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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易字第 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70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翊傑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所涉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及附連圍繞土地罪嫌業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佳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品宗

裁判日期:2023-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