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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單聲沒字第 8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83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梅文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9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梅文基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裁定沒收之。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425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附卷可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高雄分局(現已改制為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高雄分署)民國112年3月30日防檢高政字第1121599205號函、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112年1月31日高普業二字第1121002473號函、進口報單、扣案物照片、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空/海運)在卷可稽,而卷內資料亦查無主管機關先行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2項規定沒入。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典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瑄萱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1 鴨肫 2包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4-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