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211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家睿選任辯護人 黃書炫律師
吳哲華律師陳欽煌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5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葉家睿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林昱志法 官 彭志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晏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