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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單禁沒字第 1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77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宥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手指虎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偵辦112年度軍偵字第31號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卷內查扣被告未經許可持有之手指虎1支,因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3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前揭規定所稱之刀械,依同條例第6條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屬違禁物無疑。

三、經查,被告因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遭橋頭地檢偵查,經橋頭地檢作成112年度軍偵字第3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扣案之手指虎1支,經送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定結果,認送鑑手指虎1支屬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內政部公告管制之刀械,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0年12月21日桃警保字第1100094150號函在卷可參(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軍偵字第249號卷第29頁),足認扣案之手指虎1支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無訛,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裁判日期:2024-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