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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金訴字第 23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235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正彥選任辯護人 蔡勝雄律師被 告 李安祥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張桐嘉律師

田杰弘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3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癸○○共同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之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023,9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共同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之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90,1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之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09,4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公益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犯罪事實

一、癸○○、丙○○均明知自己未領有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核發之許可執照,不得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竟未經許可,共同(下列㈠丙○○退出前之犯行)及單獨基於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犯意(下列㈠丙○○退出後之犯行及㈡犯行),而為下列犯行:

㈠癸○○、丙○○自民國101年12月某日起,共同設立「股市一路發

|鵝爸爸網站」(網址http://goose168.com,電子郵件帳號0000000se168.com、leemj0000000il.com,網站管理者「鵝爸」,下稱鵝爸爸網站),由癸○○負責網站之維護與管理,丙○○則負責撰寫有關證券投資文章或提供相關主題素材,交由癸○○潤飾後以筆名「鵝爸爸李明哲」張貼發布於鵝爸爸網站。鵝爸爸網站透過貼文、電子報等方式,對一般網友分享有關證券投資之圖文(但遮蔽文章重點段落),並以每月收費新臺幣(下同)600元、半年收費2400元、一年收費3600元之收費方式,對外招攬付費會員,提供完整無遮蔽之證券投資圖文,為付費會員提供臺股大盤、個股或類股之分析意見及操作建議,另不定期舉辦各式網聚,提供證券投資之實體教學課程(費用2至4萬元不等),於課後並透過通訊軟體LINE官方帳號「鵝爸股票投資創業俱樂部」及前揭電子郵件帳號,於到課學員有需求時,提供學員個股、類股買進賣出之建議。迄102年10月初,丙○○退出鵝爸爸網站之經營,其後即由癸○○獨力繼續以相同模式經營鵝爸爸網站。另自101年12月14日起至102年10月2日止,丙○○提供自身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帳戶)、自103年2月12日起則由癸○○提供常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常勝公司)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作為付費會員之收款帳戶,截至110年3月15日止,計有翟志道、寅○○、林意健、柯力泰、高濬森、壬○○、卯○○、庚○○、乙○○、戊○○、辛○○、己○○、楊文傑、劉旆辰、甲○○、辰○○、丑○○、蘇郁喬及彭俊銘等人付費成為會員或參加證券投資實體教學課程,上開玉山帳戶、中信帳戶分別收取643,000元、8,471,000元,合計9,114,000元之會費及課程費(至丙○○於102年10月初退出時,癸○○、丙○○共收到643,000元之會員費用、80萬元之實體課程費用,癸○○與丙○○就643,000元按三成、七成比例拆分;80萬元部分按二成、八成的比例拆分),以此方式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牟利。

㈡丙○○於102年10月初退出鵝爸爸網站之經營,另自103年1月1

日起至105年6月4日止,自行設立「愛股旺網站」(網址http://www.gootrends.com,電子郵件帳號serv0000000trends.com,管理者「旺爸」、「李旺」),以每月收費600元、半年收費2400元、一年收費3600元之收費方式,對外招攬付費會員,並透過貼文、電子報等方式,為付費會員提供完整無遮蔽之證券投資圖文,包括臺股大盤、個股或類股之分析意見及操作建議,另不定期舉辦各式網聚,提供證券投資之實體教學課程,丙○○並提供其所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左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作為付費會員之收款帳戶,計有張蓓綺、粘誌鴻、柯力泰、戊○○、黃珮倫、黃泰元、陳水明及彭俊銘等人付費成為會員或參加證券投資實體教學課程,丙○○於前揭經營期間共收取50萬9,400元之會費,以此方式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牟利。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本案所引用認定被告前開犯行之證據資料,屬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者,檢察官、被告2人及其等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金訴一卷第167至168頁),且於本案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當取供或違反自由意志而陳述等情形,且俱核與本案之待證事實相關,認為以之作為本案證據係屬適當,依前揭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又下列認定本案之非供述證據,經查並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應具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被告丙○○對於前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金訴二卷157頁);被告癸○○固坦承其有於前開時地,與被告丙○○共同或單獨經營鵝爸爸網站,並透過鵝爸爸網站收取前開金錢(金訴一卷168至169頁),但矢口否認有何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犯行,辯稱:其經營鵝爸爸網站期間,並無以貼文、實體教學課程、電子郵件及LINE等APP方式對會員為個股或類股之推介建議而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等語,惟查:

一、前開犯罪事實,經被告丙○○坦承不諱(金訴一卷168至169頁),並有證人翟志道(調查二卷第3至5頁;偵卷第165至173頁)、證人寅○○(偵卷第165、169至173頁;金訴二卷第46至51頁)、證人劉旆辰(調查二卷第211至215頁;偵卷第165至

167、171至173頁;金訴一卷第244至253頁)、證人戊○○(調查二卷第87至93頁;偵卷第211至212、214頁;金訴一卷第239至244頁)、證人辛○○(調查二卷第101至106頁;偵卷第211至214頁;金訴一卷第253至258頁)、證人己○○(調查二卷第117至123頁;偵卷第211、213至214頁;金訴一卷第328至334頁)、證人張蓓綺(調查一卷第393至396頁;偵卷第257至259頁)、證人黃珮倫(調查一卷第409至414頁;偵卷第257至261頁)、證人壬○○(調查二卷第43至48頁)、證人卯○○(調查二卷第51至55頁)、證人庚○○(調查二卷第63至67頁;金訴一卷第335至346頁)、證人乙○○(調查二卷第71至75頁)、證人楊文傑(調查二卷第135至141頁)、證人甲○○(調查二卷第221至225頁;金訴二卷第39至45頁)、證人辰○○(調查二卷第237至241頁)、證人丑○○(調查二卷第249至254頁;金訴二卷第33至38頁)、證人蘇郁喬(調查二卷第259至268頁)、證人彭俊銘(調查二卷第273至280頁)、證人林意健(調查二卷第17至19頁)、證人高濬森(調查二卷第37至39頁)、證人粘誌鴻(調查一卷第401至403頁)、證人黃泰元(調查一卷第417至421頁)、證人陳水明(調查一卷第427至432頁)、證人柯力泰(調查二卷第23至26頁)、證人李思澄(調查一卷第397至399頁)之陳述可為佐證,另有domainname:goose168.com.tw網域名稱申登資料1份(調查一卷第20頁)、臉書「股市一路發」粉絲頁、鵝爸爸網站相關資料1份(調查一卷第21至146頁)、鵝寶寶專屬頁面、留言頁面(調查一卷第285至289頁)、鵝爸爸講座、網聚之電子郵件及LINE群組截圖(調查一卷第291至303頁、調查二卷第85至86頁)、向鵝爸爸請教之電子郵件影本1份(調查一卷第315至318頁)、楊文傑提供之加入鵝爸爸網站會員、參加網聚及認購股票之往來郵件(調查二卷第153至209頁)、玉山銀行存匯中心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玉山個(存)字第1060317416號函暨(戶名:丙○○、帳號: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調查二卷第323至333頁)、(戶名:丙○○、帳號:0000000000000)玉山銀行交易篩選彙整表(調查一卷第147至152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75380號函暨(戶名:常勝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調查二卷第351至439頁)、(戶名:常勝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至財金交易(調查二卷第443至489頁)、(戶名:常勝股份有限公司、帳號:

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篩選彙整表(調查一卷第161至190頁)、(戶名:壬○○、帳號: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開戶基本資料(調查二卷第49頁)、(戶名:卯○○、帳號: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開戶基本資料(調查二卷第57頁)、(戶名:庚○○、帳號: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國銀行開戶基本資料(調查二卷第70頁)、(戶名:乙○○、帳號: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開戶基本資料(調查二卷第78頁)、(戶名:辛○○、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調查二卷第107至110頁)、(戶名:己○○、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調查二卷第125至126頁)、(戶名:楊文傑、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調查二卷第143至147頁)、(戶名:劉旆辰、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調查二卷第217至220頁)、(戶名:甲○○、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調查二卷第227至232頁)、(戶名:丑○○、帳號:

