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簡上字第109號上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孫琮淵選任辯護人 陳佳煒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111年度簡字第888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725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孫琮淵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貳拾捌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孫琮淵為高雄市○○區○○○路00號之「孫琮淵診所」(下稱本案診所)之醫師及負責人,其配偶林○○(所涉詐欺等部分,另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則為該診所登記執業之藥師,其等均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本案診所業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約定自民國105年9月30日至108年9月29日止,為健保署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依約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之醫療業務時,保險對象應親自就診,且應對保險對象實際為醫療行為時始得開立處方用藥,再依病情所開藥品,並應由實際調劑藥品之藥師調劑藥品及提供醫療服務內容,據以向健保局核實申報醫療服務及藥事服務費點數並領取醫療費用及藥事服務費用。詎孫琮淵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利用如附表所示之林○○、趙○○、李○○、劉○○、惠○○、陳○○、陳○○、林○○、謝○○、何○○、蘇○○、鍾○○等人,於如附表所示之期間至本案診所就診時,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申報醫療及藥事服務費等事項,予以登載於其業務上作為之電磁紀錄檔案中,再將該等不實事項之電磁紀錄,透過電腦連線方式將上述登載不實之紀錄傳輸至健保署而行使之,致健保署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孫琮淵確有對如附表所示之病患即全民健康保險對象提供如附表所示之醫療及藥事服務項目,而核發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醫療費用總計新臺幣(下同)91,431元(即醫療費用點數86,094點+藥事服務費點數5,337=91,431點)與本案診所即孫琮淵,足以生損害於健保署對於醫務管理及查核醫療費用給付之正確性。
二、案經健保署告訴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按傳聞法則之重要理論依據,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乃予排斥,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法院審判時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並貫徹刑事訴訟法修法加重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確認當事人對於證據能力有處分權之制度,傳聞證據經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本案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已表示對於本判決後引之證據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簡上卷第183頁),本院復斟酌該等證據(含供述、非供述證據),並無任何違法取證之不適當情形,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辨認、宣讀或告以要旨而為合法調查,以之作為證據使用係屬適當,且與本案相關之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自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林○○於偵查中、證人即如附表所示之病患林○○等12人於健保署訪談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均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所示之病患病歷影本、健保署110年2月17日健保查字第1100045166號函暨附件本案診所詐領健保醫療費用案證據資料、本案診所申報醫療費用明細表、就醫紀錄明細表、切結書、健保署110年1月25日健保高字第1106129113A號函、111年5月20日健保高字第1118602225號函暨附件、111年11月9日健保高字第1118608359號函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
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刑法第22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據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向保險人申報其所提供之醫療服務之點數及藥物費用。」、「保險人應依前條分配後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經其審查後之醫療服務總點數,核算每點費用;並按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經審查後之點數,核付其費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2條第1、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為本案診所之負責人及醫師,並與健保署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此有健保署110年2月17日健保查字第1100045166號函可依。足見被告負責本案診所之醫療業務及該診所依上開規定向健保署申報醫療服務點數、醫療費用之相關文書製作,亦係其日常業務範疇。是其所製作如附表所示各該病患之健保署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費用點數申報表等電磁紀錄,自屬其業務上所作成,且係用以作為向健保署申報醫療費用之證明,當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之準文書。
㈡核被告上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
2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為各次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均為其後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按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當月份之醫療服務案件費用申報,應於
次月20日前為之;採電子資料申報者,得分1日至15日及16日至月底兩段為之;採網路或電磁紀錄申報者,並應於次月5日及20日前,檢送醫療費用申報表單,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4條訂有明文,足見健保給付費用係採按月申報之方式於審核後給付(即醫療院所於次月彙整前月當月份之醫療服務費用向健保署申報,健保署於審核後給付)。是被告如附表所為,雖各製作多位病患之不實醫療、藥事服務費用點數申報表並傳送與健保署,然係各基於請領同月份醫療費用之相同目的,且醫事服務費用及藥事服務費用係併同向健保署申報,有健保署111年11月9日健保高字第1118608539號函在卷可查(見簡上卷第137頁),是被告於附表各編號之各該月份內所為均基於同一目的,於密接之時間、地點而為之,應各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均論以接續犯,而分別論以一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被告如附表所示各次構成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均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論以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如附表所為之詐欺取財犯行,係基於請領不同月份醫療費用之各別犯意,於不同時間所為,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起訴書認此部分應論以接續犯,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㈣原審審理結果,認被告犯詐欺取財罪之罪證明確,並予論罪
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原審將被告如附表所為,分就被告以對各病患申報詐領醫療費用點數及藥事服務費部分各別論以接續犯後,再區分詐領醫療費用點數及藥事服務費部分而分別論以詐欺取財罪2罪,尚有違誤。原判決既有上開適用法律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合議庭予以撤銷改判。
㈤爰審酌被告前已有以申報不實醫療項目,而詐領全民健康保
險核發給付醫療費用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3號刑事判決附卷可參,竟不思警惕、悔改,仍為貪圖不法利益,製作不實之病患醫療費用、藥事服務費點數申報表,並傳送予健保署,向健保署詐領醫療費用,再犯相同之案件,其所為不僅足生損害於健保署對於醫療給付核發作業及審查之正確性,亦足生損害於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大眾之權益,實值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且已繳回本案所詐得健保醫療給付款項共91,431元,並遭健保署扣減其申報醫療費用10倍金額金等節,有上揭健保署111年5月20日健保高字第1118602225號函存卷可查(見簡字卷第43頁),犯罪所生損害已稍獲填補,健保署對於被告對虛報本案醫療費用主動自行清查,並繳回相關不實申報費用,認被告犯後態度良好之意見,如附表所示部分之就診病患,願原諒被告,請求本院對被告從輕量刑等情,有健保署110年2月17日健保查字第1100045166號函及陳述書附卷可佐(見他卷第6頁;簡上卷第193至203頁),兼衡被告本本案犯罪目的、情節、手段、詐得之金額,另參酌被告自陳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為自行開業之執業醫生,月收入約20萬元,已婚並有2名成年子女,目前與配偶同住之家庭生活狀況(詳見簡上卷第18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另考量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8罪,罪質相同、所為犯行之
