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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簡字第 1981 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1981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偉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撤緩偵字第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黃偉哲犯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盜用電信設備通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黃偉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得利及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之犯意,於民國110年6月9日凌晨4時6分前之某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住處,趁其父親黃溪泉睡覺之際,拿取黃溪泉所使用,插有黃溪泉所申設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之手機,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未經黃溪泉之同意或授權,利用上開手機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弈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弈樂公司)所屬之「包你發娛樂城」、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所屬之「金好運娛樂城」(下稱鈊象公司)遊戲網站,以此方式盜用黃溪泉之手機通信,並於前開遊戲網站登入黃偉哲註冊之帳號後,透過遠傳電信小額付費服務,以上開門號之使用人即黃溪泉之名義,表示欲購買如附表所示之MyCard遊戲點數,並同意將購買點數之費用附加於上開門號之電信費用中收取,而偽造此等交易證明之電磁紀錄,再回傳遠傳公司以簡訊傳送之驗證碼至前開遊戲網站伺服器而行使之,致前開遊戲公司誤以為得向黃溪泉收取其購買MyCard遊戲點數之費用而陷於錯誤,遂提供如附表所示之MyCard遊戲點數予黃偉哲之「包你發娛樂城」、「金好運娛樂城」帳號使用;遠傳電信並因而陷於錯誤,誤認前揭操作係黃溪泉所為而提供網際網路服務,黃偉哲因而詐得購買如附表所示之MyCard遊戲點數而無庸支付費用,及使用黃溪泉上開門號上網而無庸支付費用之不法利益,足生損害於黃溪泉本人、前開遊戲公司及遠傳電信關於交易費用管理之正確性。

二、被告黃偉哲於警詢及偵查中,對上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溪泉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遠傳公司消費通知簡訊畫面擷圖、消費明細一覽表、弈樂公司提供之「JCZ0000000000」會員基本資料、鈊象公司提供之「00000000」會員基本資料、儲值歷程紀錄、IP位址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刑法第220條定有明文。又按以網路、APP軟體進行線上電信小額付款,係持有門號者在網頁或應用程式(APP軟體)將其欲購買之商品或取得服務利益之意思,藉由電信業者所提供之網路訊息傳送服務功能,經電信業者之電腦網路系統,將上開電磁記錄加以傳發輸送,再由他人之電腦終端設備予以接收、儲存,並可賴該電腦終端設備之螢幕顯示此等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是此等電磁紀錄,自應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之準文書無疑。次按電信小額付款交易與通常之買賣,並無差異,僅在價金給付上由電信公司代為將價金給付予交易之網路店家後,行動電話門號申請人即對電信公司負擔給付價金債務而已,故倘行動電話門號持用人並無支付價金之真意,而使用小額付款交易,使網路店家誤認其為行動門號申辦人並有支付價金之真意而陷於錯誤,性質上即屬對網路店家施行詐欺,而得論以詐欺取財罪或詐欺得利罪。

(二)查被告利用告訴人所申設之上揭門號電信服務,透過網際網路於前開遊戲網站表示欲購買如附表所示之MyCard遊戲點數,並以電信代收之方式給付費用,其內容係表彰行動電話門號申辦人對其消費負責之意,揆諸上開說明,此等電磁紀錄,自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所規定之準私文書。被告將該偽以告訴人名義所製作之準私文書傳送至前開遊戲網站之伺服器,係對於各該準私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乃無製作權人製作準私文書後,持以行使之行為,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又被告以上揭方式購買如附表所示之MyCard遊戲點數,而獲取毋庸實際支付價金之不法利益,自應成立詐欺得利犯行。

(三)再按電信法第56條第1項之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使用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為要件。本罪構成要件所稱「使用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並不限於以盜拷他人行動電話之序號、內碼等資料於自己之手機內,為盜用之唯一方式,其他諸如:利用他人住宅內之有線電話,盜打他人電話為通信行為;或在住宅外之電話接線箱內,盜接他人之有線電話線路,以自己之電話機盜打他人電話為通信行為;或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他人之行動電話手機,進而為盜打通信之行為;或僅以使用竊盜之意思,擅取他人之行動電話手機為盜打通信之行為等,不一而足,皆成立本罪(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55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本罪為處罰詐得免繳電信通信費用之不法利益之規定,乃刑法詐欺得利罪之特別法,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毋庸再論以刑法詐欺得利罪(最高法院88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被告未得告訴人之同意,而擅取其手機連接網際網路而為前開通信行為,獲取免於給付網路通信費用之不法利益,揆諸前揭說明,自應成立使用無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之行為,且此部分不另成立詐欺得利罪,併予敘明。

(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及電信法第56條第1項之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被告固為如附表所示之數舉動,惟均係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被告偽造準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得利罪及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處斷。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未思以正途謀取生活所需,僅因一時貪念即擅自利用告訴人之手機門號上網,復以電信小額付費之方式購買如附表所示之MyCard遊戲點數,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之法治觀念,除對告訴人造成財產損害外,亦危及弈樂公司、鈊象公司、遠傳公司對於資料管理之正確性,行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於偵查中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已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並經告訴人具狀表示願撤回告訴等節,有告訴人之撤回告訴狀1紙可參(見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15361號卷第11頁),復參酌本案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之時間非長,所得之通信利益價值亦屬輕微,兼衡其自述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勉持家庭經濟狀況,暨其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科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以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六、沒收部分

(一)查被告為本案犯行而獲取免於支付如附表所示MyCard遊戲點數之利益,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9,500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惟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賠償上開損害等情,業如前述,則被告所賠償之金額既已相當於其所竊得物品價值之金額,本院認被告就此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仍諭知沒收被告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二)至被告所犯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訊罪部分,被告之犯罪所得乃使用手機網路而無庸支付電信費用,惟本院考量被告於本案使用之手機網路服務時間既非甚長,其費用應屬低微且難以獨立計價,若宣告沒收實欠缺刑法上重要性,徒增執行困難,是參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七、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志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孫文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瑞標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電信法第56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 時間 虛擬服務 金額 1 110年6月9日上午4時5分許 弈樂公司所屬之「包你發娛樂城」MyCard遊戲點數 1,000元 2 同日上午4時31分許 同上 1,000元 3 同日上午4時44分許 同上 1,000元 4 同日上午4時49分許 同上 1,000元 5 同日上午4時55分許 同上 1,000元 6 同日上午5時2分許 同上 1,000元 7 同日上午5時43分許 同上 1,000元 8 同日上午5時52分許 同上 2,000元 9 同日上午3時51分許 鈊象公司所屬之「金好運娛樂城」MyCard遊戲點數 500元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等
裁判日期:2023-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