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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交訴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訴字第12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麥瑞豐義務辯護人 蘇昱銘律師上列被告因不安全駕駛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0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麥瑞豐因不能安全駕駛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佑倫

法 官 蔡宜靜法 官 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裁判案由:不安全駕駛致死
裁判日期:2022-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