行為與時間關連性及被告整體犯行之應受處罰之適當性等總體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宣告前二條之沒收及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必要、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固詐得上開醫療費用給付款項,然上開款項業經被告繳回健保署等情,已如前述,若再對被告宣告沒收或追徵,實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另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指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碧玉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俐吟提起上訴,檢察官黃碧玉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張瑾雯法 官 陳芸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喜苓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申報醫療費用月份 保險對象(病患姓名) 就診日期 疾病名稱(違規不實申報行為) 申請點數(含診療費、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宣告刑 1 107年1月 林○○ 106年12月21日至107年1月23日 未曾領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1,218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孫琮淵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趙○○ 106年12月18日至107年1月10日 未曾領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438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惠○○ 106年11月22日至107年1月26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198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陳○○ 106年12月8日至107年1月10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225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蘇○○ 106年12月14日至107年1月8日 不實申報過敏性鼻炎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醫療費用 225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何○○ 107年1月11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藥事服務費) 何○○ 107年1月25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藥事服務費) 2 107年2月 林○○ 106年12月21日至107年2月28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1,218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孫琮淵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 107年2月11日 不實申報其他疾病醫療費用(下同):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412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趙○○ 107年2月1日 不實申報其他疾病醫療費用(下同):頭暈及目眩 412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李○○ 107年2月10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陳○○ 107年2月24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陳○○ 106年12月8日至107年2月10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225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蘇○○ 106年12月14日至107年2月6日 不實申報過敏性鼻炎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醫療費用 225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趙○○ 106年12月18日至107年2月3日 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 45點(藥事服務費) 何○○ 107年2月6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藥事服務費) 何○○ 107年2月21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藥事服務費) 3 107年3月 趙○○ 107年3月5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孫琮淵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 107年3月7日 不實申報其他疾病醫療費用(下同):背痛 412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劉○○ 107年3月15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194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陳○○ 107年2月24日至同年3月26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216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趙○○ 107年3月10日至同年3月10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33點(藥事服務費) 趙○○ 107年3月14日至同年3月14日 膀胱炎未伴有血尿 33點(藥事服務費) 李○○ 107年2月10日至同年3月9日 第二型糖尿病,未伴有併發症 45點(藥事服務費) 何○○ 107年3月8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藥事服務費) 何○○ 107年3月26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藥事服務費) 4 107年4月 趙○○ 107年3月5日至同年4月9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438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孫琮淵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 107年4月5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412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劉○○ 107年3月15日至同年4月9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741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惠○○ 107年4月6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陳○○ 107年2月24日至同年4月28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216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蘇○○ 107年4月29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 194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李○○ 107年2月10日至同年4月7日 第二型糖尿病,未伴有併發症 45點(藥事服務費) 陳○○ 107年4月4日至同年4月4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33點(藥事服務費) 何○○ 107年4月2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藥事服務費) 5 107年5月 林○○ 107年4月2日至同年5月5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1,280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孫琮淵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趙○○ 107年5月10日 頭暈及目眩 412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惠○○ 107年4月6日至同年5月5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177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蘇○○ 107年5月27日 不實申報其他疾病醫療費用(下同):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412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趙○○ 