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7號原 告 王施金桂兼 上一人特別代理人 王慶義原 告 王怡婷
王怡閔王鈺舒王鈺慧王冠雲王一龍上八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蔡佳渝被 告 李進福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12年度審交易字第275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