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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原簡字第 23 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原簡字第23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松福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62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吳松福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吳松福為有限責任屏東縣牡丹鄉原住民營造勞動合作社(下稱牡丹鄉原住民營造勞動合作社)負責人;顏惠娟(涉案部分另為緩起訴處分)為頤錦園藝設計負責人。緣高雄市那瑪夏區公所於民國105年12月間,以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之方式辦理「高雄市那瑪夏區公共區域環境綠美化工程(案號:NFC-000000-0)」,而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優先承包。吳松福明知顏惠娟不具原住民身分,不具優先承攬權,竟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犯意,容許出借牡丹鄉原住民營造勞動合作社之名義參與上揭標案,並將牡丹鄉原住民營造勞動合作社之牌照、證件、大小章等物品交付顏惠娟,由顏惠娟為領標、寄送投標文件及參與開標,嗣該標案於105年12月9日由顏惠娟以牡丹鄉原住民營造勞動合作社得標。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松福坦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顏惠娟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復有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7月14日函文暨所附之電子領標紀錄、那瑪夏區公所109年7月16日函文及附件影本、中華電信109年10月27日電子郵件函復電子領標帳號及查詢單、頤錦園藝設計商業登記資料、帳戶明細、上揭採購案之契約書各1份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政府採購法係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

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為其立法目 的,而政府機關有感於業界借牌陋習已久,為規範借牌及 合意出借牌照之人,乃於政府採購法中增訂「意圖影響採 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容 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之規定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其意即在處罰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及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之行為人,只要出借或借用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意圖即可成罪,不以該標案確實順利決標或已發生不正確之開標結果為必要,且不限於無投標資格或證件借用他人名義之行為。是核被告吳松福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罪。

(二)爰審酌被告因與顏惠娟之父親熟識,因顏惠娟欲借用被告設立合作社之牌照,基於情誼借牌予顏惠娟,影響採購制度之公平,所為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暨兼衡其被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小康、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又本案被告將上開合作社所獲取之標案金額扣除繳交之稅金,其餘全數交給證人顏惠娟等情,業據被告自陳在卷(警卷第15頁),核與證人顏惠娟所述相符(警卷第6頁),且詳查卷證資料並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因而獲取利益,故認被告於本案並未獲有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七、本案經檢察官李侃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 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佳慧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政府採購法第87條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 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裁判日期:2022-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