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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審訴字第 24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訴字第245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呂典選任辯護人 林瑋庭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1512、11598、11599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呂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共玖拾柒罪,如附表二編號12至13、44至52、65至68、96至97所示之罪(共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如附表二編號11、63至64、94至95所示之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如附表二編號7至10、17至21、28至32、61至62、82至84、93所示之罪(共貳拾罪),各處有期徒刑玖月;如附表二編號1至6、14至16、22至27、56至60、69至81、88至92所示之罪(共參拾捌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如附表二編號33至43、53至55、85至87所示之罪(共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犯罪事實

一、呂典自民國103年12月1日起,邀集其任職於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同事高惠娟等人,成立如附表一所示之民間互助合會,共9會,並均自任會首,每期會款均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採外標制,每月領薪前1日之10時40分許,在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之中華電信左營客服中心開標。呂典因現金周轉不靈,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之各別犯意,利用各會員彼此間多不熟識,且多數會員未必參與投標、開標之機會,於附表二編號1至97所示時間,在會單上虛列不實會員資料,假冒附表二所示之人頭會員或被冒標會員之名義,偽造載有上開人頭會員或被冒標會員名義、競標金額之標,持之參與競標而行使之,並因而得標,再向其餘未得標之各會活會會員佯稱係由上開人頭會員或被冒標會員得標云云,致各會活會會員均陷於錯誤,誤認當次開標係經由正常程序得標,而如數交付各該期會款給呂典,呂典因此詐得各會活會會員如附表二所示各期會款,合計6,800萬元,且足生損害於被冒標之會員及活會會員。嗣於107年11月1日,附表一所示之互助合會均因遭會員發覺有冒標情事而止會,各會活會會員經參與互助會說明會及彼此查對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惠娟、許瑞娟、黃進財、王汝微、陳維信、蕭鳳榮、張華芬、周芝嬅、陳美娥、許慶福、蘇勇木、涂淑貞、曾泯瑜、陳佳俐、林建秀、路嘉胤、丘迺強、王淑紅、林亭玉、陳秀菊、陸麗娜、劉衛仙、張簡睿境、簡永真、鍾靜香、劉淑惠、方惠玉、駱秀燕、梁雅音、曾吳靜虹、張淑敏、劉綉蓮(起訴書誤載為劉繡蓮)、趙美瑜、蘇淑琴、施秀滿、張維誠、張貴珍、黃淑容、黃淑心、黃昭嘉、曾正月、周瑩芬、孫春蘭、趙美珍、鄭琇文、張硯綸、盧映慧、陳鳳英、陳崑財、潘金滿、葉秀春、曾美燕、郭月寶、潘黎娜、戴秋華、蘇惠妍、陳登春、簡長華、林永政、梁錦全、陳恆德、李瀛貞、陳享愛、陳淑仙、陳素蕙、鄭一善、黃仁裳、蔡珠螢、吳美香、張家盛、李淑熹、薛秀鑾、蔣明騰(下稱高惠娟等73人)、簡惠玉、郭玲妙、李淑娟、黃金珠、莊麗香、邱麗齡、蕭梅君、羅麗玲、李有鑼、張錦文、范富美、羅錦道、羅明正、李佩蓉訴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典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他一卷第291至295頁,他二卷第107至110、167至169頁,偵卷第149至152頁,審訴卷一第41頁,卷二第21、253、271頁,卷三第139、153、178頁),核與告訴人高惠娟等73人之代理人黃斐瑄律師於偵查時、告訴人蘇勇木於偵查時之證述相符(見他一卷第83、292、295、343至345頁,他二卷第107、110頁),並有會首呂典互助會之自救會成員登記表、E會互助會會單、如附表一編號1至9之互助會之自救會成員互助會資料登記表、人頭、冒標、死會、活會名單、O會自救會第一次會議會議紀錄、F會自救會第三次會議會議紀錄、被告以虛列人頭及冒標會員詐標會款一覽表、被告所立切結書、被告提供之會員明細表各1份、D、G、K、O會互助會會單各3份、B、C、F會互助會會單各4份、A會互助會會單5份在卷可佐(見資料卷第19至85,他一卷第47、51至53、57至60、63至75、139至141、211至214、216至219頁,他二卷第163至164之20頁,他三卷第19頁,他四卷第17至21頁,偵卷第153至175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犯行均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至97所為,均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其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97所示標單上,偽造人頭會員或被冒標會員署名之行為,為偽造準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至97所示之會期,以人頭會員或被冒標會

