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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審附民字第 7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768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被 告 陳其財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其財被訴竊佔一案,經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及拆屋還地,因刑事部分罹於追訴權時效,固經本院諭知免訴之判決,惟原告亦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湘琦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