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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110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100號聲 請 人即被告之父 黃萬等被 告 黃正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秩序案件(111年度審訴緝字第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被告黃正昌因111年度審訴字第276號妨害秩序案件,現由貴院羈押中。前次保證金未能籌措,現已準備保證金,本案無羈押被告之原因與必要,聲請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黃萬等為被告之父,有被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聲請人係得為被告輔佐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固得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然查,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繫屬於本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276號案件審理,嗣被告逃匿經通緝到案(原案號改分為:111年度審訴緝字第8號),被告因另案涉犯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自111年9月11日入監執行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現為另案執行之在監受刑人,於本案未受羈押之強制處分,聲請人執前開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無從加以審酌,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姚怡菁法 官 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裁判日期:2022-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