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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軍簡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軍簡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哲偉上列被告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822號),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1年度審軍訴字第2號),爰不經通常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丙○○犯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之妨害軍事電磁紀錄正確性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貳場次。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附表編號22發文字號欄所載「海保補給字第1100002882號」更正為「海保補給字第1100002880號」;證據部分增加「被告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海軍艦隊指揮部民國112年1月31日海艦法務字第1120005765號函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現役軍人之犯罪,除犯軍法應受軍事裁判者外,仍應依本法規定追訴、處罰;現役軍人非戰時犯下列之罪者,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一、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至第46條及第76條第1項。二、前款以外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現役軍人犯本法之罪後,喪失現役軍人身分者,仍適用本法處罰,刑事訴訟法第1條第2項、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陸海空軍刑法第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丙○○於93年8月19日入伍服役,於110年11月1日退伍離職,有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兵籍資料查詢結果可證(見他字卷第221頁),是被告本案行為時具現役軍人身分,參考上開規定,自應依照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追訴、處罰,本院自有審判權,先行說明。

三、論罪科刑:㈠被告逾越權限且未經核准擅入SCPS系統執行資訊異動之行為

,雖亦涉犯刑法第361條、第359條之對公務機關無故變更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及陸海空軍刑法第63條第1項妨害軍事電磁紀錄正確性罪,然按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陸海空軍刑法第63條第1項規定,應優先於刑法第361條、第359條規定而適用。

㈡核被告所為,是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2

16條、第211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及陸海空軍刑法第63條第1項之妨害軍事電磁紀錄正確性罪。

㈢被告偽造準公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準公文書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虛創之公文字號或其他單位曾核定但非屬辦理SCPS系統異動事由之公文字號輸入SCPS系統,據以變更SCPS系統資訊共1164筆,均係基於單一犯意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㈣被告以一虛創之公文字號、或其他單位曾核定但非屬辦理SCP

S系統異動事由之公文字號輸入SCPS系統之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而被告所犯陸海空軍刑法第63條第1項規範意旨在於維護軍事電磁紀錄之正確性,避免遭受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等,致影響軍事任務之遂行及作戰成敗等軍事法益,此與被告所犯之刑法第211條旨在保護公文書在法律交往中之安全性及可靠性,避免行為人提出充作真正文書,而就該內容有所主張,使該以偽作真之公文書得發生其文書功能,而有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危險相比,所生危害情節更廣,自應論以情節較重之陸海空軍刑法第63條第1項妨害軍事電磁紀錄正確性罪。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其並無權限亦未經

核准進行SCPS系統資訊異動,竟鍵入如附件附表各編號(更正部分如上述)之自創公文字號、或其他單位曾核定但非屬辦理SCPS系統異動事由之公文字號,擅自進行系統資訊異動達1164筆,妨害SCPS軍事系統資料之正確性,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所為僅影響帳籍管理,實際上單位財產並無減少,此有前引海軍艦隊指揮部112年1月31日海艦法務字第1120005765號函在卷可參,且其除前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之刑案紀錄外,別無其他前科,素行尚可,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末衡被告二專畢業之智識程度、業技術員、離婚、需扶養1個未成年的小孩、小孩與父母同住、自己在外租屋居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

㈥緩刑之宣告及相關事項:

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並考量被告正值青壯,此次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惟犯後已坦承犯行,信其經此次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已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3年,以勵自新。⒉本院另審酌被告於本案所為犯行,係因其缺乏法紀觀念,故

有命被告接受法治教育以預防再犯之必要,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於緩刑期間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復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被告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以期符合本件緩刑之目的。倘被告未履行前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所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志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謝怡貞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陸海空軍刑法第63條意圖損害軍事利益,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軍事電磁紀錄,或以他法妨害其正確性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現役軍人犯刑法下列之罪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各該規定處罰:

