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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47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72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杜奕民

籍設臺南市○○區○○路○段000號0○○○○○○○安南辦公室)具 保 人 張嘉琪律師選任辯護人 吳岳輝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40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嘉琪律師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杜奕民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於民國111年8月25日經本院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張嘉琪律師出具現金保證,而將被告釋放一情,有本院111年8月25日訊問筆錄、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而本案經合法傳喚被告於114年10月13日行準備程序,並通知具保人遵期帶同被告到庭應訊,然被告未到庭,亦未於本院指定之期限內檢附相關證明陳報未到庭之正當理由,嗣經本院囑託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代為拘提亦未有所獲等情,有本院114年10月13日準備程序之刑事報到單及筆錄、被告之戶籍資料、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被告及具保人傳票之送達證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15年1月2日南市警三偵字第1141270604號函暨所附拘票、報告書在卷可證。

另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且已於114年7月26日出境,迄今尚未歸國等節,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資料在卷足參,足見被告顯已逃匿,且具保人亦未確實督促被告到庭,依據上述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蔡凌宇法 官 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