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888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孫琮淵選任辯護人 陳佳煒律師
沈煒傑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5725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77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孫琮淵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孫琮淵係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孫琮淵診所」(下稱系爭診所)之醫師及負責人,其配偶林淑玲(所涉詐欺部分業經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則係該診所登記執業之藥師,均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且系爭診所業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為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及上開合約等有關規定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之人。詎其竟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接續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明知系爭診所為健保署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依約辦理全民
健康保險之醫療業務時,應對保險對象實際為醫療行為時始得開立處方用藥,再依病情所開藥品及醫療服務內容,據以向健保署核實申報醫療服務點數並領取醫療費用,竟利用如附表一所示林怡妙、趙豫惠、李碧雲、劉秀珍、惠樹蘭、陳素貞、陳艷玲、林志泓、謝靜玟、何麗蘭、蘇品沂、鍾佳純等病患於附表一所示期間至系爭診所就診之際,接續將不實事項申報附表一疾病名稱欄所示申報情形之治療紀錄,予以登載於業務上以電腦製作之不實之門診就診紀錄明細表之電磁紀錄,而透過電腦連線方式將上述登載不實之紀錄傳輸至健保署,向健保署虛報醫療點數而行使之,致健保署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孫琮淵確有對附表一所示健保對象治療如附表一所示疾病名稱,而核發附表一所示健保給付(醫療點數86,094點),總計新臺幣(下同)86,094元之健保醫療費用,足生損害於健保署醫療管理之正確性。
㈡明知應由實際調劑藥品之藥師申報藥事服務費,而林淑玲未
於附表二所示期間實際在系爭診所調劑藥品予附表二所示趙豫惠、李碧雲、惠樹蘭、陳素貞、陳艷玲、謝靜玟、何麗蘭等病患,孫琮淵竟仍接續在其業務上所製作之健保署申報給付費用之網路申報電磁紀錄上,不實記載調劑藥品之藥師為林淑玲,再透過電腦連線方式將上述登載不實之紀錄傳輸至健保署,並以林淑玲之名義向健保署申領藥事服務費而行使之,致健保署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給付附表二所示藥事服務費共5,337元予孫琮淵,足以生損害於健保署對於藥事服務費用審查核發作業之正確性。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坦承不諱(易卷第57頁),核與同案被告林淑玲偵查供述及病患林怡妙、趙豫惠、李碧雲、劉秀珍、惠樹蘭、陳素貞、陳艷玲、林志泓、謝靜玟、何麗蘭、蘇品沂、鍾佳純於健保署訪談時與偵查中所證相符,並有系爭診所詐領健保醫療費用案證據資料、附表一之病患病歷影本、健保署民國110年2月17日健保查字第1100045166號函等件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皆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15條雖於108年12月25日經修正公布,
並於同年月27日施行,然審酌本案適用該條之構成要件及刑度均無變動,修正內容僅針對科處罰金文字上有所修正,且所處罰金之金額實質上亦未變動,應認本件並無法律變更而需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合先敘明。
㈡電磁紀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稱電磁
紀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所虛偽登載之前揭電磁紀錄,係被告業務上所製作,持以向健保署申報健保給付,該等電磁紀錄已足以為表示申報醫療給付費用之用意,應以文書論。又刑法第220條並非罪刑之規定,僅係闡述學理上所謂準文書之定義,故於成立犯罪時,仍依其文書之性質適用各該有罪刑規定之法條論罪科刑,無庸贅載「準」字(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11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共2罪)。被告2次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各為其日後向健保署所為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各如事實欄一㈠、㈡所示多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之行為,且均係在同一地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分係出於同一向健保署詐領健保費用、藥事服務費之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各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認皆為接續犯而各論以實質上一罪(即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罪各有2罪)。另事實欄一㈠、㈡犯行,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從較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就不實申報附表二所示藥事服務費部分與林淑玲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且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審酌全民健保原則上採強制投保,並以被保險人(即病患)
等所繳之保險費支付保險給付,具有保障全民健康之社會保險性質,其照顧一般大眾之生活,避免因鉅額醫療費用而傾家蕩產之悲劇,除去貧病無醫之窘況,得之不易,政府、醫界及社會大眾均應善加珍惜利用。惟全民健保能否發揮照顧全體民眾健康之國家政策目標,自以其財務收支健全為前提。而近年來全民健保財務日漸困窘,如醫療院所負責人及醫事人員以不法方式,向健保署詐領醫療費用,影響所及非僅涉及健保署之財務損失,如任其發展,將嚴重影響全民健康之醫療照護,此與一般刑事詐欺取財案件影響之程度,不可同日而語,在現階段國家刑事政策,自應嚴加究責,以免流弊所及,動搖社會醫療安全。而被告身為系爭診所負責醫師,竟為貪圖健保署之醫療資源,以不實醫療紀錄詐領醫療費用,危害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完整性與正確性,行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且本件犯罪所詐得健保醫療給付款項共91,431元【計算式:86,094+5,337=91,431】業經健保署全數追扣收回乙節,有健保署111年5月20日健保高字第1118602225號函存卷可查(簡卷第43頁),犯罪所生損害已稍獲填補,兼衡公訴人對本案刑度之意見、被告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衡酌被告上開2次犯行時間相近、手段類似等情,乃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宣告前二條之沒收及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必要、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固有前開犯罪所得,然上開款項業經健保署予以全數追扣完成,目前已無欠費等情,業經析述如上,若再對被告宣告沒收或追徵,實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另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指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碧玉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俐吟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又甄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一:
編號 保險對象 就診日期 疾病名稱(違規不實申報行為) 申請點數(含診療費、診察費) 1-1 林怡妙 106年12月21日至107年1月23日 未曾領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1,218點 1-2 106年12月21日至107年2月28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1,218點 1-3 107年4月2日至同年5月5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1,280點 1-4 107年4月2日至同年6月6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1,280點 1-5 107年8月12日至同年9月10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1,719點 1-6 107年8月12日至同年10月12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1,719點 1-7 107年11月27日至108年1月28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1,665點 1-8 108年4月18日至同年5月18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1,515點 1-9 108年4月18日至同年6月18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1,515點 1-10 108年7月25日至同年8月23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1,569點 1-11 108年7月25日至同年9月26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1,569點 1-12 108年10月26日至同年12月28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1,569點 1-13 107年2月11日 不實申報其他疾病醫療費用(下同):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412點 1-14 107年6月23日 頭痛 412點 1-15 107年12月12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412點 1-16 108年7月28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412點 1-17 108年11月23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418點 1-18 109年4月3日 頭暈及目眩 418點 2-1 趙豫惠 107年3月5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 2-2 107年7月16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 2-3 108年1月31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 2-4 108年4月30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 2-5 108年9月5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 2-6 108年12月17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 2-7 106年12月18日至107年1月10日 未曾領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438點 2-8 107年3月5日至同年4月9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438點 2-9 107年7月16日至同年8月20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378點 2-10 108年1月31日至同年2月28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792點 2-11 108年1月31日至同年3月30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792點 2-12 108年4月30日至同年5月30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699點 2-13 108年4月30日至同年6月30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828點 2-14 108年9月5日至同年10月7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828點 2-15 108年9月5日至同年11月9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828點 2-16 108年12月17日至109年1月18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828點 2-17 107年2月1日 不實申報其他疾病醫療費用(下同):頭暈及目眩 412點 2-18 107年5月10日 頭暈及目眩 412點 2-19 107年9月22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412點 2-20 109年2月26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418點 2-21 109年4月20日 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 1,324點 3-1 李碧雲 107年2月10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 3-2 107年6月3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 3-3 107年9月21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 3-4 107年12月5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 3-5 108年4月15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 3-6 108年7月26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 3-7 108年11月16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 3-8 109年3月3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 3-9 107年12月5日至108年2月10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1,308點 3-10 108年7月26日至108年9月28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1,359點 3-11 107年3月7日 不實申報其他疾病醫療費用(下同):背痛 412點 3-12 107年4月5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412點 3-13 107年7月2日 損傷 412點 3-14 107年8月4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412點 3-15 107年10月15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412點 3-16 107年11月10日 損傷 412點 3-17 107年12月26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412點 3-18 108年2月26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412點 