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訴字第12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承賢
田驥麟選任辯護人 林福容律師(法律扶助)
趙禹任律師(114年2月26日解任)被 告 章蘭選任辯護人 李門騫律師
黃國瑋律師被 告 梁漢文
梁允承
郭清泰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被 告 黃家閎
李坤明
李世英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姿伶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828、8093號),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5日作成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五項關於「梁允成」之記載,應更正為「梁允承」。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五項關於「梁允成」之記載,參諸被告梁允承之姓名經原判決當事人欄記載明確,並有其年籍資料存卷憑參,足徵上揭記載係屬誤寫,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不生影響,爰裁定更正為「梁允承」。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許欣如法 官 洪柏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