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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金訴字第 1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162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益豪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183、7391、8812、9729、12019、12768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本裁定附表「更正前內容」欄部分,各應更正為該編號「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誤寫之情,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揭規定,爰依職權裁定更正為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佳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晏臣附表:

編號 更正處 更正前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第8頁第19行、附表二各編號「主文」欄 (扣案物附表編號) 「附表二」 「附表三」 2 第8頁第20行 「編號1至3、」 (刪除)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