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調查二卷第255至256頁)、(戶名:蘇郁喬、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調查二卷第269頁)、(戶名:癸○○、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調查一卷第15至16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證期(券)字第1080320784號函(調查二卷第305頁)、(常勝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調查二卷第563至566頁)、鵝寶寶訂閱方案網路截圖列印資料1份(偵卷第57至63頁)、goose168.com隱私權條款等網路截圖列印資料1份(偵卷第65至77頁)、goose168.com聯絡交流網路截圖列印資料1紙(偵卷第79頁)、(指認人:楊文傑)法務部調查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癸○○)(調查二卷第149至151頁)、(指認人:甲○○)法務部調查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鵝爸)(調查二卷第233至235頁)、愛股旺網站相關網頁紀錄、李旺leewang789部落格文章(調查一卷第353至380頁)、電子郵件1份-新網站成立前的承諾、愛股旺電子報(調查一卷第381至383、407至408頁)、(暱稱:「丙○○」)LINE首頁截圖(調查一卷第415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左營分行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合金左營字第1060000904號函暨(戶名:丙○○、帳號:000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調查二卷第523至539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左營分行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合金左營字第1070001528號函暨(戶名:丙○○、帳號:0000000000000)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調查二卷第549至551頁)、(戶名:丙○○、帳號:0000000000000)合作金庫交易明細、交易篩選彙整表(調查一卷第385至391頁)、(戶名:黃泰元、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調查一卷第423至425頁)、(戶名:陳水明、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調查一卷第433至450頁)、(戶名:辰○○、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調查二卷第243至246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金管證投字第1040050755號函暨附件(調查二卷第283至299頁)、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中信顧字第1050003079號函暨附件(調查二卷第307至319頁)、(指認人:辰○○)法務部調查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李旺)(調查二卷第247至248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證期(券)字第1070302189號函(調查二卷第303頁)、(戶名:戊○○、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調查二卷第95至96頁)、(指認人:戊○○)法務部調查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李旺)(調查二卷第97至99頁)在卷可參,足認被告2人確有在前開時地,未經金管會許可而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前揭犯罪事實均堪認定。

二、被告癸○○雖辯稱上情,然查:㈠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條明白揭示「為健全證券投資信

託及顧問業務之經營與發展,增進資產管理服務市場之整合管理,並保障投資」之立法意旨。參以同法第4條第1項立法理由所示:參酌美國1940年投資顧問法第2條所謂「投資顧問」,係指「任何人以提供他人買賣證券之建議,而獲取報酬者」。由於是類投資顧問提供證券交易相關意見或建議,憑此獲致報酬,其服務對象、影響範圍廣大,乃嚴格規範其注意義務與忠實、誠信及保密等義務暨民事責任,且為防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及危害投資人權益,同法第4條第2項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須經主管機關核准;第63條第1項、第2項規定此類業者應經許可、核發營業執照後,始得營業,設立分支機構亦應經許可;第107條第1款更明定未經許可經營者之刑事罰則,俾藉由事前、事中與事後之許可、規範、監督、究責,健全該服務市場之整合管理,確實保障投資安全。可認立法者係因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經營,具有高度之專業性及風險性,為建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之專業性,保障委任人獲得忠實及專業服務之品質,以保障投資人之權益,並避免發生擾亂證券市場秩序之虞,因而就該等事業之成立採許可制。倘有未經許可經營上開業務,即具有可罰的實質違法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51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所謂證券投資顧問,須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營業,所指營業內容,係指攸關構成導致投資決策過程中之活動。關於提供有關證券之顧問內容部分,則只要顧問內容或報告本身與特定證券商品相關即屬之,是就市場趨勢分析、以統計數字或歷史資料提供顧問(不包括僅提供未經篩選之資料,而為客觀事實之報導)、提供如何選用投資顧問之意見、提供關於投資證券之優點,而非建議投資其他非證券之財務工具、提供一系列證券名單以供客戶從中選擇,即使該顧問並未在名單作特別之推介,均可認屬提供有關證券之顧問形態,自應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3條第1項規範。另所謂技術分析,是指研究過去金融市場資訊來預測價格的趨勢與決定投資的策略。不問客戶是否依此做成投資決策,即已非屬一般性資料之整理,應認屬具體投資建議之提供,而作為預測價格趨勢與決定投資之策略依據,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3條第1項所規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範疇(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68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是否構成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乃以未領有許可執照且因而獲得對價報酬之行為人,其所為是否屬直接或間接從事個股之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為斷,不論其形式上以何名目進行,亦不以盤中提供資訊或帶領投資人進出市場為必要,若其所為「客觀上」已有對該個股提供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之實質效果,即該當本罪。