員名義投標時,向多位活會會員行使標單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為,及以人頭會員或被冒標會員名義得標後,向多位活會會員收取會款之詐欺取財行為,均是本於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為之接續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各應論以接續犯,各屬包括一罪。

㈢被告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97所示各會期,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

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論處。

㈣被告所犯上開97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本院審酌被告自任合會會首,竟未能誠信經營互助會,反利

用會員之信任,以上開方式詐取會員金錢,致會員受有財產損失,且受害人數眾多,破壞交易秩序;兼衡其無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素行良好,犯後始終坦承全部犯行,雖已自行或經由法院強制執行程序而返還部分告訴人部分會款,或與部分告訴人達成和解,分期賠償會款,然仍未能賠償全數告訴人所受損害,業據被告、告訴人蔡珠螢、簡永貞、簡惠玉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述明確(見審訴卷二第23至24、253至254頁,卷三第140至142、173至147、180頁),並有107年10月至111年6月止已賠償明細及相關證明(含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存款憑條副本聯、無存單定期(定期儲蓄)存款明細及質押擔保明細表、高雄銀行存摺存款類存入憑條、存摺內頁明細、繳納B會二萬元互助會會款及標金收據、繳納A會二萬元互助會會款及標金收據、繳納各會二萬元互助會會款收據、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憑條、108年4月至111年6月止薪資及獎金法院扣款明細、108年4月至111年6月薪資法扣分配債權人明細)、被告與被害人張志光、李美美、董羿嫃簽立之債權債務協議書暨所附支票及本票、被害人張志光、李美美、董羿嫃同意解除雙方債權債務關係手寫字條、刑事撤回告訴狀暨所附債權債務協議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08年7月17日北院忠108司執丁字第16387號通知(債權人李美美、董羿嫃、張志光與債務人呂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業經上開債權人撤回執行終結)、被告與告訴人范富美簽立之互助會(合會)償還會款協議書暨還款明細、本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雄簡字第1023號給付會款事件和解筆錄、高雄簡易庭書記官處分書、108年度雄簡字第1004號給付會款事件和解筆錄、被告退還會款給告訴人薛秀鑾之銀行存摺內頁明細、107年10月至112年2月止已賠償之證明、108年6月28日A會活會等12人分配(張志光、李美美、董羿嫃保留款)明細暨領取款同意書、108年4月29日北院忠108司執丁字第16357號質性命令法扣、108年4月至111年6月每月薪資法扣賠償對象分配明細表、告訴人蔡珠螢提出之還款明細各1份在卷可憑(見審訴卷二第45至109、113至189、195至1

97、205、223至239、265頁);併考量其自陳因遭人倒會,以會養會而為本案犯行之犯罪動機,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前任職於中華電信,擔任管理師,現已退休,離婚,子女均已成年,與妹妹同住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㈥另審酌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至97所示97次犯行,均為侵害財產

法益之犯罪,犯罪手段相似,犯罪時間在105年3月至000年0月間,侵害對象之人數眾多,及詐欺所得金額等情,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三、沒收: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又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經查,被告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97所示各罪,其犯罪所得合計6,800萬元,原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及追徵;然被告已自行或經由法院強制執行程序而返還部分告訴人部分會款,或與部分告訴人達成和解,分期賠償會款,已如前述,考量其雖未能賠償本案全數告訴人所受損害,惟因賠償對象尚包含本案以外其他合會之會員,致其已賠償之數額超越本案犯罪所得,均有上開已賠償明細及相關證明附卷可考(見審訴卷二第45至109、113至189、195至197、205、223至239、265頁),若再宣告沒收,尚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犯罪所得。㈡被告供犯罪所用之偽造標單,及其上偽造之署押,均未扣案

