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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附民字第 4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455號原 告 莊詠荃被 告 江楚策上列被告因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3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佑倫

法 官 蔡宜靜法 官 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