㈡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就經營或提供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投

資判斷建議之業務而言,係在建立證券投資顧問之專業性,保障投資人於投資個別有價證券時,獲得忠實及專業之服務品質,並避免發生擾亂證券市場秩序之情事,依此立法目的及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如僅提供一般性之證券投資資訊,而非以直接或間接從事個別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為目的之證券投資講習(例如講習雖係對某類型有價證券之分析,而其客觀上有導致個別有價證券價值分析之實質效果者,即屬間接提供個別有價證券價值分析之證券投資講習),始不受相關法律之限制(司法院釋字第634號解釋意旨參照)。此處所謂「一般性之證券投資資訊」應指對不特定人公開且可無償取得之資訊,倘單純提供未予篩選、編輯或加工之一般性證券投資資訊(例如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提供之各類交易資訊),並未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當非此處所稱之證券投資顧問;惟若提供自己或他人改造加工或添附之相關證券投資資訊(例如就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提供之各類交易資訊加工製作投資K線圖,用以呈現出個股股價之過去走勢、每日市場波動情形,藉以判斷未來股價走勢),或以資作為技術分析(研究過去金融市場的資訊〈通常經由使用圖表〉作為預測價格趨勢與決定投資行為的策略依據),顯非「一般性之證券投資資訊」,縱使行為人並未直接推薦買賣特定有價證券商品,因已直接或間接從事個別有價證券之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仍屬應經許可始得經營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㈢參照卷內之臉書「股市一路發」粉絲頁、鵝爸爸網站相關資

料1份(調查一卷第21至146頁),可見鵝爸爸網站張貼之文章中,部分提及『...列舉了鵝爸從一千多家公司財報中,精挑細選挑出的十幾檔穩定賺錢好公司。一定要把她們放在你的軟體,列入後宮三千只取一瓢飲「自選股」裡」...』(調查一卷34頁);「...純粹的VR概念股,反而是爆發力超強,也是快速創業成功的思考方向...」(並於下方將臺灣股市的VR概念股列出7家)(調查一卷41頁);「原本鵝爸從技術分析從K線圖規劃出兩個價位,可以作為操作的指引,也在當天早上透過Line官方帳號發給訂閱鵝寶寶」(調查一卷71頁);另有部分文章乃先分析當週大盤走勢,並於訂閱內容中,將個股或類股之當週走勢列出,並由鵝爸爸網站在文末附加進場、出場時機建議等資訊(調查一卷101、112、113、125、136頁)。此等資訊明顯可見鵝爸爸網站有針對個股、類股為價值分析、推介、建議,整理、臚列其認為有潛力之個股、類股供文章觀覽者觀察或選擇,並有提供自己改造加工或添附之相關證券投資資訊(如鵝爸爸網站標記過的K線圖)、與特定證券商品相關之市場趨勢分析,揆諸前開說明,此等資訊已超脫司法院釋字第634號解釋所謂一般性投資意見之範圍,而屬於對於個股、類股之價值分析、推介、建議,被告癸○○並將此等資訊作為付費會員才能看見之內容藉以營利,已可見被告癸○○有透過鵝爸爸網站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㈣另證人劉旆辰於警詢中證稱:鵝爸爸網站的部分文章可以公