107年3月5日至同年5月14日 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 45點(藥事服務費) 陳○○ 107年5月4日至同年5月4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33點(藥事服務費) 何○○ 107年5月1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藥事服務費) 何○○ 107年5月16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藥事服務費) 何○○ 107年5月30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33點(藥事服務費) 6 107年6月 林○○ 107年4月2日至同年6月6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1,280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孫琮淵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 107年6月23日 頭痛 412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李○○ 107年6月3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劉○○ 107年6月23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194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劉○○ 107年6月30日至同年6月30日 以補卡方式不實申報其他疾病醫療費用(下同):胃炎未伴有出血 412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惠○○ 107年4月6日至同年6月8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177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陳○○ 107年6月13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林○○ 107年6月14日 不實申報其他疾病醫療費用(下同):血管性頭痛,他處未歸類者 412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蘇○○ 107年6月26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412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鍾○○ 107年6月23日至同年6月26日 未曾欠補卡,卻以欠補卡方式不實申報其他疾病醫療費用(下同):皮膚及皮下組織的其他特定局部感染 412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何○○ 107年6月11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藥事服務費) 何○○ 107年6月25日 損傷 33點(藥事服務費) 7 107年7月 趙○○ 107年7月16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孫琮淵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 107年7月2日 損傷 412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惠○○ 107年7月15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陳○○ 107年7月16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陳○○ 107年6月13日至同年7月15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210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林○○ 107年7月7日 血管性頭痛,他處未歸類者 412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李○○ 107年6月3日至同年7月4日 第二型糖尿病,未伴有併發症 45點(藥事服務費) 陳○○ 107年7月3日至同年7月3日 急性鼻咽炎(感冒) 33點(藥事服務費) 何○○ 107年7月6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藥事服務費) 何○○ 107年7月17日 過敏性蕁麻疹 33點(藥事服務費) 何○○ 107年7月27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藥事服務費) 何○○ 107年7月30日 急性支氣管炎 33點(藥事服務費) 8 107年8月 趙○○ 107年7月16日至同年8月20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378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孫琮淵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 107年8月4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412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劉○○ 107年6月23日至同年8月25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630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惠○○ 107年7月15日至同年8月18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177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陳○○ 107年7月16日至同年8月18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228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陳○○ 107年8月11日 不實申報其他疾病醫療費用: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412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李○○ 107年6月3日至同年8月2日 第二型糖尿病,未伴有併發症 45點(藥事服務費) 陳○○ 107年6月13日至同年8月13日 過敏性鼻炎 45點(藥事服務費) 陳○○ 107年8月30日至同年8月30日 急性鼻咽炎(感冒) 33點(藥事服務費) 何○○ 107年8月2日 急性支氣管炎 33點(藥事服務費) 何○○ 107年8月3日 急性支氣管炎 33點(藥事服務費) 何○○ 107年8月9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藥事服務費) 何○○ 107年8月30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藥事服務費) 9 107年9月 林○○ 107年8月12日至同年9月10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1,719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孫琮淵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趙○○ 107年9月22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412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李○○ 107年9月21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惠○○ 107年7月15日至同年9月21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177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陳○○ 107年9月19日 不實申報其他疾病醫療費用(下同):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412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趙○○ 107年7月16日至同年9月26日 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 45點(藥事服務費) 陳○○ 107年7月16日至同年9月21日 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 45點(藥事服務費) 何○○ 107年9月13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藥事服務費) 何○○ 107年9月26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藥事服務費) 10 107年10月 林○○ 107年8月12日至同年10月12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1,719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孫琮淵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 107年10月15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412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劉○○ 107年9月30日至同年10月30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630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林○○ 107年10月2日 血管性頭痛,他處未歸類者 412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林○○ 107年10月26日 血管性頭痛,他處未歸類者 412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李○○ 