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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金易字第 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易字第57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怡靚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28號、第1806號、第4157號、第9239號),嗣被告於審判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延展至民國115年10月7日上午9時25分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2年度金易字第57號案件,原訂於民國115年9月23日上午9時25分宣判,惟考量被告劉怡靚於庭後尚須自其監所保管金扣抵犯罪所得,為保障被告之訴訟上利益,且免因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依上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呂典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惟文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