全月計算,5月以22日計算、8月以30日計算),為其2人之犯罪所得,分屬其2人所有,雖俱未扣案,仍應分別於被告陳祐綸、呂姿蓁所犯罪刑項下,各依修正後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諭知,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並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被告陳祐綸、呂姿蓁受領長華公司發給上開固定薪資,與其幫助長華公司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行有直接關連,縱使有部分業務行為與其幫助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無關,惟無從細分,當認整體已受其違法行為所污染,為其之不法所得,應予剝奪,併予敘明。

⑺按2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倘個別

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同無「利得」可資剝奪,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即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則附表一、二、三所示貸與人借貸予長華公司之款項,固認該等款項係本案位居犯罪正犯地位之被告陳緯宸所取得之犯罪所得,且依本案現存卷證資料,尚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認定被告陳祐綸、呂姿蓁、鄭金定、陳子鈴有分得此部分犯罪所得之事實,故被告陳祐綸、呂姿蓁、鄭金定、陳子鈴就此部分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⑻扣案附表四(一)部分:

①編號1、2、5、6、8、11、12、13、15、18、19、20、21

(其中簽發予施德勝部分)、25、26、27、28、30、31、32、38、40、44、46至56(48為存根號碼0000000-0000000以外部分)所示之物,均與本案無關等情,業據被告陳緯宸、陳祐綸、呂姿蓁於本院審理時陳述明確(見本院卷九第379頁),復有渠等之辯護人提出之刑事陳報十二狀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九第269至271頁),且蒞庭公訴檢察官亦當庭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九第380頁),上開扣押物又查無證據可資證明係供本案犯罪所用、犯罪預備、犯罪所生或犯罪所得之物,亦非違禁物,故均不予宣告沒收。

②另編號3、7、14、33、35所示之物,均為被告陳緯宸所有

,其中編號7、14、33、35所示之物,在招攬貸與人介紹說明借貸方案、利息時,有將上開資料物品拿出來做說明;編號3所示之輔導諮商專任顧問聘約書,為空白聘約書,在招攬貸與人介紹說明借貸方案、利息時,雖無將此空白聘約書拿出來做說明,但是若貸與人匯款(借款)給長華公司後,就會拿空白的聘約書給貸與人簽名等情,業據被告陳緯宸於本院審理時陳述綦詳(見本院卷九第380至383頁),則此部分扣押物品應認係被告陳緯宸所有,供招攬借貸非法吸金所用或預備之物,故俱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被告陳緯宸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③至附表四(一)其餘扣押物品,被告陳緯宸於本院審理時

供稱:編號4、16、17、58、59係長華公司與貸與人簽約之契約書或資料;編號21(簽發予陳子鈴部分)、29係長華公司開立要給貸與人之本票;編號22係長華公司收到合約之紀錄表;編號23係統計貸與人借款金額之紀錄表;編號24係貸與人涂枝文、李文貝之郵局帳戶資料;編號34、36、39係長華公司之借款資料;編號41、42、4

3、45係長華公司供貸與人匯款之帳戶存摺;編號48存根號碼0000000-0000000部分,係長華公司簽發本票給貸與人之存根;編號57係長華公司會計將相關資料彙整成冊之公司內部操作流程等語(見本院卷九第379至385頁),且蒞庭公訴檢察官亦當庭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九第379至385頁),則此部分扣押物品與雖本案有關,或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然均非在招攬貸與人介紹說明借貸方案、利息時所使用之物品,亦非違禁物,且帳戶存摺雖係供收取貸與人之借款所用,但存摺只是用以存提該等帳戶內款項之憑據,申設人於遺失時仍可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與供犯罪使用尚無直接相關;再審酌被告等人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行已被查獲,無再為其他不法用途之疑慮,且長華公司與各貸與人之借貸契約本身並不具有違法性,故上開文件資料物品認均屬本案之書證、物證,亦非應沒收之物,是尚無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必要,附此敘明。

④又編號9、10、37所示之物,業經本院裁定已分別發還被

告陳緯宸、陳祐綸,有本院111年度聲字第346號裁定1份及扣押物受領書2份在卷可按(見本院111年度聲字第346號卷第23至24頁、第45、51頁),併予敘明。⑼扣案附表四(二)編號1至5所示之物,係於附表四(二)

所載時間、地點查扣之被告陳子鈴所有之物之事實,為被告陳子鈴於本院審理時供承明確(見本院卷九第168頁),惟此部分之扣押物,均非被告陳子鈴於長華公司眾籌資方案招攬介紹時所用之物等情,復據被告陳子鈴於本院審理時陳述明確(見本院卷九第168頁),且蒞庭公訴檢察官亦當庭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九第169頁),又查無證據可資證明係被告陳子鈴供其犯罪所用、犯罪預備、犯罪所生或犯罪所得之物,亦非違禁物,故均不予宣告沒收。⑽扣案附表四(三)編號1至5所示之物,係於附表四(三)

所載時間、地點查扣之被告鄭金定所有之物之事實,為被告鄭金定於本院審理時供承明確(見本院卷九第169頁),惟附表四(三)編號1、2所示之物,與本案無關,又附表四(三)編號3、5所示之物,雖與本案有關,然均非被告鄭金定於長華公司眾籌資方案招攬介紹時所用之物等情,復據被告鄭金定於本院審理時陳述明確(見本院卷九第169頁),應僅為本案之書證,並非應沒收之物,故上開扣押物均不予宣告沒收。至附表四(三)編號4所示之物,被告鄭金定於本院審理時供稱:這些空白資料我有拿給葉軒豪(附表一編號8)看過等語(見本院卷九第169頁),是足認此部分扣押物應係被告鄭金定於招攬介紹非法吸金時所用之物,故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於被告鄭金定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⑾扣案附表四(四)部分:①編號1、6所示帳戶部分,被告陳緯宸於本院審理時供稱:

這2個帳戶沒有提供給貸與人匯款之用,與長華公司眾籌資方案無關等語(見本院卷九第385至386頁),且蒞庭公訴檢察官亦當庭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九第386頁),又起訴書亦載明:上開2帳戶內之現金,均為保全追徵所扣押被告陳緯宸之財產,待宣告追徵犯罪所得後供執行追徵;另編號5所示帳戶部分,卷內亦查無證據足資證明與本案犯行有何關連,且扣押金額為0元,故均不予宣告沒收。②編號2至4、7至11所示帳戶部分,業經台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於110年5月6日及110年6月11日分別函請相關銀行解除扣押在案,相關函文如附表四(四)備註欄所載(見108年度他字第2817號卷第471至481頁、第497頁);另編號12所示之物,業據陳廣榮於110年11月25日領回,有南區大型贓物庫沒收物或扣押物受領書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五第77頁),併予敘明。

(五)被告鄭金定、陳子鈴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鄭金定就附表二、三部分,被告陳子鈴就附表一、三編號2、4至9部分(蒞庭公訴檢察官當庭表示就被告陳子鈴之起訴範圍予以限縮,附表三編號1、3部分排除在被告陳子鈴之起訴範圍、見本院卷九第166頁),分別與被告陳緯宸有共同基於非銀行而經營視為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推行長華公司之眾籌資方案,被告鄭金定尚有招攬附表二、三所示之貸與人,被告陳子鈴尚有招攬附表一、三編號2、4至9所示之貸與人借款予長華公司,因認被告鄭金定、陳子鈴就此部分分別尚涉犯刑法第31條第1項、第28條之規定,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第29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準存款業務罪嫌云云(經蒞庭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起訴法條,見本院卷九第166至167頁)。惟查:

㈠被告鄭金定就附表二、三部分:①訊據被告鄭金定堅決否認有此部分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

行,辯稱:伊未招攬附表二、三所示之貸與人,亦未取得佣金等語。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陳緯宸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時的情況應

該是鄭金定透過他的朋友瞭解陳子鈴有資金可以借貸,所以經由中間人的約見找陳子鈴來長華公司,但是當時見面以後陳子鈴並未接受即回去,後來是陳子鈴自己再來找我,跟我說如果有資金的需要,因素食是善業她願意幫忙,而且不用繞來繞去,她直接幫我就好,我說可以。我有問陳子鈴是否有借貸的完整文字資料,她問我我們的操作資料,我就說依據鄭金定提供的這份資料,陳子鈴表示這份就可以了。陳子鈴之後是由她自己聯繫我,跟我表示如果要透過鄭金定她沒有這個意願,企業需要資金不應該經由第三者,既然大家都認識,她願意直接把資金借給我。陳子鈴借款予長華公司的部分,鄭金定並沒有任何分成或佣金,是因為陳子鈴不願意,所以陳子鈴借款予長華公司不能算是鄭金定的下線投資人;鄭金定不知道陳子鈴有參加眾籌資方案,陳子鈴參加眾籌方案借款給長華公司並沒有經過鄭金定,是陳子鈴直接借款給長華公司,這件事情鄭金定沒有參與也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九第288、290、295至296頁);且觀之本院卷八第391-395 頁之有關被告陳子鈴之借款人借款明細暨給付佣金、業績獎金明細表,就被告陳子鈴(含陳嫚萱)及其下線借款予長華公司部分,長華公司均未給付被告鄭金定佣金,有該借款明細暨給付佣金、業績獎金明細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八第391至395頁);又附表三編號2貸與人林建宇係經由王宇珍之招攬介紹借款予長華公司,附表三編號4貸與人涂枝文係經由陳緯宸之招攬介紹借款予長華公司,附表三編號5貸與人李文貝(改名為李晏榕)係經由吳美華、陳緯宸之招攬介紹借款予長華公司,附表三編號6貸與人許馨月係經由陳誼蓁、王素慧之招攬介紹借款予長華公司,附表三編號7貸與人陳誼蓁係經由王素慧之招攬介紹借款予長華公司,附表三編號8貸與人陳美惠係經由林建宇之招攬介紹借款予長華公司,附表三編號9貸與人何雨蓁係經由張詠晴之招攬介紹借款予長華公司,並有附表三編號2、4至9證據欄所示之各項證據可資為證,是均非被告鄭金定招攬介紹無訛,且被告鄭金定並未因附表三編號2、4至9所示之貸與人借款予長華公司而領得任何佣金,復有長華公司匯款給被告鄭金定之佣金明細表、匯款單據及借款人借款明細暨給付佣金明細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七第490至508頁、本院卷八第385至390頁);再者,於上開時地查扣被告鄭金定持有之名單2張上,亦無附表三編號2、4至9所示貸與人之記載,亦有上開名單2張扣案可證(名單影本見本院卷九第215、217頁)。是縱認被告鄭金定有與被告陳緯宸共同參與制訂長華公司之眾籌資方案,惟被告鄭金定就附表二、三借貸部分,既未招攬介紹,復不知情又未領得任何佣金,則此部分尚難認其與被告陳緯宸有共同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甚明。

③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鄭金定此部分有違反

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行,則檢察官就此部分犯行所提之證據,尚屬不能證明被告鄭金定犯罪,就此部分原應為被告鄭金定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被告鄭金定此部分所為與上開論罪科刑之部分,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㈡被告陳子鈴就附表一、三編號2、4至9部分:①訊據被告陳子鈴堅決否認有此部分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

犯行,辯稱:伊未招攬附表一、三編號2、4至9所示之貸與人,亦未取得佣金等語。

②附表一所示之貸與人係經由附表一所示之招攬人招攬介紹

借款予長華公司,又附表三編號2、4至9所示之貸與人係經由上開招攬人(即附表三編號2、4至9所示之招攬人,詳如前述)之招攬介紹借款予長華公司等情,有附表一、三編號2、4至9證據欄所示之各項證據可資為證,是均非被告陳子鈴招攬介紹無訛,且被告陳子鈴並未因附表一、三編號2、4至9所示之貸與人借款予長華公司而領得任何佣金,復有長華公司匯款給被告陳子鈴之佣金明細表、匯款單據及借款人借款明細暨給付佣金、業績獎金明細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571至647頁、本院卷八第391至395頁);且觀之本院卷八第385至390頁之有關被告鄭金定之借款人借款明細暨給付佣金明細表,就被告鄭金定及其下線借款予長華公司部分,長華公司均未給付被告陳子鈴佣金,亦有該借款明細暨給付佣金明細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八第385至390頁)。則被告陳子鈴就附表一、三編號2、4至9部分,既未招攬介紹,又未領得任何佣金,則此部分尚難認其知情而與被告陳緯宸有共同基於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甚明。

③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陳子鈴此部分有違

反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

之犯行,則檢察官就此部分犯行所提之證據,尚屬不能證明被告陳子鈴犯罪,就此部分原應為被告陳子鈴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被告陳子鈴此部分 所為與上開論

罪科刑之部分,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6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俐吟提起公訴,檢察官鍾葦怡、倪茂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許瑜容法 官 馮君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琇晴附錄法條:

銀行法第29條 (禁止非銀行收受存款及違反之處罰)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29-1條 (視為收受存款)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第125條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銀行法第127條之4法人之負責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職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一百二十五條至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二規定之一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鍰或罰金。