107年9月21日至同年10月17日 第二型糖尿病,未伴有併發症 45點(藥事服務費) 何○○ 107年10月8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藥事服務費) 何○○ 107年10月20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藥事服務費) 11 107年11月 李○○ 107年11月10日 損傷 412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孫琮淵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劉○○ 107年9月30日至同年11月28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630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陳○○ 107年11月29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李○○ 107年9月21日至同年11月12日 第二型糖尿病,未伴有併發症 45點(藥事服務費) 何○○ 107年11月1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藥事服務費) 何○○ 107年11月16日 損傷 33點(藥事服務費) 何○○ 107年11月30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藥事服務費) 12 107年12月 林○○ 107年12月12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412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孫琮淵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 107年12月5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李○○ 107年12月26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412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惠○○ 107年12月7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陳○○ 107年11月29日至同年12月30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228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蘇○○ 107年12月15日 不實申報過敏性鼻炎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醫療費用 706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李○○ 107年12月5日至同年12月31日 第二型糖尿病,未伴有併發症 45點(藥事服務費) 惠○○ 107年12月6日至同年12月6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33點(藥事服務費) 陳○○ 107年12月1日至同年12月1日 焦慮症 45點(藥事服務費) 陳○○ 107年12月3日至同年12月3日 急性鼻咽炎(感冒) 33點(藥事服務費) 何○○ 107年12月12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藥事服務費) 何○○ 107年12月28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藥事服務費) 13 108年1月 林○○ 107年11月27日至108年1月28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1,665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孫琮淵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趙○○ 108年1月31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劉○○ 108年1月14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194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惠○○ 107年12月7日至108年1月10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177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陳○○ 107年11月29日至108年1月30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228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林○○ 108年1月4日 血管性頭痛,他處未歸類者 412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蘇○○ 107年12月15日至108年1月22日 不實申報過敏性鼻炎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醫療費用 210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何○○ 108年1月14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藥事服務費) 何○○ 108年1月28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藥事服務費) 14 108年2月 趙○○ 108年1月31日至同年2月28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792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孫琮淵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 107年12月5日至108年2月10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1,308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李○○ 108年2月26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412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惠○○ 108年2月25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林○○ 107年12月11日至108年2月11日 未領取慢性病藥品,卻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3次領藥之醫療費用(但無健保卡刷卡日期紀錄) 1665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蘇○○ 107年12月15日至108年2月25日 不實申報過敏性鼻炎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醫療費用 210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趙○○ 108年2月11日至同年2月11日 急性喉炎 33點(藥事服務費) 趙○○ 108年2月15日至同年2月15日 急性喉炎 33點(藥事服務費) 陳○○ 108年2月12日至同年2月12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33點(藥事服務費) 陳○○ 108年2月16日至同年2月16日 焦慮症 45點(藥事服務費) 謝○○ 108年2月25日至同年2月25日 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 45點(藥事服務費) 何○○ 108年2月12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藥事服務費) 何○○ 108年2月25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藥事服務費) 15 108年3月 趙○○ 108年1月31日至同年3月30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792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孫琮淵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惠○○ 108年2月25日至同年3月28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177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陳○○ 108年3月16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李○○ 108年3月7日至同年3月7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33點(藥事服務費) 謝○○ 108年2月25日至同年3月27日 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 45點(藥事服務費) 謝○○ 108年3月7日至同年3月7日 非傳染性胃腸炎及結腸炎 33點(藥事服務費) 何○○ 108年3月7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藥事服務費) 何○○ 108年3月19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藥事服務費) 何○○ 108年3月28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33點(藥事服務費) 16 108年4月 趙○○ 108年4月30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孫琮淵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 108年4月15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劉○○ 108年4月15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194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惠○○ 