開閱覽,但如果付費成為會員,取得帳號密碼登入,可以看到被遮蔽的資訊,如個股趨勢、走向分析,每周會對全球財經趨勢、台股大盤、特定類股發布相關分析意見,網站提供的投資方法內容主要為大盤股市多空趨勢、K線圖技術分析、可以透過寫電子郵件和在討論區留言的方式請教專業的股市投資建議,證人劉旆辰也曾經主動請教鵝爸爸網站個股投資的意見等語(調查二卷211至214頁);證人翟志道於警詢、偵查中證稱:每週會傳一次郵件,內容包括當週國內外的重大財經訊息、各國重要股市狀況、對未來產業或股市趨勢的看法及,及網頁內容可看到類股、個股全圖表或推介建議,圖表上會標明買進及賣出的價位、時間點等資訊、針對個股、類股的分析圖表或推介建議會員才能看到、印象中網頁有推薦3D列印類股,也有針對個股(個股名稱已忘記了)作分析圖表,並標明建議買進及賣出的價位、時間點等資訊(調查二卷3至4頁);證人寅○○證稱:網站會定期傳電子郵件,內容包括當週國內外的重大財經訊息、各國重要股市狀況、對未來產業或取市趨勢的看法,及個股的分析圖表或是推介建議,但是沒有買進賣出的價位、時間點等建議資訊、我印象中該網站有推薦過電動車類股、3D列印的類股,記得也曾經在文章中看到推薦「F-金可」、「紅電醫」,但是作者為了規避相關法規,在該兩檔股票的名稱中以「X」代替其中一個字(調查二卷9至11頁);證人戊○○於警詢中證稱:繳交鵝爸爸網站的3,600元的年費後,有取得一組會員的帳號密碼,可以每週取得下週股市大盤的走勢分析,以及國際股市、臺股個股的走勢分析。國際股市例如美股、日經最有印象,臺股個股因為偶爾才有,所以現在記不得。如果沒有成為會員,也是能看到網站的股市分析內容,但是部分重要的文字會被遮蔽,繳交會員費成為會員後才可以看到完整的股市分析內容、記得鵝爸爸網站曾經針對個股釋出明確的未來走勢等語(調查二卷90至91頁);證人己○○於警詢中證稱:鵝爸爸網站的文章可以公開閱覽,但要成為付費會員才能看到被遮蔽的資訊,例如個股的趨勢走向,我印象中鵝爸爸網站有推薦過麗臺、撼訊這2檔股票的看多和看空,也就是會員可以參考他的意見去做進出、成為會員的初期,一個月有發過

2、3次E-mail問鵝爸爸相關股票的技術分析,例如k線圖,也曾問一些個股如何操作,例如台積電。鵝爸爸都有回覆,也曾說台積電適合長期持有等語(調查二卷117至120頁);證人庚○○證稱:網站會員只是可以瀏覽網站文章,參加網聚才可以知道股票投資Know-how及提供選股軟體供篩選投資股票,以後也可以以電子郵件請教個股投資建議、曾於107年10月5日以電子郵件請教鵝爸6230超眾股票投資建議,鵝爸簡略提供市場看法等語(調查二卷65至66頁);證人楊文傑於警詢中證稱:鵝爸爸網站上每個禮拜都會針對全球財經趨勢、台灣股市大盤及特定類股發布相關分析意見,文章雖然供一般民眾瀏覽觀看,但文章中有關個別類股中特定個股的股價走勢強弱或是技術分析結果會作遮蔽,只有成為付費會員後,才可以隨時瀏覽網站上所有文章、107年10月13日到臺北的參加「循環經濟趨勢座談」,現場由鵝爸1人主持說明,並力推說有1家「正崴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崴公司)在推動有機農業肥料與酵素的研發,鵝爸現場也有介紹正崴公司的財務、營運狀況及後續願景,當時預計以每股約27元辦理增資,股票未來價格看好,所以建議會員可以投資該未上市櫃股票,事後也可找他幫忙轉賣獲利等語(調查二卷135至136、139至140頁);證人甲○○於警詢、本院審理中,證稱:付費會員才具權限可閱覽會員專區的文章完整內容,該些文章主要是論述投資股票的想法與觀念,提點臺股個股值得關注的標的;沒有明確的說價位,是講股號等語(調查二卷223頁;金訴二卷40頁);證人蘇郁喬於警詢中證稱:

