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63號聲 請 人即被告 之指定辯護人 林泓帆義務律師被 告 戴天瑄指定辯護人 林泓帆義務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371號),及聲請人聲請撤銷暫行安置,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撤銷暫行安置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戴天瑄長期在義大醫院精神科就診,定期回診領藥,病情獲適當控制。若能回歸原生家庭居住,有家人陪伴照料,相較於與親人疏離的醫院,有助於病情改善。另審酌被告所涉為易科罰金之輕罪,令長期暫行安置有違比例原則,請准撤銷暫行安置等語
二、被告戴天瑄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本院訊問後,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刑法第19條第1、2項原因可能存在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1第1項之規定,於民國111年3月16日依職權裁定令入司法精神醫院、醫院、精神醫療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暫行安置3月在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3第2項規定,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暫行安置裁定聲請本院撤銷暫行安置裁定,被告之辯護人為被告聲請撤銷暫行安置,再予重新評估被告暫行安置迄今,是否仍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必要。本院並依同條第4項規定徵詢檢察官意見,其表示:請駁回聲請等語。
四、經查:㈠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坦承部分客觀事
實,並有證人即被害人等供述、監視錄影畫面等在卷可稽,及西瓜刀1把扣案可佐,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有長期精神病史、案發前兩天未服藥、前案經認定有刑法第19條第2項之情形,是本案容有刑法第19條第1、2項之可能。
㈡本院就被告目前病情、病識感、對於按時吃藥避免復發是
否正確認知、是否仍有危害公共之虞、再犯可能性等節,職權函詢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下稱凱旋醫院),函覆略如下:暫行安置至今,評估情緒尚屬平穩、態度配合、思考流程尚屬流暢,但會談內容發現被告有怪異妄想。個案可認知患思覺失調症會有幻聽症狀,也知道需要固定服藥避免復發,有部分病識感。但被告自述有規則服藥下似乎也是會有怪異妄想,對於別人的注視感到不舒服,且口頭威脅對方,甚至拿刀威脅砍人,若對方選擇還擊,可能會有傷人風險。因為無法確知被告平常服藥狀況,以及案兄是否能協助監督案主服藥與病情變化,考量到被告有中斷服藥的可能性,安排長效針劑施打減少症狀干擾、穩定其疾病避免復發。目前於3月25日施打第一劑,預計4月1日施打第二劑,考量到長效針劑的藥理學原理,至少須施打到5月20日(第4劑)方才初步穩定其藥物動力濃度,甚至於7月15日(第6劑)達到藥效穩定階段,並在治療期間仍須觀察藥物療效及副作用來做藥物調整,及安排回歸社區前轉銜相關服務。根據上述情況,本院建議被告仍須暫行安置來穩定病情,減少被告犯罪風險等語。
㈢本院審酌本案係持西瓜刀對不特定路人恐嚇,此行為對於
公共安全之危害非輕,且依凱旋醫院上開函文,可見被告目前雖有部分病識感,但縱使規則服藥仍有怪異妄想之風險,尚有再犯而危害社會大眾之可能性。綜合斟酌被告目前之病情未獲完全控制,且為避免被告服藥規則性不定之情形,凱旋醫院有相關醫療計畫穩定其病情,認被告於該院持續治療仍有緊急必要。尚無從以其他方式確保被告短期內無再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被告之辯護人聲請撤銷暫行安置,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奕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