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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簡字第 2077 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2077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恩鵬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29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王恩鵬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偽造之「AVP-7959」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扣押物品清單」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汽車牌照包括號牌及行車執照,為行車之許可憑證,由汽車所有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檢驗合格後發給之,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條可資參照。次按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發給,固具公文書之性質,惟依上開法條之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刑法第212條所列之特許證之一種(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例要旨參照)。

是核被告王恩鵬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被告於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至同年5月16日16時59分許為路人檢舉而遭警查獲時止,持續懸掛偽造車牌於本案車輛上而行使偽造之車牌,係基於單一決意而為,且所侵害之法益相同,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應論以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行使偽造之車牌,足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輛牌照管理及警察機關對於交通行政管理之正確性,所為實應非難;並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行使偽造車牌之期間等整體情節;兼衡被告自陳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小康之經濟狀況;暨其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其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偽造之「AVP-7959」號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為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蘇烱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孫文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正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2942號被 告 王恩鵬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恩鵬明知所使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之車牌已因違規遭公路監理機關吊扣收繳,為避人耳目、如常使用A車,竟共同基於偽造車牌之犯意聯絡,於民國000年0月間,在不詳地點,以新臺幣600元之代價,委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廣告社業者偽造AVP-7959號車牌2面,而取得上開偽造之車牌2面,復基於行使偽造車牌之犯意,將上開偽造之車牌2面懸掛於A車車頭、車尾掛牌處,駕駛A車行駛於道路上,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牌管理之正確性。嗣王恩鵬於同年5月16日16時59分許,駕駛A車行經高雄市仁武區鳳仁路與水管路交岔路口,為用路人黃○○發現檢舉而查獲,並扣得上開偽造之車牌2面。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恩鵬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黃○○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及相關照片(含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5張、「高雄市仁武分局仁武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附卷可稽,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其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扣得上開偽造之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併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檢 察 官 蘇 烱 峯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2024-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