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羈字第166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國生指定辯護人 陳依伶律師上列被告因酒駕致死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楊國生繳交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後釋放。
楊國生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道○路00號,並限制出境出海八個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如附件1)。
二、被告楊國生經本院訊問後,坦承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前段曾犯不能安全駕駛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後10年內再犯同條第1 項致人於死罪嫌、刑法第185 條之4 第1 項後段之肇事致人於死而逃逸等罪嫌,並有卷內之證據資料可資佐證,顯見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於案發後雖有棄車逃離現場之行為,然經警於案發後未久隨即於距離案發地點數百公尺處附近即查獲被告及棄置車輛,難認被告即有逃亡之事實,又被告所犯雖屬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然審酌被告有固定住所,以及正當工作,又後續願與被害人協商本案賠償金額,認如提出相當保證金及其他限制處分,應足以確保後續偵查審判程序之進行,爰命被告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保證金,並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道○路00號,且限制出境出海八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