鵝爸爸網站文章可以公開閱覽,但要成為付費會員才能看到被遮蔽的資訊,例如個取的趨勢走向、技術分析相關細部訊息,解鎖後的文章「鵝爸」會分析後預測某幾檔股票的漲跌,並在隔週告知會員他的精準預測狀況等語(調查二卷261至262頁)。由上開證言,可見鵝爸爸網站張貼之文章中,會定期將該網站認為值得注意的個股或類股整理出來,並提供做多做空之意見,另該網站有時也會提供特定個股推薦訊息,並且也透過電子郵件提供實體課程學員諮詢個股投資意見,對照前開鵝爸爸網站網站張貼之文章資訊,也可佐證鵝爸爸網站確實並非只分享一般性投資意見,而係涉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㈤另參酌前開證人之證述,證人劉旆辰乃於106至107年間加入

鵝爸爸網站之會員;證人翟志道乃於103年間加入鵝爸爸網站之會員;證人寅○○乃於103年間加入鵝爸爸網站之會員;證人戊○○乃於104年間加入鵝爸爸網站之會員;證人己○○乃於107、108年間加入鵝爸爸網站之會員;證人庚○○乃於106年至107年間加入鵝爸爸網站之會員;證人楊文傑乃於107年間加入鵝爸爸網站之會員;證人甲○○於107、108年間加入鵝爸爸網站之會員;證人蘇郁喬乃於107年間加入鵝爸爸網站之會員。由此可見鵝爸爸網站長期採取相同模式經營,其提供之資訊方向並無明顯變化。

㈥再觀卷內向鵝爸爸網站請教之電子郵件影本1份(調查一卷第

315至318頁),也可見鵝爸爸網站之學員透過電子郵件請教晶電類股是否可以突破買或大型股的拉回買更合適等問題,鵝爸爸網站也回應等拉回買的時機比較優等語,亦可見鵝爸爸網站針對學員提出關於類股走勢、時機及買賣方式等問題,做出具體回應,鵝爸爸網站並非僅提供一般性投資意見甚明。

