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300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傑民選任辯護人 黃韡誠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7420、10393 號,110 年度偵字第1877、187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
110 年度審易字第430 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王傑民犯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共參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壹年內向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支付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玖拾捌元之損害賠償及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
事實及理由
一、王傑民分別為下列醫院聘僱之藥師,負責在下列醫院從事調劑藥物、發藥或藥品撥補、藥劑科器材清理、藥品之領用及收發保管藥物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王傑民自民國108 年12月16日起至109 年3 月13日止,受僱
於高雄市○○區○○路000 號之「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下稱左營國軍總醫院)擔任約聘藥師。詎王傑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自109 年3 月2 日起至
109 年3 月6 日止,利用在藥局擔任調劑藥師,業務上可管領藥局內藥品之機會,接續將如附表二所示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39,2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起訴書原記載34,739元,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之藥品侵占入己,再透過忠仁藥局及其他不詳管道出售牟利,足生損害於左營國軍總醫院。
㈡自109 年4 月6 日起至109 年6 月5 日止,受僱於高雄市○○
區○○路00號之「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下稱旗山醫院)擔任約聘藥師。詎王傑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自109 年4 月6 日到職後某日起至109 年6月4日止,利用業務上管領藥品之機會,接續將如附表三所示價值共計357,47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之藥品侵占入己,再透過不詳管道變賣牟利,足生損害於旗山醫院。
㈢自109 年6 月16日起至109 年7 月17日止,受僱於高雄市○○
區○○路0 ○00號之「燕巢靜和醫療社團法人燕巢靜和醫院」(下稱靜和醫院)擔任藥師。詎王傑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自109 年6 月16日到職起至109年7 月17日止,利用業務上管領藥品之機會,接續將如附表四所示價值共計390,435 元之藥品侵占入己,再透過耗呆網等網路交易管道變賣牟利,足生損害於靜和醫院。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左營國軍總醫院告訴代理人賴欣材、旗山醫院藥劑科主任洪坤毅、靜和醫院告訴代理人趙汝殷、忠仁藥局藥師程懷緯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即左營國軍總醫院藥師王柏森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均大致相符,並有左營國軍總醫院109年3 月6 日報案短少藥品清單、Spiriva 適喘樂舒沛噴吸入劑藥品歸還紀錄書、約談紀錄、簽呈、109 年3 月異常差異盤虧藥品、貝樂克膜衣錠盤點清單、藥局位置圖、監視器影像擷取圖片、現場及藥品照片、錄音譯文、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 年7 月17日收文之陳報表、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109年3 月12日雄左行政字第1090000788號令暨附件人事異動資料、報告、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108 年12月13日雄左行政字第1080004216號令暨被告聘僱人事資料、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按鈴申告案件報告書、旗山醫院109 年9 月28日旗醫政字第1099901299號函暨檢附之被告離職證明書、出勤紀錄表、藥師證書、職務說明書、藥品抽盤紀錄表、旗山醫院109 年10月8 日旗醫政字第1099901378號函暨所附之承諾書、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109 年8 月11日旗醫政字第1099901084號函及衛生福利案件調查報告、旗山醫院政風室110年2 月22日旗醫政字第11000006號函暨所附之監視影像翻拍資料、靜和醫院監視影像翻拍照片8 張、盜竊藥品事件說明、藥劑科藥品遭竊清單、被告之人事資料表、網路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上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
㈡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
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決參照)。查被告分別在左營國軍總醫院、旗山醫院及靜和醫院擔任藥師期間,接續將如附表二至四所示之藥品侵占入己,各分別侵害之同一醫院,顯見被告主觀上各係基於同一業務侵占之犯意而為之,而於密接之時地,分別侵害同一財產法益,各侵占舉動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各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各應僅論以一罪。
㈢被告所犯上開3 罪間,犯意各別,被害對象不同,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
