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84號原 告 陳正洲 (住居所詳卷)被 告 林嘉政
李依蓉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0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李依蓉雖非本件刑事案件針對原告部分之被告,但其為民法之共同侵權行為人(民法第185條),是原告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部分,應亦屬合法。而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林昱志法 官 陳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智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