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9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志堅上列被告因傷害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854號、111年度偵字第14080號、111年度偵字第147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年○月○○日下午四時三十分於本院刑事第一法庭行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因傷害致重傷害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婉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