108年4月14日 不實申報其他疾病醫療費用(下同):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412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陳○○ 108年4月5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陳○○ 108年4月11日 急性鼻咽炎(感冒) 412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林○○ 108年4月6日 血管性頭痛,他處未歸類者 412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謝○○ 108年4月20日 不實申報其他疾病醫療費用(下同):損傷 412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惠○○ 108年2月25日至同年4月18日 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 45點(藥事服務費) 陳○○ 108年3月16日至同年4月13日 過敏性鼻炎 45點(藥事服務費) 陳○○ 108年4月16日至同年4月16日 急性鼻咽炎(感冒) 33點(藥事服務費) 謝○○ 108年2月25日至同年4月25日 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 45點(藥事服務費) 何○○ 108年4月1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藥事服務費) 何○○ 108年4月10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藥事服務費) 何○○ 108年4月20日 急性支氣管炎 33點(藥事服務費) 何○○ 108年4月30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藥事服務費) 17 108年5月 林○○ 108年4月18日至同年5月18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1,515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孫琮淵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趙○○ 108年4月30日至同年5月30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699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李○○ 108年5月8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412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惠○○ 108年5月27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陳○○ 108年4月5日至同年5月6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204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陳○○ 108年3月16日至同年5月20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198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林○○ 108年5月7日 血管性頭痛,他處未歸類者 412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李○○ 108年4月15日至同年5月8日 第二型糖尿病,未伴有併發症 45點(藥事服務費) 李○○ 108年5月9日至同年5月9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33點(藥事服務費) 陳○○ 108年5月21日至同年5月21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33點(藥事服務費) 謝○○ 108年5月27日至同年5月27日 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 45點(藥事服務費) 何○○ 108年5月12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藥事服務費) 何○○ 108年5月25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藥事服務費) 18 108年6月 林○○ 108年4月18日至同年6月18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1,515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孫琮淵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趙○○ 108年4月30日至同年6月30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828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李○○ 108年6月1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412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劉○○ 108年4月15日至同年6月17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560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惠○○ 108年5月27日至同年6月25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502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陳○○ 108年4月5日至同年6月10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204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陳○○ 108年6月27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謝○○ 108年6月20日 損傷 412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李○○ 108年4月15日至同年6月3日 第二型糖尿病,未伴有併發症 45點(藥事服務費) 陳○○ 108年6月22日至同年6月22日 焦慮症 45點(藥事服務費) 謝○○ 108年5月27日至同年6月24日 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 45點(藥事服務費) 何○○ 108年6月7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藥事服務費) 何○○ 108年6月24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藥事服務費) 19 108年7月 林○○ 108年7月28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412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孫琮淵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 108年7月26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劉○○ 108年7月13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194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惠○○ 108年5月27日至同年7月28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502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陳○○ 108年7月21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陳○○ 108年6月27日至同年7月28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258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林○○ 108年7月10日 血管性頭痛,他處未歸類者 412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鍾○○ 108年7月18日至同年7月20日 過敏性蕁麻疹 412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趙○○ 108年7月12日至同年7月12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藥事服務費) 陳○○ 108年7月11日至同年7月11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33點(藥事服務費) 陳○○ 108年7月25日至同年7月25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33點(藥事服務費) 謝○○ 108年5月27日至同年7月19日 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 45點(藥事服務費) 謝○○ 108年7月19日至同年7月19日 頭痛 33點(藥事服務費) 何○○ 108年7月9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藥事服務費) 何○○ 108年7月23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藥事服務費) 20 108年8月 林○○ 108年7月25日至同年8月23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1,569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孫琮淵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 108年8月23日 損傷 412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劉○○ 108年8月20日至同年8月23日 胃炎未伴有出血 