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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侵附民緝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侵附民緝字第1號原 告 AV000-A109323(年籍詳卷)

AV000-A109323A(年籍詳卷)被 告 陳建信(兼陳恭順之承受訴訟人)

陳有成(即陳恭順之承受訴訟人)

王氏春梅(兼陳恭順之承受訴訟人)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乙○○、陳有成、甲○○○為被告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5 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丙○○已於民國111年2月7日死亡,其繼承人乙○○、陳有成、甲○○○亦均未拋棄繼承等情,有高雄市岡山區戶政事務所111年11月9日高市岡山戶字第11170736700號函所附丙○○除戶謄本、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11月16日高少家宗家字第1110017472號函附卷可稽。是本件應由乙○○、陳有成、甲○○○承受訴訟,惟兩造均未聲明由乙○○、陳有成、甲○○○為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等續行訴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5 款、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翁碧玲法 官 彭志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淑菁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