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0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蒲毅選任辯護人 陳佳鴻律師
陳思道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要塞堡壘地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5644號,111年度偵字第3087、3116、3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蒲毅因違反要塞堡壘地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張瑾雯法 官 陳芸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