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71號原 告 李建揚被 告 黃一哲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113年度簡字第8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一哲被訴損害賠償等案件,經原告李建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法 官 孫文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