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1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振銘選任辯護人 朱龍祥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88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振銘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方佳蓮法 官 王奕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