,依卷內現存資料,尚無證據證明上開標單及署押均仍存在,而參諸民間習慣,標單通常在各次合會開標後即行撕毀丟棄,亦難認上開標單現仍存在,且沒收上開標單,亦無助於犯罪之預防,就此部分爰不再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雯麗提起公訴,檢察官鍾葦怡、靳隆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珓銘附錄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第1項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互助會別 互助會期間 會數 虛列人頭會員(會員編號) 遭冒標會員(會員編號) 實際會員人數 1 A會 105年2月1日至108年9月1日 44會 蔡文岳(9) 吳春美(11) 黃美蓮(21) 呂春慧(29) 丁啓修(31) 許鴻斌(35) 吳志祥(41) 黃尚仁(6) 羅明正(10) 陳美娥(12) 陳登春(18) 陳佳俐(38) 黃進財(43) 37人 2 B會 105年8月1日至109年4月1日 45會 黃美蓮(6) 吳志祥(11) 吳春美(19) 丁仕欣(23) 蔡文岳(43) 羅明正(5) 陳恆德(26) 黃國榮(44) 40人 3 C會 106年2月1日至110年1月1日 48會 吳春美(4) 丁啓修(6,起訴書誤載為丁啟修) 陳怡潔(24) 黃美蓮(29) 黃美蓮(30) 吳志祥(34) 蔡文岳(45) 陳佳俐(9) 陳佳俐(10) 彭怡惠(11) 羅明誠(13) 41人 4 D會 106年7月1日至110年10月1日 52會 吳春美(4) 丁修(6,起訴書誤載為丁啟修) 陳怡潔(24) 黃美蓮(29 、未投標) 丁仕欣(35) 吳志祥(42) 蔡文岳(45) 黃秋香(10) 林建秀(11) 羅明正(13) 路嘉胤(19) 黃國榮(23) 45人 5 E會 106年11月1日至109年10月1日 36會 吳志祥(7) 蔡文岳(14) 莊瑞源(17) 丁士欣(22) 黃秋香(23) 黃美蓮(26) 吳春美(31) 陳怡潔(35) 黃國榮(34) 24人 6 F會 104年5月1日至108年7月1日 51會 許鴻斌(10) 黃美蓮(14) 吳志祥(24) 吳春美(28) 丁仕欣(34,起訴書誤載為丁士欣) 蔡文岳(47) 黃美蓮(50) 曾正月(3) 林麗蘭(12) 許瑞娟(25) 許慶福(40) 駱秀燕(48) 44人 7 G會 107年6月1日至110年3月1日 34會 吳志祥(10) 吳春美(16 、未投標) 丁修(21,起訴書誤載為丁啟修) 蔡文岳(24) 黃美蓮(25 、未投標) 黃美蓮(26 、未投標) 陳怡潔(33 、未投標) 黃秋香(34) 無 26人 8 K會 104年10月1日至108年10月1日 49會 許鴻斌(10) 黃美蓮(13) 黃美蓮(14) 呂春慧(17) 丁士欣(19) 吳志祥(23) 吳春美(28) 蔡文岳(42) 陳佳俐(3) 林建秀(4) 路嘉胤(8) 路嘉胤(9) 駱秀燕(29) 黃國榮(32) 孫春蘭(38,起訴書誤載為張春蘭) 張華芬(43) 41人 9 O會 103年12月1日至108年2月1日 51會 許鴻斌(14) 許家豪(19) 黃美蓮(20) 丁士欣(25) 吳志祥(28) 吳春美(45) 呂春慧(50) 陳佳俐(8) 呂悅(15) 黃進財(21) 黃國榮(26) 駱秀燕(32) 林麗蘭(41) 44人附表二:

編號 互助會別 會員名稱 人頭/冒標 時間 實際活會人數 詐得活會會款 (新臺幣) 會期 1 A會 丁啓修 人頭 105年3月 36人(計算式:37-2+1=36) 2萬元×36人=72萬元 第2會 2 吳志祥 人頭 105年4月 36人(計算式:37-3+2=36) 2萬元×36人=72萬元 第3會 3 吳春美 人頭 105年5月 36人(計算式:37-4+3=36) 2萬元×36人=72萬元 第4會 4 許鴻斌 人頭 105年6月 36人(計算式:37-5+4=36) 2萬元×36人=72萬元 第5會 5 呂春慧 人頭 105年7月 36人(計算式:37-6+5=36) 2萬元×36人=72萬元 第6會 6 黃美蓮 人頭 105年8月 36人(計算式:37-7+6=36) 2萬元×36人=72萬元 第7會 7 羅明正 冒標 105年10月 35人(計算式:37-9+7=35) 2萬元×35人=70萬元 第9會 8 陳佳俐 冒標 105年12月 34人(計算式:37-11+8=34) 2萬元×34人=68萬元 第11會 9 陳登春 冒標 106年2月 33人(計算式:37-13+9=33) 2萬元×33人=66萬元 第13會 10 蔡文岳 人頭 106年4月 32人(計算式:37-15+10=32) 2萬元×32人=64萬元 第15會 11 黃尚仁 冒標 106年7月 30人(計算式:37-18+11=30) 2萬元×30人=60萬元 第18會 12 陳美娥 冒標 107年5月 21人(計算式:37-28+12=21) 2萬元×21人=42萬元 第28會 13 黃進財 或 許慶福 冒標 107年7月 20人(計算式:37-30+13=20) 2萬元×20人=40萬元 第30會 小計 842萬元 14 B會 丁仕欣 人頭 105年9月 39人(計算式:40-2+1=39) 2萬元×39人=78萬元 第2會 15 吳春美 人頭 105年10月 39人(計算式:40-3+2=39) 2萬元×39人=78萬元 第3會 16 黃美蓮 人頭 105年12月 38人(計算式:40-5+3=38) 2萬元×38人=76萬元 第5會 17 吳志祥 人頭 106年4月 35人(計算式:40-9+4=35) 2萬元×35人=70萬元 第9會 18 黃國榮 冒標 106年5月 35人(計算式:40-10+5=35) 2萬元×35人=70萬元 第10會 19 蔡文岳 人頭 106年6月 35人(計算式:40-11+6=35) 2萬元×35人=70萬元 第11會 20 羅明正 冒標 106年7月 35人(計算式:40-12+7=35) 2萬元×35人=70萬元 第12會 21 陳恆德 冒標 106年8月 35人(計算式:40-13+8=) 2萬元×35人=70萬元 第13會 小計 582萬元 22 C會 丁啓修 人頭 106年4月 39人(計算式:41-3+1=) 2萬元×39人=78萬元 第3會 23 吳春美 人頭 106年5月 39人(計算式:41-4+2=39) 2萬元×39人=78萬元 第4會 24 陳怡潔 人頭 106年6月 39人(計算式:41-5+3=39) 2萬元×39人=78萬元 第5會 25 陳佳俐 冒標 106年10月 36人(計算式:41-9+4=36) 2萬元×36人=72萬元 第9會 26 黃美蓮 人頭 106年11月 36人(計算式:41-10+5=36) 2萬元×36人=72萬元 第10會 27 吳志祥 人頭 106年12月 36人(計算式:41-11+6=36) 2萬元×36人=72萬元 第11會 28 蔡文岳 人頭 107年3月 34人(計算式:41-14+7=34) 2萬元×34人=68萬元 第14會 29 彭怡惠 冒標 107年5月 33人(計算式:41-16+8=33) 2萬元×33人=66萬元 第16會 30 陳佳俐 冒標 107年6月 33人(計算式:41-17+9=33) 2萬元×33人=66萬元 第17會 31 黃美蓮 人頭 107年7月 33人(計算式:41-18+10=33) 2萬元×33人=66萬元 第18會 32 羅明誠 冒標 107年8月 33人(計算式:41-19+11=33) 2萬元×33人=66萬元 第19會 小計 782萬元 33 D會 丁仕欣 人頭 106年8月 44人(計算式:45-2+1=44) 2萬元×44人=88萬元 第2會 34 吳志祥 人頭 106年9月 44人(計算式:45-3+2=44) 2萬元×44人=88萬元 第3會 35 丁啓修 人頭 106年10月 