412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惠○○ 108年8月26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陳○○ 108年7月21日至同年8月22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513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陳○○ 108年6月27日至同年8月28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258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林○○ 108年8月13日 血管性頭痛,他處未歸類者 412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何○○ 108年8月14日至同年8月14日 未因「高血脂症」及「膀胱炎未伴有血尿」疾病就醫,卻不實申報 919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何○○ 108年8月20日至同年8月20日 未因「高血脂症」及「膀胱炎未伴有血尿」疾病就醫,卻不實申報 412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李○○ 108年7月26日至同年8月26日 第二型糖尿病,未伴有併發症 45點(藥事服務費) 李○○ 108年8月29日至同年8月29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33點(藥事服務費) 謝○○ 108年8月28日至同年8月28日 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 45點(藥事服務費) 何○○ 108年8月6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藥事服務費) 何○○ 108年8月8日 損傷 33點(藥事服務費) 何○○ 108年8月11日 急性支氣管炎 33點(藥事服務費) 21 108年9月 林○○ 108年7月25日至同年9月26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1,569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孫琮淵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趙○○ 108年9月5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李○○ 108年7月26日至108年9月28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1,359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劉○○ 108年7月13日至同年9月11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560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劉○○ 108年9月24日至同年9月25日 背痛 418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惠○○ 108年8月26日至同年9月25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631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陳○○ 108年7月21日至同年9月23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513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陳○○ 108年9月27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謝○○ 108年9月18日 損傷 418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何○○ 108年8月14日至同年9月12日 未因「高血脂症」及「膀胱炎未伴有血尿」疾病就醫,卻不實申報 423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何○○ 108年9月1日 不實申報欠補卡 418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何○○ 108年9月5日 不實申報欠補卡 418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何○○ 108年9月14日 不實申報欠補卡 418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鍾○○ 108年9月22日至同年9月24日 過敏性蕁麻疹 418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李○○ 108年9月2日至同年9月2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33點(藥事服務費) 惠○○ 108年9月2日至同年9月2日 急性鼻咽炎(感冒) 33點(藥事服務費) 陳○○ 108年9月4日至同年9月4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33點(藥事服務費) 謝○○ 108年8月28日至同年9月21日 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 45點(藥事服務費) 何○○ 108年9月10日 急性支氣管炎 33點(藥事服務費) 何○○ 108年9月28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藥事服務費) 22 108年10月 趙○○ 108年9月5日至同年10月7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828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孫琮淵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惠○○ 108年10月18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418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陳○○ 108年10月17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418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林○○ 108年10月8日 血管性頭痛,他處未歸類者 418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謝○○ 108年10月19日 損傷 418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何○○ 108年8月14日至同年10月10日 未因「高血脂症」及「膀胱炎未伴有血尿」疾病就醫,卻不實申報 423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何○○ 108年10月12日 不實申報欠補卡 418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鍾○○ 108年9月30日至同年10月3日 過敏性蕁麻疹 418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李○○ 108年10月18日至同年10月18日 背痛 33點(藥事服務費) 李○○ 108年10月29日至同年10月29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33點(藥事服務費) 惠○○ 108年8月26日至同年10月21日 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 45點(藥事服務費) 陳○○ 108年9月27日至同年10月19日 過敏性鼻炎 45點(藥事服務費) 陳○○ 108年10月14日至同年10月14日 急性鼻咽炎(感冒) 33點(藥事服務費) 謝○○ 108年8月28日至同年10月22日 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 45點(藥事服務費) 何○○ 108年10月7日 損傷 33點(藥事服務費) 何○○ 108年10月14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藥事服務費) 23 108年11月 林○○ 108年11月23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418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孫琮淵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趙○○ 108年9月5日至同年11月9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828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李○○ 108年11月16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劉○○ 108年11月30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194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陳○○ 108年11月18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陳○○ 108年9月27日至同年11月28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258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林○○ 108年11月12日 血管性頭痛,他處未歸類者 418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謝○○ 108年11月28日至同年11月28日 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 45點(藥事服務費) 何○○ 108年11月1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藥事服務費) 何○○ 108年11月8日 損傷 33點(藥事服務費) 何○○ 108年11月19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藥事服務費) 