㈦至於部分證人雖於證述間,曾提及鵝爸爸網站並未提供個股

、類股的推介建議等語(如證人林意健、乙○○於警詢中之陳述;證人庚○○、甲○○也曾於警詢中提及沒有在網聚分享股市或個股推介等語;證人劉旆辰表示鵝爸爸網站是教學員怎麼看;證人辛○○表示鵝爸爸網站未針對個股買賣及建議的區間操作發表文章、課程與理財書介紹的差不多;證人丑○○表示鵝爸爸網站係就過去發生的事實作分析、分享等),然本案依照上開證人之證詞,與卷內鵝爸爸網站文章之客觀證據對照後,已可認定該網站所提供之資訊不僅有一般性投資意見甚明。而鵝爸爸網站張貼之資訊甚多,各名證人接觸、注意之資訊非必然完全相同,再資訊是否屬於涉及個股、類股投資意見,本與各該證人之主觀判斷有所關聯,經過不同人解讀後,對於同一資訊得出不同評價也屬常態,尚不因此部分證人表示該網站未提供個股、類股投資意見,而能認鵝爸爸網站果真僅提供一般性投資意見。此外,本院審判程序中雖傳喚部分加入鵝爸爸網站會員或參加網聚者到庭作證,然其等加入鵝爸爸網站距離審理期日相隔數年,加上鵝爸爸網站之相關資訊對於一般人也非何要事,到庭之證人對於鵝爸爸網站相關細節多表示不記憶等語(證人寅○○-金訴二卷47頁;證人戊○○-金訴一卷240頁;證人己○○-金訴一卷331頁;證人庚○○-金訴一卷339頁;證人甲○○-金訴二卷40頁),而各證人於警詢中所為陳述內容較接近案發時間,其等記憶較為深刻,所為陳述內容應較為詳實,尚難徒以部分證人於審理中表示鵝爸爸網站未提供個股、類股的推介建議也無從對被告癸○○為有利之認定。至於證人庚○○、甲○○也曾於警詢中提及沒有在網聚分享股市或個股推介等語;證人劉旆辰表示鵝爸爸網站是教學員怎麼看;證人己○○表示鵝爸爸網站沒有推薦那些個股可以買或賣等語,然縱觀此部分證人之證言,仍有上述㈣部分之陳述指向鵝爸爸網站確有提供個股、類股推介建議之資訊,佐以上揭客觀事證,仍可認此部分證人於㈣部分之陳述能作為本案犯罪事實之佐證,不因其等此部分陳述而受影響。

㈧另被告癸○○雖又辯稱證人己○○有持續寫電子郵件給被告癸○○

,就算在證人己○○訂閱到期後,雙方仍持續進行各類投資議題之交流,並無收取費用或需付費才能取得與被告電子郵件討論之機會等語。然證人己○○於警詢中證稱:成為會員的初期,一個月有發過2、3次E-mail問鵝爸爸網相關股票的技術分析等語(調查二卷120頁),可見證人己○○也是在成為會員後方開始以電子郵件詢問鵝爸爸網站相關意見,於此段關係中,繳交會費成為會員乃以電子郵件向鵝爸爸詢問意見之前提,電子郵件聯繫管道之取得與鵝爸爸網站會費或實體課程之授課費用間仍具有對價關係,非單純免費交流而已。至於會員到期後被告癸○○縱願意繼續回答問題,至多也僅能認此一電子郵件討論問題之服務之期限並非如同會員資格般嚴格,或是此一服務帶有售後服務之性質,但仍無從以此否定此電子郵件服務與會費、授課費用間之對價關係。故鵝爸爸網站所提供之電子郵件諮詢服務性質上仍屬有償提供,並非何無償交流者。㈨從而,被告癸○○辯稱其僅提供一般性投資意見之辯解無從憑採。其透過鵝爸爸網站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甚明。

三、綜上,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㈠核被告2人於犯罪事實欄一、㈠、㈡之行為,均係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

㈡被告2人於犯罪事實欄一、㈠中,被告丙○○退出鵝爸爸網站經

營前,與被告癸○○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按學理上所稱之集合犯,係一種構成要件類型,亦即立法者

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此種犯罪,以反覆實行為典型、常態之行為方式,具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因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因而僅包括的成立一罪。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所謂「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就其經營業務行為之性質而言,於構成要件類型上,立法者已預設其本質上具有多次性與反覆性,故行為人基於經營同一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目的,在同一時期內多次、反覆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之行為,於刑法評價上,應僅成立集合犯一罪。查被告2人於犯罪事實欄一、㈠、㈡之犯行,就經營鵝爸爸網站及愛股旺網站之個別行為,分別係反覆非法提供個股、類股投資推介及分析,為藉此獲取報酬以牟利之同一行為目的,而反覆實施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行為,且侵害同一社會法益,核屬集合犯,應僅論以包括一罪。至於被告丙○○同時涉犯經營愛股旺網站、鵝爸爸網站之行為,因其係退出鵝爸爸網站經營後另自行架設新網站以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行為,其經過退出、另起爐灶之過程,且2網站所經營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行為客觀上無延續性,應認愛股旺網站、鵝爸爸網站之經營乃數行為,且被告丙○○之犯意個別,故就犯罪事實欄一、㈠、㈡之犯行應成立2罪,並應數罪併罰之。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未經考領有許可執照

