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 解 筆 錄原告 高雄市阿蓮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吳志芳
訴訟代理人陳明富律師被告 張啓風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0○0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現寄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附民字第42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5 月28日下午2 時46分在本院刑事法庭4 進行和解,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柏鑫書記官 塗蕙如通 譯 張詩雅朗讀案由。
到庭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陳明富律師被告張啓風法官試行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參佰貳拾肆萬壹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112 年11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兩造其餘民事請求權均拋棄。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始簽名。
原告訴訟代理人 陳明富律師被 告 張啓風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 塗蕙如法 官 洪柏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