一、外患罪章第109條至第112條之罪。

二、瀆職罪章。

三、故意犯公共危險罪章第173條至第177條、第185條之1、第185條之2、第185條之4、第190條之1或第191條之1之罪。

四、偽造文書印文罪章關於公文書、公印文之罪。

五、殺人罪章。

六、傷害罪章第277條第2項、第278條第2項之罪。

七、妨害性自主罪章。

八、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所犯之竊盜罪。

九、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

十、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前項各罪,特別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戰時犯前二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9822號被 告 丙○○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10樓居臺東縣○○鎮○○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原係服役於海軍艦隊指揮部後勤處補給科之士官長(業於民國110年11月1日退伍),詎其明知海軍後勤SCPS存量管制資訊系統(下稱SCPS系統)之資訊異動作業,非屬海軍艦隊指揮部業管範圍,該部須依各艦隊陳報之建議資料進行審查,確認合宜後始得陳報海軍司令部或函送海軍保修指揮部審查核定,再轉發各艦(戰、大)隊據以執行SCPS系統資訊異動,且其並無權限、亦未經核准進行上開系統資訊異動,倘未依程序逕自進行系統資訊異動,將造成帳籍混亂、危害後勤補給紀律,惟其因受下級單位之不詳人士請託,遂意圖損害軍事利益,基於偽造準公文書進而行使、變更SCPS系統內軍事電磁紀錄之犯意,先於不詳時、地,向不知情之海軍保修指揮部戴寶城上尉請求開通SCPS系統之權限,再於109年6月2日至110年6月10日間,在位於高雄市左營區之營區內,以其個人公務電腦連結網際網路,將如附表所示自行創設之虛構公文字號或其他單位曾核定但非屬辦理SCPS系統異動事由之公文字號,輸入SCPS系統中,擅自進行系統資訊異動達1164筆,而妨害SCPS系統資料之正確性。嗣因海軍一六八艦隊補給承辦人王華霆士官長,向海軍保修指揮部補給組人員反應SCPS系統有資料異常情事,經海軍保修指揮部人員以電腦IP位址及使用者身分證字號反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憲兵指揮部高雄憲兵隊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坦承逾越權限、未經核准,自行創設公文字號或輸入其他單位核准之公文字號,而以個人公務電腦連結網際網路,竄改下級單位於SCPS系統內之帳籍資料,惟矢口否認有何偽造文書等犯行,辯稱:伊係為了幫忙艦艇單位修訂SCPS系統資料,讓配整好看,且有部分輸入之公文字號並非其所自創云云。 2 證人林宏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被告為海軍艦隊指揮部後勤處補給科人員,但SCPS系統異動非屬被告業務職掌範疇,而被告逾越權限、未按程序擅入SCPS系統進行資訊異動,將造成帳籍混亂並危害補給紀律之事實。 3 海軍艦隊艦岸補給手冊第四章第三節04011三、(三) 佐證海軍艦艇配賦整備檔帳籍管理流程及權責,而被告行為顯未依前開程序辦理之事實。 4 海軍艦隊指揮部後勤處補給科人員業務職掌表 佐證被告並無進行SCPS系統異動權限之事實。 5 異動資訊統計說明表 佐證被告以自創公文字號進行SCPS系統異動達1008筆,以其他單位核准之公文字號進行SCPS系統異動達156筆,合計共1164筆之事實。 6 SCPS系統建(剔)檔異動資料Excel檔、SCPS系統QDA歷史異動資料 佐證被告於109年6月2日至110年6月10日間,確有未經核准,擅自輸入公文字號而進行SCPS系統異動之事實。 7 異動資料單位統計表 佐證被告確有協助下級單位即海軍一六八艦隊等15個單位進行SCPS系統異動之事實。 8 海軍艦隊指揮部111年4月11日海艦法務字第1110021252號函及所附說明資料 ⑴本案SCPS系統異動資訊為本署偵卷之第95至97頁之異動資訊統計說明表。 ⑵被告以正確之文號(即未註記「比對結果為自創文號」)進行SCPS系統異動,但該正確文號並非辦理本案SCPS系統異動之核定案由。 ⑶被告進行SCPS系統異動地點為海軍艦隊指揮部後勤處丙○○之電腦(即被告個人公務電腦)。 ⑷被告進行SCPS系統資訊異動包含配賦新建、配賦刪除、帳籍數修訂、艦間調節等。

二、按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之罪者,依該法處罰,且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之罪後,喪失現役軍人身分者,仍適用該法處罰,陸海空軍刑法第1條及第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丙○○行為時為現役軍人,有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查詢個人兵籍資料表1紙附卷可參,是被告自有陸海空軍刑法之適用,合先敘明。

