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單聲沒字第 8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89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不詳上列聲請人因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CELINE」商標圖樣之皮包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楊心蕙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796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因偵辦上開案件,扣得仿冒「CELINE」商標圖樣之皮包1件,經鑑定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告訴人蘇瑛惠前向IG帳號「italia_37」之人購入上揭皮包,惟該IG帳號申設之名義人楊心蕙因犯罪嫌疑不足,經上述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796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業經本院核閱前開案卷無訛。又上揭皮包經鑑定認屬仿冒商標物品等情,有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暨鑑價報告書、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CELINE鑑定能力證明書存卷可佐,足認上揭皮包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屬專科沒收之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揭皮包,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柏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4-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