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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簡字第 3231 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3231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2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93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2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A2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違反保護令罪處斷。

三、本院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甲○○為兄弟,竟無視保護令之約束,前往告訴人住處出言恐嚇告訴人,並違反保護令,顯見法治觀念薄弱,更漠視他人自由法益;犯後雖坦承犯行,然並未取得告訴人原諒,是其犯罪所生損害並無填補;兼衡其有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及其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水電,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許亞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雅琪附錄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9392號被 告 A2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2與甲○○為兄弟,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A2前因對甲○○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於民國113年8月15日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以113年度家護字第1541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下稱本案保護令),令A2不得對甲○○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為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亦不得對甲○○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及通信之行為,並應遠離甲○○住所(地址:高雄市○○區○○○街0號)至少100公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A2於113年9月間某日獲悉本案保護令之內容。詎A2於本案保護令有效期間之113年10月24日17時30分許,基於違反保護令及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前往甲○○上揭住處,並恫稱:「這次被放出來的話,要做你想像不到的事」等隱含加害生命、身體之言語,以此方式對其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致甲○○心生畏懼,因而危害於安全,且違反本案保護令命其遠離甲○○上開住處至少100公尺之命令,嗣經甲○○報警,警方到場逮捕A2,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2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甲○○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本案保護令、送達證書、員警密錄器影像擷圖、家庭暴力通報表各1份附卷可稽,被告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被告係於密接之時間,對告訴人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及未遠離住居所之行為,應係基於同一違反保護令主觀犯意所為之接續行為,為接續犯。被告上開行為,雖同時違反保護令所禁止之數款行為,然因其行為係違反同一保護令上所禁止之數款行為,故仍論以一違反保護令罪嫌。又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違反保護令罪嫌及恐嚇危害安全罪嫌,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違反保護令罪嫌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檢 察 官 許亞文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等
裁判日期:202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