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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簡字第 1461 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1461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曹世強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06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犯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屆期仍不履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項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屆期仍不履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罪。爰審酌被告漠視國家公權力,不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時間、地點到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影響性侵害犯罪之防治,對社會產生潛在之危害,應予非難,復考量被告陳稱係因在外地工作始違反性侵害防治法相關規定之犯罪動機,兼衡其前科素行、犯後態度及智識程度(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參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右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賴佳慧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1條第1項、第4項之加害人、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依第7條第1項準用第31條第1項及第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履行: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接受評估、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

二、未依第41條第1項、第2項、第4項或第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定期辦理登記、報到、資料異動或接受查訪。

依第41條第5項準用同條第4項規定受查訪者,有前項第2款規定情形時,依前項規定處罰。

依前二項規定令其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受前三項處分者於執行完畢後,仍應依第31條、第32條、第41條及第42條規定辦理。

附件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0609號被 告 甲○○ 男 2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侵訴字第6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付保護管束,經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以民國111年9月28日高市衛社字第11139982300號發函通知,命甲○○接受評估,並應於110年10月2、16日、同年11月6日、12月4、18日至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惟甲○○屆期無正當理由未按期到場,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又以111年12月13日高市衛社字第11142809000號函通知,於111年12月26日前以書面陳述說明其屆期未前往處遇機構接受輔導教育之原因,另預告屆期不履行將受行政裁罰,甲○○屆期仍未提出說明,高雄市政府社會局遂以112年2月6日高市社家防字第11270129600號行政裁處書對甲○○裁處罰鍰新臺幣1萬元,並命甲○○應於112年3月4日8時,至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報到,且於3個月內完成第一階段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課程(每月2次,每次2小時,共6次)及1次個別評估。

詎甲○○於接獲上開行政裁處書而知悉其內容後,屆期仍拒不履行接受第一階段身心治療輔導教育。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市政府社會局112年2月6日高市社家防字第11270129600號處理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裁處書暨送達證書、高雄市政府社會局111年2月18日高市社家防字第11170248900號處理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裁處書暨送達證書、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1年12月13日高市衛社字第11142809000號函暨送達證書、111年9月28日高市衛社字第11139982300號函暨送達證書、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聯繫紀錄各1份在卷可查,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項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屆期不履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檢 察 官 乙 ○ ○

裁判日期:2023-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