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訴字第537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冠杰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3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冠杰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法 官 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