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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交附民字第 7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72號原 告 吳宜芳(即張月明之承受訴訟人)(住居所詳卷)

吳佳芬(即張月明之承受訴訟人)(住居所詳卷)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瑜亭律師被 告 蘇暐淳 (住居所詳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張月明於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於民國113年4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即原告吳宜芳、吳佳芬於同年8月7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刑事附帶民事承受訴訟狀(交附民卷第161頁)可稽,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孫文玲法 官 洪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淨雅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