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易字第28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佳君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195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蔡佳君前於民國103年間因提供其所有之臺灣銀行、中華郵政、第一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供不詳詐騙集團使用,而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以104年偵字第20906號、239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其已明知提供帳戶存摺、提款卡供他人使用,本質上即有令詐騙集團用於詐欺犯行,詎仍不違背其本意,被告與真實姓名不詳綽號「武松」、「JUNJUN」之人及不詳詐騙集團成員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之所有之詐欺及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組成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犯罪組織,共組詐欺犯罪集團,對公眾共同進行詐欺取財,渠等之犯罪分工模式及犯行如下,由被告提供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上開「武松」、「JUNJUN」之人及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後,即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之時間及方式向附表所示之王詔觀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後,匯款進入被告上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後,再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28日以開車搭載被告在高雄市區內,由被告以銀行臨櫃提領之方式提款得手,被告再將所領得現款交與車上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後,被告並據此領得每提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可分得1萬元之報酬。嗣王詔觀察覺遭騙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相關帳戶資料後,始查悉全情。案經王詔觀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報告偵辦。而被告之另案詐欺等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8164、8165、8581、8956、9516、10652號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231號案件審理中,本件與前開業經起訴之案件,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追加起訴等語。
二、按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指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案件),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藉原訴之便而加提獨立之新訴,俾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故起訴之追加,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此為追加起訴時間上之限制,而起訴之追加既係利用舊訴之訴訟程序提起,自以有本案之存在為前提,其已無本案之訴可資附麗者,即無許其追加之餘地。違反上開之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無所謂追加起訴祇須具備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規定之法定記載程式,即可不論是否合法,均應以實體判決終結其訴訟關係之可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0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公訴人雖以上開追加起訴之犯罪與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31號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具有相牽連關係,因而追加起訴。惟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31、226、29、44、101號被告詐欺等案件(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8164、8165、8581、8956、9516、10652號,追加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9944、10472、12042、15346、17414、17996、19627、20452號,112年度偵字第833、6645號,移送併辦案號:111年度偵字第20092號),業經本院於112年8月23日判決在案,此有該案刑事判決書電腦列印本1件在卷可稽,而公訴人所為本件追加起訴係於112年10月11日繫屬本院,亦有蓋於本院卷第3頁移送函文上之本院收狀戳足憑,是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顯係於本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向本院提出,依前揭說明,其起訴程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俊亦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入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王詔觀(提出告訴) 於111年1月7日某時,藉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嘉國」結識王詔觀,並向其佯以:可加入「PLCG國際黃金交易平臺」投資黃金等語,使王詔觀陷於錯誤而投資,其投資後欲取回獲利,卻經告知:需轉帳稅金方可取得獲利等語,其因而依指示匯款。 於111年1月28日10時59分許,轉帳匯款13萬4,319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