44人(計算式:45-4+3=44) 2萬元×44人=88萬元 第4會 36 羅明正 冒標 106年11月 44人(計算式:45-5+4=44) 2萬元×44人=88萬元 第5會 37 陳怡潔 人頭 106年12月 44人(計算式:45-6+5=44) 2萬元×44人=88萬元 第6會 38 林建秀 冒標 107年1月 44人(計算式:45-7+6=44) 2萬元×44人=88萬元 第7會 39 蔡文岳 人頭 107年2月 44人(計算式:45-8+7=44) 2萬元×44人=88萬元 第8會 40 吳春美 人頭 107年3月 44人(計算式:45-9+8=44) 2萬元×44人=88萬元 第9會 41 黃秋香 冒標 107年4月 44人(計算式:45-10+9=44) 2萬元×44人=88萬元 第10會 42 黃國榮 冒標 107年6月 43人(計算式:45-12+10=43) 2萬元×43人=86萬元 第12會 43 路嘉胤 冒標 107年9月 41人(計算式:45-15+11=41) 2萬元×41人=82萬元 第15會 小計 960萬元 44 E會 吳志祥 人頭 107年1月 22人(計算式:24-3+1=22) 2萬元×22人=44萬元 第3會 45 黃國榮 冒標 107年2月 22人(計算式:24-4+2=22) 2萬元×22人=44萬元 第4會 46 莊瑞源 人頭 107年3月 22人(計算式:24-5+3=22) 2萬元×22人=44萬元 第5會 47 丁士欣 人頭 107年4月 22人(計算式:24-6+4=22) 2萬元×22人=44萬元 第6會 48 蔡文岳 人頭 107年5月 22人(計算式:24-7+5=22) 2萬元×22人=44萬元 第7會 49 黃秋香 人頭 107年6月 22人(計算式:24-8+6=22) 2萬元×22人=44萬元 第8會 50 陳怡潔 人頭 107年8月 21人(計算式:24-10+7=21) 2萬元×21人=42萬元 第10會 51 黃美蓮 人頭 107年9月 21人(計算式:24-11+8=21) 2萬元×21人=42萬元 第11會 52 吳春美 人頭 107年10月 21人(計算式:24-12+9=21) 2萬元×21人=42萬元 第12會 小計 390萬元 53 F會 吳志祥 人頭 104年6月 43人(計算式:44-2+1=43) 2萬元×43人=86萬元 第2會 54 丁仕欣 人頭 104年8月 42人(計算式:44-4+2=42) 2萬元×42人=84萬元 第4會 55 黃美蓮 人頭 104年9月 42人(計算式:44-5+3=42) 2萬元×42人=84萬元 第5會 56 吳春美 人頭 104年12月 40人(計算式:44-8+4=40) 2萬元×40人=80萬元 第8會 57 許鴻斌 人頭 105年1月 40人(計算式:44-9+5=40) 2萬元×40人=80萬元 第9會 58 林麗蘭 冒標 105年2月 40人(計算式:44-10+6=40) 2萬元×40人=80萬元 第10會 59 蔡文岳 人頭 105年4月 39人(計算式:44-12+7=39) 2萬元×39人=78萬元 第12會 60 黃美蓮 人頭 105年7月 37人(計算式:44-15+8=37) 2萬元×37人=74萬元 第15會 61 駱秀燕 冒標 105年10月 35人(計算式:44-18+9=35) 2萬元×35人=70萬元 第18會 62 曾正月 冒標 106年2月 32人(計算式:44-22+10=32) 2萬元×32人=64萬元 第22會 63 許慶福 或 薛秀鑾 或 陳思佑 冒標 106年5月 30人(計算式:44-25+11=30) 2萬元×30人=60萬元 第25會 64 許瑞娟 或 吳秀美 或 紀瑀柔 冒標 106年8月 28人(計算式:44-28+12=28) 2萬元×28人=56萬元 第28會 小計 896萬元 65 G會 黃秋香 人頭 107年7月 25人(計算式:26-2+1=25) 2萬元×25人=50萬元 第2會 66 吳志祥 人頭 107年8月 25人(計算式:26-3+2=25) 2萬元×25人=50萬元 第3會 67 蔡文岳 人頭 107年9月 25人(計算式:26-4+3=25) 2萬元×25人=50萬元 第4會 68 丁啓修 人頭 107年10月 25人(計算式:26-5+4=25) 2萬元×25人=50萬元 第5會 小計 200萬元 69 K會 黃美蓮 人頭 104年11月 40人(計算式:41-2+1=40) 2萬元×40人=80萬元 第2會 