3-19 108年5月8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412點 3-20 108年6月1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412點 3-21 108年8月23日 損傷 412點 3-22 108年12月5日 損傷 418點 3-23 109年1月10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418點 3-24 109年4月3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418點 4-1 劉秀珍 107年3月15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194點 4-2 107年6月23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194點 4-3 108年1月14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194點 4-4 108年4月15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194點 4-5 108年7月13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194點 4-6 108年11月30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194點 4-7 107年3月15日至同年4月9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741點 4-8 107年6月23日至同年8月25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630點 4-9 107年9月30日至同年10月30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630點 4-10 107年9月30日至同年11月28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630點 4-11 108年4月15日至同年6月17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560點 4-12 108年7月13日至同年9月11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560點 4-13 109年2月26日至同年3月28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1,173點 4-14 109年2月26日至同年4月28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1,173點 4-15 107年6月30日至同年6月30日 以補卡方式不實申報其他疾病醫療費用(下同):胃炎未伴有出血 412點 4-16 108年8月20日至同年8月23日 胃炎未伴有出血 412點 4-17 108年9月24日至同年9月25日 背痛 418點 5-1 惠樹蘭 107年4月6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 5-2 107年7月15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 5-3 107年12月7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 5-4 108年2月25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 5-5 108年5月27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 5-6 108年8月26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 5-7 108年12月2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 5-8 109年3月21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 5-9 106年11月22日至107年1月26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198點 5-10 107年4月6日至同年5月5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177點 5-11 107年4月6日至同年6月8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177點 5-12 107年7月15日至同年8月18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177點 5-13 107年7月15日至同年9月21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177點 5-14 107年12月7日至108年1月10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177點 5-15 108年2月25日至同年3月28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177點 5-16 108年5月27日至同年6月25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502點 5-17 108年5月27日至同年7月28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502點 5-18 108年8月26日至同年9月25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631點 5-19 108年12月2日至109年1月4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631點 5-20 108年12月2日至109年2月6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631點 5-21 109年3月21日至同年4月23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631點 5-22 108年4月14日 不實申報其他疾病醫療費用(下同):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412點 5-23 108年10月18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418點 6-1 陳素貞 107年2月24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 6-2 107年7月16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 6-3 107年11月29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 6-4 108年4月5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 6-5 108年7月21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 6-6 108年11月18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 6-7 109年3月29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 6-8 107年2月24日至同年3月26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216點 6-9 107年2月24日至同年4月28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216點 6-10 107年7月16日至同年8月18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228點 6-11 107年11月29日至同年12月30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228點 6-12 107年11月29日至108年1月30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228點 6-13 108年4月5日至同年5月6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204點 6-14 