條前段定有明文。刑法第62條所謂發覺,固非以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其發生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發覺;但此項對犯人之嫌疑,仍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之懷疑,要不得謂已發生嫌疑。犯人在犯罪未發覺之前,向該管公務員告知其犯罪,而不逃避接受裁判,即與刑法第62條規定自首之條件相符,不以言明「自首」並「願受裁判」為必要。查被告先於109 年6 月11日至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主動供出其涉有如「事實及理由欄一、㈡」之犯行,嗣旗山醫院始於109年8月18日檢附被告涉有業務侵占如附表三所示藥品之調查報告,函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偵辦乙情,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按鈴申告案件報告書及訊問筆錄、旗山醫院109年8 月11日旗醫政字第1099901084號函及其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收文戳章暨附件調查報告等各1 份在卷可參(見偵一卷第3 至6 頁;偵三卷第3 頁),足見被告在具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其涉有此部分犯罪前,已主動供承此部分犯行,嗣被告接受偵查、裁判,則被告係對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並始終坦承犯行,堪認其確出於悔悟而自首本案犯行,爰就被告所犯如「事實及理由欄一、㈡」部分,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不思克盡職守,竟為貪圖不法利益,利用職務上
機會,擅將其在業務上所保管如附表二至四之所示藥品侵占入己,使告訴人受有損害,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前無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且已分別與旗山醫院、靜和醫院達成調解,並均已依約履行賠償完畢,旗山醫院、靜和醫院均請求本院對被告從輕量刑,並同意科以緩刑之宣告等情,業據被告供述在卷(見審易卷第88頁、第139 頁、第16
9 至170 頁),並有本院調解筆錄、旗山醫院刑事陳述狀、旗山醫院109 年8 月11日旗醫政字第1099901084號函、靜和醫院刑事陳述狀及和解筆錄各1份等在卷可憑(見偵一卷第1
67 至168頁、第185 頁;偵三卷第3 頁;偵四卷第125 至12
6 頁、第141 頁;審易卷第143 頁),堪認被告尚有悔意,另斟酌被告犯如「事實及理由欄一、㈠」部分,雖有意賠償告訴人左營國軍總醫院所受損害,然因左營國軍總醫院不願調解,致未能達成調解,尚非拒不賠償之態度,亦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述明確(見審易卷第88頁、第139 頁、第169頁),並有本院辦理刑事電話紀錄查詢表1紙附卷可參(見審易卷第131 頁、第189 頁),兼衡被告本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與其自述教育程度、工作、經濟狀況及家庭生活狀況(詳見審易卷第170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另審酌被告本案所犯3 罪,犯罪時間相隔非長,罪質相同,
是綜合考量其上開3 罪之類型、所為犯行之行為與時間關連性及被告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等總體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㈦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
述,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另斟酌其犯罪情節對於告訴人、社會法秩序之破壞非輕,刑罰雖暫可免,然左營國軍總醫院尚餘32,298元之損害未受填補(實際損害金額詳下述),考量左營國軍總醫院雖始終無與被告和解之意願,而被告願賠償左營國軍總醫院所受損害,是為督促被告確實履行其賠償左營國軍總醫院之承諾,不致因受緩刑宣告而心存僥倖,並從中深切記取教訓,隨時警惕,避免其再度犯罪,並修補因被告行為對法秩序造成之損害,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第4 款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1 年內給付左營國軍總醫院32,298元(給付帳戶如附件)及向公庫支付3 萬元,以彌補左營國軍總醫院因本案所受之損害及兼顧左營國軍總醫院之權益,倘被告未遵期履行,即屬違反本院所諭知緩刑期間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案緩刑之宣告。
四、沒收: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⒈查被告本案侵占如附表二編號1 之Spiriva 適喘樂舒沛噴吸
入劑5 支,業已發還告訴人左營國軍總醫院,此據左營國軍總醫院告訴代理人賴欣材證述在卷(見偵二卷第29頁、第87頁),並有Spiriva 適喘樂舒沛噴吸入劑藥品歸還紀錄書附卷可考(見警一卷第35頁),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此部分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
⒉至被告侵占如附表二編號2 、3 藥品價值合計32,298元(計
算式:9,720 元+22,578元=32,298元),核屬其本案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或賠償告訴人,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本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然如被告確實依上開緩刑附條件對左營國軍總醫院履行賠償,應足剝奪其犯罪利得,倘被告未能切實履行,依刑法第74條第