24 108年12月 林○○ 108年10月26日至同年12月28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1,569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孫琮淵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趙○○ 108年12月17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李○○ 108年12月5日 損傷 418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惠○○ 108年12月2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陳○○ 108年11月18日至同年12月12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513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李○○ 108年11月16日至同年12月9日 第二型糖尿病,未伴有併發症 45點(藥事服務費) 陳○○ 108年12月4日至同年12月4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33點(藥事服務費) 謝○○ 108年11月28日至同年12月28日 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 45點(藥事服務費) 何○○ 108年12月7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藥事服務費) 何○○ 108年12月24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藥事服務費) 25 109年1月 趙○○ 108年12月17日至109年1月18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828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孫琮淵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 109年1月10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418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惠○○ 108年12月2日至109年1月4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631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陳○○ 109年1月4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418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陳○○ 109年1月14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陳○○ 109年1月20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418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蘇○○ 109年1月5日 下背痛 418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李○○ 108年11月16日至109年1月13日 第二型糖尿病,未伴有併發症 45點(藥事服務費) 李○○ 109年1月24日至同年1月24日 皮膚及皮下組織的其他特定局部感染 33點(藥事服務費) 惠○○ 109年1月22日至同年1月22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33點(藥事服務費) 陳○○ 108年11月18日至109年1月7日 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 45點(藥事服務費) 謝○○ 108年11月28日至109年1月20日 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 45點(藥事服務費) 何○○ 109年1月13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藥事服務費) 何○○ 109年1月23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藥事服務費) 26 109年2月 趙○○ 109年2月26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418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孫琮淵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惠○○ 108年12月2日至109年2月6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631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陳○○ 109年2月7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418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趙○○ 108年12月17日至109年2月29日 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 45點(藥事服務費) 陳○○ 109年1月14日至同年2月10日 過敏性鼻炎 45點(藥事服務費) 謝○○ 109年2月25日至同年2月25日 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 45點(藥事服務費) 何○○ 109年2月10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藥事服務費) 何○○ 109年2月22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藥事服務費) 27 109年3月 李○○ 109年3月3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孫琮淵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劉○○ 109年2月26日至同年3月28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1,173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惠○○ 109年3月21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陳○○ 109年3月29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陳○○ 109年3月2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418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陳○○ 109年3月2日至同年3月2日 焦慮症 45點(藥事服務費) 陳○○ 109年1月14日至同年3月5日 過敏性鼻炎 45點(藥事服務費) 陳○○ 109年3月23日至同年3月23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33點(藥事服務費) 謝○○ 109年2月25日至同年3月18日 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 45點(藥事服務費) 何○○ 109年3月7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藥事服務費) 何○○ 109年3月11日 皮膚及皮下組織的其他特定局部感染 33點(藥事服務費) 何○○ 109年3月12日 皮膚及皮下組織的其他特定局部感染 33點(藥事服務費) 何○○ 109年3月15日 急性鼻咽炎(感冒) 33點(藥事服務費) 何○○ 109年3月24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藥事服務費) 28 109年4月 林○○ 109年4月3日 頭暈及目眩 418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孫琮淵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趙○○ 109年4月20日 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 1,324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李○○ 109年4月3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418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劉○○ 109年2月26日至同年4月28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1,173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惠○○ 109年3月21日至同年4月23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631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陳○○ 109年4月24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418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謝○○ 109年4月15日 損傷 418點(含診療費、診察費) 李○○ 109年3月3日至同年4月1日 第二型糖尿病,未伴有併發症 45點(藥事服務費) 陳○○ 109年3月29日至同年4月28日 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 45點(藥事服務費) 謝○○ 109年2月25日至同年4月19日 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 45點(藥事服務費) 何○○ 109年4月16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藥事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