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易字第653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蕭清山選任辯護人 邱姝瑄律師
林盛煌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5647號、112年度偵字第109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蕭清山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賴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