4 項之規定,本判決命被告限期支付左營國軍總醫院32,298元之緩刑負擔,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如被告未依上開所定條件給付,左營國軍總醫院即得以本判決為執行名義,對被告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是本院認本判決之緩刑附條件負擔,已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在本案另沒收被告上揭犯罪所得,將使其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復有礙前開附條件之履行,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㈡再被告本案分別侵占旗山醫院、靜和醫院如附表三、四所示
之藥品,固屬其本案之犯罪所得,然被告與告訴人旗山醫院、靜和醫院均達成調解,被告並已依約履行賠償旗山醫院410,332 元、靜和醫院405,916 元完畢,有前揭調解筆錄、和解筆錄及刑事陳述狀卷在卷可憑,已如前述,本院審酌被告就侵占旗山醫院、靜和醫院如附表三、四所示藥品之賠償金額均已高於其本案之犯罪所得,被告之犯罪利得實質上亦已受剝奪,倘再行沒收其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而與比例原則有違,亦有悖於犯罪利得沒收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之本質(刑法第38條之2 修正理由參照),顯屬過苛,是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認均應無再行宣告沒收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之必要。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嚴維德提起公訴,檢察官鍾葦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芸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昰澧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卷別對照表:
簡稱 卷宗名稱 警一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0971613800號卷 警二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0972696700號卷 偵一卷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832號卷 偵二卷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420號卷 偵三卷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652號卷 偵四卷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393號卷 偵五卷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77號卷 偵六卷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78號卷 審易卷 本院110年度審易字第430號卷 簡卷 本院111年度簡字第300號卷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 1 事實及理由欄一、㈠ 王傑民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事實及理由欄一、㈡ 王傑民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事實及理由欄一、㈢ 王傑民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編號 藥品名稱 單價(新臺幣) 侵占藥品總價值(新臺幣) 備註 數量 1 Spiriva 適喘樂舒沛噴吸入劑 1391.23 /支 6,956.15元 1支/盒 5 支(已全數歸還,見警一卷第35頁、偵二卷第29頁、第87頁) 2 Xarelto 15mg拜瑞妥膜衣錠 54/顆 9,720元 30顆/盒 180 顆 3 Baraclude 1mgtab 貝樂克膜衣錠 150.52/顆 22,578元(起訴書原記載18,062.4元) 30顆/盒 150 顆(起訴書原採計數量為120) 合計 39,2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起訴書原記載34,738.55 元)附表三: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編號 藥品名稱 單價(元)(新臺幣) 侵占藥品總價值(新臺幣) 抽盤紀錄表原本編號 數量 1 trajenta 18.2元 38,693.2元 1 2126 2 xyzal 2.91元 4,203.5元 3 1444.5 3 jardiance 10 30.7元 31,835.9元 4 1037 4 plavix 36.1元 36,334.65元 5 1006.5 5 lipitor 20 20.2元 45,116.7元 6 2233.5 6 betmiga pr 50 36.5元 51,757元 8 1418 7 keppra 24.2元 19,965元 9 825 8 brilinta 29.4元 20,727元 10 705 9 crestor10 16.8元 6,644.4元 14 395.5 10 minirin melt 39.7元 17,666.5元 16 445 11 ufur 65元 18,655元 20 287 12 entresto 76元 21,204元 21 279 13 arheuma 20 40.5元 9,679.5元 24 239 14 flixotide 200元 800元 27 4 15 spiolto 1561元 12,488元 28 8 16 spiriva 1592元 19,104元 29 12 17 anoro 1299元 2,598元 30 2 合計 357,47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附表四:燕巢靜和醫院編號 藥品名稱 單價 (新臺幣) 侵占藥品總價值(新臺幣) 藥品清單原本編號 數量 1 Invega ER 3mg/tab 62.39元 69,253元 3 1110 2 Invega ER 9mg/tab 123.48元 166,698元 4 1350 3 Lepax 10mg/tab 8.52元 14,314元 6 1680 4 Neuroquel 100mg/tab 2.36元 2,360元 8 1000 5 Otsuka Abilify15mg/tab 42.73元 42,730元 10 1000 6 Solian 200mg/tab 14.08元 10,982元 13 780 7 Zydus Aripiprazole10mg/tab 12.65元 2,479元 15 196 8 Zyprexa zydis5mg/tab(口溶錠) 25.57元 81,619元 16 3192 合計 390,4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