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83號聲 請 人即 被害人 方國慶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蔡貿年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為:本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275號,後改分為: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1257號)聲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害人方國慶為本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275號被害人,聲請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以獲知本案審判中案件相關之資訊。
二、按「被害人於審判中得聲請法院透過本平台提供第七點之案件資訊。但被害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蔡貿年經檢察官認涉犯過失重傷害罪嫌提起公訴,經本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275號審理在案,嗣因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行,經本院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改分案號:111年度交簡字第1257號),並於民國111年7月22日判決有期徒刑6月,有該案件之準備程序筆錄及判決書乙份在卷足憑,是該案於111年7月22日業已審結,而聲請人於111年9月5日始向本院聲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此有本案聲請書上本院蓋印之收件戳章可佐,即非於審判中所為之聲請,揆諸上開條文規定,本件之聲請自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