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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簡字第 1282 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1282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詠勝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2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徐詠勝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三款之徵兵檢查無故不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徐詠勝明知自身係民國90年次役男,依法應受徵兵處理並有接受徵兵檢查之義務,經高雄市左營區公所排定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接受役男徵兵檢查,並經所示方式送達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詎其經轉知而知悉上揭徵兵檢查通知,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且無正當理由,均未按期到醫院受檢,致未能接受徵兵檢查。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詠勝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市左營區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109年8月4日徵兵檢查通知書、簽收收據及未到檢名冊、高雄市左營區公所109年8月7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109年9月21日徵兵檢查通知書、雙掛號送達證書、公示送達公告及未到檢名冊、109年10月22日徵兵檢查通知書、簽收收據及未到檢名冊、高雄市左營區公所109年12月31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110年2月25日徵兵檢查通知書、雙掛號送達證書、公示送達公告及未到檢名冊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徵兵檢查無故不到罪。又其雖數次無故未參與徵兵檢查且各次相隔相當時日,然考量所違背者係兵役法所定應徵服常備兵現役之單一憲法義務,侵害法益亦屬同一,主觀上應係基於同一犯罪意思且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為避免造成過度評價之不當,應論以一罪為當。

(二)審酌被告多次無故未參與徵兵檢查,顯然妨害役政機關對兵役事務之徵集與管理,同時破壞兵役制度公平性及損及潛在國防動員兵力,實屬不該;惟犯後坦承犯行,且尚無因犯罪經判處罪刑之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兼衡自述國中肄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

主文所示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謝肇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李冠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宗貝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附表:

編號 應到檢時間 檢查地點 通知寄送地址 送達情況 1 109年8月4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 被告戶籍地: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被告母親吳靜芳簽收 2 109年9月21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 同上 ⑴被告外祖父吳哲謙簽收 ⑵公示送達 3 109年10月22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 同上 被告母親吳靜芳簽收 4 110年2月25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 被告戶籍地、被告祖父徐响戶籍地: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 ⑴寄存送達 ⑵公示送達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裁判日期:2023-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