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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國審交附民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國審交附民字第3號原 告 蘇信雄

蘇陳姿伶

蘇○翰蘇○丞兼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劉玉惠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敏哲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楊國生上列被告因不安全駕駛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黄筠雅法 官 方佳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金霞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0-23