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69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惠菁選任辯護人 洪士宏律師
吳耘青律師被 告 佘明月
黃佘明珠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古張育英女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佘明彥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選偵字第93號、第95號、第104號、第105號、112年度選偵字第6號、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惠菁、佘明月、黃佘明珠、古張育英及佘明彥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其等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蔡宜靜法 官 呂典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瑄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