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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附民字第 23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34號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現改制

為行政院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屏東分署,尚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法定代理人 楊瑞芬被 告 陳建宏 (已歿,尚無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

李志堅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黃雅慧律師吳龍建律師被 告 劉政兼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254號),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王奕華法 官 呂典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瑄萱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4-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