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90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翰揚生理感測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黃美菁被 告 張乃千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續字第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係告訴人亞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張乃千、翰揚生理感測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張乃千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加重誹謗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應依同法第37條第1項處罰;而被告翰揚生理感測股份有限公司則涉犯違反公平交易法第37條第2項之罪應科處罰金,然依刑法第314條及公平交易法第37條第3項之規定,前開各罪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張乃千及翰揚生理感測股份有限公司業已達成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並請求為不受理判決,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世勳提起公訴,檢察官靳隆坤、倪茂益、王光傑、余晨勝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文彤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續字第85號被 告 翰揚生理感測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張乃千
選任辯護人 吳珮芳律師上被告因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前經不起訴處分,告訴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發回續行偵查,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乃千為翰揚生理感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翰揚生理感測公司,原名臺灣生理感測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8月17日更名)之負責人,且係其前身臺灣生理感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生理感測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妻陳偉玲(另為不起訴處分)則係臺灣生理感測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張乃千明知亞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迪電子公司)所使用之「非接觸式感測技術」係其子公司昇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昇雷科技公司)自國立中山大學處取得專利授權,該技術係國立中山大學與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下稱工業技術研究院)共同研發及共享專利,而翰揚生理感測公司雖亦自工業技術研究院處取得「非接觸式感測技術」,惟並未經鑑定或訴訟等方式證明亞迪電子公司有侵害其專利,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犯意,以事業體之競爭為目的,濫用專利法所賦予之權利,未遵行法定程序以行使其專利侵權事件上所得主張之權利,任意對競爭者亞迪電子公司之客戶或潛在客戶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譽國民之家、美麗家園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泰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國際厚生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等,於109年12月16日以台生測營字第109001號發函通知,於函文說明中表示臺灣生理感測公司生產之「非接觸式生理感測系統」係工業技術研究院授權之專利「非接觸式擾動感測裝置」,而亞迪電子公司未經該項專利之授權,即推出非接觸式生理監測照顧系統(Hexagram、AD-HG Square…等等),已然侵害臺灣生理感測公司之專利,並謂去函之各機關團體係涉嫌與亞迪電子公司共同侵害該公司權利,必須於函到後7日內與臺灣生理感測公司聯繫,以免訟累。而臺灣生理感測公司發表該言論,形成不公平之競爭,足生損害亞迪電子公司之營業信譽及公司聲譽。
二、案經亞迪電子公司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 被告張乃千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被告張乃千為臺灣生理感測公司實際負責人並寄送上開通知之事實 2 同案被告陳偉玲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被告張乃千為臺灣生理感測公司實際負責人之事實。 3 臺灣生理感測公司109年12月16日台生測營字第109001號函文 臺灣生理感測公司於109年12月16日以台生測營字第109001號函文通知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譽國民之家、美麗家園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泰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國際厚生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之事實。 4 昇雷科技公司與國立中山大學合約編號T106012號技術移轉授權暨合資契約書A、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110年11月25日工研轉字第1100024108號函、國立中山大學110年12月9日中產營字第1100010942號函 亞迪電子公司所使用之「非接觸式感測技術」係其子公司昇雷科技公司自國立中山大學處取得專利授權,該技術係國立中山大學與工業技術研究院共同研發及共享專利,而翰揚生理感測公司亦自工業技術研究院處取得「非接觸式感測技術」之事實。 5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 被告張乃千為翰揚生理感測公司負責人之事實。
二、核被告張乃千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加重誹謗、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而應依第37條第1項論以違反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及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等罪嫌;又被告張乃千所為係以一行為觸犯2罪名,屬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論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而依同法第37條第1項之罪處斷。而被告翰揚生理感測公司則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違反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及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之規定,請依公平交易法第37條第2項規定處以罰金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檢 察 官 黃世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衡信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公平交易法第24條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公平交易法第37條違反第 24 條規定者,處行為人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 24 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金。前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