三、核被告丙○○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216條、第211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嫌及陸海空軍刑法第63條第1項之妨害軍事電磁紀錄正確罪嫌。被告丙○○偽造公文字號並輸入SCPS系統,其偽造準公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陸海空軍刑法第63條第1項之妨害軍事電磁紀錄罪,行為人須具有損害軍事利益之意圖,及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或其他一切妨害軍事電磁紀錄正確性之行為,查本案SCPS系統內配賦整備檔帳籍管理之電磁紀錄,係為海軍艦艇艦存軍品配整檔帳料相符列管存量一致,避免不當供補及軍品管理而設,具有軍事利益,而被告於本署偵查中自承於104、105年間便發現SCPS系統有漏洞,且曾協助他人修正系統資料,當時亦曾為該管長官發現並予以制止此類未按程序之行為,惟本件被告明知不符流程且有違法之虞,卻仍執意向不知情之SCPS系統承辦人請求開通系統權限,而協助下級單位進入系統異動資訊,是其明知逾越權限且未經核准而擅入SCPS系統執行資訊異動,顯係對此行為將妨害軍事電磁紀錄之正確性而損害軍事利益,具有認識之外,並致力實現此行為之結果,故應認被告具有損害軍事利益之意圖,至被告辯稱伊係為協助下級艦艇單位修正SCPS系統資料,讓配整檔數據好看乙節,僅係其涉犯本案之個人動機,尚與其確有損害軍事利益之意圖無涉,故被告未具權限擅自進入SCPS系統執行資訊異動之行為,顯係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63條第1項之妨害軍事電磁紀錄正確罪嫌。另被告逾越權限且未經核准擅入SCPS系統執行資訊異動之行為,雖涉犯刑法第361條、第359條之對公務機關無故變更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及陸海空軍刑法第63條第1項妨害軍事電磁紀錄正確罪嫌,然按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陸海空軍刑法第63條第1項規定,應優先於刑法第361條、第359條規定而適用。再被告虛創公文字號據以輸入SCPS系統之行為,及逾越權限且未經核准而擅入SCPS系統執行資訊異動之行為,具有行為之局部同一性,應視為一行為,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惟刑法第211條及陸海空軍刑法第63條第1項之法定刑均為1年以上7年以下,法定最重本刑均相同,而被告所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63條第1項規範意旨在於維護軍事電磁紀錄之正確性,避免遭受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等,致影響軍事任務之遂行及作戰成敗等軍事法益,此與被告涉犯之刑法第211條旨在保護公文書在法律交往中之安全性及可靠性,避免行為人提出充作真正文書,而就該內容有所主張,使該以偽作真之公文書得發生其文書功能,而有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危險相比,所生危害情節更廣,故以被告所犯上開兩罪相比,自應論以情節較重之陸海空軍刑法第63條第1項妨害軍事電磁紀錄正確罪。復就被告縱以其他單位曾核定但非屬辦理SCPS系統異動事由之公文字號,輸入SCPS系統而進行資訊異動,仍屬未經核准擅自進行SCPS系統異動,亦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63條第1項之妨害軍事電磁紀錄正確罪嫌。綜上,被告不論係以虛創之公文字號或其他單位曾核定但非屬辦理SCPS系統異動事由之公文字號輸入SCPS系統,據以變更SCPS系統資訊,均係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63條第1項之妨害軍事電磁紀錄正確罪嫌,而其所為之SCPS系統異動共1164筆之接續行為,均係基於單一犯意所為,且侵害同一法益,並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宜,請論以接續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檢 察 官 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宏慈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陸海空軍刑法第63條意圖損害軍事利益,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軍事電磁紀錄,或以他法妨害其正確性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現役軍人犯刑法下列之罪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各該規定處罰:

一、外患罪章第 109 條至第 112 條之罪。

二、瀆職罪章。

三、故意犯公共危險罪章第 173 條至第 177 條、第 185 條之

1、第 185 條之 2、第 185 條之 4、第 190 條之 1 或第

191 條之 1 之罪。

四、偽造文書印文罪章關於公文書、公印文之罪。

五、殺人罪章。

六、傷害罪章第 277 條第 2 項、第 278 條第 2 項之罪。

七、妨害性自主罪章。

八、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所犯之竊盜罪。

九、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

十、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前項各罪,特別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戰時犯前二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

編號 使用之發文字號 異動項數 發文單位 備註 1 海保補給字第1090003214號 18 保指部綜合組 自創文號 2 海保補給字第1090003124號 612 保指部綜合組 自創文號 3 海保補給字第000000000號 1 保指部獲管組 自創文號 4 國海後補字第1090016655號 5 司令部後勤處 5 海保補給字第1080002762號 1 保指部補給組 6 00000000000ES海 1 無 自創文號 7 國海後補字第1090048634號 12 無 8 海保補給字第1090009686號 27 保指部補給組 9 海保補給字第1090007424號 1 保指部補給組 10 海保補給字第1100003214號 11 無 自創文號 11 海保補給字第0000000000號 311 無 自創文號 12 海保補給字第1110003124號 2 無 自創文號 13 國海後補字第1090045386號 18 司令部後勤處 14 海保補給字第000000000號 1 無 自創文號 15 海保補給字第1100005442號 31 無 自創文號 16 國海後補字第1100045386號 5 無 自創文號 17 海保補給字第1100002260號 31 保指部補給組 18 海保補給字第000000000號 2 無 自創文號 19 保補給字第11000003124號 1 無 自創文號 20 海保補給字第000000000號 6 無 自創文號 21 海報補給自第0000000000號 1 無 自創文號 22 海保補給字第1100002882號 1 無 自創文號 23 海保補給字第1100002230號 4 保指部後資組 自創文號 24 海保補給字第1090103936號 16 保指部補給組 25 海保補給字第1100005933號 43 保指部補給組 26 海補給字第0000000000號 2 無 自創文號 合計 1164

裁判日期:2023-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