前項規定,於外國銀行準用之。

附表一:

編號 貸與人 招攬人 相關人 借款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鄭金定收取的佣金】 已還本金 (新臺幣) 證據(出處) 備 註 1 陳芳 鄭金定 1.105/4/1匯款 200,000元(編號:L0000000)、【10,000元】 2.105/4/29匯款300,000元(編號:L0000000)、【15,000元】 續約: 1.106/4/30匯款200,000元(編號:L0000000-0)、【14,000元】 2.106/4/30匯款300,000元(編號:L0000000-0)、【21,000元】 31,250元 ⒈被告鄭金定調查供述(109年度偵字第13569號卷一(下稱偵一卷)第185-187、191頁) ⒉被告鄭金定偵訊供述(偵一卷第253頁,已具結第257頁) ⒊被告鄭金定本院準備程序供述(本院卷九第165、169頁) ⒋證人陳緯宸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九第310頁,已具結第333頁) ⒌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⒍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⒎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⒏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明細表-鄭金定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85-389頁、本院卷七第490-504、506-508頁) ⒐扣押物編號4-5名單2張(偵一卷第199-201頁)(同本院卷九第213-217頁) ⒑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二第11-61頁) ⒒扣押物編號1-58-33、1-58-38、1-59-7(陳芳)投資方案申請書、報聘申請書(贓證物卷一第5-87、91-97頁)(同偵一卷第275-281頁) ⒓證人陳芳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贓證物卷一第89頁) 2 蔡淑卿 鄭金定 1.105/4/1匯款100,000元(編號:L0000000)、【5,000元】 100,000元 ⒈證人蔡淑卿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七第23-32頁,已具結第101頁) ⒉被告鄭金定偵訊供述(109年度偵字第13569號卷二(下稱偵二卷)第567頁) ⒊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⒋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⒌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⒍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明細表-鄭金定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85-389頁、本院卷七第490-504、506-508頁) ⒎扣押物編號4-5名單2張(偵一卷第199-201頁)(同本院卷九第213-217頁) ⒏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二第65-91頁) ⒐扣押物編號1-58-44(蔡淑卿)投資方案申請書(贓證物卷一第109-143頁) ⒑(蔡淑卿)生活禪企業有限公司業務員報聘申請書(贓證物卷一第101-105頁) ⒒證人蔡淑卿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贓證物卷一第107頁) 3 楊逸星 王素慧(招攬) 鄭金定 1.105/4/1匯款150,000元(編號:L0000000)、【7,500元】 150,000元 ⒈證人楊逸星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七第32-39頁,已具結第103頁) ⒉證人王素慧偵訊證述(偵一卷第507頁,已具結第511頁) ⒊證人王素慧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七第78-83頁,已具結第117頁) ⒋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⒌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⒍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⒎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明細表-鄭金定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85-389頁、本院卷七第490-504、506-508頁) ⒏扣押物編號4-5名單2張(偵一卷第199-201頁)(同本院卷九第213-217頁) ⒐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二第95-117、127頁) ⒑扣押物編號1-58-34(楊逸星)投資方案申請書(贓證物卷一第145-177、181-183頁) ⒒證人楊逸星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贓證物卷一第179頁) 4 陳夏珠 王素慧(招攬) 鄭金定 1.105/4/6匯款300,000元(編號:L0000000)、【15,000元】 300,000元 ⒈證人陳夏珠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八第280-285頁,已具結第459頁) ⒉證人王素慧偵訊證述(偵一卷第507頁,已具結第511頁) ⒊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⒋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⒌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⒍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明細表-鄭金定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85-389頁、本院卷七第490-504、506-508頁) ⒎扣押物編號4-5名單2張(偵一卷第199-201頁)(同本院卷九第213-217頁) ⒏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二第121-145頁) ⒐扣押物編號1-58-43(陳夏珠)投資方案申請書(贓證物卷一第185-225頁)(同調查卷第307-310頁) ⒑證人陳夏珠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贓證物卷一第219頁) 5 林春廷 莊文宗(招攬) 鄭金定 1.105/4/7匯款500,000元(編號:L0000000)、【15,000元】 500,000元 ⒈證人林春廷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七第39-44頁,已具結第105頁) ⒉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⒊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⒋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⒌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明細表-鄭金定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85-389頁、本院卷七第490-504、506-508頁) ⒍扣押物編號4-5名單2張(偵一卷第199-201頁)(同本院卷九第213-217頁) ⒎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二第149-173頁) ⒏扣押物編號1-58-42(林春廷)投資方案申請書(贓證物卷一第227-249頁) ⒐證人林春廷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贓證物卷一第247頁) 6 余雪招 王素慧(招攬) 鄭金定 1.105/4/7匯款100,000元(編號:L0000000)、【5,000元】 100,000元 ⒈證人余雪招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七第44-49頁,已具結第107頁) ⒉證人王素慧偵訊證述(偵一卷第507頁,已具結第511頁) ⒊證人王素慧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七第78-83頁,已具結第117頁) ⒋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⒌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⒍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⒎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明細表-鄭金定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85-389頁、本院卷七第490-504、506-508頁) ⒏扣押物編號4-5名單2張(偵一卷第199-201頁)(同本院卷九第213-217頁) ⒐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二第177-201頁) ⒑扣押物編號1-58-41(余雪招)投資方案申請書(贓證物卷一第251-291頁)(同調查卷第303-306頁、偵一卷第283-286頁) ⒒證人余雪招農會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贓證物卷一第285頁) 7 劉月柳 王素慧(招攬) 鄭金定 1.105/4/8匯款 200,000元(編號:L0000000)、【10,000元】 2.105/6/29匯款200,000元(編號:L0000000)、【10,000元】 400,000元 ⒈證人劉月柳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七第50-57頁,已具結第109頁) ⒉證人王素慧偵訊證述(偵一卷第507頁,已具結第511頁) ⒊證人王素慧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七第78-83頁,已具結第117頁) ⒋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⒌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⒍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⒎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明細表-鄭金定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85-389頁、本院卷七第490-504、506-508頁) ⒏扣押物編號4-5名單2張(偵一卷第199-201頁)(同本院卷九第213-217頁) ⒐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二第205-235頁) ⒑扣押物編號1-58-40、1-58-49(劉月柳)投資方案申請書(贓證物卷一第293-325、329-369頁)(同調查卷第299-302頁、偵一卷第287-290頁) ⒒證人劉月柳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贓證物卷一第327頁)(同贓證物卷一第371頁) 8 葉軒豪(黃秀美以兒子葉軒豪名義借貸) 鄭金定 1.105/4/26匯款100,000元(編號:L0000000)、【7,000元】 2.105/7/4 匯款300,000元(編號:L0000000)、【2,1000元】 續約: 1.106/4/30匯款100,000元(編號:L0000000-0)、【7,000元】 25,000元 ⒈證人黃秀美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七第57-66頁,已具結第111頁) ⒉證人葉軒豪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七第272-282頁,已具結第308頁) ⒊被告鄭金定調查供述(偵一卷第185-187、191頁) ⒋被告鄭金定偵訊供述(偵一卷第253頁,已具結第257頁、偵二卷第567頁) ⒌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⒍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⒎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⒏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明細表-鄭金定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85-389頁、本院卷七第490-504、506-508頁) ⒐扣押物編號4-5名單2張(偵一卷第199-201頁)(同本院卷九第213-217頁) ⒑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二第239-283頁) ⒒扣押物編號1-58-39、1-58-48(葉軒豪)投資方案申請書(贓證物卷一第373-427、431頁) ⒓扣押物編號、1-59-12(葉軒豪)生活禪企業有限公司業務員報聘申請書(贓證物卷一第433-437頁) ⒔證人黃秀美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贓證物卷一第429頁) ⒕證人葉軒豪中華郵證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贓證物卷一第439頁) 9 朱軒 鄭金定 1.105/5/4 匯款100,000元(編號:L0000000)、【7,000元】 續約: 1.106/5/31匯款100,000元(編號:L0000000-0)、【7,000元】 6,250元 ⒈證人朱軒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八第285-304頁,已具結第461頁) ⒉被告鄭金定調查供述(偵一卷第185-187、191頁) ⒊被告鄭金定偵訊供述(偵一卷第253頁,已具結第257頁、偵二卷第567頁) ⒋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⒌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⒍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⒎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明細表-鄭金定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85-389頁、本院卷七第490-504、506-508頁) ⒏扣押物編號4-5名單2張(偵一卷第199-201頁)(同本院卷九第213-217頁) ⒐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二第287-331頁) ⒑扣押物編號1-58-37(朱軒)投資方案申請書(贓證物卷一第441-479頁) ⒒扣押物編號1-59-13(朱軒)生活禪企業有限公司業務員報聘申請書(贓證物卷一第481-483頁) ⒓證人朱軒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贓證物卷一第485頁) 10 陳協鴻 莊文宗(招攬) 鄭金定 1.105/5/5匯款400,000元(編號:L0000000)、【12,000元】 400,000元 ⒈證人陳協鴻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七第66-71頁,已具結第113頁) ⒉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⒊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⒋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⒌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明細表-鄭金定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85-389頁、本院卷七第490-504、506-508頁) ⒍扣押物編號4-5名單2張(偵一卷第199-201頁)(同本院卷九第213-217頁) ⒎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二第335-359頁) ⒏扣押物編號1-58-36(陳協鴻)投資方案申請書(贓證物卷一第487-513頁) ⒐證人陳協鴻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贓證物卷一第511頁)(同贓證物卷一第513頁) 11 楊曾美津 陳芳(招攬) 鄭金定 1.105/5/6匯款200,000元(編號:L0000000)、【10,000元】 200,000元 ⒈證人楊曾美津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七第71-75頁,已具結第115頁) ⒉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⒊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⒋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⒌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明細表-鄭金定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85-389頁、本院卷七第490-504、506-508頁) ⒍扣押物編號4-5名單2張(偵一卷第199-201頁)(同本院卷九第213-217頁) ⒎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二第363-387頁) ⒏扣押物編號1-58-35(楊曾美津)投資方案申請書(贓證物卷一第515-547、550-551頁) ⒐證人楊曾美津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贓證物卷一第549頁) 12 王素慧 鄭金定 1.105/5/18匯款600,000元(編號:L0000000)、【30,000元】 600,000元 ⒈證人王素慧偵訊證述(偵一卷第505-508頁,已具結第511頁) ⒉證人王素慧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七第75-85頁,已具結第117頁) ⒊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⒋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⒌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⒍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明細表-鄭金定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85-389頁、本院卷七第490-504、506-508頁) ⒎扣押物編號4-5名單2張(偵一卷第199-201頁)(同本院卷九第213-217頁) ⒏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二第391-437頁) ⒐(甲方:長華;乙方:孫宏玉、王舜弘、王素慧、林茂壽、王美鳳、陳芳淇、陳啟中、曹崑祐、許馨月)借貸款項返還協議書暨附件一~附件二(本院卷八第91-99頁) ⒑扣押物編號1-58-54(王素慧)投資方案申請書(贓證物卷一第553-589頁)(同調查卷第193-204、227-238、259-269頁、偵一卷第469-478頁) ⒒扣押物編號1-59-4(王素慧)生活禪企業有限公司業務員報聘申請書(調查卷第205-207頁)(同調查卷第239-241、275-278頁、偵一卷第479-481頁、贓證物卷一第593-595頁) ⒓證人王素慧合庫鳳山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存摺封面(調查卷第271-272頁、贓證物卷一第597頁) ⒔證人王素慧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贓證物卷一第591頁) 13 王銘琴 王素慧(招攬) 鄭金定 1.105/6/1匯款200,000元(編號:L0000000)、【10,000元】 200,000元 ⒈證人王銘琴偵訊證述(偵一卷第501-502頁,已具結第513頁) ⒉證人王銘琴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七第85-93頁,已具結第119頁) ⒊證人王素慧偵訊證述(偵一卷第507頁,已具結第511頁) ⒋證人王素慧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七第78-83頁,已具結第117頁) ⒌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⒍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⒎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⒏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明細表-鄭金定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85-389頁、本院卷七第490-504、506-508頁) ⒐扣押物編號4-5名單2張(偵一卷第199-201頁)(同本院卷九第213-217頁) ⒑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二第441-471頁) ⒒扣押物編號1-58-53(王銘琴)投資方案申請書(贓證物卷一第599-639頁)(同調查卷第475-486頁、偵一卷第451-462頁) ⒓扣押物編號1-59-10(王銘琴)生活禪企業有限公司業務員報聘申請書(贓證物卷一第643-647頁)(同調查卷第279-282頁) ⒔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106000351號函暨(戶名:王銘琴;帳號:0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一第311-317頁) ⒕證人王銘琴臺灣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贓證物卷一第641頁) 14 孫宏玉 王素慧(招攬) 鄭金定 1.105/6/2匯款 100,000元(編號:L0000000)、【5,000元】 2.105/8/29匯款 200,000元(編號:L0000000)、【10,000元】 3.105/8/30匯款 200,000元(編號:L0000000)、【10,000元】 4.105/11/24匯款1,500,000元(編號:LC105001)、【0元】 續約: 1.開立本票200,000元 (換L0000000的本票)、【0元】 2.