108年4月5日至同年6月10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204點 6-15 108年7月21日至同年8月22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513點 6-16 108年7月21日至同年9月23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513點 6-17 108年11月18日至同年12月12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513點 6-18 107年9月19日 不實申報其他疾病醫療費用(下同):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412點 6-19 109年1月4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418點 6-20 109年4月24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418點 7-1 陳艷玲 107年6月13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 7-2 108年3月16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 7-3 108年6月27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 7-4 108年9月27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 7-5 109年1月14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藥事服務費 239點 7-6 106年12月8日至107年1月10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225點 7-7 106年12月8日至107年2月10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225點 7-8 107年6月13日至同年7月15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210點 7-9 108年3月16日至同年5月20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198點 7-10 108年6月27日至同年7月28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258點 7-11 108年6月27日至同年8月28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258點 7-12 108年9月27日至同年11月28日 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醫療費用。 258點 7-13 107年8月11日 不實申報其他疾病醫療費用: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412點 7-14 108年4月11日 急性鼻咽炎(感冒) 412點 7-15 108年10月17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418點 7-16 109年1月20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418點 7-17 109年2月7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418點 7-18 109年3月2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418點 8-1 林志泓 107年12月11日至108年2月11日 未領取慢性病藥品,卻不實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3次領藥之醫療費用(但無健保卡刷卡日期紀錄) 1665點 8-2 107年6月14日 不實申報其他疾病醫療費用(下同):血管性頭痛,他處未歸類者 412點 8-3 107年7月7日 血管性頭痛,他處未歸類者 412點 8-4 107年10月2日 血管性頭痛,他處未歸類者 412點 8-5 107年10月26日 血管性頭痛,他處未歸類者 412點 8-6 108年1月4日 血管性頭痛,他處未歸類者 412點 8-7 108年4月6日 血管性頭痛,他處未歸類者 412點 8-8 108年5月7日 血管性頭痛,他處未歸類者 412點 8-9 108年7月10日 血管性頭痛,他處未歸類者 412點 8-10 108年8月13日 血管性頭痛,他處未歸類者 412點 8-11 108年10月8日 血管性頭痛,他處未歸類者 418點 8-12 108年11月12日 血管性頭痛,他處未歸類者 418點
9-1 謝靜玟 108年4月20日 不實申報其他疾病醫療費用(下同):損傷 412點 9-2 108年6月20日 損傷 412點 9-3 108年9月18日 損傷 418點 9-4 108年10月19日 損傷 418點 9-5 109年4月15日 損傷 418點 10-1 何麗蘭 108年8月14日至同年8月14日 未因「高血脂症」及「膀胱炎未伴有血尿」疾病就醫,卻不實申報 919點 10-2 108年8月14日至同年9月12日 未因「高血脂症」及「膀胱炎未伴有血尿」疾病就醫,卻不實申報 423點 10-3 108年8月14日至同年10月10日 未因「高血脂症」及「膀胱炎未伴有血尿」疾病就醫,卻不實申報 423點 10-4 108年8月20日至同年8月20日 未因「高血脂症」及「膀胱炎未伴有血尿」疾病就醫,卻不實申報 412點 10-5 108年9月1日 不實申報欠補卡 418點 10-6 108年9月5日 不實申報欠補卡 418點 10-7 108年9月14日 不實申報欠補卡 418點 10-8 108年10月12日 不實申報欠補卡 418點 11-1 蘇品沂 107年4月29日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申報診察費 194點 11-2 106年12月14日至107年1月8日 不實申報過敏性鼻炎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醫療費用 225點 11-3 106年12月14日至107年2月6日 不實申報過敏性鼻炎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醫療費用 225點 11-4 107年12月15日 不實申報過敏性鼻炎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醫療費用 706點 11-5 107年12月15日至108年1月22日 不實申報過敏性鼻炎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醫療費用 210點 11-6 107年12月15日至108年2月25日 不實申報過敏性鼻炎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醫療費用 210點 11-7 107年5月27日 不實申報其他疾病醫療費用(下同):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412點 11-8 107年6月26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412點 11-9 109年1月5日 下背痛 418點 12-1 鍾佳純 107年6月23日至同年6月26日 未曾欠補卡,卻以欠補卡方式不實申報其他疾病醫療費用(下同):皮膚及皮下組織的其他特定局部感染 412點 12-2 108年7月18日至同年7月20日 過敏性蕁麻疹 412點 12-3 108年9月22日至同年9月24日 過敏性蕁麻疹 418點 12-4 108年9月30日至同年10月3日 過敏性蕁麻疹 418點 申請費用點數總額 86,094點 被告申請醫療費用總金額【1點約為新臺幣(下同)1元(他卷第5頁)】:86,094元【計算式:86,094×1=86,094】附表二:
編號 保險對象 就診日期 疾病名稱 申請點數(藥事服務費) 2-22 趙豫惠 106年12月18日至107年2月3日 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 45點 2-23 107年3月5日至同年5月14日 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 45點 2-24 107年3月10日至同年3月10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33點 2-25 107年3月14日至同年3月14日 膀胱炎未伴有血尿 33點 2-26 107年7月16日至同年9月26日 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 45點 2-27 108年2月11日至同年2月11日 急性喉炎 33點 2-28 108年2月15日至同年2月15日 急性喉炎 33點 2-29 108年7月12日至同年7月12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 2-30 108年12月17日至109年2月29日 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 45點 3-25 李碧雲 107年2月10日至同年3月9日 第二型糖尿病,未伴有併發症 45點 3-26 107年2月10日至同年4月7日 第二型糖尿病,未伴有併發症 45點 3-27 107年6月3日至同年7月4日 第二型糖尿病,未伴有併發症 45點 3-28 107年6月3日至同年8月2日 第二型糖尿病,未伴有併發症 45點 3-29 107年9月21日至同年10月17日 第二型糖尿病,未伴有併發症 45點 3-30 107年9月21日至同年11月12日 第二型糖尿病,未伴有併發症 45點 3-31 107年12月5日至同年12月31日 第二型糖尿病,未伴有併發症 45點 3-32 108年3月7日至同年3月7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33點 3-33 108年4月15日至同年5月8日 第二型糖尿病,未伴有併發症 45點 3-34 108年4月15日至同年6月3日 第二型糖尿病,未伴有併發症 45點 3-35 108年5月9日至同年5月9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33點 3-36 108年7月26日至同年8月26日 第二型糖尿病,未伴有併發症 45點 3-37 108年8月29日至同年8月29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33點 3-38 108年9月2日至同年9月2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33點 3-39 108年10月18日至同年10月18日 背痛 33點 3-40 108年10月29日至同年10月29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33點 3-41 108年11月16日至同年12月9日 第二型糖尿病,未伴有併發症 45點 3-42 108年11月16日至109年1月13日 第二型糖尿病,未伴有併發症 45點 3-43 109年1月24日至同年1月24日 皮膚及皮下組織的其他特定局部感染 33點 3-44 109年3月3日至同年4月1日 第二型糖尿病,未伴有併發症 45點 5-24 惠樹蘭 107年12月6日至同年12月6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33點 5-25 108年2月25日至同年4月18日 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 45點 5-26 108年8月26日至同年10月21日 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 45點 5-27 108年9月2日至同年9月2日 急性鼻咽炎(感冒) 33點 5-28 109年1月22日至同年1月22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33點 6-21 陳素貞 107年4月4日至同年4月4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33點 6-22 107年5月4日至同年5月4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33點 6-23 107年7月16日至同年9月21日 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 45點 6-24 107年12月1日至同年12月1日 焦慮症 45點 6-25 108年2月12日至同年2月12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33點 6-26 108年2月16日至同年2月16日 焦慮症 45點 6-27 108年5月21日至同年5月21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33點 6-28 108年6月22日至同年6月22日 焦慮症 45點 6-29 108年9月4日至同年9月4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33點 6-30 108年11月18日至109年1月7日 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 45點 6-31 109年3月2日至同年3月2日 焦慮症 45點 6-32 109年3月29日至同年4月28日 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 45點 7-19 陳艷玲 107年6月13日至同年8月13日 過敏性鼻炎 45點 7-20 107年7月3日至同年7月3日 急性鼻咽炎(感冒) 33點 7-21 107年8月30日至同年8月30日 急性鼻咽炎(感冒) 33點 7-22 107年12月3日至同年12月3日 急性鼻咽炎(感冒) 33點 7-23 108年3月16日至同年4月13日 過敏性鼻炎 45點 7-24 108年4月16日至同年4月16日 急性鼻咽炎(感冒) 33點 7-25 108年7月11日至同年7月11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33點 7-26 108年7月25日至同年7月25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33點 7-27 108年9月27日至同年10月19日 過敏性鼻炎 45點 7-28 108年10月14日至同年10月14日 急性鼻咽炎(感冒) 33點 7-29 108年12月4日至同年12月4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33點 7-30 109年1月14日至同年2月10日 過敏性鼻炎 45點 7-31 109年1月14日至同年3月5日 過敏性鼻炎 45點 7-32 109年3月23日至同年3月23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33點 9-11 謝靜玟 108年2月25日至同年2月25日 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 45點 9-12 108年2月25日至同年3月27日 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 45點 9-13 108年2月25日至同年4月25日 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 45點 9-14 108年3月7日至同年3月7日 非傳染性胃腸炎及結腸炎 33點 9-15 108年5月27日至同年5月27日 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 45點 9-16 108年5月27日至同年6月24日 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 45點 9-17 108年5月27日至同年7月19日 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 45點 9-18 108年7月19日至同年7月19日 頭痛 33點 9-19 108年8月28日至同年8月28日 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 45點 9-20 108年8月28日至同年9月21日 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 45點 9-21 108年8月28日至同年10月22日 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 45點 9-22 108年11月28日至同年11月28日 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 45點 9-23 108年11月28日至同年12月28日 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 45點 9-24 108年11月28日至109年1月20日 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 45點 9-25 109年2月25日至同年2月25日 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 45點 9-26 109年2月25日至同年3月18日 