,為賺取付費會員所繳納之費用及授課費用牟利,竟透過鵝爸爸網站、愛股旺網站違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侵害主管機關對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監督管理,影響證券市場秩序及投資人權益之保障,所為實應非難。且被告丙○○犯罪持續時間為約10月、約2年4月,時間非短;被告癸○○之犯行持續時間僅本案起訴範圍所及(計算至查獲時110年3月15日止,金訴一卷188頁)已有9年許,時間極長,加上本被告2人係透過網站募集會員、公開其等投資意見,並促使學員參加課程,傳播性極強,另觀其等之前開課程、網站收入已達百萬,金額甚高,也可見其等招收之會員、參加課程之學員人數非少,被告2人所造成之危害實非輕微。另觀被告癸○○犯後矢口否認犯行,逃避應面對之司法責任,且其就算經過本案偵查、起訴,仍以相同模式持續經營鵝爸爸網站迄今,此亦為被告癸○○所自承(金訴一卷187至188頁),更可見其就算面對國家刑罰權之行使,知曉自身行為可能違法仍毫無停止收斂之意,犯後態度不佳,法敵對意思非輕,有相當主觀惡性。但考量被告丙○○犯後坦承犯行,尚有面對司法責任之意。以及被告2人均無前科,素行尚可。兼衡被告癸○○自陳其智識程度為碩士畢業、於科技公司擔任資訊管理業、月薪約5萬元,已婚,有3個小孩,需要扶養小孩之家庭經濟情況;被告丙○○自陳其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於鋼鐵公司擔任工程師,月薪約3萬元,有2名未成年小孩在讀書,太太有在上班之家庭經濟情況(金訴二卷158業),暨其等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就其等所為犯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丙○○之部分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就被告2人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審酌被告丙○○本案所犯各罪罪質相同,兼衡其犯案次數、時間,另其本案所造成之影響等情,並考量上揭被告犯後之態度,復衡酌被告日後仍有回歸社會生活之必要,及限制加重原則,爰就被告丙○○本案所犯各罪,合併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應執行刑。

五、緩刑宣告:㈠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

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㈡查被告丙○○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丙○○因法治觀念薄弱,而觸犯刑責,而於犯罪後自白犯行,深表悔悟,態度誠懇,本院審酌被告因一時未及深慮致罹刑章,並深表悔意,經此偵查、審理程序,應已獲深刻教訓,當知謹言慎行,信無再犯之虞,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以啟自新。另斟酌被告丙○○因法治觀念薄弱而觸犯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為確保其能記取教訓並建立尊重法治之正確觀念,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爰併宣告於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如主文所示之義務勞務,並向公庫支付公益金20萬元,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期能使被告於義務勞務過程及保護管束期間,確切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並培養正確民主法治觀念。

六、沒收部分:㈠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3項定有明文。

㈡被告2人經營鵝爸爸網站、愛股旺網站收取上開會費以及課程

報酬,為被告2人所不爭執(金訴一卷128頁),另被告丙○○於102年10月初退出時,被告癸○○、被告丙○○共收到643,000元之會員費用、80萬元之實體課程費用,被告癸○○與丙○○就643,000元按三成、七成比例拆分;80萬元部分按二成、八成的比例拆分等節,也為被告2人所自承(金訴一卷125頁),依此可認被告丙○○於本案犯罪事實欄一、㈠之所得為1,090,100元(643,000x0.7+80萬x0.8),與其於犯罪事實欄一、㈡之所得509,400元,應依前開規定,於其對應罪名項下宣告沒收及追徵;被告癸○○之所得為8,023,900元(9,114,000-1,090,100),應依前開規定,於其罪名項下宣告沒收及追徵。㈢本案宣告多數沒收,應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併執行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提起公訴,檢察官倪茂益、許亞文、黃碧玉、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洪柏鑫法 官 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婉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上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二、違反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

裁判日期:202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