開立本票200,000元 (換L0000000的本票)、【0元】 100,000元 ⒈證人王素慧偵訊證述(偵一卷第507頁,已具結第511頁) ⒉證人王素慧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七第78-83頁,已具結第117頁) ⒊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⒋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⒌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⒍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明細表-鄭金定組別及其他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85-389、397頁、本院卷七第490-504、506-508頁) ⒎扣押物編號4-5名單2張(偵一卷第199-201頁)(同本院卷九第213-217頁) ⒏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二第475-511頁) ⒐(甲方:長華;乙方:孫宏玉、王舜弘、王素慧、林茂壽、王美鳳、陳芳淇、陳啟中、曹崑祐、許馨月)借貸款項返還協議書暨附件一~附件二(本院卷八第91-99頁) ⒑扣押物編號1-58-27、1-58-30、1-58-52(孫宏玉)投資方案申請書(贓證物卷一第651-729頁) ⒒扣押物編號1-59-11(孫宏玉)生活禪企業有限公司業務員報聘申請書(贓證物卷一第731-735頁)(同調查卷第283-286頁) ⒓證人孫宏玉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贓證物卷一第731頁) 15 劉文娟 王銘琴(招攬) 鄭金定 1.105/6/29匯款200,000元(編號:L0000000)、【10,000元】 200,000元 ⒈證人劉文娟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七第93-98頁,已具結第121頁) ⒉證人王銘琴偵訊證述(偵一卷第502頁,已具結第513頁) ⒊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⒋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⒌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⒍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明細表-鄭金定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85-389頁、本院卷七第490-504、506-508頁) ⒎扣押物編號4-5名單2張(偵一卷第199-201頁)(同本院卷九第213-217頁) ⒏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二第515-539頁) ⒐扣押物編號1-58-51(劉文娟)投資方案申請書(贓證物卷一第737-773、775頁)(同調查卷第491-494頁) ⒑證人劉文娟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贓證物卷一第774頁) 16 王舜弘(吳美華以兒子的名義借貸) 王銘琴(招攬) 鄭金定 1.105/6/29匯款100,000元(編號:L0000000)、【5,000元】 66,715元 ⒈證人吳美華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七第200-206頁,已具結第287頁) ⒉證人王銘琴偵訊證述(偵一卷第502頁,已具結第513頁) ⒊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⒋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⒌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⒍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明細表-鄭金定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85-389頁、本院卷七第490-504、506-508頁) ⒎扣押物編號4-5名單2張(偵一卷第199-201頁)(同本院卷九第213-217頁) ⒏已償還本金整理表、110年11月30日前被告等還款紀錄-吳美華(王舜弘)銷貨明細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123-125頁、本院卷二第543-569頁) ⒐(甲方:長華;乙方:孫宏玉、王舜弘、王素慧、林茂壽、王美鳳、陳芳淇、陳啟中、曹崑祐、許馨月)借貸款項返還協議書暨附件一~附件二(本院卷八第91-99頁) ⒑扣押物編號1-58-50(王舜弘)投資方案申請書(贓證物卷二第5-25頁) ⒒扣押物編號1-59-9(王舜弘)生活禪企業有限公司業務員報聘申請書(贓證物二卷第27-33頁)(同調查卷第495-496頁) ⒓證人王舜弘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存摺封面(贓證物二卷第35頁) 17 李華英 陳美玲(招攬) 鄭金定 1.105/7/6匯款100,000元(編號:L0000000)、【3,000元】 2.105/7/19匯款100,000元(編號:L0000000)、【3,000元】 3.105/8/1匯款100,000元(編號:L0000000)、【5,000元】 4.105/8/5匯款200,000元(編號:L0000000)、【10,000元】 5.105/8/31匯款100,000元(編號:L0000000)、【5,000元】 續約: 1.106/7/31匯款100,000元(編號:L0000000-0)、【0元】 2.106/7/31匯款100,000元(編號:L0000000-0)、【0元】 3.106/8/31匯款100,000元(編號:L0000000-0)、【0元】 4.106/8/31匯款200,000元(編號:L0000000-0)、【0元】 5.106/8/31匯款100,000元(編號:L0000000-0)、【0元】 0元 ⒈證人陳美玲偵訊證述(偵一卷第501頁,已具結第509頁) ⒉證人陳美玲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七第215、225頁,已具結第291頁) ⒊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⒋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⒌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⒍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明細表-鄭金定組別及其他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85-389、397頁、本院卷七第490-504、506-508頁) ⒎扣押物編號4-5名單2張(偵一卷第199-201頁)(同本院卷九第213-217頁) ⒏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二第703-729頁) ⒐扣押物編號1-58-24、1-58-45、1-58-47、1-58-56、1-58-58(李華英)投資方案申請書(贓證物二卷第37-219頁)(同調查卷第539-542、547-550頁) ⒑扣押物編號1-59-8(李華英)長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業務員報聘申請書(贓證物二卷第220-223頁) ⒒證人李華英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贓證物二卷第177頁) ⒓證人李華英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贓證物二卷第225頁) 18 黃潘雪玉 陳美玲(招攬) 鄭金定 1.105/7/18匯款100,000元(編號:L0000000)、【3,000元】 續約: 1.107/6/12開立本票100,000元(換L0000000的本票)、【0元】 0元 ⒈證人陳美玲偵訊證述(偵一卷第501頁,已具結第509頁) ⒉證人陳美玲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七第215、225頁,已具結第291頁) ⒊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⒋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⒌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⒍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明細表-鄭金定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85-389頁、本院卷七第490-504、506-508頁) ⒎扣押物編號4-5名單2張(偵一卷第199-201頁)(同本院卷九第213-217頁) ⒏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二第733-755頁) ⒐扣押物編號1-58-46(黃潘雪玉)投資方案申請書(贓證物二卷第227-241、245-255頁)(同調查卷第543-546頁) ⒑證人黃潘雪玉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贓證物二卷第243頁) 19 林茂壽 陳芳(招攬) 鄭金定 1.105/7/19匯款200,000元(編號:L0000000)、【10,000元】 2.105/8/30匯款200,000元(編號:L0000000)、【10,000元】 續約: 1.106/7/31開立本票200,000元 (換L0000000的本票)、【0元】 2.106/8/31開立本票200,000元 (換L0000000的本票)、【0元】 0元 ⒈證人陳信孛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八第25頁,已具結第63頁) ⒉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⒊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⒋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⒌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明細表-鄭金定組別及其他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85-389頁、本院卷七第490-504、506-508頁) ⒍扣押物編號4-5名單2張(偵一卷第199-201頁)(同本院卷九第213-217頁) ⒎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三第7-29頁) ⒏(甲方:長華;乙方:孫宏玉、王舜弘、王素慧、林茂壽、王美鳳、陳芳淇、陳啟中、曹崑祐、許馨月)借貸款項返還協議書暨附件一~附件二(本院卷八第91-99頁) ⒐扣押物編號1-58-26、1-58-64(林茂壽)投資方案申請書(贓證物二卷第257-311頁) ⒑扣押物編號1-29(林茂壽)本票2張(金訴十卷第25-26頁) ⒒證人林茂壽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贓證物二卷第277頁)(同贓證物二卷第303頁) 20 劉美珍 陳美玲(招攬) 鄭金定 1.105/7/26匯款200,000元(編號:L0000000)、【10,000元】 續約: 1.106/7/31匯款200,000元(編號:LB105004)、【0元】 0元 ⒈證人劉美珍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七第206-211頁,已具結第289頁) ⒉證人陳美玲偵訊證述(偵一卷第501頁,已具結第509頁) ⒊證人陳美玲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七第215、218-219、223-225頁,已具結第291頁) ⒋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⒌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⒍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⒎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明細表-鄭金定組別及其他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85-389頁、本院卷七第490-504、506-508頁) ⒏扣押物編號4-5名單2張(偵一卷第199-201頁)(同本院卷九第213-217頁) ⒐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三第75-99頁) ⒑扣押物編號1-58-62(劉美珍)投資方案申請書(贓證物二卷第313-331、335-341頁)(同調查卷第535-538頁) ⒒證人劉美珍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贓證物二卷第333頁) 21 王美鳳 王素慧(招攬) 鄭金定 1.105/7/26匯款150,000元(編號:L0000000)、【7,500元】 2.105/7/29匯款200,000元(編號:L0000000)、【10,000元】 續約: 1.開立本票150,000元 (換L0000000的本票)、【0元】 2.開立本票200,000元 (換L0000000的本票)、【0元】 89,000元 ⒈證人王素慧偵訊證述(偵一卷第507頁,已具結第511頁) ⒈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⒉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⒊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⒋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明細表-鄭金定組別及其他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85-389、397頁、本院卷七第490-504、506-508頁) ⒌扣押物編號4-5名單2張(偵一卷第199-201頁)(同本院卷九第213-217頁) ⒍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三第103-135頁) ⒎(甲方:長華;乙方:孫宏玉、王舜弘、王素慧、林茂壽、王美鳳、陳芳淇、陳啟中、曹崑祐、許馨月)借貸款項返還協議書暨附件一~附件二(本院卷八第91-99頁) ⒏扣押物編號1-58-59、1-58-61(王美鳳)投資方案申請書(贓證物二卷第343-391頁) ⒐扣押物編號1-59-23(王美鳳)長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業務員報聘申請書(調查卷第287-290頁)(同贓證物二卷第392-395頁) ⒑證人王美鳳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贓證物二卷第392頁) 22 陳甯馨 鄭金定 1.105/7/26匯款100,000元(編號:L0000000)、【5,000元】 2.105/9/26匯款400,000元(編號:LB105001)、【0元】 續約: 1.106/7/31匯款100,000元(編號:LB105003)、【0元】 2.開立本票400,000元(與LB105003合併開一張50萬)(換LB105001的本票)、【0元】 131,500元 ⒈證人陳美玲偵訊證述(偵一卷第499-501頁,已具結第509頁) ⒉證人陳美玲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七第211-227頁,已具結第291頁) ⒊被告鄭金定偵訊供述(偵二卷第565頁) ⒋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⒌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⒍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⒎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明細表-鄭金定組別及其他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85-389、397頁、本院卷七第490-504、506-508頁) ⒏扣押物編號4-5名單2張(偵一卷第199-201頁)(同本院卷九第213-217頁) ⒐已償還本金整理表、110年11月30日前被告等還款紀錄-(陳美玲)支付憑證、109年12月30日還款收據、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139、229頁、本院卷三第139-183頁) ⒑扣押物編號1-58-63(陳甯馨)投資方案申請書(贓證物二卷第397-435頁)(同調查卷第97-98、165-166、521-531頁、偵一卷第437-446頁) ⒒扣押物編號1-59-2(琴玲企業社/陳美玲)長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業務員報聘申請書、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函(贓證物二卷第447-451、455-459頁) ⒓扣押物編號1-59-18(陳甯馨)長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業務員報聘申請書、承諾書(贓證物二卷第436-439、445頁) ⒔證人陳甯馨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存摺封面(調查卷第533頁、贓證物二卷第441頁)(同偵一卷第447頁) ⒕證人陳美玲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贓證物二卷第453頁) 陳美玲為陳甯馨之妻 23 柯美秀 王素慧(招攬) 鄭金定 1.105/7/27匯款100,000元(編號:L0000000)、【5,000元】 續約: 1.106/7/31開立本票100,000元 (換L0000000的本票)、【0元】 0元 ⒈證人柯美秀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七第240-244頁,已具結第296頁) ⒉證人王素慧偵訊證述(偵一卷第507頁,已具結第511頁) ⒊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⒋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⒌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⒍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明細表-鄭金定組別及其他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85-389、397頁、本院卷七第490-504、506-508頁) ⒎扣押物編號4-5名單2張(偵一卷第199-201頁)(同本院卷九第213-217頁) ⒏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三第187-209頁) ⒐扣押物編號1-58-60(柯美秀)投資方案申請書(贓證物二卷第461-489頁)(同調查卷第311-314頁) ⒑扣押物編號1-29(柯美秀)本票1張(金訴十卷第30頁) ⒒證人柯美秀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贓證物二卷第481頁) 24 林憲昭 鄭金定 1.105/8/1匯款100,000元(編號:L0000000)、【5,000元】 6,250元 ⒈證人林憲昭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七第245-250頁,已具結第298頁) ⒉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⒊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⒋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⒌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明細表-鄭金定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85-389頁、本院卷七第490-504、506-508頁) ⒍扣押物編號4-5名單2張(偵一卷第199-201頁)(同本院卷九第213-217頁) ⒎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三第247-283頁) ⒏扣押物編號1-58-57(林憲昭)投資方案申請書(贓證物二卷第491-515頁) ⒐扣押物編號1-59-19(林憲昭)長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業務員報聘申請書(贓證物二卷第517-523頁) ⒑證人林憲昭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贓證物二卷第523頁) 25 薛琇霞 鄭金定 1.105/8/22匯款700,000元(編號:L0000000)、【49,000元】 30,000元 ⒈被告鄭金定偵訊供述(偵二卷第567頁) ⒉證人李建華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七第256-259、262-263頁,已具結第302頁) ⒊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⒋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⒌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⒍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明細表-鄭金定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85-389頁、本院卷七第490-504、506-508頁) ⒎扣押物編號4-5名單2張(偵一卷第199-201頁)(同本院卷九第213-217頁) ⒏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三第287-313頁) ⒐(薛琇霞、顏國裕、李建華、朱忠楠)於106年11月14日與被告長華公司、陳緯宸、陳瑞鋒簽定之本票、協議分期償還契約書(108年度他字第2817號卷(下稱他二卷)第243-257頁) ⒑扣押物編號1-58-55(薛琇霞)投資方案申請書(贓證物二卷第525-561頁) ⒒扣押物編號1-59-20(薛琇霞)長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業務員報聘申請書(贓證物二卷第563-571頁) ⒓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儲字第1090105066號函暨(戶名:薛琇霞;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一第289-292頁) ⒔證人薛琇霞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贓證物二卷第569頁) 薛琇霞為李建華之妻 26 郭佑 朱軒(招攬) 鄭金定 1.105/8/23匯款100,000元(編號:L0000000)、【7,000元】 續約: 1.106/8/31匯款100,000元(編號:L0000000-0)、【0元】 6,250元 ⒈證人郭育佑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八第274-280頁,已具結第463頁) ⒉證人朱軒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八第291-294、299-301、303頁,已具結第461頁) ⒊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⒋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⒌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⒍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明細表-鄭金定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85-389頁、本院卷七第490-504、506-508頁) ⒎扣押物編號4-5名單2張(偵一卷第199-201頁)(同本院卷九第213-217頁) ⒏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三第317-347頁) ⒐扣押物編號1-58-32(吳育佑/郭育佑)投資方案申請書(贓證物二卷第573-615頁) ⒑證人郭育佑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贓證物二卷第577頁) 27 陳靜蘭 鄭金定 1.105/8/25匯款250,000元(編號:L0000000)、【17,500元】 15,625元 ⒈證人陳靜蘭偵訊證述(偵一卷第502-504頁,已具結第515頁) ⒉證人陳靜蘭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七第250-255頁,已具結第300頁、本院卷九第362-371頁,已具結第387頁) ⒊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⒋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⒌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⒍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明細表-鄭金定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85-389頁、本院卷七第490-504、506-508頁) ⒎扣押物編號4-5名單2張(偵一卷第199-201頁)(同本院卷九第213-217頁) ⒏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三第351-381頁) ⒐扣押物編號1-58-31(陳靜蘭)投資方案申請書(贓證物二卷第617-640頁)(同調查卷第599-608頁、偵一卷第423-432頁) ⒑合庫金庫商業銀行楠梓分行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合金楠梓字第11036490001號函暨(戶名:陳靜蘭;帳號: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本院卷一第327-330頁) ⒒證人陳靜蘭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贓證物二卷第633頁) 28 陳芳淇 孫宏玉(招攬) 鄭金定 1.105/8/29匯款150,000元(編號:L0000000)、【7,500元】 2.105/8/31匯款350,000元(編號:L0000000)、【17,500元】 3.105/9/2匯款300,000元(編號:L0000000)、【15,000元】 續約: 1.106/8/31開立本票150,000元 (換L0000000的本票)、【0元】 2.106/8/31開立本票350,000元 (換L0000000的本票)、【0元】 3.106/8/31開立本票300,000元 (換L0000000的本票)、【0元】 47,000元 ⒈證人陳芳淇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七第234-240頁,已具結第294頁) ⒉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⒊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⒋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⒌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明細表-鄭金定組別及其他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85-389、397頁、本院卷七第490-504、506-508頁) ⒍扣押物編號4-5名單2張(偵一卷第199-201頁)(同本院卷九第213-217頁) ⒎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三第385-411頁) ⒏(甲方:長華;乙方:孫宏玉、王舜弘、王素慧、林茂壽、王美鳳、陳芳淇、陳啟中、曹崑祐、許馨月)借貸款項返還協議書暨附件一~附件二(本院卷八第91-99頁) ⒐扣押物編號1-58-20、1-58-23、1-58-29(陳芳淇)投資方案申請書(贓證物二卷第641-716頁) ⒑扣押物編號1-29(陳芳淇)本票3張(金訴十卷第27-29頁) ⒒證人陳良進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贓證物二卷第644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32投資人陳良進部分經蒞庭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為陳芳淇(本院卷十第63頁) 29 王金茂 陳美玲(招攬) 鄭金定 1.105/8/29匯款100,000元(編號:L0000000)、【5,000元】 續約: 1.106/8/31匯款100,000元(編號:L0000000-0)、【0元】 2.107/6/12開立本票100,000元(換L0000000-0的本票)、【0元】 0元 ⒈證人王金茂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七第264-269頁,已具結第304頁) ⒉證人陳美玲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七第215、225頁,已具結第291頁) ⒊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⒋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⒌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⒍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明細表-鄭金定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85-389頁、本院卷七第490-504、506-508頁) ⒎扣押物編號4-5名單2張(偵一卷第199-201頁)(同本院卷九第213-217頁) ⒏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三第415-437頁) ⒐扣押物編號1-58-28(王金茂)投資方案申請書(贓證物二卷第717-740頁) ⒑扣押物編號1-59-24、1-59-29(王金茂)長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業務員報聘申請書(贓證物二卷第741-751頁) ⒒證人王金茂大眾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贓證物二卷第743頁) 30 顏莊素珍 陳美玲、王金茂(招攬) 鄭金定 1.105/8/29匯款100,000元(編號:L0000000)、【5,000元】 續約: 1.106/8/31匯款100,000元(編號:L0000000-0)、【0元】 2.107/6/12開立本票100,000元(換L0000000-0的本票)、【0元】 0元 ⒈證人顏莊素珍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七第269-272頁,已具結第306頁) ⒉證人陳美玲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七第215、225頁,已具結第291頁) ⒊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⒋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⒌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⒍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明細表-鄭金定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85-389頁、本院卷七第490-504、506-508頁) ⒎扣押物編號4-5名單2張(偵一卷第199-201頁)(同本院卷九第213-217頁) ⒏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三第441-463頁) ⒐扣押物編號1-58-19(顏莊素珍)投資方案申請書(贓證物二卷第753-776頁) ⒑扣押物編號1-59-30、1-59-31(顏莊素珍)長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業務員報聘申請書(贓證物二卷第777-787頁) ⒒證人顏莊素珍大眾銀行帳戶存摺封面(贓證物二卷第779頁) 31 吳季祐 朱軒(招攬) 鄭金定 1.105/8/30匯款100,000元(編號:L0000000)、【7,000元】 續約: 1.106/8/31匯款100,000元(編號:L0000000-0)、【0元】 6,250元 ⒈證人朱軒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八第第291-294、299-301、303頁頁,已具結第461頁) ⒉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⒊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⒋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⒌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明細表-鄭金定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85-389頁、本院卷七第490-504、506-508頁) ⒍扣押物編號4-5名單2張(偵一卷第199-201頁)(同本院卷九第213-217頁) ⒎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三第467-497頁) ⒏扣押物編號1-58-25(吳季祐)投資方案申請書(贓證物卷三第5-46頁) ⒐證人吳季祐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贓證物卷三第37頁) 32 王玲曼 鄭金定 1.105/8/31匯款100,000元(編號:L0000000)、【5,000元】 6,250元 ⒈證人王玲曼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八第12-20頁,已具結第61頁) ⒉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⒊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⒋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⒌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明細表-鄭金定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85-389頁、本院卷七第490-504、506-508頁) ⒍扣押物編號4-5名單2張(偵一卷第199-201頁)(同本院卷九第213-217頁) ⒎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三第501-531頁) ⒏扣押物編號1-58-22(王玲曼)投資方案申請書(贓證物卷三第47-61、65-70頁) ⒐證人王玲曼臺灣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贓證物卷三第63頁) 33 陳啓中 王素慧(招攬) 鄭金定 1.105/8/31匯款200,000元(編號:L0000000)、【10,000元】 續約: 1.106/8/31開立本票200,000元 (換L0000000的本票)、【0元】 0元 ⒈證人陳啟中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七第341-347頁,已具結第448頁) ⒉證人王素慧偵訊證述(偵一卷第507-508頁,已具結第511頁) ⒊證人王素慧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七第78-83頁,已具結第117頁) ⒋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⒌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⒍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⒎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明細表-鄭金定組別及其他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85-389、397頁、本院卷七第490-504、506-508頁) ⒏扣押物編號4-5名單2張(偵一卷第199-201頁)(同本院卷九第213-217頁) ⒐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三第535-555頁) ⒑(甲方:長華;乙方:孫宏玉、王舜弘、王素慧、林茂壽、王美鳳、陳芳淇、陳啟中、曹崑祐、許馨月)借貸款項返還協議書暨附件一~附件二(本院卷八第91-99頁) ⒒扣押物編號1-58-21(陳啟中)投資方案申請書(贓證物卷三第71-77、80-96頁)(同調查卷第295-297頁) ⒓扣押物編號1-29(陳啟中)本票1張(金訴十卷第24頁) ⒔證人陳啟中大眾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贓證物卷三第79頁) 34 顏國裕(李建華以顏國裕之名義借貸) 鄭金定 1.105/9/13匯款300,000元(編號:L0000000)、【42,000元】 0元 ⒈證人李建華偵訊證述(他二卷第233頁,已具結第241頁) ⒉證人李建華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七第256-258、262-263頁,已具結第302頁) ⒊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⒋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⒌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⒍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明細表-鄭金定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85-389頁、本院卷七第490-504、506-508頁) ⒎扣押物編號4-5名單2張(偵一卷第199-201頁)(同本院卷九第213-217頁) ⒏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三第559-577頁) ⒐(薛琇霞、顏國裕、李建華、朱忠楠)於106年11月14日與被告長華公司、陳緯宸、陳瑞鋒簽定之本票、協議分期償還契約書(他二卷第243-257頁) ⒑扣押物編號1-58-18(顏國裕)投資方案申請書(贓證物卷三第97-120頁) ⒒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九如分行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109九如字第109JE03038號函暨(戶名:顏國裕;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一第283-287頁) ⒓證人顏國裕臺灣企銀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贓證物卷三第113頁) 35 周聲憲 楊繼存(招攬) 鄭金定 1.105/10/4匯款500,000元(編號:L0000000)、【25,000元】 31,250元 ⒈證人周聲憲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七第347-356頁,已具結第450頁) ⒉證人楊繼存偵訊證述(偵一卷第505頁,已具結第517頁) ⒊證人楊繼存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八第158-159、169頁,已具結第227頁) ⒋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⒌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⒍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⒎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明細表-鄭金定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85-389頁、本院卷七第490-504、506-508頁) ⒏扣押物編號4-5名單2張(偵一卷第199-201頁)(同本院卷九第213-217頁) ⒐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三第581-607頁) ⒑扣押物編號1-58-17(周聲憲)投資方案申請書(贓證物卷三第121-146頁)(同調查卷第585-588頁) ⒒證人周聲憲臺灣企銀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贓證物卷三第145頁) 36 曾崑祐(王銘琴以兒子曾崑祐之名義借貸) 鄭金定 1.105/10/5匯款200,000元(編號:L0000000)、【14,000元】 0元 ⒈證人王銘琴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七第85-93頁,已具結第119頁) ⒈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⒉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⒊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⒋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明細表-鄭金定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85-389頁、本院卷七第490-504、506-508頁) ⒌扣押物編號4-5名單2張(偵一卷第199-201頁)(同本院卷九第213-217頁) ⒍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三第643-663頁) ⒎(甲方:長華;乙方:孫宏玉、王舜弘、王素慧、林茂壽、王美鳳、陳芳淇、陳啟中、曹崑祐、許馨月)借貸款項返還協議書暨附件一~附件二(本院卷八第91-99頁) ⒏扣押物編號1-58-16(曹崑祐)投資方案申請書(贓證物卷三第147-168頁) ⒐扣押物編號1-59-25(曾崑祐)長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業務員報聘申請書(贓證物卷三第169-173頁)(同調查卷第497-500頁、偵一卷第463-465頁) ⒑證人曾崑祐新光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開戶資料及存摺封面(調查卷第503-504頁、贓證物卷三第175頁) 37 楊繼存 鄭金定 1.105/10/5匯款200,000元(編號:L0000000)、【10,000元】 12,500元 ⒈證人楊繼存偵訊證述(偵一卷第504-505頁,已具結第517頁) ⒉證人楊繼存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八第156-170頁,已具結第227頁) ⒊被告鄭金定調查供述(偵一卷第185-187、191頁) ⒋被告鄭金定偵訊供述(偵一卷第253頁,已具結第257頁、偵二卷第565-567頁) ⒌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⒍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⒎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⒏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明細表-鄭金定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85-389頁、本院卷七第490-504、506-508頁) ⒐扣押物編號4-5名單2張(偵一卷第199-201頁)(同本院卷九第213-217頁) ⒑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三第667-693頁) ⒒扣押物編號1-58-15(楊繼存)投資方案申請書(贓證物卷三第177-202頁)(同調查卷第565-574頁、偵一卷第413-420、411-412頁) ⒓證人許弘龍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卷第577頁) ⒔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儲字第1100013901號函暨 (戶名:楊繼存;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本院卷一第319-326頁) ⒕證人楊繼存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贓證物卷三第199頁) 38 李建華 鄭金定 1.105/10/12匯款300,000元(編號:L0000000)、【21,000元】 300,000元 ⒈證人李建華偵訊證述(他二卷第229-233頁,已具結第241頁) ⒉證人李建華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七第255-264頁,已具結第302頁) ⒊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⒋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⒌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⒍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明細表-鄭金定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85-389頁、本院卷七第490-504、506-508頁) ⒎扣押物編號4-5名單2張(偵一卷第199-201頁)(同本院卷九第213-217頁) ⒏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三第697-725頁) ⒐(薛琇霞、顏國裕、李建華、朱忠楠)於106年11月14日與被告長華公司、陳緯宸、陳瑞鋒簽定之本票、協議分期償還契約書(他二卷第243-257頁) ⒑扣押物編號1-58-14(李建華)投資方案申請書(贓證物卷三第203-222頁) ⒒扣押物編號1-59-33(李建華)長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業務員報聘申請書(贓證物卷三第223-227頁) ⒓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123380號函暨(戶名:李建華;帳號: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本院卷一第277-280頁) ⒔證人李建華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贓證物卷三第227頁) ⒕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儲字第1090256760號函暨(戶名:李建華;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本院卷一第281-282頁) 39 陳依潔 楊繼存(招攬) 鄭金定 1.105/10/20匯款100,000元(編號:L0000000)、【5,000元】 6,250元 ⒈證人陳依潔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七第356-361頁,已具結第452頁) ⒉證人楊繼存偵訊證述(偵一卷第505頁,已具結第517頁) ⒊證人楊繼存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八第158-159、169頁,已具結第227頁) ⒋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⒌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⒍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⒎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明細表-鄭金定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85-389頁、本院卷七第490-504、506-508頁) ⒏扣押物編號4-5名單2張(偵一卷第199-201頁)(同本院卷九第213-217頁) ⒐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三第729-755頁) ⒑扣押物編號1-58-13(陳依潔)投資方案申請書(贓證物卷三第229-250頁)(同調查卷第581-584頁) ⒒證人陳依潔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贓證物卷三第241頁) 40 蘇珈琪 黃英嘉(招攬) 鄭金定 1.105/12/5匯款100,000元(編號:L0000000)、【5,000元】 2.106/4/10匯款100,000元(編號:L0000000)、【5,000元】 12,500元 ⒈證人蘇珈琪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七第369-373頁,已具結第456頁) ⒉證人黃英嘉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七第393-396、408-409頁,已具結第462頁) ⒊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⒋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⒌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⒍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明細表-鄭金定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85-389頁、本院卷七第490-504、506-508頁) ⒎扣押物編號4-5名單2張(偵一卷第199-201頁)(同本院卷九第213-217頁) ⒏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四第39-61頁) ⒐扣押物編號1-58-10(蘇珈琪)投資方案申請書(贓證物卷三第251-265、269-274頁) ⒑證人蘇珈琪臺灣企銀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贓證物卷三第267頁) 41 趙曉娟 黃英嘉(招攬) 鄭金定 1.105/12/5匯款100,000元(編號:L0000000)、【5,000元】 6,250元 ⒈證人趙曉娟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七第338-339、373-380、387-388頁,已具結第458頁) ⒉證人黃英嘉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七第393-396、408-409頁,已具結第462頁) ⒊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⒋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⒌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⒍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明細表-鄭金定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85-389頁、本院卷七第490-504、506-508頁) ⒎扣押物編號4-5名單2張(偵一卷第199-201頁)(同本院卷九第213-217頁) ⒏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四第65-87頁) ⒐扣押物編號1-58-12(趙曉娟)投資方案申請書(贓證物卷三第275-296頁) ⒑證人趙曉娟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贓證物卷三第294頁) 42 趙雅芳 黃英嘉(招攬) 鄭金定 1.105/12/5匯款100,000元(編號:L0000000)、【5,000元】 6,250元 ⒈證人趙雅芳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七第381-389頁,已具結第460頁) ⒉證人黃英嘉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七第393-396、408-409頁,已具結第462頁) ⒊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⒋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⒌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⒍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明細表-鄭金定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85-389頁、本院卷七第490-504、506-508頁) ⒎扣押物編號4-5名單2張(偵一卷第199-201頁)(同本院卷九第213-217頁) ⒏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四第91-113頁) ⒐扣押物編號1-58-11(趙雅芳)投資方案申請書(贓證物卷三第297-318頁) ⒑證人趙雅芳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贓證物卷三第316頁) 43 黃寧甄(黃英嘉與黃寧甄共同出資借貸) 鄭金定 1.105/12/5交付200,000元(編號:L0000000)、【10,000元】 12,500元 ⒈證人黃英嘉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七第389-411頁,已具結第462頁) ⒉證人黃寧甄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七第411-426頁,已具結第464頁) ⒊被告鄭金定偵訊供述(偵一卷第253頁,已具結第257頁) ⒋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⒌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⒍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⒎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明細表-鄭金定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85-389頁、本院卷七第490-504、506-508頁) ⒏扣押物編號4-5名單2張(偵一卷第199-201頁)(同本院卷九第213-217頁) ⒐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四第117-139頁) ⒑扣押物編號1-58-9(黃寧甄)投資方案申請書(贓證物卷三第319-342頁) ⒒扣押物編號1-59-26(黃英嘉)長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業務員報聘申請書(贓證物卷三第343-349頁) ⒓證人黃寧甄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調查卷第439-443頁) 44 涂麗芬 黃英嘉(招攬) 鄭金定 1.105/12/5匯款100,000元(編號:L0000000)、【5,000元】 2.105/12/27匯款100,000元(編號:L0000000)、【5,000元】 12,500元 ⒈證人黃英嘉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七第393-396、408-409頁,已具結第462頁) ⒉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⒊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⒋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⒌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明細表-鄭金定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85-389頁、本院卷七第490-504、506-508頁) ⒍扣押物編號4-5名單2張(偵一卷第199-201頁)(同本院卷九第213-217頁) ⒎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四第143-165頁) ⒏扣押物編號1-58-1、1-58-8(涂麗芬)投資方案申請書(贓證物卷三第351-363、367-400頁)(同偵一卷第87-97頁) ⒐證人涂麗芬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贓證物卷三第365、369頁) 45 鄭夙惠 黃英嘉(招攬) 鄭金定 1.105/12/16匯款300,000元(編號:L0000000)、【15,000元】 18,750元 ⒈證人鄭夙惠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七第426-433頁,已具結第466頁) ⒉證人黃英嘉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七第393-396、408-409頁,已具結第462頁) ⒊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⒋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⒌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⒍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明細表-鄭金定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85-389頁、本院卷七第490-504、506-508頁) ⒎扣押物編號4-5名單2張(偵一卷第199-201頁)(同本院卷九第213-217頁) ⒏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四第195-217頁) ⒐扣押物編號1-58-7(鄭夙惠)投資方案申請書(贓證物卷三第401-424頁) ⒑證人鄭夙惠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贓證物卷三第405頁) 46 鄭凱文 黃英嘉(招攬) 鄭金定 1.105/12/19匯款100,000元(編號:L0000000)、【5,000元】 6,250元 ⒈證人鄭凱文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七第433-439頁,已具結第468頁) ⒉證人黃英嘉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七第393-396、408-409頁,已具結第462頁) ⒊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⒋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⒌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⒍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明細表-鄭金定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85-389頁、本院卷七第490-504、506-508頁) ⒎扣押物編號4-5名單2張(偵一卷第199-201頁)(同本院卷九第213-217頁) ⒏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四第221-243頁) ⒐扣押物編號1-58-6(鄭凱文)投資方案申請書(贓證物卷三第425-446頁) ⒑證人鄭凱文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贓證物卷三第439頁) 47 李秀芳 黃英嘉(招攬) 鄭金定 1.105/12/20匯款100,000元(編號:L0000000)、【5,000元】 6,250元 ⒈證人李秀芳偵訊證述(他二卷第265-267頁,已具結第269頁) ⒉證人李秀芳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七第439-444頁,已具結第470頁) ⒊證人黃英嘉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七第393-396、408-409頁,已具結第462頁) ⒋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⒌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⒍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⒎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明細表-鄭金定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85-389頁、本院卷七第490-504、506-508頁) ⒏扣押物編號4-5名單2張(偵一卷第199-201頁)(同本院卷九第213-217頁) ⒐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四第247-269頁) ⒑扣押物編號1-58-5(李秀芳)投資方案申請書(贓證物卷三第447-468頁)(同調查卷第401-407頁) ⒒證人李秀芳109年5月5日提供之本票裁定資料影本1份(調查卷第409-419頁) ⒓證人李秀芳109年5月5日提供之李秀芳、長華公司匯款札記影本1份(調查卷第421頁) ⒔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5000272號函暨 (戶名:李秀芳;帳號: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本院卷一第295-310頁) ⒕證人李秀芳臺灣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贓證物卷三第461頁) 48 陳信孛 陳芳(招攬) 鄭金定 1.105/12/20匯款300,000元(編號:L0000000)、【21,000元】 0元 ⒈證人陳信孛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八第21-26頁,已具結第63頁) ⒉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⒊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⒋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⒌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明細表-鄭金定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85-389頁、本院卷七第490-504、506-508頁) ⒍扣押物編號4-5名單2張(偵一卷第199-201頁)(同本院卷九第213-217頁) ⒎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四第273-293頁) ⒏扣押物編號1-58-4(陳信孛)投資方案申請書(贓證物卷三第469-488頁) ⒐扣押物編號1-59-15(陳信孛)長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業務員報聘申請書(贓證物卷三第489-498頁) 49 陳語彤 招攬人不詳 鄭金定 1.105/12/23匯款300,000元(編號:L0000000)、【15,000元】 18,750元 ⒈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⒉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⒊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⒋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明細表-鄭金定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85-389頁、本院卷七第490-504、506-508頁) ⒌扣押物編號4-5名單2張(偵一卷第199-201頁)(同本院卷九第213-217頁) ⒍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四第299-321頁) ⒎扣押物編號1-58-3(陳語彤)投資方案申請書(贓證物卷三第499-511、515-526頁) ⒏證人陳語彤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贓證物卷三第513頁) 50 廖秀華 招攬人不詳 鄭金定 1.105/12/27匯款100,000元(編號:L0000000)、【5,000元】 6,250元 ⒈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⒉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⒊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⒋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明細表-鄭金定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85-389頁、本院卷七第490-504、506-508頁) ⒌扣押物編號4-5名單2張(偵一卷第199-201頁)(同本院卷九第213-217頁) ⒍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四第325-347頁) ⒎扣押物編號1-58-2(廖秀華)投資方案申請書(贓證物卷三第527-548頁) 51 王慶山 陳芳(招攬) 鄭金定 1.106/1/6匯款100,000元(編號:L0000000)、【7,000元】 6,250元 ⒈證人王慶山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八第32-37頁,已具結第67頁) ⒉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⒊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⒋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⒌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明細表-鄭金定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85-389頁、本院卷七第490-504、506-508頁) ⒍扣押物編號4-5名單2張(偵一卷第199-201頁)(同本院卷九第213-217頁) ⒎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四第369-389頁) ⒏(王慶山)長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貸合意書、本票、專任顧問合約書(本院卷八第101-113頁) 52 林佳伶 朱軒(招攬) 鄭金定 1.106/1/24匯款100,000元(編號:L0000000)、【7,000元】 6,250元 ⒈證人林佳伶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八第171-175頁,已具結第229頁) ⒉證人朱軒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八第300-301、303頁,已具結第461頁) ⒊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⒋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⒌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⒍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明細表-鄭金定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85-389頁、本院卷七第490-504、506-508頁) ⒎扣押物編號4-5名單2張(偵一卷第199-201頁)(同本院卷九第213-217頁) ⒏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四第409-429頁) 53 蔡炎岑 黃英嘉(招攬) 鄭金定 1.106/2/18匯款100,000元(編號:L0000000)、【5,000元】 6,250元 ⒈證人蔡炎岑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八第37-43頁,已具結第69頁) ⒉證人黃英嘉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七第393-396、408-409頁,已具結第462頁) ⒊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⒋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⒌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⒍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明細表-鄭金定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85-389頁、本院卷七第490-504、506-508頁) ⒎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四第433-451頁) 54 呂彩雪 吳淑惠(招攬) 鄭金定 1.106/3/1匯款800,000元(編號:L0000000)、【40,000元】 續約: 1.107/12/6開立本票800,000元 (換L0000000的本票)、【0元】 50,000元 ⒈證人吳淑惠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八第43-52頁,已具結第71頁) ⒉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⒊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⒋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⒌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明細表-鄭金定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85-389頁、本院卷七第490-504、506-508頁) ⒍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四第455-473頁) ⒎(呂彩雪)長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輔導諮商專任顧問申請書、借貸匯款同意書、借貸合意書、本票、專任顧問合約書(本院卷八第425-434頁) 55 陳瓊玫 陳靜蘭(招攬) 鄭金定 1.106/4/6匯款300,000元(編號:L0000000)、【21,000元】 18,750元 ⒈證人陳瓊玫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八第305-311頁,已具結第379頁) ⒉證人陳靜蘭偵訊證述(偵一卷第503-504頁,已具結第515頁) ⒊證人陳靜蘭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九第364-370頁,已具結第387頁) ⒋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⒌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⒍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⒎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明細表-鄭金定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85-389頁、本院卷七第490-504、506-508頁) ⒏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四第491-507頁) ⒐扣押物編號1-59-32(陳瓊玫)長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業務員報聘申請書(贓證物卷三第549-553頁)(同調查卷第613-614頁、偵一卷第433-434頁) 56 楊素智 陳靜蘭(招攬) 鄭金定 1.106/4/11匯款300,000元(編號:L0000000)、【21,000元】 18,750元 ⒈證人陳靜蘭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九第362-369頁,已具結第387頁) ⒉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⒊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⒋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⒌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明細表-鄭金定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85-389頁、本院卷七第490-504、506-508頁) ⒍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四第511-525頁) 57 張欽石 吳淑惠(招攬) 鄭金定 1.106/4/12匯款400,000元(編號:L0000000)、【20,000元】 續約: 1.107/12/6開立本票400,000元 (換L0000000的本票)、【0元】 44,000元 ⒈證人吳淑惠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八第43-52頁,已具結第71頁) ⒉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⒊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⒋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⒌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明細表-鄭金定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85-389頁、本院卷七第490-504、506-508頁) ⒍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四第529-537頁) ⒎(張欽石)長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輔導諮商專任顧問申請書、借貸匯款同意書、借貸合意書、本票、專任顧問合約書(本院卷八第435-443頁) 58 朱忠楠 李建華(招攬) 鄭金定 1.106/4/19匯款500,000元(編號:L0000000)、【35,000元】 0元 ⒈證人朱忠楠偵訊證述(他二卷第229、231-232頁,已具結第239頁) ⒉證人朱忠楠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八第181-186頁,已具結第233頁) ⒊證人李建華偵訊證述(他二卷第232頁,已具結第241頁) ⒋證人李建華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七第256、259頁,已具結第302頁) ⒌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⒍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⒎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⒏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明細表-鄭金定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85-389頁、本院卷七第490-504、506-508頁) ⒐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四第565-569頁) ⒑(薛琇霞、顏國裕、李建華、朱忠楠)於106年11月14日與被告長華公司、陳緯宸、陳瑞鋒簽定之本票、協議分期償還契約書(他二卷第243-257頁) ⒒(薛琇霞、顏國裕、李建華、朱忠楠)108年07月08日提出之證物1~2(108年度他字第2558號卷(下稱他一卷)第9-15、25-29頁)(同調查卷第365-371頁) ⒓第一商業銀行潮州分行2019/10/23一潮州字第00175號函暨交易明細(戶名:朱忠楠;帳號:00000000000號)(本院卷一第271-276頁) 59 趙李麗花 趙雅芳(招攬) 鄭金定 1.106/4/20匯款150,000元(編號:L0000000)、【7,500元】 9,375元 ⒈證人趙雅芳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七第382-384頁,已具結第460頁) ⒉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⒊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⒋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⒌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明細表-鄭金定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85-389頁、本院卷七第490-504、506-508頁) ⒍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四第573-587頁) ⒎(趙李麗花)長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貸合意書、本票、專任顧問合約書(本院卷七第472-478頁) 60 林美鳳 陳芳(招攬) 鄭金定 1.106/5/16匯款100,000元(編號:L0000000)、【7,000元】 6,250元 ⒈證人林美鳳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八第175-181頁,已具結第231頁) ⒉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⒊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⒋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⒌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明細表-鄭金定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85-389頁、本院卷七第490-504、506-508頁) ⒍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四第607-619頁) ⒎(林美鳳)長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貸合意書、本票、專任顧問合約書(本院卷八第239-251頁)(同本院卷八第頁253) 61 趙淑玲 趙雅芳(招攬) 鄭金定 1.106/5/18匯款150,000元(編號:L0000000)、【7,500元】 9,375 ⒈證人趙雅芳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七第382-384頁,已具結第460頁) ⒉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⒊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⒋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⒌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明細表-鄭金定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85-389頁、本院卷七第490-504、506-508頁) ⒍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四第623-635頁) ⒎(趙淑玲)長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貸合意書、本票、專任顧問合約書(本院卷七第480-486頁) 62 廖玉如 吳淑惠(招攬) 鄭金定 1.106/5/25匯款100,000元(編號:L0000000)、【5,000元】 續約: 1.107/12/6開立本票100,000元 (換L0000000的本票)、【0元】 6,250元 ⒈證人吳淑惠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八第43-52頁,已具結第71頁) ⒉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⒊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⒋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⒌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明細表-鄭金定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85-389頁、本院卷七第490-504、506-508頁) ⒍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四第639-651頁) ⒎(廖玉如)長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輔導諮商專任顧問申請書、借貸匯款同意書、借貸合意書、本票、專任顧問合約書(本院卷八第445-453頁) 鄭金定收取的佣金總額:921,500元附表二:

編號 貸與人 招攬人 相關人 借款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陳子鈴收取的佣金、業績獎金】 已還本金 (新臺幣) 證據(出處) 備 註 1 張詠晴 陳子鈴 1.105/6/30匯款 1,000,000元(編號:LA105002)、【140,000元、10,000元】 2.105/10/26匯款500,000元(編號:LA105018)、【75,000元、0元】 續約: 1.106/6/30匯款 700,000元(編號:LA000000-0)、【98,000元、0元】 504,000元 ⒈證人張詠晴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八第476-494頁,已具結第497頁) ⒉被告陳子鈴調查供述(偵一卷第10-19頁) ⒊被告陳子鈴偵訊供述(偵一卷第67頁,已具結第71頁) ⒋被告陳子鈴本院準備程序供述(本院卷九第163頁) ⒌被告陳子鈴本院審理中供述(本院卷七第20-21頁) ⒍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⒎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⒏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⒐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業績獎金明細表-陳子鈴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91-395頁、本院卷二第537-647頁) ⒑已償還本金整理表、110年11月30日前被告等還款紀錄-(張詠晴)新光銀行存入憑條、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135頁、本院卷二第651-699頁) ⒒張詠晴所簽定之長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貸合意書2份(本院卷八第507-511頁) ⒓張詠晴提供之存摺內頁、代收票據明細表(本院卷八第517-535頁) 原起訴書記載不含續約的借貸金額為170萬元,經蒞庭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為150萬元(本院卷五第19頁) 2 許李月 陳子鈴 1.105/7/22匯款300,000元(編號:LA105007)、【33,000元、3,000元】 2.105/10/27匯款400,000元(編號:LA105021)、【48,000元、0元】 3.106/3/2匯款1,000,000元(編號:LA105038)、【120,000元、0元】 4.106/3/31匯款1,000,000元(編號:LA105043)、【120,000元、0元】 5.106/4/28匯款1,000,000元(編號:LA105053)、【110,000元、0元】 6.106/8/2匯款500,000元(編號:LA105061)、【50,000元、0元】 7.106/10/16匯款374,900元、【0元、0元】 續約: 6.106/7/22匯款300,000元(編號:LA000000-0)、【30,000元、0元】 36,000元 ⒈證人許李月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六第163-173頁,已具結第177頁) ⒉被告陳子鈴調查供述(偵一卷第10-19頁) ⒊被告陳子鈴偵訊供述(偵一卷第67頁,已具結第71頁) ⒋被告陳子鈴本院準備程序供述(本院卷九第163頁) ⒌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⒍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⒎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⒏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業績獎金明細表-陳子鈴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91-395頁、本院卷二第537-647頁) ⒐已償還本金整理表、110年11月30日前被告等還款紀錄-(許李月)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137頁、本院卷三第33-71頁) ⒑許李月於111年4月18日庭呈之長華公司於106年03月02日開立457萬4900元(票號:0000000,兌現日期:110年元月18日)本票乙紙(本院卷六第185頁) ⒒許李月所簽定之借貸合意書、專任顧問合約書、長華公司開立之本票(本院卷六第187-271頁) ⒓(匯款人:許李月;收款人:長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匯款金額:37萬4900元)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本院卷六第315頁) ⒔(答話人:許李月)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04月21日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本院卷六第311頁) ⒕(答話人:許李月)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04月25日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本院卷六第317頁) 3 盧富美 陳子鈴 1.105/7/29匯款1,000,000元(編號:LA105009)、【140,000元、10,000元】 2.105/8/2 匯款2,000,000元(編號:LA105011)、【280,000元、20,000元】 3.105/8/10匯款2,000,000元(編號:LA105013)、【280,000元、20,000元】 4.106/2/23匯款500,000元(編號:LA105035)、【75,000元、0元】 5.106/2/23匯款500,000元(編號:LA105036)、【75,000元、0元】 6.106/4/25匯款500,000元(編號:LA105051)、【75,000元、0元】 續約: 1.106/7/29匯款1,000,000元(編號:LA000000-0)、【140,000元、0元】 2.106/8/2 匯款2,000,000元(編號:LA000000-0)、【280,000元、0元】 3.106/8/10匯款2,000,000元(編號:LA000000-0)、【0元、0元】 0元 ⒈證人盧富美偵訊證述(他二卷第229、233-235頁,已具結第237頁) ⒉證人盧富美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六第128-143頁,已具結第179頁) ⒊被告陳子鈴調查供述(偵一卷第10-19頁) ⒋被告陳子鈴偵訊供述(偵一卷第67頁,已具結第71頁) ⒌被告陳子鈴本院準備程序供述(本院卷九第163頁) ⒍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⒎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⒏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⒐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業績獎金明細表-陳子鈴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91-395頁、本院卷二第537-647頁) ⒑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三第213-243頁) ⒒(盧富美)108年08月28日提出之告證一~七(他二卷第9-125頁) ⒓證人盧富美109年5月5日提供之郵局存摺影本資料5張-領取長華公司發放的紅利的影本紀錄(調查卷第323-331頁) ⒔(戶名:盧富美;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一第265-270頁) 4 林文淋 陳子鈴 1.105/10/4匯款150,000元(編號:LA105016)、【16,500元、1500元】 60,000元 ⒈被告陳子鈴本院準備程序供述(本院卷九第163頁) ⒉被告陳子鈴本院審理中供述(本院卷七第20-21頁) ⒊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⒋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⒌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⒍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業績獎金明細表-陳子鈴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91-395頁、本院卷二第537-647頁) ⒎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三第611-639頁) 5 葉庭錚 第1次陳子鈴招攬、第2、3、4次陳緯宸招攬 陳子鈴 1.105/10/24匯款500,000元(編號:LA105017)、【50,000元、0元】 2.106/3/28匯款1,000,000元(編號:LA105041)、【100,000元、0元】 3.106/4/19匯款1,800,000元(編號:LA105048)、【180,000元、0元】 4.106/6/13匯款1,800,000元(編號:LA105059)、【180,000元、0元】 0元 ⒈證人葉庭錚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六第144-153、162-163頁,已具結第181頁) ⒉證人郭信志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六第153-163頁,已具結第183頁) ⒊被告陳子鈴本院準備程序供述(本院卷九第163頁) ⒋證人呂姿蓁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九第326頁,已具結第335頁) ⒌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⒍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⒎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⒏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業績獎金明細表-陳子鈴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91-395頁、本院卷二第537-647頁) ⒐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三第785-809頁) ⒑證人葉庭錚所簽定之借貸合意書、長華公司開立之本票(本院卷六第329-359頁) ⒒證人葉庭錚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本院卷六第319-327頁) 6 劉慧妙 張詠晴(招攬) 陳子鈴 1.105/10/26匯款200,000元(編號:LA105020)、【30,000元、0元】 2.106/8/3匯款100,000元(編號:LA105062)、【14,000元、0元】 13,000元 ⒈證人張詠晴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八第484-492頁,已具結第497頁) ⒉證人呂姿蓁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九第327頁,已具結第335頁) ⒊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⒋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⒌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⒍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業績獎金明細表-陳子鈴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91-395頁、本院卷二第537-647頁) ⒎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三第813-837頁) ⒏證人劉慧妙所簽定之長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專任顧問合約書(編號:LA105062)、長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開立之本票2張(本院卷八第513頁) 7 張徐香 張詠晴(招攬) 陳子鈴 1.105/10/26匯款200,000元(編號:LA105019)、【30,000元、0元】 9,000元 ⒈證人張詠晴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八第476-481、490、492頁,已具結第497頁) ⒉證人呂姿蓁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九第327頁,已具結第335頁) ⒊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⒋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⒌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⒍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業績獎金明細表-陳子鈴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91-395頁、本院卷二第537-647頁) ⒎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三第841-869頁) ⒏證人張徐香所簽定之長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貸合意書(本院卷八第503-505頁) 8 黃羽伶 陳子鈴 1.105/11/3匯款100,000元(編號:LA105023)、【9,000元、0元】 100,000元 ⒈被告陳子鈴本院準備程序供述(本院卷九第163頁) ⒉被告陳子鈴本院審理中供述(本院卷七第20頁) ⒊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⒋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⒌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⒍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業績獎金明細表-陳子鈴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91-395頁、本院卷二第537-647頁) ⒎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三第873-895頁) 9 陳冠升 陳子鈴 1.105/11/24匯款200,000元(編號:LA105026)、【24,000元、0元】 24,000元 ⒈被告陳子鈴調查供述(偵一卷第11-19頁) ⒉被告陳子鈴偵訊供述(偵一卷第67頁,已具結第71頁) ⒊被告陳子鈴本院準備程序供述(本院卷九第163頁) ⒋被告陳子鈴本院審理中供述(本院卷七第20-21頁) ⒌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⒍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⒎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⒏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業績獎金明細表-陳子鈴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91-395頁、本院卷二第537-647頁) ⒐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四第7-35頁) 10 涂素真 陳子鈴 1.105/12/12匯款250,000元(編號:LA105029)、【37,500元、0元】 2.106/2/18匯款300,000元(編號:LA105034)、【45,000元、0元】 3.106/5/25匯款550,000元(編號:LA105057)、【82,500元、0元】 71,000元 ⒈被告陳子鈴調查供述(偵一卷第11-19頁) ⒉被告陳子鈴偵訊供述(偵一卷第67頁,已具結第71頁) ⒊被告陳子鈴本院準備程序供述(本院卷九第163頁) ⒋被告陳子鈴本院審理中供述(本院卷七第20-21頁) ⒌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⒍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⒎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⒏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業績獎金明細表-陳子鈴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91-395頁、本院卷二第537-647頁) ⒐已償還本金整理表、110年11月30日前被告等還款紀錄-(涂素真)存款人收執聯、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141頁、本院卷四第169-191頁) 11 黃俐雁 陳子鈴 1.106/4/6匯款200,000元(編號:LA105045)、【24,000元、0元】 0元 ⒈被告陳子鈴調查供述(偵一卷第11-19頁) ⒉被告陳子鈴偵訊供述(偵一卷第67頁,已具結第71頁) ⒊被告陳子鈴本院準備程序供述(本院卷九第163頁) ⒋被告陳子鈴本院審理中供述(本院卷七第20-21頁) ⒌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⒍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⒎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⒏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業績獎金明細表-陳子鈴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91-395頁、本院卷二第537-647頁) ⒐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四第477-487頁) 12 莊存賢 陳子鈴 1.106/4/18匯款2,800,000元(編號:LA105047)、【420,000元、0元】 2.106/4/21匯款200,000元(編號:LA105049)、【30,000元、0元】 3.106/5/22匯款150,000元(編號:LA105056)、【22,500元、0元】 4.106/7/10匯款180,000元(編號:LA105060)、【25,200元、0元】 5.106/10/26匯款250,000元、【0元、0元】 0元 ⒈被告陳子鈴調查供述(偵一卷第11-19頁) ⒉被告陳子鈴偵訊供述(偵一卷第67頁,已具結第71頁) ⒊被告陳子鈴本院準備程序供述(本院卷九第163頁) ⒋被告陳子鈴本院審理中供述(本院卷七第20-21頁) ⒌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⒍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⒎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⒏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業績獎金明細表-陳子鈴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91-395頁、本院卷二第537-647頁) ⒐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四第551-561頁) 13 林碧惠 陳子鈴 1.106/4/26匯款1,000,000元(編號:LA105052)、【120,000元、0元】 0元 ⒈證人林碧惠調查證述(調查卷第373-378頁) ⒉被告陳子鈴調查供述(偵一卷第11-19頁) ⒊被告陳子鈴偵訊供述(偵一卷第67頁,已具結第71頁) ⒋被告陳子鈴本院準備程序供述(本院卷九第163頁) ⒌被告陳子鈴本院審理中供述(本院卷七第20-21頁) ⒍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⒎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⒏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⒐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業績獎金明細表-陳子鈴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91-395頁、本院卷二第537-647頁) ⒑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四第591-603頁) ⒒(盧富美、林碧惠)109年04月10日提出之告證八~十(他二卷第203-217頁) ⒓證人林碧惠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調查卷第389-390頁) ⒔(戶名:林碧惠;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本院卷一第293-294頁) 陳子鈴收取之佣金及業績獎金總額:3,673,700元附表三:

編號 貸與人 招攬人 相關人 借款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陳子鈴收取的佣金、業務獎金】 已還本金 (新臺幣) 證據(出處) 備 註 1 陳子鈴 陳緯宸(招攬) 陳子鈴 1.分成兩次匯款、【434,000元、31,000元】: (1)105/6/29匯款300,000元(編號:LA105001) (2)105/6/30匯款2,800,000元(編號:LA105001) 2.105/7/4匯款 1,800,000元(編號:LA105003)、【252,000元、18,000元】 3.105/7/11匯款800,000元(編號:LA105004)、【112,000元、8,000元】 4.105/7/13匯款100,000元(編號:LA105005)、【14,000元、1,000元】 5.105/7/21匯款2,050,000元(編號:LA105006)、【287,000元、20,500元】 6.105/7/28匯款250,000元(編號:LA105008)、【35,000元、2,500元】 7.105/8/1匯款 1,000,000元(編號:LA105010)、【140,000元、10,000元】 8.105/8/2匯款 100,000元(編號:LA105012)、【14,000元、1,000元】 9.105/8/10匯款1,000,000元(編號:LA105014)、【140,000元、10,000元】 10.105/8/19匯款100,000元(編號:LA105015)、【14,000元、1,000元】 11.105/10/28匯款360,000元(編號:LA105022)、【54,000元、0元】 12.105/11/11匯款450,000元(編號:LA105025)、【67,500元、0元】 13.105/11/24匯款360,000元(編號:LA105027)、【54,000元、0元】 14.105/12/1匯款 380,000元(編號:LA105028)、【57,000元、0元】 15.105/12/28匯款1,500,000元(編號:LA105030)、【225,000元、0元】 16.105/12/30匯款650,000元(編號:LA105031)、【97,500元、0元】 17.106/1/5匯款 250,000元(編號:LA105032)、【37,500元、0元】 18.106/1/11匯款2,700,000元(編號:LA105033)、【405,000元、0元】 19.106/3/1匯款 550,000元(編號:LA105037)、【82,500元、0元】 20.106/3/10匯款650,000元(編號:LA105039)、【97,500元、0元】 21.106/3/27匯款500,000元(編號:LA105040)、【75,000元、0元】 22.106/3/31匯款600,000元(編號:LA105042)、【90,000元、0元】 23.106/4/6匯款400,000元(編號:LA105044)、【60,000元、0元】 24.106/4/11匯款300,000元(編號:LA105046)、【45,000元、0元】 25.106/4/25匯款800,000元(編號:LA105050)、【120,000元、0元】 26.106/4/28匯款350,000元(編號:LA105054)、【52,500元、0元】 27.106/5/15匯款800,000元(編號:LA105055)、【120,000元、0元】 28.106/6/5匯款700,000元(編號:LA105058)、【105,000元、0元】 續約: 1.106/6/30匯款300,000元(編號:LA000000-0)、【42,000元、0元】 2.106/6/30匯款2,800,000元(編號:LA000000-0)、【392,000元、0元】 3.106/7/4匯款1,800,000元(編號:LA000000-0)、【252,000元、0元】 4.106/7/11匯款800,000元(編號:LA000000-0)、【112,000元、0元】 5.106/7/13匯款100,000元(編號:LA000000-0)、【14,000元、0元】 6.106/7/21匯款2,050,000元(編號:LA000000-0)、【287,000元、0元】 7.106/7/28匯款250,000元(編號:LA000000-0)、【35,000元、0元】 8.106/8/1匯款1,000,000元(編號:LA000000-0)、【140,000元、0元】 9.106/8/2匯款 100,000元 (換LA105012的本票)、【0元、0元】 10.106/8/10匯款1,000,000元 (換LA105014的本票)、【0元、0元】 11.106/8/19匯款100,000元 (換LA105015的本票)、【0元、0元】 0元 ⒈被告陳子鈴偵訊供述(偵一卷第65-70頁,已具結第71頁) ⒉證人陳緯宸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九第288-290、295-296頁,已具結第333頁) ⒊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⒋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⒌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⒍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業績獎金明細表-陳子鈴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91-395頁、本院卷二第537-647頁) ⒎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二第573-647頁) ⒏(戶名:陳子鈴;帳號:0000000000000號)合庫東台中分行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一第257-263頁) ⒐(陳子鈴)111年1月10日提出之陳子鈴之存摺交易明細(本院卷五第173-186頁) ⒑(陳子鈴)110年11月22日提出之存款憑條、交易明細單(本院卷五第51-67頁) 原起訴書記載不含續約的借貸金額為2320萬元,經蒞庭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為2260萬元(本院卷五第196頁) 2 林建宇 王宇珍(招攬) 1.105/10/21匯款100,000元(編號:LB105999)、【0元、0元】 81,648元 ⒈證人林建宇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七第361-369頁,已具結第454頁) ⒉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⒊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⒋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⒌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業績獎金明細表-其他組別(本院卷八第397頁) ⒍已償還本金整理表、110年11月30日前被告等還款紀錄-林建宇銷貨明細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127-133頁、本院卷三第759-781頁) 3 陳嫚萱(陳子鈴以女兒陳嫚萱之名義借貸) 陳緯宸(招攬) 陳子鈴 1.105/11/9匯款200,000元(編號:LA105024)、【18,000元、0元】 0元 ⒈證人陳嫚萱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八第469-475頁,已具結第495頁) ⒉被告陳子鈴偵訊供述(偵一卷第67頁,已具結第71頁) ⒊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⒋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⒌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⒍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業績獎金明細表-陳子鈴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91-395頁、本院卷二第537-647頁) ⒎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三第899-918頁) 4 涂枝文 陳緯宸(招攬) 1.105/12/20匯款600,000元(編號:C00001)、【0元、0元】 222,045元 ⒈被告陳緯宸本院準備程序供述(本院卷五第253頁、本院卷九第231頁) ⒉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⒊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⒋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⒌已償還本金整理表、110年11月30日前被告等還款紀錄-(涂枝文)存款人收執聯、證人涂枝文銷貨明細表(本院卷五第225、143頁、231-236) ⒍證人涂枝文投長華公司所簽定之借貸合意書、專任顧問合約書(調查卷第69-75頁)(同調查卷第145-151、653-659頁) ⒎(受話者:涂枝文配偶涂楊春蓮)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10年2月23日公務電話紀錄(調查卷第693頁) 5 李文貝(改名為李晏榕) 吳美華(招攬) 1.105/12/28匯款300,000元(編號:C00002)、【0元、0元】 41,990元 ⒈證人李晏榕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七第228-234頁,已具結第292頁) ⒉被告陳緯宸本院準備程序供述(本院卷九第231頁) ⒊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⒋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⒌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⒍已償還本金整理表、110年11月30日前被告等還款紀錄-(李文貝)存款人收執聯、證人李文貝銷貨明細表(本院卷五第225、145頁、237) ⒎證人李文貝投長華公司所簽定之借貸合意書、專任顧問合約書(調查卷第77-83頁)(同調查卷第153-159、661-667頁) 6 許馨月 陳誼蓁、王素慧(招攬) 1.105/12/30匯款200,000元(編號:LC105002)、【0元、0元】 0元 ⒈證人許馨月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八第26-32頁,已具結第65頁) ⒉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⒊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⒋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⒌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業績獎金明細表-其他組別(本院卷八第397頁) ⒍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四第353-365頁) ⒎(甲方:長華;乙方:孫宏玉、王舜弘、王素慧、林茂壽、王美鳳、陳芳淇、陳啟中、曹崑祐、許馨月)借貸款項返還協議書暨附件一~附件二(本院卷八第91-99頁) ⒏(許馨月)長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專任顧問合約書、借貸合意書、本票(本院卷八第75-87頁)(同本院卷八第89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66投資人洪碧鳳部分經蒞庭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為許馨月(本院卷十第63頁) 7 陳誼蓁 王素慧(招攬) 1.106/1/10匯款100,000元(編號:LC105003)、【0元、0元】 0元 ⒈證人陳誼蓁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七第193-200頁,已具結第285頁) ⒉證人王素慧偵訊證述(偵一卷第507頁,已具結第511頁) ⒊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⒋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⒌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⒍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業績獎金明細表-其他組別(本院卷八第397頁) ⒎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四第393-405頁) 8 陳美惠 林建宇(招攬) 1.106/4/17匯款200,000元(編號:LB105002)、【0元、0元】 14,050元 ⒈證人陳美惠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八第52-58頁,已具結第73頁) ⒉證人林建宇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七第366-367頁,已具結第454頁) ⒊證人陳緯宸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九第296頁,已具結第333頁) ⒋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⒌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⒍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⒎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業績獎金明細表-其他組別(本院卷八第397頁) ⒏已償還本金整理表、110年11月30日前被告等還款紀錄-(陳美惠)支付憑證、存根聯、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147頁、本院卷四第541-547頁) ⒐(陳美惠)長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貸合意書、本票(本院卷八第115-121頁) 9 何雨蓁 張詠晴(招攬) 1.106/8/30匯款200,000元(編號:LA105063)、【0元、0元】 9,000元 ⒈證人張詠晴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八第484-492頁,已具結第497頁) ⒉證人呂姿蓁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九第327頁,已具結第335頁) ⒊檔案「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調查卷第39-44頁)(同調查卷第119-120、487-488、609-612、641-646頁、偵一卷第101-106、307-312頁) ⒋高雄市調查處依照「眾籌還款順序All_00000000.xls」製作之本案吸金金額表(調查卷第707-711頁) ⒌借款(含續約)明細表(本院卷九第171-175頁) ⒍各投資人歷次投資款給付佣金、業績獎金明細表-陳子鈴組別、單據(本院卷八第391-395頁、本院卷二第537-647頁) ⒎已償還本金整理表、還款相關匯款收據及資料清單(本院卷五第225頁、本院卷四第655-663頁) ⒏證人何雨蓁所簽定之長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貸合意書(本院卷八第515頁) 陳子鈴收取之佣金及業績獎金總額:4,682,000元附表一至附表三之各項總額分列如下:

借貸總額(不含續約)為66,754,900元;續約總額為22,550,000元;借貸總額(含續約)為89,304,900元;已還款總額為5,540,823元;借貸總額(含續約)扣掉已還款總額為83,764,077元附表四:

㈠於109年11月24日在高雄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及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查扣物品:

編號 扣押物品 所有人 數量 備註 1 宣傳話術等手札 陳緯宸 1本 扣押物清單編號1-1 2 私募資金計畫書手稿 陳緯宸 1本 扣押物清單編號1-2 3 輔導諮商專任顧問聘約書 陳緯宸 1本 扣押物清單編號1-3 4 借款返還協議書 陳緯宸 1本 扣押物清單編號1-4 5 土地建物買賣契約書 陳緯宸 1本 扣押物清單編號1-5 6 長華生技銷貨單 陳緯宸 1本 扣押物清單編號1-6 7 長華生技產品DM 陳緯宸 1本 扣押物清單編號1-7 8 橋院執行處通知書 陳緯宸 1本 扣押物清單編號1-8 9 電子產品(陳緯宸samsung手機) 陳緯宸 1支 扣押物清單編號1-9 已發還【本院111年度聲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10 電子產品(陳緯宸iphone手機) 陳緯宸 1支 扣押物清單編號1-10 已發還【本院111年度聲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11 林莉溱金豐禾生前契約 陳緯宸 1本 扣押物清單編號1-11 12 濟眾集團創投獵英專案宣傳資料 陳緯宸 1本 扣押物清單編號1-12 13 麥克國際發明專利全球產銷募資專案說明 陳緯宸 1本 扣押物清單編號1-13 14 電子產品(長華CF光碟) 陳緯宸 3張 扣押物清單編號1-14 15 匯款傳票 陳緯宸 1本 扣押物清單編號1-15 16 借貸匯款同意書 陳緯宸 3張 扣押物清單編號1-16 17 長華公司續約意向書影本 陳緯宸 1張 扣押物清單編號1-17 18 文件資料 陳緯宸 1本 扣押物清單編號1-18 19 長華公司銀行存款日報表(11月) 陳緯宸 1本 扣押物清單編號1-19 20 長華公司銀行存款日報表(10月) 陳緯宸 1本 扣押物清單編號1-20 21 本票影本 陳緯宸 2張 扣押物清單編號1-21 22 長華公司合約簽收單 陳緯宸 1張 扣押物清單編號1-22 23 長華公司眾籌借款本金統計 陳緯宸 1本 扣押物清單編號1-23 24 手寫札記 陳緯宸 1本 扣押物清單編號1-24 25 長華公司零用金支付憑證 陳緯宸 1本 扣押物清單編號1-25 26 手寫札記 陳緯宸 1本 扣押物清單編號1-26 27 筆記本 陳緯宸 1本 扣押物清單編號1-27 28 筆記本(陳緯宸) 陳緯宸 1本 扣押物清單編號1-28 29 本票 陳緯宸 7張 扣押物清單編號1-29 30 本票存根 陳緯宸 1本 扣押物清單編號1-30 31 記帳本(107年) 陳緯宸 1本 扣押物清單編號1-31 32 記帳本 陳緯宸 1本 扣押物清單編號1-32 33 電子產品(長華佛堂招攬投資簡報資料光碟) 陳緯宸 1張 扣押物清單編號1-33 34 電子產品(呂姿蓁電腦眾籌資料光碟) 陳緯宸 1張 扣押物清單編號1-34 35 電子產品(長華公司筆電資料光碟) 陳緯宸 2張 扣押物清單編號1-35 36 電子產品(呂姿蓁電腦資料行動硬碟) 陳緯宸 1個 扣押物清單編號1-36 37 電子產品(陳祐綸iphone手機) 陳祐綸 1支 扣押物清單編號1-37 已發還【本院111年度聲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38 電子產品(陳榮廣iphone手機) 陳緯宸 1支 扣押物清單編號1-38 39 電子產品(呂姿蓁工作電腦分類帳資料光碟) 陳緯宸 1張 扣押物清單編號1-39 40 長華公司台企銀存摺 陳緯宸 1本 扣押物清單編號1-40 41 林莉溱台銀存摺 陳緯宸 1本 扣押物清單編號1-41 42 林莉溱合庫存摺 陳緯宸 1本 扣押物清單編號1-42 43 長華公司合庫存摺 陳緯宸 1本 扣押物清單編號1-43 44 友多良公司台銀存摺 陳緯宸 3本 扣押物清單編號1-44 45 長華公司台銀存摺 陳緯宸 3本 扣押物清單編號1-45 46 陳榮廣合庫銀行存摺 陳緯宸 1本 扣押物清單編號1-46 47 收支明細 陳緯宸 1張 扣押物清單編號1-47 48 票據存根本 陳緯宸 3本 扣押物清單編號1-48 49 銀行帳戶明細 陳緯宸 3張 扣押物清單編號1-49 50 雜記 陳緯宸 4張 扣押物清單編號1-50 51 本票影本 陳緯宸 3張 扣押物清單編號1-51 52 支票影本 陳緯宸 1本 扣押物清單編號1-52 53 張慈幸投資契約書 陳緯宸 2張 扣押物清單編號1-53 54 張明得投資契約書 陳緯宸 2張 扣押物清單編號1-54 55 廖陳秀如投資契約書 陳緯宸 4張 扣押物清單編號1-55 56 法律顧問合約服務書 陳緯宸 1本 扣押物清單編號1-56 57 眾籌操作手冊 陳緯宸 1本 扣押物清單編號1-57 58 投資方案申請書 陳緯宸 64本 扣押物清單編號1-58-1至1-58-64 59 報聘申請書 陳緯宸 33本 扣押物清單編號1-59-1至1-59-33㈡於109年11月24日在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之2查扣物品:

編號 扣押物品 所有人 數量 備註 1 續約意向書 陳子鈴 1張 扣押物清單編號2-1 2 借貸匯款同意書 陳子鈴 2張 扣押物清單編號2-2 3 輔導諮商專任顧問申請書 陳子鈴 1張 扣押物清單編號2-3 4 個資法告知義務告知書 陳子鈴 1張 扣押物清單編號2-4 5 簡報資料 陳子鈴 1本 扣押物清單編號2-5㈢於109年11月24日在高雄市○○區○○○路00號6樓及車號00-0000休旅車上查扣物品:

編號 扣押物品 所有人 數量 備註 1 電子產品(鄭金定持用手機) 鄭金定 1支 扣押物清單編號4-1 2 長華公司產品DM 鄭金定 2張 扣押物清單編號4-2 3 佣金制度表等資料 鄭金定 4張 扣押物清單編號4-3 4 長華公司資料 鄭金定 5張 扣押物清單編號4-4 5 名單 鄭金定 2張 扣押物清單編號4-5㈣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扣字第9號刑事裁定及裁定執行結

果(108年度他字第2817號卷第463-467頁、109年度警聲扣字第10號卷第157頁):

編號 扣押物品 所有人 執行扣押金額(新臺幣)及數量 備註 1 合庫岡山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緯宸 1萬1,404元 ⒈裁定執行結果【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高市法字第10968617090號函暨裁定執行結果彙整表(109年度警聲扣字第10號卷(下稱警聲扣卷)第155-157頁)】 2 合庫仁美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榮廣 15萬2,177元 ⒈裁定執行結果【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高市法字第10968617090號函暨裁定執行結果彙整表(警聲扣卷第155-157頁)】 ⒉檢察署已函請銀行解除扣押帳戶【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橋檢信淡108他2817字第1109020211號函(108年度他字第2817號卷(下稱他二卷)第497頁)】 3 玉山商銀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榮廣 125元 ⒈裁定執行結果【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高市法字第10968617090號函暨裁定執行結果彙整表(警聲扣卷第155-157頁)】 ⒉檢察署已函請銀行解除扣押帳戶【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橋檢信淡108他2817字第1109016160號函(他二卷第473頁)】 4 第一商銀鳳山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榮廣 3,035元 ⒈裁定執行結果【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高市法字第10968617090號函暨裁定執行結果彙整表(警聲扣卷第155-157頁)】 ⒉檢察署已函請銀行解除扣押帳戶【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橋檢信淡108他2817字第1109016162號函(他二卷第475頁)】 5 臺企銀北高雄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 長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0元 ⒈裁定執行結果【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高市法字第10968617090號函暨裁定執行結果彙整表(警聲扣卷第155-157頁)】 6 板信商銀高新莊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長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0.74美元 ⒈裁定執行結果【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高市法字第10968617090號函暨裁定執行結果彙整表(警聲扣卷第155-157頁)】 7 高雄銀000000000000號帳戶 友多良公司 0元 ⒈裁定執行結果【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高市法字第10968617090號函暨裁定執行結果彙整表(警聲扣卷第155-157頁)】 ⒉檢察署已函請銀行解除扣押帳戶【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橋檢信淡108他2817字第1109016152號函(他二卷第481頁)】 8 高雄銀000000000000號帳戶 友多良公司 0元 ⒈裁定執行結果【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高市法字第10968617090號函暨裁定執行結果彙整表(警聲扣卷第155-157頁)】 ⒉檢察署已函請銀行解除扣押帳戶【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橋檢信淡108他2817字第1109016152號函(他二卷第481頁)】 9 合庫大樹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友多良公司 194元 ⒈裁定執行結果【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高市法字第10968617090號函暨裁定執行結果彙整表(警聲扣卷第155-157頁)】 ⒉檢察署已函請銀行解除扣押帳戶【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橋檢信淡108他2817字第1109016156號函(他二卷第479頁)】 10 臺銀中庄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友多良公司 1萬9,013元 ⒈裁定執行結果【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高市法字第10968617090號函暨裁定執行結果彙整表(警聲扣卷第155-157頁)】 ⒉檢察署已函請銀行解除扣押帳戶【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橋檢信淡108他2817字第1109016157號函(他二卷第477頁)】 11 玉山商銀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友多良公司 550元 ⒈裁定執行結果【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高市法字第10968617090號函暨裁定執行結果彙整表(警聲扣卷第155-157頁)】 ⒉檢察署已函請銀行解除扣押帳戶【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橋檢信淡108他2817字第1109016158號函(他二卷第471頁)】 12 汽車(AVX-8092福特轎車) 友多良公司 1台(禁止處分登記) ⒈裁定執行結果【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高市法字第10968617090號函暨裁定執行結果彙整表(警聲扣卷第155-157頁)】 ⒉陳榮廣於110年11月25日領回【南區大型贓物庫沒收物或扣押物受領書(本院卷五第77頁)】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裁判日期:2023-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