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 45點 9-27 109年2月25日至同年4月19日 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 45點 10-9 何麗蘭 107年1月11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 10-10 107年1月25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 10-11 107年2月6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 10-12 107年2月21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 10-13 107年3月8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 10-14 107年3月26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 10-15 107年4月2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 10-16 107年5月1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 10-17 107年5月16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 10-18 107年5月30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33點 10-19 107年6月11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 10-20 107年6月25日 損傷 33點 10-21 107年7月6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 10-22 107年7月17日 過敏性蕁麻疹 33點 10-23 107年7月27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 10-24 107年7月30日 急性支氣管炎 33點 10-25 107年8月2日 急性支氣管炎 33點 10-26 107年8月3日 急性支氣管炎 33點 10-27 107年8月9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 10-28 107年8月30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 10-29 107年9月13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 10-30 107年9月26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 10-31 107年10月8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 10-32 107年10月20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 10-33 107年11月1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 10-34 107年11月16日 損傷 33點 10-35 107年11月30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 10-36 107年12月12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 10-37 107年12月28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 10-38 108年1月14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 10-39 108年1月28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 10-40 108年2月12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 10-41 108年2月25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 10-42 108年3月7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 10-43 108年3月19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 10-44 108年3月28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33點 10-45 108年4月1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 10-46 108年4月10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 10-47 108年4月20日 急性支氣管炎 33點 10-48 108年4月30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 10-49 108年5月12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 10-50 108年5月25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 10-51 108年6月7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 10-52 108年6月24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 10-53 108年7月9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 10-54 108年7月23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 10-55 108年8月6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 10-56 108年8月8日 損傷 33點 10-57 108年8月11日 急性支氣管炎 33點 10-58 108年9月10日 急性支氣管炎 33點 10-59 108年9月28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 10-60 108年10月7日 損傷 33點 10-61 108年10月14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 10-62 108年11月1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 10-63 108年11月8日 損傷 33點 10-64 108年11月19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 10-65 108年12月7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 10-66 108年12月24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 10-67 109年1月13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 10-68 109年1月23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 10-69 109年2月10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 10-70 109年2月22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 10-71 109年3月7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 10-72 109年3月11日 皮膚及皮下組織的其他特定局部感染 33點 10-73 109年3月12日 皮膚及皮下組織的其他特定局部感染 33點 10-74 109年3月15日 急性鼻咽炎(感冒) 33點 10-75 109年3月24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 10-76 109年4月16日 頭暈及目眩 33點 申請費用點數總額 5,337點 被告申請藥事服務費總金額:5,337元【計算式:5,337×1=5,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