70 吳志祥 人頭 104年12月 40人(計算式:41-3+2=40) 2萬元×40人=80萬元 第3會 71 黃國榮 冒標 105年1月 40人(計算式:41-4+3=40) 2萬元×40人=80萬元 第4會 72 蔡文岳 人頭 105年2月 40人(計算式:41-5+4=40) 2萬元×40人=80萬元 第5會 73 許鴻斌 人頭 105年3月 40人(計算式:41-6+5=40) 2萬元×40人=80萬元 第6會 74 丁士欣 人頭 105年5月 39人(計算式:41-8+6=39) 2萬元×39人=78萬元 第8會 75 駱秀燕 冒標 105年6月 39人(計算式:41-9+7=39) 2萬元×39人=78萬元 第9會 76 吳春美 人頭 105年7月 39人(計算式:41-10+8=39) 2萬元×39人=78萬元 第10會 77 陳佳俐 冒標 105年8月 39人(計算式:41-11+9=39) 2萬元×39人=78萬元 第11會 78 黃美蓮 人頭 105年9月 39人(計算式:41-12+10=39) 2萬元×39人=78萬元 第12會 79 路嘉胤 冒標 105年10月 39人(計算式:41-13+11=39) 2萬元×39人=78萬元 第13會 80 呂春慧 人頭 106年1月 37人(計算式:41-16+12=37) 2萬元×37人=74萬元 第16會 81 林建秀 冒標 106年2月 37人(計算式:41-17+13=37) 2萬元×37人=74萬元 第17會 82 路嘉胤 冒標 106年5月 35人(計算式:41-20+14=35) 2萬元×35人=70萬元 第20會 83 張華芬 冒標 106年8月 33人(計算式:41-23+15=33) 2萬元×33人=66萬元 第23會 84 孫春蘭 冒標 106年10月 32人(計算式:41-25+16=32) 2萬元×32人=64萬元 第25會 小計 1,216萬元 85 O會 吳志祥 人頭 104年2月 42人(計算式:44-3+1=42) 2萬元×42人=84萬元 第3會 86 許鴻斌 人頭 104年3月 42人(計算式:44-4+2=42) 2萬元×42人=84萬元 第4會 87 丁士欣 人頭 104年5月 41人(計算式:44-6+3=41) 2萬元×41人=82萬元 第6會 88 陳佳俐 冒標 104年7月 40人(計算式:44-8+4=40) 2萬元×40人=80萬元 第8會 89 許家豪 人頭 104年8月 40人(計算式:44-9+5=40) 2萬元×40人=80萬元 第9會 90 吳春美 人頭 104年9月 40人(計算式:44-10+6=40) 2萬元×40人=80萬元 第10會 91 黃國榮 冒標 104年10月 40人(計算式:44-11+7=40) 2萬元×40人=80萬元 第11會 92 駱秀燕 冒標 105年1月 38人(計算式:44-14+8=38) 2萬元×38人=76萬元 第14會 93 黃美蓮 人頭 105年5月 35人(計算式:44-18+9=35) 2萬元×35人=70萬元 第18會 94 林麗蘭 冒標 105年11月 30人(計算式:44-24+10=30) 2萬元×30人=60萬元 第24會 95 呂春慧 人頭 105年12月 30人(計算式:44-25+11=30) 2萬元×30人=60萬元 第25會 96 呂悅 冒標 106年7月 24人(計算式:44-32+12=24) 2萬元×24人=48萬元 第32會 97 黃進財 冒標 106年8月 24人(計算式:44-33+13=24) 2萬元×24人=48萬元 第33會 小計 932萬元 總計 6800萬元卷宗名稱對照表:

編號 卷宗名稱 簡稱 1 刑事告訴狀狀附資料卷 資料卷 2 橋頭地檢107年度他字第3495號卷一 他一卷 3 橋頭地檢107年度他字第3495號卷二 他二卷 4 橋頭地檢107年度他字第3495號卷三 他三卷 5 橋頭地檢107年度他字第3495號卷四 他四卷 6 橋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512號卷 偵卷 7 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45號卷 審訴卷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23-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