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67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PRILIA TRISNAWATI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入出國移民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6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偽造之護照壹本(護照號碼:MM000000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APRILIA TRISNAWATI涉違反入出國移民法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651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APRILIA TRISNAWATI」名義之印尼護照1本,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沒收物,係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之物,以屬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入出國移民法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5月30日以111年度偵字第6513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偽造之印尼護照1本(護照號碼為:AT460467號),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供承不諱,且有旅客入國登記、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外人入出境資料查詢、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案、護照影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各1 紙附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單獨將上開物品沒收,經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
9 條之1 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奕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